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案例分析】陈沙、陈亚达等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菲律宾)

0
回复
431
查看
[复制链接]

937

主题

0

回帖

3223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3223
| 时间:2023-11-24 12:14:17 | 阅读:431| 显示全部楼层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822刑初157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沙,男,1990年3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怀宁县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怀宁县某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飞,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亚达,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大专文化,原系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瑶岗仙钨矿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怀宁县某某局侦查人员抓获,同年9月6日被怀宁县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怀宁县某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查卉川,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亚勇,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怀宁县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怀宁县某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宁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黄新明,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建飞,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怀宁县某某局侦查人员抓获,同年9月5日被怀宁县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怀宁县某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宁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坤,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恒(曾用名黄树根),男,1990年9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怀宁县某某局侦查人员抓获,同年9月6日被怀宁县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怀宁县某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宁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范秀丽,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平,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怀宁县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怀宁县某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宁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郑贻君,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加明,男,1991年5月22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怀宁县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怀宁县某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宁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徐红炼,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严武,男,1999年5月6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福建省莆田市某某局侦查人员抓获,同年10月21日被怀宁县某某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怀宁县某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宁县看守所。
辩护人钱玉,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21]Z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沙、陈亚达、陈亚勇、杨建飞、黄恒、王平、黄加明、陈严武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年8月27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结玲、检察官助理周李博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案情复杂,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24日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12月24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被告人陈沙和陈某1(另案处理)商议合伙开设网络赌场,租赁场地,购买电脑和手机,安装宽带,建立“澳门”QQ群,招揽参赌人员,招募被告人陈亚勇、杨建飞担任QQ群管理员,联系购买微单赌博软件等。2018年9月,被告人陈沙和陈某1通过周某1(境外赌博网站代理,另案处理)在“60彩票”赌博网站注册代理账号dd51888,担任该网站代理,邀集被告人陈亚达合伙,增建“点滴”、“恒达”QQ群,招募被告人黄恒和陈某3(另案处理)、陈某2(另案处理)、杨某1(另案处理)担任QQ群管理员。2018年10月,被告人陈沙和陈某1联系被告人陈严武购买微单赌博软件,将“60彩票”赌博网站与QQ群关联,在代理账号dd51888下设置账号cyy168168(用于“点滴”QQ群)、jf168168(用于“恒达”QQ群)、am168168(用于“澳门”QQ群)接受参赌人员投注。被告人陈沙、陈亚达以及陈某1负责招揽参赌人员、处理投诉、资金管理、利润分配等。被告人陈亚勇与陈某2负责管理“点滴”QQ群;被告人杨建飞、黄恒负责管理“恒达”QQ群;杨某1、陈某3负责管理“澳门”QQ群,并提供银行卡、支付宝等资金账户接收参赌人员赌资等。2018年11月、12月,被告人陈沙和陈某1又先后招募被告人王平、黄加明担任QQ群管理员。王平被安排在“点滴”、“恒达”QQ群,黄加明被安排在“澳门”“QQ群。被告人陈亚勇、杨建飞、王平、黄恒、黄加明与陈某2、陈某3、杨某1按每人每日200元或260元、300元、330元领取工资,并接受分红。
