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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韩某、王某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太平洋在线网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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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9-12 10:22:00 | 阅读:21|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豫0703刑初171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峰,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现住河南省新乡县。因涉嫌开设赌场,2023年11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24年1月5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德弼、李忠阳(实习),河南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锋,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县。因犯赌博罪,2022年6月16日被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2023年11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24年1月5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腾飞,新乡市卫滨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人张某,女,1985年5月25日出生,本科毕业,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现住河南省新乡县。因涉嫌开设赌场,2023年11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24年3月5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派出所执行监视居住。
辩护人魏明园、吴怡慧(实习),新乡市卫滨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人宋某宾,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县,现住河南省新乡县。因涉嫌开设赌场,2023年11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24年1月5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24年6月27日经本院决定,由新乡县公安局七里营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刚,新乡市卫滨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人吕某丽,女,1988年7月10日出生,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县。因涉嫌开设赌场,2023年11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24年1月5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成海、李丹,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卫滨检刑诉(2024)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峰、王某锋、张某、宋某宾、吕某丽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赵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峰及其辩护人刘德弼、李忠阳,被告人王某锋及其辩护人张腾飞,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魏明园、吴怡慧,被告人宋某宾及其辩护人张刚,被告人吕某丽及其辩护人王成海、李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太平洋在线”xg111.net系赌博网站,通过发展赌博网站代理,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网站代理可开设会员账号,参赌人员通过会员账号进入赌博网站后可以看到赌厅内“百家乐”实时赌博画面,然后选择赌台对“庄”“闲”“和”进行押注,按照牌点大小计算输赢。“庄”赔率1:0.95,“闲”赔率1:1,“和”赔率1:7。会员账号使用“分”作为押注单位,1分等于1元人民币。
1.2023年4月左右,被告人韩某峰通过联系“太平洋在线”网站客服获取代理账号,以投注额0.8%-1%的洗码费盈利为目的,作为网络赌博网站代理接受投注。参赌人员通过微信、支付宝支付赌资,在韩某峰经营的位于新乡县**道**花园**楼电脑或通过个人手机登录“太平洋在线”网络赌博网站会员账号参与赌博,韩某峰按转账赌资给参赌人员上分,并从中获取洗码费。自2023年4月份至案发,韩某峰接受参赌人员韩某贤转账赌资179000元,接受参赌人员杜某锋转账赌资632400元,接受参赌人员曹某富转账赌资75700元,接受参赌人员杜某园转账赌资990100元,通过王某锋接受参赌人员苗某彬转账赌资1048000元、李公表转账赌资71200元,合计2996400元。
2.被告人王某锋以获取0.4%洗码费盈利为目的,为韩某峰代理的“太平洋在线”网络赌博网站拉拢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结算服务。王某锋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参赌人员苗某彬赌资1048000元,收取参赌人员李公表赌资71200元,协助韩某峰收取参赌人员杜某锋赌资125500元,合计1244700元。
3.被告人张某与韩某峰系夫妻关系,2023年8月份左右得知韩某峰代理“太平洋在线”网络赌博网站组织参赌人员赌博,后在韩某峰安排下协助其记账、上分、结算赌资。张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协助韩某峰收取参赌人员韩某贤赌资118200元,收取参赌人员杜某锋赌资47600元,收取王某锋赌资125000元,合计290800元。
