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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胡某、李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728棋牌网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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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浙0702刑初54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伟俊,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因本案于2024年2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晓庆,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涛,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兰溪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因本案于2024年2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段咏梅,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君安世纪(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刑诉(2024)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伟俊、李涛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伟俊、李涛、辩护人冯晓庆、段咏梅到庭参加诉讼。侦查人员施帆到庭说明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月起,被告人胡伟俊在金华市开发区苏孟乡义乌街1868号伟俊烟酒店内,明知850游戏平台(后变更为728平台)上的捕鱼等游戏具有赌博性质,仍通过手机和电脑,为参赌人员沈某等人在上述平台赌博提供游戏分兑换服务,并从中获利。2024年1月13日起,因业务繁忙,胡伟俊雇佣被告人李涛帮助其一起从事游戏分兑换服务,李涛明知上述游戏平台的捕鱼等游戏具有赌博性质,仍从事游戏分兑换。经查,至案发,胡伟俊为上述平台兑换游戏分数额共计人民币2689万余元,非法获利约25万元,其中2024年1月13日至案发,胡伟俊和李涛两人共同为上述平台兑换游戏分数额共计人民币142万余元。
2024年2月7日,被告人胡伟俊、李涛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民警查获作案用电脑一台及手机35部,建议案后将胡伟俊、李涛本人使用的各一部手机予以发还,其余物品予以没收。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伟俊、李涛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同时认定被告人胡伟俊、李涛系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胡伟俊、李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冯晓庆辩护提出,被告人胡伟俊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胡伟俊利用赌博网络平台上、下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胡伟俊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诚恳。综上,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辩护人段咏梅辩护提出,被告人李涛参与犯罪时间很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涛未获利,属初犯。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伟俊退出违法所得2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徐某、沈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光盘,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统计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归案经过,被告人胡伟俊、李涛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件,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伟俊、李涛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针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伟俊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民警让被告人胡伟俊妻子以安全检查的名义电话告知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接受检查,被告人胡伟俊遂到公安机关,其缺乏归案的主动性,不宜认定为主动投案,不构成自首,该辩护意见本院虽不予采纳,量刑时予以考虑。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胡伟俊、李涛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伟俊、李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其中被告人胡伟俊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分别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伟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2月8日起至2028年11月7日止)。
二、被告人李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胡伟俊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供犯罪所用的电脑及手机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其他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小飞
人民陪审员    周春文
人民陪审员    陈向阳
二○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董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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