被告人陈沙、陈亚达和陈某1租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开设网络赌场,由被告人陈亚勇、杨建飞、黄恒、王平、黄加明与陈某3、陈某2、杨某1将招揽的参赌人员拉进“点滴”、“恒达”、“澳门”QQ群,参赌人员在QQ群内发布“上分(购买分值,即充值)”信息,微单赌博软件抓取参赌人员“上分”信息并弹窗通知QQ群管理员,QQ群管理员在确认提供的资金账户收到参赌人员对应赌资后,向“60彩票”赌博网站指定账户转账,并点击微单赌博软件“确认”按键,微单赌博软件遂对参赌人员对应QQ号按收取赌资金额1:1比例赋分,参赌人员获取分值即可在QQ群内下注进行“60彩票”赌博网站“澳洲幸运5”网络赌博(参赌人员下注、输赢结算等信息由微单赌博软件识别和网络传递,QQ群管理员负责提供资金账户收付赌资、与赌博网站指定账户转账结算、统计收支账目等)。参赌人员张某1、杨某2、潘某等人分别通过上述三个QQ群进行“60彩票”赌博网站“澳洲幸运5”赌博。其中,张某1在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某咖啡厅、商务酒店等地实施上述赌博行为,并将赌资转入陈亚勇所使用的胡某某支付宝账户(151********)。
“60彩票”赌博网站按投注账号下注有效金额的2.9%返利。被告人陈沙、陈亚达和陈某1对返利款进行提现分红,以此获利。“点滴”、“恒达”QQ群接受投注返利款按比例或定额进行分红。其中,陈沙分得33%、陈亚达分得29%、陈亚勇分得7%、杨建飞分得7%、王平分得1.25%、黄恒分得1.25%、黄加明分得1000元/次。“澳门”QQ群接受投注返利款由陈沙和陈某1分得。
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陈沙、陈亚达、陈亚勇、杨建飞、黄恒、王平、黄加明与陈某1、陈某2、陈某3、杨某1开设赌场接收参赌人员赌资人民币979347160.80元。其中,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4日,cyy168168账号下注有效金额180473040.00元,接受赌博网站返利5233718.20元;jf168168账号下注有效金额225909923.00元,接受赌博网站返利6551387.80元;am168168账号下注有效金额135613484.00元,接受赌博网站返利3932791.00元。
2018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陈严武明知被告人陈沙和陈某1等人开设网络赌场,仍提供微单赌博软件予以帮助,并按月收取每个微单赌博软件使用费1100元或950元,共收取678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严武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被告人陈沙开设赌场期间接收赌资累计数额为人民币979347160.80元;被告人陈亚达、陈亚勇、杨建飞、黄恒开设赌场期间接收赌资累计数额为人民币684047586.30元;被告人王平开设赌场期间接收赌资累计数额为人民币659672510.50元;被告人黄加明开设赌场期间接收赌资累计数额人民币223775151.60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陈亚达人民币233万元、被告人杨建飞人民币2万元,查明并冻结了274张银行卡及卡内涉案资金共计人民币13364253.35元(卡号为622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等56张银行卡用于接收参赌人员赌资的作案卡,余额3393502.95元;卡号为1206********的华夏银行卡等14张银行卡为“60彩票”赌博网站用于接收作案卡转入赌资的赌场卡,余额384982.47元;卡号为1405********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等124张银行卡为“60彩票”赌博网站用于转移、提取赌资等洗钱卡,余额5576602.84元;卡号为622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等80张银行卡为参赌人员用于参与网络赌博,与作案卡或赌场卡有直接交易的参赌卡,余额4009165.09元)。上述扣押、冻结资金应当依法处理。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陈沙、陈亚达、陈亚勇、杨建飞、黄恒、王平、黄加明、陈严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沙、陈亚达、陈亚勇、杨建飞、黄恒、王平、黄加明、陈严武开设赌场,其中陈沙、陈亚达、陈亚勇、杨建飞、黄恒、王平、黄加明情节严重,八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亚勇、杨建飞、黄恒、王平、黄加明、陈严武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陈沙、陈亚达、陈亚勇、杨建飞、黄恒、王平、黄加明、陈严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沙、陈亚达、陈亚勇、杨建飞、黄恒、王平、黄加明、陈严武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沙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至八万元(后调整为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判处陈亚达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至六万元;判处陈亚勇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至四万元;判处杨建飞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至三万五千元;判处黄恒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至三万元;判处王平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三万元;判处黄加明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至二万元;判处陈严武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
被告人陈沙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但辩称其父亲陈某4尾号为7676的银行卡的资金没有用于网络赌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沙在开设赌场期间接收赌资累计979347160.80元有异议。其父亲陈某4尾号为7676的银行卡的资金主要用于经营木材生意,不应认定与本案有关联;电子数据中关于开设网络赌博的资金统计部分明显错误,还存在部分被告人之间银行卡相互转账,外卖订单退款、利息等情形不应计算为赌资,涉及赌资实计599650903.8元。2、被告人陈沙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有退赃意愿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五万元以下。3、对未依法扣押的物品予以返还,与赌资无关的银行卡予以解冻。
被告人陈亚达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但辩称对其涉案赌资金额6亿多元及某某机关扣押的现金和车辆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亚达收取赌资的数额未达到6.8亿余元。其理由:汇总表内卡卡之间的过、转账资金被重复计算为赌资不合理;将企业支付流水、部分银行卡进出帐数据重复的流水、本账号流水中计算了其他支付宝流水、部分付款人身份不详、无付款方任何信息的流水均计算为赌资,证据不足;统计结果只不过是初始投注额经反复滚动后的数据,也不能客观反映涉案真正收取赌资的金额,赌客的初始投注金额远远小于统计结果。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亚达违法所得为220余万元金额错误。理由是:60赌博平台给本案代理机构的返利为2.9%,但大部分又返回了赌客,起诉书指控对2.9%的返利进行分红与客观事实不符;违法所得只有陈亚达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不能达到刑事诉讼法证据确实充分要求,且本案的相关证据中涉案的两张银行卡进账收入不能证明违法所得达220万元。3、被告人陈沙具有坦白、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自愿认罪认罚、愿意全部退赃和缴纳罚金,初犯、归案前表现良好,归案后在怀宁县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优秀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希望法庭结合查明的接收赌资金额适当调减陈亚达的刑期,建议对被告人陈亚达判处有期徒刑三年。4、侦查机关对陈亚达住所、车辆进行搜查,并扣押人民币233万元、车辆钥匙2把、笔记本电脑1台不当。被扣押的233万元现金、1台笔记本电脑及一辆奥迪牌小轿车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联,应予返还。
