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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李某、徐某等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心约抚顺网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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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8-20 09:24:46 | 阅读:50| 显示全部楼层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4刑终60号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东旭,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满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15日被抚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8月20日经抚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抚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冯祥、刘明悦,均系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波,男,1993年1月14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抚顺城西街8-1号楼5单元601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21年7月14日被抚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8月20日经抚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丁凯,辽宁开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亮,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县石文镇石文村滨河家园小区11号楼4单元403号(户籍所在地抚顺县)。2011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0月因犯赌博罪被抚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21年7月14日被抚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8月20日经抚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2月7日被抚顺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3年2月7日被抚顺县人民法院监视居住,2023年4月13日经抚顺县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
原审被告人徐博,男,1999年9月28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户籍所在地抚顺市东洲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20日被抚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8月20日经抚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9月28日被抚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2月7日被抚顺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3年2月7日被抚顺县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李文涛,男,199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月牙岛国际社区4号楼3单元2502号(户籍所在地抚顺市东洲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15日被抚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8月20日经抚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9月28日被抚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2月7日被抚顺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3年2月7日被抚顺县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李俊锋(曾用名李彧),男,199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19日被抚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8月20日经抚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9月28日被抚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2月7日被抚顺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3年2月7日被抚顺县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周悦,女,199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因本案于2021年8月24日被抚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9月26被抚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2月7日被抚顺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3年2月7日被抚顺县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李静,女,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15日被抚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8月20日经抚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9月28日被抚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2月7日被抚顺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3年2月7日被抚顺县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侯丹,女,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兴隆大家庭1号楼2单元704号(户籍所在地抚顺市顺城区)。因本案于2021年8月24日被抚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9月26日被抚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2月7日被抚顺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3年2月7日被抚顺县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邢闯,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刘山二街58-2号楼(户籍所在地抚顺市新抚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20日被抚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2年1月14日被抚顺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22年2月7日被抚顺县人民法院监视居住,2022年8月7日被抚顺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吕娜,女,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南花园廉租房11-3-501(户籍所在地抚顺市新抚区)。