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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罗某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586棋牌网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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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6-17 10:44:45 | 阅读:217|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7刑终1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进忠,男,初中文化,1987年1月24日出生,无业,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8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吴浩然,河南胜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进忠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3年12月15日作出(2023)豫1726刑初80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进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罗进忠及其辩护人吴浩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五六月份,被告人罗进忠通过扫描其同事陈吉鹏(另案处理)推广的二维码下载“586棋牌”APP,并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账户,罗进忠明知“586棋牌”为网络赌博平台,为获取佣金担任赌博平台代理发展下线。经河南硕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罗进忠从“586棋牌”APP获取佣金33292.04元,下级数量130个。
原判另查明,被告人罗进忠于2023年8月30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罗进忠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余某、张某、赵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电子证据清单、罗进忠手机截图、罗进忠尾号5309的银行卡账单流水清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鉴定意见河南硕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罗进忠电子账单流水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泌阳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罗进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罗进忠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三千二百九十二元四分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诉人罗进忠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具有初犯、偶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原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出庭检察员意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罗进忠的上诉理由不足,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认定一致,原审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进忠为获取推广佣金,明知是赌博网站而进行推广,帮助赌博网站发展会员,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罗进忠为赌博网站提供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罗进忠经传唤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罗进忠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上诉人罗进忠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具有上述从轻处罚的情节,理由成立,但原审已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罗进忠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洪涛

审 判 员 曹黎萍

审 判 员 杨 瑞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畅

书 记 员 王思雨

书 记 员 李雪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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