被告人陈亚勇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但辩称对涉案赌资金额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接收赌资的数额有误,应当扣除重复计算的部分。陈亚勇系从犯,具有坦白、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记录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宽处理。
被告人杨建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建飞系从犯、初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等从轻、减轻的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2万元。
被告人黄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但辩称对涉案金额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黄恒系应聘的管理人员,违法所得仅13万元;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提出,涉案金额计算有误。被告人王平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羁押期间表现良好、愿意退赃及缴纳罚金等法定、酌定处罚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作出公正判决。
被告人黄加明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但辩称对涉案金额计算有误。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加明系从犯,其涉案金额应按其所参与管理的“澳门群”计算并予以量刑;黄加明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愿意全额退赃、缴纳罚金、无犯罪前科等情节,建议法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被告人陈严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但辩称违法所得应减去成本。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严武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微小,全额退赃,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建议法庭在量刑幅度内按最低一年四个月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陈沙与陈某1(另案处理)商议共同出资为赌博网站彩娱乐游戏平台担任代理,购买电脑和手机,申请代理账号和投注账户,建立“澳门”QQ群,招揽参赌人员投注赌博,招募被告人陈亚勇、杨建飞担任QQ群管理员。同年底,被告人陈亚达应邀入伙。陈某1以微信昵称“霸王大华天”通过上线周某1(境外赌博网站代理,另案处理)又在澳洲幸运5时时彩60彩票(总服务器在菲律宾马尼拉,以下简称“60彩票”)注册代理账号dd51888,由陈沙、陈某1、陈亚达共同担任该网站代理,增设“点滴”、“恒达”QQ群。招募被告人黄恒和陈某3(另案处理)、陈某2(另案处理)、杨某1(另案处理)担任QQ群管理员。2018年10月,陈某1联系被告人陈严武购买微单机器人赌博软件,将“60彩票”与QQ群关联,在代理账号dd51888下分别设置账号cyy168168(用于“点滴”QQ群)、jf168168(用于“恒达”QQ群)、am168168(用于“澳门”QQ群)接受参赌人员投注。期间,被告人陈沙、陈亚达与陈某1租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作为经营场所,招揽参赌人员、负责赌博资金管理、平台返利分配等。安排被告人陈亚勇和陈某2管理“点滴”QQ群,被告人杨建飞、黄恒管理“恒达”QQ群,杨某1、陈某3管理“澳门”QQ群,并提供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号接收参赌人员投注。2018年11月、12月,三合伙人又先后招募被告人王平、黄加明担任QQ群管理员。黄加明被安排在“澳门”QQ群,王平作为替补人员分别在“点滴”、“恒达”QQ群替换休息或请假的管理人员。被告人陈亚勇、杨建飞、王平、黄恒、黄加明与陈某2、陈某3、杨某1先后按每人每日200元、260元、300元、330元领取工资,并接受利润分成。
参赌人员在QQ群内发出“上分(购买分值,即充值)”信息,微单赌博软件抓取参赌人员“上分”信息并弹窗通知QQ群管理员,QQ群管理员在确认参赌人员投注后,向“60彩票”指定账户转账,并点击“确认”键,微单赌博软件遂对参赌人员对应QQ号按投注金额1:1比例赋分,参赌人员获取分值即可通过QQ进行赌博。参赌人员下注、输赢结算等信息都由微单赌博软件识别和传递,QQ群管理员负责提供资金账户收付赌资、与赌博网站指定账户转账结算、统计收支账目。参赌人员张某1、杨某2、潘某等人分别通过上述三个QQ群在“60彩票”进行赌博。其中,张某1在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某咖啡厅、某商务酒店等地上网赌博,投注资金均转入陈亚勇所使用的胡某某支付宝账户(151********)。
“60彩票”按投注有效金额的2.9%返利。被告人陈沙、陈亚达与陈某1对返利款进行提现按股分成,从中获利。其中,陈沙占股33%、陈亚达占股29%、陈某1占股19%,陈亚勇、杨建飞各占股7%,王平、黄恒各占股1.25%,黄加明与陈某3、陈某2、杨某1则按1000元-2000元/次不等分成。
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陈沙、陈亚达、陈亚勇、杨建飞、黄恒、王平、黄加明与陈某1、陈某2、陈某3、杨某1接收参赌人员赌资累计超过5亿元。其中,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4日,cyy168168账号投注有效金额180473040.00元,接受赌博网站返利5233718.20元;jf168168账号投注有效金额225909923.00元,接受赌博网站返利6551387.80元;am168168账号投注有效金额135613484.00元,接受赌博网站返利3932791.00元。
在此期间,被告人陈沙分别使用自己的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长沙村镇银行各一张信用卡及其母亲彭某6实名注册的支付宝进行赌资收支结算,与涉案各被告人及另案处理的人员共同接收赌资累计达5亿元以上,非法获利100余万元。
被告人陈亚达于2017年底入伙参与网络赌博,与陈沙、陈某1三人合伙管理“点滴”和“恒达”两个QQ群,占股29%,非法获利220余万元。
被告人陈亚勇于2017年5月开始在该网络赌博平台工作,与陈某2管理“点滴”QQ群,提供自己的支付宝账号以及尾号3800的浦发银行卡和尾号3147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还有外甥女胡某某的支付宝账号(151********)收取和支付赌资,除按日领取200-330元报酬外,占股7%参与分成,非法获利429300元。
被告人杨建飞于2018年2月开始在该网络赌博平台工作,与黄恒管理“恒达”QQ群,提供自己的尾号5977的湖南宜章农村商业银行卡、尾号657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8044的浦发银行卡、尾号7638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尾号9329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6209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及其父亲杨某10的支付宝账号收取和支付赌资,除按日领取200-330元报酬外,占股7%参与分成,非法获利30余万元。