因本案于2021年8月24日被抚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9月26日被抚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2月7日被抚顺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3年2月7日被抚顺县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秦菁鸽,女,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福民路13-2号楼1单元601号(户籍所在地抚顺市新抚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15日被抚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2年1月14日被抚顺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22年2月7日被抚顺县人民法院监视居住,2022年8月7日被抚顺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郑爽,女,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21年7月15日被抚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8月20日经抚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2月7日被抚顺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3年2月7日被抚顺县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郭娜,女,199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马德里皇家花园小区30号楼1单元901号(户籍所在地抚顺市顺城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15日被抚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2年1月14日被抚顺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22年2月7日被抚顺县人民法院监视居住,2022年8月7日被抚顺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朴君,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15日被抚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8月20日经抚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9月28日被抚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2月7日被抚顺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3年2月7日被抚顺县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段文海,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香墅湾庄园(二期)10号楼1单元502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因本案于2021年7月15日被抚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8月20日经抚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9月28日被抚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2月7日被抚顺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3年2月7日被抚顺县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宋尚玲,女,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因本案于2021年8月9日被抚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9月7日经抚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抚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8日被抚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2月7日被抚顺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3年2月7日被抚顺县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抚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东旭、徐博、李文涛、李俊锋、周悦、李静、侯丹、邢闯、吕娜、秦菁鸽、于波、郑爽、王亮、郭娜、朴君、段文海、宋尚玲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2022)辽0421刑初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东旭、于波、王亮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亮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依法讯问上诉人李东旭、于波,听取上诉人李东旭、于波之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东旭与沈阳创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软件制作服务协议,由李东旭提供游戏的玩法,设定创建俱乐部、成为合伙人、参与人数等条件,委托沈阳创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作游戏应用软件。2020年初,沈阳创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制作完成的游戏应用软件交付给被告人李东旭,被告人李东旭按合同支付9万元,购得该软件,取得后台操作管理权限,之后将该游戏应用软件搭建后命名为“心约抚顺”(以下简称APP),该APP可进行斗地主和麻将游戏。2020年1月初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李东旭通过招募代理人出售用于创建俱乐部和进行赌博活动的房卡、指使合伙人招揽参赌人员的方式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李东旭雇佣被告人徐博、李文涛、周悦、李俊锋在不同时期充当管理员,负责计算输臝金额、收付赌资并抽红、联系合伙人等工作。被告人李东旭指使被告人李静、秦菁鸽、邢闯、侯丹、吕娜作为合伙人通过在微信等社交软件发布APP的二维码等链接,参赌人员通过扫描该APP的二维码下载该APP并登录进行赌博活动,并约定被告人李静、秦菁鸽、邢闯、侯丹、吕娜每招揽一名参赌人员使用该APP进行赌博,8局、10局的可分得0.5元的桌费,16局的可分是1元的桌费。其中,被告人吕娜招揽的部分参赌人员与被告人吕娜结算赌资,被告人李静、秦菁鸽、邢闯、侯丹招揽的参赌人员均是与被告人李东旭雇佣的管理员结算赌资。
2020年2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于波在被告人李东旭处以2万余元购买用于创建倶乐部和进行赌博活动的房卡成为代理人。被告人于波指使被告人王亮、郑爽、朴君、段文海、宋尚玲、郭娜在微信等社交软件发布APP的二维码链接或向参赌人员推荐于波的微信,参赌人员通过扫描该APP的二维码下载该APP并登录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于波在赌博平台上向参赌人员提供开桌房卡、收付赌资款、抽红、并约定被告人王亮、郑爽、朴君、段文海、宋尚玲、郭娜每招揽一个人使用该APP进行赌博可以收取1元的桌费。其中,被告人王亮、段文海、朴君招揽的参赌人员与被告人王亮、段文海、朴君结算赌资,被告人郑爽、郭娜、宋尚玲招揽的参赌人员与被告人于波结算赌资。
被告人李东旭获利10余万元;被告人徐博获利44000元;被告人李文涛获利32000元,已追缴;被告人李俊峰获利19200元,已追缴;被告人周悦获利18100元,已追缴;被告人李静获利约40000元;被告人侯丹获利11000元,已追缴;被告人邢闯获利约8000余元,已追缴;被告人吕娜获利约为6000余元;被告人秦菁鸽获利为6815元,已追缴;被告人于波获利60000余元;被告人郑爽获利20875元,已追缴;被告人王亮获利10643元,已追缴;被告人郭娜获利13469元,已追缴;被告人朴君获利约7000元,已追缴;被告人段文海获利6611元,已追缴;被告人宋尚玲获利5766元,已追缴。