4.被告人宋某宾在韩某峰处参与“太平洋在线”网络赌博,明知其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仍为其提供结算赌资服务,宋某宾通过微信、支付宝协助韩某峰收取参赌人员杜某锋赌资334000元。
5.被告人吕某丽通过“太平洋在线”网络赌博网站获取代理账号,并开设会员账号接受参赌人员韩某峰现金投注50000元。
2023年11月28日,被告人韩某峰、王某锋、张某、宋某宾、吕某丽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23年11月29日,被告人张某在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50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韩某峰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接受赌资299640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锋明知是赌博网站,帮助收取赌资124470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宋某宾明知是赌博网站,帮助收取赌资,被告人吕某丽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峰、王某锋、张某、宋某宾、吕某丽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接受投注、帮助收取赌资,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宋某宾、吕某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某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韩某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韩某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自愿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罚;3、被告人韩某峰在本案侦查阶段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从轻处罚;4、被告人韩某峰系初犯偶犯,且吸收的参赌人员仅为身边熟人,并未向社会不特定人群招揽赌客,社会危害性小;5、公诉机关起诉书认定的赌资数额为累计投注滚动所得,实际所持有赌资远远小于投注额,希望量刑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王某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王某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王某锋文化程度较低,对法律认知有限,并未积极主动发展参赌人员,主观恶性小;4、被告人王某锋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5、被告人王某锋系家里支柱,家庭经济负担重,恳请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3、被告人张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被告人张某归案后退出违法所得,主观悔罪表现明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5、被告人张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某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宋某宾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宋某宾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宋某宾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4、被告人宋某宾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5、被告人宋某宾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吕某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吕某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罚;2、结合本案其他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恳请对被告人吕某丽量刑建议予以调整,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太平洋在线”xg111.net系赌博网站,通过发展赌博网站代理,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网站代理可开设会员账号,参赌人员通过会员账号进入赌博网站后可以看到赌厅内“百家乐”实时赌博画面,然后选择赌台对“庄”“闲”“和”进行押注,按照牌点大小计算输赢。“庄”赔率1:0.95,“闲”赔率1:1,“和”赔率1:7。会员账号使用“分”作为押注单位,1分等于1元人民币。
1.2023年4月左右,被告人韩某峰通过联系“太平洋在线”网站客服获取代理账号,以投注额0.8%-1%的洗码费盈利为目的,作为网络赌博网站代理接受投注。参赌人员通过微信、支付宝支付赌资,在韩某峰经营的位于新乡县**道**花园**楼电脑或通过个人手机登录“太平洋在线”网络赌博网站会员账号参与赌博,韩某峰按转账赌资给参赌人员上分,并从中获取洗码费。自2023年4月份至案发,韩某峰接受参赌人员韩某贤转账赌资179000元,接受参赌人员杜某锋转账赌资632400元,接受参赌人员曹某富转账赌资75700元,接受参赌人员杜某园转账赌资990100元,通过王某锋接受参赌人员苗某彬转账赌资1048000元、李公表转账赌资71200元,合计2996400元。
2.被告人王某锋以获取0.4%洗码费盈利为目的,为韩某峰代理的“太平洋在线”网络赌博网站拉拢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结算服务。王某锋通过微信、支付宝收取参赌人员苗某彬赌资1048000元,收取参赌人员李公表赌资71200元,协助韩某峰收取参赌人员杜某锋赌资125500元,合计1244700元。