被告人黄恒于2018年底开始在该网络赌博平台工作,与杨建飞管理“恒达”QQ群,招揽参赌人员,提供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及其妻子李某1、岳父李某2、岳母李某16的支付宝账号收取和支付赌资,除了按月领取5000-9000元报酬外,占股1.25%参与分成,非法获利15万余元。
被告人陈亚达、陈亚勇、杨建飞、黄恒共同接收赌资累计人民币4.7亿余元。
被告人王平于2018年11月开始在该网络赌博平台工作,负责接替“点滴”、“恒达”两个QQ群因事或休息临时离岗人员,提供自己的支付宝账号(136********)、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湖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及其父亲王某1、母亲黄某1的支付宝账号收取和支付赌资,参与接收赌资累计人民币4.5亿余元。除了按日领取200-260元报酬外,占股1.25%参与分成,非法获利20余万元。
被告人黄加明于2018年12月开始在该网络赌博平台工作,与陈某3、杨某1管理“澳门”QQ群,用自己的支付宝账号(188********)及尾号5884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6478的招商银行卡、尾号2379的华夏银行卡收取和支付赌资,接收赌资累计人民币1.7亿余元。每月领取报酬9900元加平台返利分成,非法获利18万余元。
2018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陈严武明知被告人陈沙与陈某1等人开设网络赌场,仍为其提供微单赌博软件,并按每个微单软件每月收取950元至1100元不等的使用费,非法获利67800元。被告人陈严武现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陈亚达人民币233万元、别克、奥迪小汽车钥匙各一把、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告人杨建飞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陈严武“苹果”手机2部、电脑硬盘1个;另扣押手机22部、笔记本电脑5台、银行卡3张、黑色拉杆箱1个。依法冻结涉案银行卡274张及卡内资金13364253.35元(卡号622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等56张用于接收参赌人员赌资的作案卡,余额3393502.95元;卡号1206********的华夏银行卡等14张为“60彩票”网站接收作案卡转入赌资的赌场卡,余额384982.47元;卡号1405********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等124张为“60彩票”网站用于转移、提取赌资的洗钱卡,余额5576602.84元;卡号622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等80张为参赌人员参赌卡,与作案卡或赌场卡有直接交易,余额4009165.09元)。
2020年9月4日,怀宁县某某局民警在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抓获被告人陈沙、陈亚达、陈亚勇、杨建飞、黄恒、王平、黄加明。同年10月19日,福建省莆田市某某局民警在福建省仙游县抓获被告人陈严武。
被告人陈沙、陈亚达、陈亚勇、杨建飞、黄恒、王平、黄加明在羁押期间经怀宁县看守所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
电脑和手机等。侦查机关依法扣押6台笔记本电脑、24部手机、1个电脑硬盘、3张银行卡和插排、音箱、计算器、路由器、手机充电器、鼠标、网线等,证实系作案工具。
(二)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沙、陈亚达、陈亚勇、杨建飞、黄恒、王平、黄加明、陈严武的身份信息,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沙、陈亚达、陈亚勇、杨建飞、黄恒、王平、黄加明、陈严武均系抓获归案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款缴纳回执,证实被告人陈亚达被扣押现金2330000元、被告人杨建飞被扣押现金20000元、陈严武退出违法所得67800元及其它物品。
4、银行卡交易明细表,证实了2019年12月、2020年6月和7月杨某2与陈某3银行卡账户(尾号1470)转账,被告人陈沙银行卡账户(尾号7473)与杨某2转账,陈某1银行卡账户(尾号7972、6913、1112)与杨某2转账,被告人陈亚勇银行卡账户(尾号3147)与潘某、张某1转账,陈某2银行卡账户(尾号4478)与潘某、张某1转账。即上述银行卡均用于接收和支付赌资。
5、黄恒银行卡交易明细表,证实黄恒用银行账户6228********(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6212××××7745(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6217××××4341(2019年9月)接受赌资18290962元。
6、陈某1“彩娱乐”APP代理账户dd51888信息截图,结合陈某1供述,证实了陈某1在彩娱乐赌博平台上的代理账户dd51888,下设有投注账户am168168(陈某3)、cyy168168(陈某2)、jf168168(王平)。其中,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4日,am168168(陈某3)账户下注有效金额135613484元,退水(即返利,下同)3932791.0元;cyy168168(陈某2)账户下注有效金额180473040元,退水5233718.2元;jf168168(王平)账户下注有效金额225909923元,退水6551387.8元。以上三个投注账户共接受投注541996447元,退水15717897.0元。在此期间,am168168(陈某3)账户抽头渔利3932791元;cyy168168(陈某2)账户抽头渔利5233718.20元;jf168168(王平)账户抽头渔利6551387.80元。以上三个投注账户共抽头渔利15717897元。
7、张某1与胡某某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证实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25日,张某1支付宝账户(155********)向胡某某支付宝账户(151********)转账6079765元。结合张某1证言、陈亚勇供述,证实在此期间,陈亚勇通过胡某某支付宝账户接收张某1赌资6079765元。同时还证实了胡某某支付宝账户绑定招商银行卡6214××××2549。
8、杨某2银行卡、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表、扣押清单,证实了杨某2用自己的支付宝账号181********和银行卡(6228××××9675、6226××××0690、6217××××2689、6229××××8783、6217××××1003、6217××××4443、6217××××2066)转账给对方支付宝账号133********、175********(昵称高调办事)、133*****63(昵称侥幸心理)、173******09(昵称全屋定制)等,与银行卡账户杨建飞(尾号9329、1475)、黄恒(尾号1170、7745)、陈某3(尾号1470)、黄加明(尾号5884)、王平(尾号2529、3670),以及陈某1、陈沙的银行卡账户有关联。
9、王某3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3日,王某3通过“点滴”QQ群参与“澳洲幸运5”网络赌博,使用该银行卡或支付宝账号向QQ群管理员转账上分,每个群有二三个管理员,王某3大多是与管理员陈某2联系,对方账号有陈某2、胡某某、王某1、陈某6、黄某1、欧某某、唐某某等。
10、邹某1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表,证实2019年9月以来,邹某1加入“点滴”QQ群进行“澳洲幸运5”时时彩赌博,用自己办理的中国银行卡6217××××0926和188××××****手机号注册的支付宝账户转账上下分,对方账户名有陈亚勇、陈某2、胡某某、王某1等。
11、赵某1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表,证实赵某1在网络上进行赌博,且通过自己的工商银行卡6222××××3410、建设银行卡6236××××5015、中信银行卡6217××××9768支付赌资。