另查,2021年7月14日,抚顺县公安局民警在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沿滨路与永济路东交叉路口处将被告人李东旭抓获。2021年7月20日,抚顺县公安局民警在抚顺市顺城区兴隆摩尔琥珀大厦C2012室将徐博抓获,徐博到案后对其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1年7月14日,抚顺县公安局民警在抚顺市新抚区月牙岛国际社区4号楼3单元2502室内将被告人李文涛抓获,李文涛到案后对其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1年7月19日,抚顺县公安局民警在抚顺市新抚区刘山五街10-2号楼1单元603室将李俊锋抓获,李俊锋到案后对其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1年8月24日,抚顺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周悦家中将其传唤至抚顺县公安局,周悦到案后对其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1年7月14日,抚顺县公安局民警在抚顺市顺城区河北乡四家子村194号将被告人李静抓获,李静到案后对其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1年8月24日,抚顺县公安局民警经口头传唤将被告人侯丹传唤至抚顺县公安局,侯丹到案后对其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1年7月20日,抚顺县公安局民警在抚顺市新抚区刘山二街58-2号楼邢闯家中将邢闯抓获,邢闯到案后对其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1年7月13日,抚顺县公安局侦查员来到位于抚顺市顺城区顺城西街8-1号楼5单元601于波家中,将于波传唤至抚顺县公安局石文派出所,经审讯,于波对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1年7月14日,抚顺县公安局侦查员来到位于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清风丽景9A-2-502号郑爽家中,将郑爽传唤至抚顺县公安局,经审讯,郑爽对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1年7月14日,抚顺县公安局侦查员来到位于抚顺市顺城区郭娜家中,将郭娜传唤至抚顺县公安局,经审讯,郭娜对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1年7月14日,抚顺县公安局侦查员来到位于抚顺市顺城区抚顺县政府对面朴君家中,将朴君传唤至抚顺县公安局,经审讯,朴君对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1年7月14日,抚顺县公安局侦查员来到位于抚顺市顺城区香墅湾庄园二期10号楼楼下,将段文海传唤至抚顺县公安局,经审讯,段文海对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1年7月14日,抚顺县公安局侦查员来到位于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西段2-2号楼2单元2104宋尚玲家中,将宋尚玲传唤至抚顺县公安局,经审讯,宋尚玲对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1年8月24日,抚顺县公安局民警通过电话传唤被告人吕娜到抚顺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吕娜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1年7月15日,抚顺县公安局民警通过电话传唤被告人秦菁鸽到抚顺县公安局接受讯问,秦菁鸽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1年7月13日,抚顺县公安局侦查员通过电话将王亮传唤至抚顺县公安局石文派出所,经审讯,王亮对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综合证据: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孟某、冯某证言、户籍证实、前科查询表、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查询结果、交易明细、微信截图、光盘11张、调查评估意见书、出生医学证实、病历复印件;2、被告人李东旭、徐博、李文涛、李俊锋、周悦的相关证据:证人蒋某、宋某1的证言、协议书、情况说明、统计表、交易明细、被告人李东旭、徐博、李文涛、李俊锋、周悦的供述;3、被告人李静的相关证据:被告人李静的供述、情况说明、证人罗某、马某、孙某1、孙某2、张某1、王某1、张某2南、李某1、孙某3的证言、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截图、情况说明;4、被告人侯丹的相关证据:被告人侯丹的供述、情况说明、证人康某、王某2、王某3、孙某4、陈某1、李某2、高某1、刘某1、官某、安某1、范某1、汪某、金某1、李某3、李某4、于某、王某4、安某2、李某5的证言、交易明细、手机截图、微信截图、交易明细;5、被告人邢闯的相关证据:被告人邢闯的供述、情况说明、证人胡某、芦金凤、蔡某、李某6的证言、交易明细、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交易明细;6、被告人吕娜的相关证据:被告人吕娜的供述、证人徐某、刘某2、金某2、王某5、张某3、刘某3、刘某4、范某2、刘某5、张某4、李某7、姜某、史某的证言、交易明细、照片、情况说明、交易记录;7、被告人秦菁鸽的相关证据:被告人秦菁鸽的供述、情况说明、证人曲某1、高某2、李某8、何某、李某9的证言、交易明细、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交易明细、情况说明;8、被告人于波的相关证据:被告人于波的供述、情况说明、证人齐某、代某、王某6、曲某2、邢某1、张某5、鲍某、赵某1、张某6、孙某5证言、交易明细、手机截图、情况说明、交易明细、证人李某10、左某、高某3、雷某、吕某、王某7证言、情况说明、微信截图;9、被告人郑爽的相关证据:被告人郑爽的供述、情况说明、交易明细、手机截图;10、被告人王亮的相关证据:被告人王亮的供述、情况说明、证人王某8、张某4、黄某、张某2、郭某、肖某、赵某2、张某7、李某11、陈某2、王某9、王某10、张某8、张某9、佟振、刘某6、李某12的证言、交易明细、手机截图、情况说明;11、被告人郭娜的相关证据:被告人郭娜的供述、情况说明、交易明细、手机截图、证人王某11、李某13、王某12、曲某3、高某4、赵某3、汤某、李某14证言;12、被告人朴君的相关证据:被告人朴君的供述、情况说明、证人李某15、王某13、张某10、张某11、寇某、刘某7、吴某、张某12证言、交易明细;13、被告人段文海的相关证据:被告人段文海的供述、情况说明、证人陈某3、赵某4、宋某2、王某14、王某15、陈某4、连某、王某16、杨某、朱某1、张某13、李某16证言、交易明细;14、被告人宋尚玲的相关证据:被告人宋尚玲的供述、情况说明、交易明细、手机截图、证人王某17、范某3、邢某2、朱某2、田某的证言等。
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的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并根据被告人李东旭等十七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东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于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0元;被告人李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被告人徐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李文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郑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李俊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周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郭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侯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800元;被告人王亮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00元;被告人邢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400元;被告人朴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600元;被告人秦菁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400元;被告人段文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00元;被告人吕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元;被告人宋尚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6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李东旭非法获利100000元、被告人徐博非法获利44000元、被告人李静非法获利40000元、被告人于波非法获利60000元、被告人吕娜非法获利6000元,上缴国库。