3.被告人张某与韩某峰系夫妻关系,2023年8月份左右得知韩某峰代理“太平洋在线”网络赌博网站组织参赌人员赌博,后在韩某峰安排下协助其记账、上分、结算赌资。张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协助韩某峰收取参赌人员韩某贤赌资118200元,收取参赌人员杜某锋赌资47600元,收取王某锋赌资125000元,合计290800元。
4.被告人宋某宾在韩某峰处参与“太平洋在线”网络赌博,明知其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仍为其提供结算赌资服务,宋某宾通过微信、支付宝协助韩某峰收取参赌人员杜某锋赌资334000元。
5.被告人吕某丽通过“太平洋在线”网络赌博网站获取代理账号,并开设会员账号接受参赌人员韩某峰现金投注50000元。
2023年11月28日,被告人韩某峰、王某锋、张某、宋某宾、吕某丽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23年11月29日,被告人张某在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5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韩某峰、王某锋在庭审前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王某锋违法所得12000元,被告人宋某宾无获利,被告人吕某丽违法所得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台式电脑1台、账本1个、手机7部。
证明:2023年11月29日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依法对被告人韩某峰的台式电脑、手机,吕某丽、王某锋、宋某宾的手机,张某的手机、账本予以扣押。
2.书证
(1)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以及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1份,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证明:被告人韩某峰、张某、吕某丽、王某锋、宋某宾的基本信息,五人均已成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张某、吕某丽、宋某宾、韩某峰无前科记录;王某锋因赌博2021年3月10日在新乡县**路**室被当场查获,不予行政处罚。因犯赌博罪,2022年6月16日被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到案经过6份。
证明:2023年11月28日14时许,韩某峰、王某锋、宋某宾在新乡县中央大道新城世纪花园嘉德寄卖行2楼被口头传唤至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进行讯问,在到案过程中,始终予以配合,无自残、逃跑行为;2023年11月28日14时许,张某在新乡县七里营镇七里某某村委会附近被口头传唤至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进行讯问,在到案过程中,始终予以配合,无自残、逃跑行为;2023年11月28日17时许,吕某丽在新乡县青年大街、刘庄街交叉口附近被口头传唤至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进行讯问,在到案过程中,始终予以配合,无自残、逃跑等行为。
微信聊天记录14份。
证明:韩某峰与张某、王某锋及参赌人员的聊天记录、上下分转账记录;张某与吕某丽、王某锋、宋某宾等的聊天记录、上下分转账记录;宋某宾与韩某峰、张某及十二的聊天记录、上下分转账记录。
(4)参赌人员户籍证明9份。
证明:参赌人员苗某彬、韩某贤、杜某锋、牛某花、曹某、宋某飞、孙某磊、曹某富、杜某园九人的户籍信息。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各6份,涉案资金专用收据2份。
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韩某峰的台式电脑、手机,吕某丽、王某锋、宋某宾的手机,张某的手机、现金69883元、账本予以扣押;证人杜某锋的手机予以扣押;张某退出非法获利50000元,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扣押。
(6)情况说明1份,网页截图7张,手机截图25张。
证明:“太平洋在线”网站手机及电脑登录页面截图情况。
(7)微信转账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流水明细。
证明:参赌人员向韩某峰、张某、宋某宾、王某锋的转账记录。
3.证人证言
(1)证人苗某彬证言。
证明:苗某彬自2023年9月份开始,通过王某锋在“太平洋在线”网站玩百家乐十余次,赌资通过微信转账给王某锋进行上下分。苗某彬通过辨认本案嫌疑人王某锋及核对与其之间的转账记录,证实向王某锋转账并用于“太平洋在线”的赌资1048000元。
(2)证人韩某贤证言。
证明:韩某贤通过韩某峰在“太平洋在线”网站玩百家乐,赌资通过微信转账给韩某峰或其妻子张某进行上下分。
韩某贤因参与百家乐投注向张某及韩某峰转账合计179000元,赢钱张某及韩某峰向其转账合计83500元。其中微信向张某支付宝转账的30000元不是赌资,是向韩某峰借的钱。
(3)证人杜某锋证言。
证明:第一次陈述:杜某锋通过自己及妻子牛某花的微信转账给韩某峰及王某锋、宋某宾进行百家乐上下分。2023年10月至11月期间,共计向韩某峰等人转账1015800元。第二系陈述:杜某锋辩解自己向韩某峰等人转账的1015800元中,33万是押车的钱,剩余部分是向韩某峰借的钱,否认是其参与百家乐的赌资。第三次陈述:杜某锋辩解自己向韩某峰等人转账是向韩某峰借的钱。第四次陈述:杜某锋辩解自己向韩某峰及宋某宾转账赌资231000元。
(4)证人牛某花证言。
证明:牛某花系杜某锋妻子,称向韩某峰等人的转账不是其操作的,丈夫杜某锋经常用自己的手机。
(5)证人曹某证言。
证明:曹某系杜某锋朋友,并多次帮助其收款和转账,其中收款255600元,转账170000元。否认自己及杜某锋参与“太平洋在线”赌博的事。
(6)证人宋某飞证言。
证明:宋某飞系吕某丽丈夫,称对吕某丽及韩某峰赌博的事不知情。
(7)证人孙某磊证言。
证明:孙某磊否认自己与韩某峰及张某的转账记录是赌资,称是自己向韩某峰借的钱。
(8)证人曹某富证言。
证明:曹某富供述自己在韩某峰处赌博并向他转账赌资75700元。
(9)证人杜某园证言。
证明:杜某园供述自己在韩某峰处赌博并向他转账赌资990100元。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韩某峰6次供述与辩解。