12、陈某11银行交易明细表,证实2019年7月,陈某11通过QQ群参与网络赌博,用邮政储蓄卡号6217********上下分,直至2020年9月银行卡被冻结,余额还有9100余元。
13、梁某3微信交易明细表,证实2020年4、5月,梁某3用手机登录网络赌博平台赌博,用微信上分,用中国银行卡6216××××6450上分,银行卡冻结以后,余额有50453.85元。
14、何某2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证实了何某2注册了某服饰有限公司,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5、张某6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证实2019年10月,张某6注册了某销售处。
16、王某7的企业基本信息,证实王某7以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某商贸有限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
17、李某7的企业基本信息,证实2019年7月4日,李某7注册了某科技有限公司。
18、黄某5的企业基本信息,证实2019年4月16日,黄某5注册了某传媒有限公司。
19、杨某5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证实了杨某5用自己身份信息注册了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20、沈某2的私营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证实以沈某2的身份证注册了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21、赵某2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证实以赵某2身份证注册了某建材有限公司。
22、胡某1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证实以胡某1身份信息注册了某商贸有限公司。
23、杜某的私营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刑事判决书。证实2019年7月2日,以杜某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8月27日,杜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4、牛某1的企业信息查询单,证实牛某1以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5、蔡某的企业信息查询单,证实蔡某以自己身份信息注册了某商贸有限公司。
26、刘某4的企业信息查询单,证实刘某4以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某装潢有限公司。
27、陈某12的企业信息查询单,证实陈某12以自己身份信息注册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8、柴某、张某8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实柴某注册了某贸易有限公司,张某8注册了某种植有限公司。
29、田某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证实田某注册了某门市。
30、栗某某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实栗某某注册了某科技有限公司。
31、徐某4的企业基本信息,证实2019年11月20日,徐某4注册了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32、许某2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证实许某2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某广告有限公司。
33、胡某2的企业信息查询表,证实胡某2于2019年11月6日以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某影视有限公司。
34、吴某3的立案决定书,证实吴某3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2月25日被江西省宜丰县某某局立案侦查。
35、周某3的立案决定书等,证实周某3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河南省商丘市某某局商务中心区分局立案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36、薄某某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实薄某某以自己身份信息注册了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7、怀宁县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期间表现考核鉴定表,证实被告人陈沙、陈亚达、陈亚勇、杨建飞、黄恒、王平、黄加明在怀宁县看守所羁押期间评定为优秀等次。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1证言,证实:(1)我(陈某1)是2018年9月份接触彩娱乐APP的,有代理账户和投注账户,代理账户是dd51888,密码Aa123456,投注账户是am168168,密码是Cc1357454****。发展了7个下级代理,30个会员,真正投注玩的四个,分别是我自己玩的投注账户am168168,陈某2玩的投注账户cyy168168,王平玩的投注账户jf168168。我的微信昵称是霸王大华天,微信头像是一台红色的兰博基尼。(2)之前,我和陈沙一直在一个赌博群里面玩时时彩,后来,我就和陈沙商量,自己能不能搞一个赌博代理,自己开群,开设赌场,我们两人每人拿了大概2万元用于开设赌场的流动资金。我们代理的这个平台我和陈沙都会对接,平台对我俩培训,开始实施网络赌博。这个平台是手动的,我们就直接招聘了陈亚勇和杨建飞担任群主和上下分工作人员,专门在网络上招揽赌客和负责赌客上下分的工作。2018年底的时候,有人在QQ上向我推荐60平台(网络赌博平台),然后我和陈沙、陈亚勇、杨建飞商量是否可行,发现这个平台由机器人操作,方便操作,我们前期积累了一些客户资源,这些赌客又拉了一部分人积累。到了2019年4、5月份的时候,陈亚达也加入了我们。这样,我、陈沙、陈亚达三人就成了这个网络赌博平台的代理,我占股9%。陈亚达占股33%,陈沙占股33%,剩下的26%的股份由黄恒、王平、杨建飞、陈亚勇、陈某2共同拥有,他们平分了这26%的分红。(3)60平台是机器人操作的,很方便,行内称为“飞单”,于是我们陆续建了3个赌博群,QQ群名分别叫“点滴”、“恒达”、“澳门”。我们陆续招了黄恒、王平、杨建飞、陈亚勇、陈某2、黄加明、陈某3、杨某18名工作人员,就是负责在网络上招揽赌客,帮赌客上下分。(4)我、陈亚达、陈沙负责在网络上和身边招揽赌客,给参赌的人员发福利,我们三人不是经常到工作的地方去,我和陈沙负责财务和资金管理,陈亚达有正式的工作,所以很少参与财务和资金的管理。盈利是由我、陈亚达、陈沙三人共同商量后由陈沙分配。(5)工作人员有黄恒、王平、杨建飞、陈亚勇、陈某2、黄加明、陈某3、杨某18人。陈某3、杨某1、黄加明负责“澳门”QQ群,他们三人负责上下分、转账、记账,上班时间由他们三个人商量;陈亚勇、陈某2负责“点滴”QQ群;黄恒、杨建飞负责“恒达”QQ群;王平负责给“点滴”群和“恒达”群工作人员代班的,这两个群只要有人有事,就由王平来接替他们的工作。以上三个群的上班时间都是24小时,由他们自由支配,但是三个群的晚班人员都要通过电话或者信息等方式将每个群一天的账发给或告知陈沙与我。(6)作案工具有三台笔记本电脑,三个计算器,每个群对应一台笔记本电脑和计算器,还有15台左右的手机,每个群大概对应5台手机,还有宽带、网线、路由器等物品。(7)2018年8月到2019年2月左右,这8个人是200元每天,无论是否上班都会发钱给他们,2019年2月至今,都是260元一天,工资由陈沙发放。另外,黄恒、王平、杨建飞、陈亚勇、陈某2一起均分我们网络赌场利润的26%的分红。(8)机器人软件是通过60平台介绍买来的,最开始的时候是一个月使用费800元,后来每个月涨到1100元。(9)我一张7972尾号的农行卡、一张7561尾号的建行卡,还有两张宜章农商行银行卡提供给他们使用。
结合银行卡流水来看,陈某1还有6230901810090111112、8101××××6913银行卡用于接收赌资。