上诉人李东旭的上诉理由是:1、其认罪认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一审法院只是告知其调整量刑,而没给其辩护的机会,属程序违法;2、其设立的是游戏对战平台而不是赌博网站,不存在代理人;3、其收取的钱都是出售房卡的钱而不是抽头渔利;4、网站维护运营需要成本,其销售额不能认定为违法所得额;5、于波团伙系借用其平台作为赌博工具,他们的非法获利不能算作其违法所得;6其愿积极退赃缴纳罚金,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在审查起诉阶段上诉人李东旭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量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一审法院却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属程序违法;2、上诉人李东旭的行为大部分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
上诉人于波的上诉理由是:1、其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三年,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2、原审法院认定其非法获利6万元与事实不符,其实际获利最多4万元;3、其犯罪期间开设赌场罪作出修改,请求二审法院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于波的大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实施前,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2、上诉人于波的亲属愿积极缴纳罚金,请求一审法院对其从轻量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且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确认。在二审期间,上诉人李东旭及其辩护人,上诉于波及其辩护人没有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东旭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情节严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波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原审被告人徐博、李文涛、李俊锋、周悦明知李东旭开设赌博网站,受李东旭雇佣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亮及原审被告人李静、秦菁鸽、邢闯、侯丹、吕娜、朴君、段文海、郑爽、郭娜、宋尚玲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招揽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李东旭、于波及原审被告人徐博、李文涛、李俊锋、周悦、李静、侯丹、邢闯、于波、郑爽、郭娜、段文海、朴君、宋尚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诉人王亮及原审被告人吕娜、秦菁鸽系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能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上诉人李东旭及原审被告人李文涛、周悦、徐博、李俊锋、李静、侯丹、邢闯、吕娜、秦菁鸽、郑爽、王亮、郭娜、朴君、段文海、宋尚玲自愿认罪认罚,上诉人于波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上诉人王亮、原审被告人李文涛、李俊峰、周悦、侯丹、邢闯、秦菁鸽、郑爽、郭娜、朴君、段文海、宋尚玲已退赃,可依法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
关于上诉人李东旭所提其认罪认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一审法院只是告知其调整量刑,而没给其辩护的机会,属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在审查起诉阶段上诉人李东旭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量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一审法院却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属程序违法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在庭审中就调整量刑一节已讯问过上诉人,故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李东旭所提其设立的是游戏对战平台而不是赌博网站,不存在代理人及其收取的钱都是出售房卡的钱而不是抽头渔利的上诉理由,经查,现有证据可证实上诉人李东旭建立赌博网站并出售房卡,收取赌资和抽红,还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获取的房费、抽红等应认定为抽头渔利,故此意见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所提网站维护运营需要成本,其销售额不能认定为违法所得额及于波团伙系借用其平台作为赌博工具,他们的非法获利不能算作其违法所得的上诉理由,经查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其辩护人所提上诉人李东旭的行为大部分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李东旭的犯罪行为持续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适用修正案生效后开设赌场罪的法条,故此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所提其他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于波所提其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三年,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于波的大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实施前,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依据于波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其量刑并无不当,故此意见不予支持,上诉人于波所提原审法院认定其非法获利6万元与事实不符,其实际获利最多4万元的上诉理由经查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所起其他意见不予支持。
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亮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亮撤回上诉。
二、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东旭、于波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车亮‎审判员于红滨‎审判员张丽娟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晓       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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