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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高某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368棋牌网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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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8-2 10:24:25 | 阅读:75|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7刑终849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耀春,男,1994年10月6日出生,中专文化,农民,住山西省乡宁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8日经泌阳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同日经泌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2年5月10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3年9月5日被逮捕。
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耀春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2023)豫1726刑初68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高耀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高耀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20年7、8月份,被告人高耀春通过好友推广二维码下载“368棋牌”赌博软件并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账户,高耀春明知“368棋牌”赌博软件为境外非法赌博软件,为获取佣金为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并发展下线。高耀春发展直属玩家15人,下线玩家21人,获取佣金34,788.25元。
原判另查明:被告人高耀春于2021年9月8日经泌阳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高耀春违法所得人民币34,788.25元已上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泌阳县公安局于2021年9月8日扣押高耀春VIVOY67A手机一部(未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高耀春的供述和辩解,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电子证据清单、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公安局扣押清单、泌阳县公安局涉案资金专用收据,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手机截图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泌阳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高耀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四千七百八十八元二角五分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上缴);扣押在案的未随案移送的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上诉人高耀春上诉提出,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出庭检察员意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高耀春的上诉理由不足,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认定一致,原审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耀春为获取推广佣金,明知是赌博网站而进行推广,帮助赌博网站发展会员,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关于高耀春提出原审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原审根据高耀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考虑到其具有的从犯、自首、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等从轻处罚的情节,对其量刑适当,故该辩解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高耀春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傅云峰

审 判 员 曹黎萍

审 判 员 杨 瑞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畅

书 记 员 王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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