2、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1)我是2018年底开始,经过我姐夫陈某1介绍过来搞钱的,在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与王平、杨建飞三个人一起从事网络赌博的,我们是分组做事。大约在2019年初,有我和黄加明、王平、杨建飞、黄恒分组从事网络赌博,我和黄加明一组。我每月收入是10900元。(2)我们当中是陈亚达、陈某1、陈沙为首负责,其他人都是操作员,我们分三个组,为参赌人员上下分,我和黄加明、陈某3负责“澳门”QQ群,杨建飞和黄恒负责“恒达”QQ群,陈亚勇和陈某2负责“点滴”QQ群。(3)先从其他QQ群里加参赌人员好友,并将这些参赌人员拉进自己建的QQ群,让他们在QQ群里下注上分,参赌人员在QQ群里发下注信息,由微单机器人抓取信息后,发出语音提示,操作人员确定收到赌资后在微单机器人上按确认,并向平台提供的银行卡转账充值,参赌人员上分成功后,就可以进行网络赌博。平台按投注流水2.9%返利到投注账号内。(4)2018年底,陈某1他们给我的工资是160元/天,之后涨到220元/天,再到最后我的工资涨到330元/天,黄加明和我的工资是一样的,陈某3的工资比我们多一点,我们三个人没有赌场的股份,其余的上下分人员都有赌场的股份。(5)我们用三种方式接收赌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我提供有2个支付宝账号(其中1个支付宝账号130********)、2个微信账号和1张农行卡(尾号3670)、1张浦发银行卡(尾号9331)账户接收参赌人员赌资。
结合银行卡流水来看,杨某1还有6212××××2959、6217002980110364655银行账户也用于接收赌资。
3、证人陈某2证言,证实:(1)2019年2、3月份的一天,我在宜章县遇见陈亚达。陈亚达要我到宜章县去煮吃,还要我没事的时候到旁边学60网络赌博平台上下分充值。陈亚达和我说:煮吃和上下分是160元一天,我学会充值操作后就给我200元一天。当时我就答应了,并约好第二天去上班。我学会帮赌客上下分后,陈亚达安排我和陈亚勇两个人负责一台电脑,利用QQ群帮赌客上下分充值跟60赌博平台充值。(2)我开始的时候是160元一天,我学会操作60平台上下分后,他们给我是200元一天,我们是10天发一次工资,一个月加上陈亚达他们发的福利,我可以领到7000元到8000元左右。我一共领到有126000元左右。(3)我们“点滴”群有四五十人,其中赌博只有几个人。(4)我有一张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卡(6217××××6605),陈亚达要我用我本人的银行卡进行上下分转账。我的微信号是绑定自己使用的手机号码(137××××****),微信名称叫C-Y,支付宝账号也是绑定137××××****这号码的。
结合银行卡流水来看,陈某2还有6215××××3913、6228480819447289979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赌资。
4、证人陈某3证言,证实:(1)2018年12月份的一天,陈沙到宜章县城找到我,要我帮他去做事,200元一天。我就问做什么事。陈沙告诉我说:他开了一个网上充值的赌博平台,只要你去帮赌客上下分就可以了。当时我就同意了,陈沙便带着我到了宜章县玉溪镇。我进入室内看见黄加明、杨建飞、陈亚勇、王平、黄恒等人都在房间内,有人用手机或者电脑操作帮赌客上分。陈沙坐在一台电脑旁要我看他怎么操作。我跟陈沙学了两天后,开始和杨某1一起进行操作赌博平台的充值。(2)我只知道是60网络赌博平台,这网站还有一个名字叫“60彩票”。我和杨某1一组负责“澳门幸运5”QQ群,陈亚勇和陈某2一组负责“点滴”QQ群,杨建飞和黄恒负责“恒达”QQ群。我们两人一组负责给各自的QQ群内的赌客充值,分数比例是100元钱人民币帮赌客充值100分。(3)我有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是用来帮赌客上分收款用的,但账号是多少不记得了,收款的支付宝账号是陈沙他们提供的,账号不记得了。
我们帮赌客下注10000分(指10000元钱人民币),陈沙他们就可以获得290元钱,陈沙他们就会从这290元内扣200元钱给赌客。(4)陈沙给我是200元钱一天的工资,一个月我就可以获得6000元至8000元钱。我们的工资是10天一发,也就是2000元钱。
结合陈某3银行卡资金流水,陈某3提供有6214837836242713、62284808194416611470、6230901818033349400、6217921007178224用于接收赌资。
5、证人周某1证言,证实:(1)2008年10月,我通过网络社交软件认识了江西籍男子谈某某,得知谈某某在搞网络赌博平台代理,他是国内三个代理商之一,总服务器在菲律宾。他说在平台做代理拉下线会员可得到平台的返利。我加入谈某某下线代理后,发展了47个下线代理,下级直属会员122个。(2)微信昵称“霸王大华天”是我的下线,他是湖南人,是通过网络认识的,他属于我下线中做得很好的,流水很大,像他这种流水级别,可以直接跟总部客服联系。结合被告人陈沙供述、证人陈某1证言,以及注册代理账号数据,证实2018年9月,被告人陈沙与陈某1通过周某1在60彩票赌博平台注册代理账号的情况。
6、证人王某2(系陈亚达妻子)证言,证实:本人现在宜章县工作。陈亚达平时在宜章县上班,一个月工资大概有三四千元的样子,前几年还开过当铺,具体情况不清楚。(我们某某机关在陈亚达卧室里搜查出的现金是谁的?)我不知道,我知道是陈亚达放在那里的,具体谁的我不知道。我知道那里有钱还是陈亚达对我讲的,他当时对我讲他在那放了一笔钱,叫我不要动。那大概是2019年之前。
7、证人李某3(系王平舅哥)证言,证实:李某3用手机号153××××****注册支付宝给王平使用,该支付宝交易流水与李某3无关。
8、证人王某1(系陈亚达岳父、王平父亲)证言,证实:王平带王某1到银行,以王某1身份证办理了2张银行卡,其中一张6236××××2756中国建设银行卡。另以王某1身份信息办理的支付宝账户,以及支付宝账户绑定手机号159××××****都不是王某1自己使用,这些银行卡账户及支付宝账户交易流水与王某1无关。同时还证实了王平拿其母亲身份证开银行卡使用的。结合被告人王平的供述,证实了被告人王平使用自己的支付宝账号(136********)、父亲王某1(159××××****)和母亲黄某1(134××××****、×××@qq.com)用于收取和支付赌资的事实。
9、证人黄某1(系陈亚达岳母、王平母亲)证言,证实:王平带黄某1到银行,以黄某1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8773,该银行卡给王平使用。另与黄某1身份信息对应的支付宝账号绑定手机号134××××****、151××××****,黄某1支付宝账户和上述银行卡账户交易流水与黄某1无关。与被告人王平供述、证人王某1证言相印证,证实了王平使用其母亲身份信息开设银行卡、支付宝用于收取和支付赌资的事实。
10、证人李某1(系黄恒的妻子)证言,证实以李某1身份信息开通的184××××****支付宝不是李某1使用,该账户交易流水与李某1无关。黄恒的微信:×××38,支付宝188××××****。与被告人黄恒的供述相印证,证实黄恒用李某1身份信息开通支付宝用于接收赌资。
11、证人李某2(系黄恒的岳父)证言,证实黄恒拿其身份证140103196004××××使用,且以李某2姓名及身份证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158********、153********、邮箱×××@qq.com都不是李某2使用,交易流水与李某2无关。与被告人黄恒的供述相印证,证实了黄恒用李某2身份信息开通3个支付宝账号用于接收赌资的事实。
12、证人陈某4(系陈沙的父亲)证言,证实其6228××××7676(该银行卡被冻结)银行卡是自己2019年办理的,用于木材交易收付款,没有参加过网络赌博活动。结合该银行卡资金流水,证实属于被告人陈沙用于网络赌场。
13、证人陈某5(系陈某1、陈亚达父亲)证言,证实2019年陈某1以陈某5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0278,办理后一直给陈某1持有和使用,所发生的交易流水与陈某5无关。同时还证实了陈某1母亲黄某2办理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给陈某1使用。
14、证人黄某2(系陈某1母亲)证言,证实黄某2以自己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8374(该银行卡被冻结)给陈某1使用,该卡交易流水与黄某2无关。结合黄某2153××××9271支付宝账号内资金流水,该支付宝由陈某1用于开设网络赌场接收赌资。
15、证人陈某6(系陈亚勇父亲)证言,证实2020年4月陈亚勇陪陈某6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梅田镇支行以陈某6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银行卡6217××××7536,该卡一直由陈亚勇使用,所发生的交易流水与陈某6无关。