证明:2023年4月份开始,韩某峰接触“太平洋在线”赌博网站并作其代理,通过代理发展会员账号,靠赌博会员账号的洗码钱提成,洗码费是0.8%。通过代理账号给会员账号上下分,1分相当于1元,每周一和客服结算一次。韩某峰否认张某参与帮助赌博人员上下分的事。韩某峰确认韩某贤共向自己及张某微信转账赌资17900元,王某锋招揽的赌客通过王某锋向自己及张某微信转账赌资1097200元,曹某富向自己微信转账赌资75700元。韩某峰确认接受参赌人员韩某贤投注金额为179000元、接受参赌人员杜某锋投注金额为632400元、接受参赌人员曹某富投注金额为75700元、接受参赌人员杜某园投注金额为990100元、通过王某锋接受参赌人员苗某彬、李公表投注金额为1119200元,合计2996400元。
(2)被告人王某锋7次供述与辩解。
证明:韩某峰使用王某锋的微信支付宝收款码进行多次大额转账,其与韩某峰妻子张某的转账记录都是韩某峰让别人转给我,我再转给张某的,应该都是百家乐的钱,合计91800元。王某锋帮助韩某峰介绍百家乐玩家苗某彬、李公表二人,苗某彬的洗码费王、韩两人平分,各拿0.4%,通过苗某彬王获利洗码费13000元,李公表玩的少没有收取洗码费,李公表偶尔赢了会给王200元。王某锋收取苗某彬转账赌资1048000元,收取杜某锋、牛某花转账赌资125500元,收取李公表转账赌资71200元,共计1244700元。
(3)被告人张某7次供述与辩解。
证明:张某系韩某峰妻子,2023年8月分开始,张某帮韩某峰记百家乐赌博的账,其中玩家有韩某峰、宋某宾、王某锋、韩某贤还有曹胖。张某供述通过“太平洋在线”获利五万余元。张某供述韩某峰用代理账号给别人开会员账号,并用代理账号给玩家上下分,每周一和上家进行结算。张某通过王某锋接收苗某彬的赌资转账125000元。张某收取韩某贤转账赌资118200元,收取王某锋微信转账赌资125000元,收取杜某锋微信转账赌资36000元,收取杜某锋、牛某花支付宝转账赌资11600元,共计协助韩某峰结算赌资290800元。
(4)被告人宋某宾5次供述与辩解。
证明:宋某宾在韩某峰处玩过一次百家乐,韩某峰帮其上了3000分,但是没有给钱,后来全输掉了。韩某峰使用其支付宝、微信收款码进行多次大额转账,合计363000元。
宋某宾收取杜某锋、牛某花支付宝转账赌资324000元,收取牛某花微信转账赌资10000元,共计334000元。
(5)被告人吕某丽5次供述与辩解。
证明:吕某丽供述自己只是“太平洋在线”的玩家,与韩某峰一起玩过。吕某丽供述自己接收韩某峰投注的5万元赌资。
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
(1)辨认笔录。
证明:2023年11月29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张某辨认出吕某丽。
(2)辨认笔录。
证明:2023年12月6日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苗某彬辨认出王某锋。
(3)搜查证、搜查笔录各1份。
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张某的车辆豫A6T6**进行搜查,并对搜查发现的现金及物品进行了扣押。
上述证据业经法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峰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锋明知是赌博网站,帮助收取赌资,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宋某宾明知是赌博网站,帮助收取赌资;被告人吕某丽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峰、王某锋、张某、宋某宾、吕某丽犯开设赌场罪理由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意见予以采纳。五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峰、张某、宋某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峰、张某(系夫妻关系)退出违法所得50000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本案中协助被告人韩某峰记账、转账、上下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不大,经社区调查,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可以适用缓刑。关于被告人王某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锋构成坦白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锋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坦白。五名被告人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根据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28日起至2026年5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28日起至2024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四、被告人宋某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28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五、被告人吕某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1月28日起至2024年7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被告人韩某峰和被告人张某退出违法所得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王某锋退出违法所得1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吕某丽退出违法所得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作案工具台式电脑主机一台,黑色塑料皮账本一个,手机七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五朝

人民陪审员  姚开兰

人民陪审员  申成芬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时孟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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