16、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2、3年前,我一个叫陈某峰的朋友把我拉到一个群名叫“点滴”的QQ赌博群,这个群里赌的是“澳洲幸运5”时时彩,每五分钟开一次奖,我们参赌的人在群里下注,下注之后群里的机器人就会抓取我们的下注信息,开奖之后,群里的机器人就会把每个人的中奖情况以照片的形式公布在群里面,我们玩家都可以看到自己剩余的分数,分数不够继续赌博的话,我们就要接着上分,不想赌的话,我们就直接找QQ群里的管理员直接下分。
我今年(2020年)4月到怀宁倒卖口罩、熔喷布的时候,白天在外面找货源,晚上就在宾馆里通过手机赌博,在怀宁待了一个多月,我输了100多万元。我一共投进去有300多万,我投进的钱全部输了。
我记得(2020年)4月17、18号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和童某1、张某2、田某某几个人在怀宁一个咖啡厅里喝茶的时候,我用手机在“点滴”QQ群里赌博,那晚我输了30多万元。当时一起喝茶的几个人都知道这个事情。其余的时候都是我未婚妻闫某在网上给我订宾馆,登记的也是她的名字,我晚上忙完之后就直接到宾馆睡觉。
我在支付赌资给对方的时候,对方提供银行卡号给我,我记得其中两个叫陈亚勇和陈某2的。我用自己的155××××****支付宝账号、尾号2473的农行卡支付过赌资。
17、证人闫某(原系张某1女朋友)证言,证实:2020年4、5月,张某1在怀宁做口罩生意,让我陪着他,所以那段时间大部分在怀宁住,也去潜山住。在怀宁县酒店住宿,都是用我的身份证登记。2019年7月份,我发现张某1用手机参与网络赌博,我看到他手机QQ内有一个赌博群,经常在群里打什么上分下分,具体是什么赌博不清楚。
18、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我和张某1是同学。2020年4、5月份,张某1在高河镇做口罩生意,有两次我和张某1、童某1、田某某在高河打牌娱乐时,张某1通过手机玩时时彩赌博,四个小时输了几十万元。
19、证人童某1证言,证实2020年4月21日凌晨,张某1在怀宁县高河镇通过手机在QQ群内进行赌博。
20、证人杨某2证言,证实:2019年通过微信好友冠某了解到澳门时时彩赌博平台,并加入“恒达”QQ群,对方让加支付宝好友,讲以后参与赌博就与支付宝账号对接,该支付宝账号133********,昵称低调做人。我用自己的支付宝账号181********和银行卡(6228××××9675、6226××××0690、6217××××2689、6229××××8783、6217××××1003、6217××××4443、6217××××2066转账给对方支付宝账号133********、175********(昵称高调办事)、133*****63(昵称侥幸心理)、173******09(昵称全屋定制)等,银行卡账户杨建飞(尾号9329、1475)、黄恒(尾号1170、7745)、陈某3(尾号1470)、黄加明(尾号5884)、王平(尾号2529、3670),还有陈某1、陈沙的银行卡账户。我将钱转给对方,对方按1分1元钱的比例上分,后再拿这些分数在QQ群里下注参与澳门时时彩赌博。总体来说,我在该平台输了300万元。
21、证人潘某证言,证实:2019年7月,我加了一个昵称宝利-管理02的QQ好友,对方介绍了一个赌博平台,并推荐我进QQ群,让加支付宝好友,以后赌博上下分就直接通过支付宝转账即可,按1分1元钱的比例上分,向对方支付宝账号156********,后还有159××××****(**善)、刘某利02(**杰)233***@qq.com、刘某利03(**荣)104***@qq.com、化工原料生产(**娥)136***@qq.com、飞天雪地(**凤)177******32账号收赌资。我断断续续在上述赌博平台赌了一年,输了有15万元左右。
结合王某1证言,证实了潘某一部分赌资是转给王平父亲王某1支付宝账户。
22、证人錡某某证言,证实:2019年10月以来,錡某某用自己的建设银行卡6217××××4448、工商银行卡6212××××7992、兴业银行卡6229××××0911、农业银行卡6228××××9173通过QQ群在网上参与“澳洲幸运5”时时彩赌博上分。其中,尾号为4448的建设银行卡是专门用于网络赌博的,卡上资金是赌资。
23、证人覃某证言,证实:2020年7月,覃某下载安装彩娱乐APP进行网络赌博,主要是赌“澳洲幸运5”。在平台进行赌博时,上下分都是用其中信银行卡(6217××××3034)、工行卡(6222022317005378639)转账,总的输了有20万元左右。
24、证人王某3证言,证实:王某3办理了一张6228××××6063农业银行卡,于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3日,通过“点滴”QQ群参与“澳洲幸运5”网络赌博,使用该银行卡或支付宝账号向QQ群管理员转账上分,每个群有二三个管理员,王某3大多是与管理员陈某2联系,对方账号有陈某2、胡某某、王某1、陈某6、黄某1、欧某某、唐某某等。
25、证人郭某1证言,证实:郭某1办理了一张6222××××1022建设银行卡,2020年3月加入“点滴”QQ群进行“澳洲幸运5”时时彩赌博,通过该银行卡按1分1元钱的比例上下分进行赌博,直至2020年9月QQ群管理员消失就没再赌博了。期间,郭某1输了1万多元。
26、证人俞某证言,证实:2019年以来,俞某通过手机添加“点滴”QQ群进行“澳洲幸运5”时时彩赌博,用自己办理的工商银行卡6220××××1317、农业银行卡6228××××6716和支付宝账号133********上下分在网络上进行赌博。对方返水比例为2.1%。
27、证人邹某1证言,证实:2019年9月以来,邹某1加入“点滴”QQ群进行“澳洲幸运5”时时彩赌博,用自己办理的中国银行卡6217××××0926和188××××****手机号注册的支付宝账户转账上下分,对方账户名有陈亚勇、陈某2、胡某某、王某1等。直至2020年7、8月,共输了有170余万元,后因没钱就没再赌博了。
28、证人林某1证言,证实: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林某1在“澳门”QQ群进行时时彩赌博,通过自己办理的6216××××4852银行卡账户向QQ群提供的银行卡账户进行转账上下分。
29、证人赖某证言,证实: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赖某在60彩票平台“澳门”QQ群进行时时彩、龙虎赌博,通过自己办理的6212××××8777工商银行卡账户向QQ群提供的银行卡账户进行转账上下分。对方有陈某3(尾号1470)、黄加明(尾号5884)、杨建飞(尾号9329)银行账户,流水返水比例为2%,这期间,赖某输了8万元左右。
30、证人段某证言,证实: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段某在手机彩娱乐APP上进行网络赌博,用自己的工商银行卡6215××××8116(该银行卡被冻结)进行上下分。期间,段某输了200多万元。
31、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2020年5月,刘某1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卡6217××××9560进行彩娱乐平台“澳洲幸运5”网络赌博,通过银行卡按1分1元钱的比例上下分,直到2020年9月份银行卡被冻结。期间,刘某1总共输掉18万元。
32、证人龙某1证言,证实:2020年3月,龙某1在彩娱乐赌博网站赌“澳门幸运5”,用建设银行卡6222××××3633(该银行卡被冻结)在平台上上下分,直至2020年9月该卡被冻结,冻结余额为35632.56元。期间,龙某1共输掉18万元。
33、证人何某1证言,证实:2020年7月,何某1在彩娱乐(60平台)APP进行赌博,主要赌“澳门幸运5时时彩”,并用工商银行卡6212××××5089(该银行卡被冻结)直接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直至2020年9月该卡被冻结,冻结余额为10050元。期间,何某1共输80多万元。
34、证人艾某证言,证实:2019年,艾某在彩娱乐APP上买数字号码进行赌博,并用建设银行卡6217××××7844直接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直至2020年9月该卡被冻结,冻结余额为30053.96元。期间,艾某共输了100万元左右。
35、证人郑某1证言,证实:2020年,郑某1在彩娱乐APP进行赌博,并用建设银行卡6217××××6952直接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直至卡被冻结。期间,郑某1共输掉20多万元。
36、证人陈某7证言,证实:2019年12月,陈某7在彩娱乐APP进行赌博,主要赌时时彩,并用6227××××6890建设银行卡直接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直至2020年9月该卡被冻结,冻结余额为10000多元。期间,陈某7共输20万元左右。
37、证人赵某1证言,证实:赵某1在网络上进行赌博,且通过自己的工商银行卡6222××××3410(该银行卡被冻结)、建设银行卡6236××××5015(该银行卡被冻结)、中信银行卡6217××××9768(该银行卡被冻结)支付赌资。
38、证人汪某证言,证实:2019年6月,汪某将自己的农业银行卡6228××××0175(该银行卡被冻结)给熊某使用。
39、证人熊某证言,证实:2019年6月,熊某在“60彩票”和“如意彩票”赌博网站进行赌博,主要赌时时彩、幸运飞艇和龙虎,并借用汪某的农业银行卡6228××××0175直接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直至2020年9月该卡被冻结,卡内余额为2万多元。期间,熊某输了4万元左右。
40、证人梁某1证言,证实:2019年1月,梁某1将华夏银行卡6230××××5214(该银行卡被冻结)借给其弟弟梁某2持有和使用,该卡被司法机关冻结。
41、证人梁某2证言,证实:2019年1月,梁某2在“60彩票”赌博网站进行赌博,主要赌“澳门幸运5”时时彩,并借用其姐姐梁某1华夏银行卡6230××××5214直接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直至2020年9月该卡被冻结,卡内余额有5万多元。期间,梁某2共赢了10多万元。
42、证人李某4证言,证实:2018年12月,李某4在“澳门威尼斯人”、“时时彩”和“60彩票”赌博网站进行赌博,赌百家乐,并用某某银行卡6230××××3710直接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直至2020年9月该卡被冻结,卡内余额有1.1万多元。
43、证人许某1证言,证实:2018年以来,许某1在“澳门威尼斯人”、“60彩票”和“澳洲时时彩”赌博网站进行赌博,赌押大小、龙虎等,并用工商银行卡6222××××8462直接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直至2020年6月该卡被冻结,卡内余额有5000多元。期间,许某1输了10万元左右。
44、证人彭某1证言,证实:2019年12月16日,彭某1在“60彩票”赌博网站进行赌博,赌“澳洲幸运5时时彩”,并用某某银行卡6230××××9639直接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直至2020年9月该卡被冻结,卡内余额有8万余元。期间,彭某1输了10万元左右。
45、证人苏某1证言,证实:2020年4月29日,苏某1在“60彩票”赌博网站进行赌博,赌的是押“大小”、“单双”、“龙虎”和一些数字,并用工商银行卡6222××××7979直接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直至2020年9月该卡被冻结,卡内余额有5.6万多元。
46、证人邓某证言,证实:2020年8月17日,邓某在“时时彩”赌博网站进行赌博,赌的是押“大小”、“单双”、“龙虎”和“60彩票”等,并用农业银行卡6228××××0113直接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直至2020年9月4日该卡被冻结,卡内余额有1.5万多元。
47、证人彭某2证言,证实:2019年以来,彭某2在“60彩票”“澳洲幸运时时彩”赌博网站进行赌博,赌的是押“大小”、“单双”、“龙虎”,并用民生银行卡6226××××6647直接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直至2020年9月该卡被冻结,卡内余额有5万多元。
48、证人彭某3证言,证实:2019年以来,彭某3在“60彩票”赌博网站进行赌博,赌的是“澳洲幸运5时时彩”,并用农业银行卡6228××××5077直接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直至2020年9月该卡被冻结,卡内余额有1.9万多元。
49、证人张某3证言,证实:2019年下半年,张某3在“威尼斯”、“彩娱乐”网站进行赌博,并用农业银行卡6228××××3970直接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直至2020年6月银行卡冻结,余额有162737.2元。期间,张某3共输掉10万元。
50、证人徐某1证言,证实:2018年底,徐某1在“凤凰彩票”网站进行赌博,主要赌“幸运飞艇”、“百家乐”、“快三”、“六合彩”等项目,并用建设银行卡6217××××3860直接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直至2020年9月该卡被冻结,卡内余额有37000元。期间,徐某1共输了40多万元。
51、证人吕某1证言,证实:2020年4月,吕某1下载APP,赌“澳洲幸运5时时彩”,并用中行卡6217858500012570350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直至2020年9月该卡被冻结,卡内余额有2万元左右。期间,吕某1共输了二三十万元。
52、证人杨某3证言,证实:2018年上半年,杨某3注册“时时彩”网站进行赌博,并用交通银行卡6222××××4671和一张尾号为7032的工商银行卡直接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直至2020年6月银行卡冻结,卡内余额有2万多元。
53、证人黄某3证言,证实:2020年3、4月,黄某3加入“澳门”QQ群,名字好像是时时彩,都是在手机上参与赌博,并用农业银行卡6213××××3378向QQ群管理员提供的账号转账上下分,也用支付宝转账过,直至2020年9月被冻结。
54、证人曾某证言,证实:2018年5月,曾某在手机APP上进行网络赌博,主要赌“时时彩”,并用招商银行卡6214××××5517直接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直至2020年银行卡冻结。期间,曾某输了20多万元。
55、证人任某1证言,证实:2020年3、4月,任某1在手机APP上赌北京赛车、幸运飞艇等,并用邮政储蓄卡6217××××3662直接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任某1总的输10万元左右。
56、证人马某证言,证实:2019年左右,马某在赌博网站上玩过百家乐、老虎机和英雄联盟输赢竞猜等,用中国银行卡6216××××3643直接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总的输了150多万元。
57、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刘某2在赌博网站上赌“百家乐”,并用中国银行卡6216××××1808直接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直至卡被冻结,卡内余额有12万多元。期间,刘某2输了有60万元左右。
58、证人张某4证言,证实:2020年6月左右,张某4在赌博平台上赌百家乐,用工商银行卡6215××××0891直接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直至2020年9月该卡被冻结,卡内余额有6万多元。期间,张某4输了200万元左右。
59、证人杨某4证言,证实:杨某4在赌博平台玩糖果消消乐游戏,用邮政储蓄卡6217××××6451直接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直至2020年该卡被冻结,卡内余额有1万多元。期间,杨某4输了有20多万元。
60、证人陆某1证言,证实其在赌博平台基本上玩的都是炸机、牛牛、百家乐之类的,用农业银行卡6228××××2573直接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直至2020年9月卡被冻结,卡内余额2万多元。
61、证人海某某证言,证实:海某某在网络上赌北京赛车、澳洲幸运5、幸运飞艇等,用建设银行卡6210××××4329直接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直至2020年9月卡被冻结了16000多元。期间,海某某输了五六万元。
62、证人陈某8证言,证实:2019年以来,陈某8在赌博网站上赌百家乐和时时彩,用农业银行卡6213××××3462直接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直至2020年9月卡被冻结了5万多元。期间,陈某8输了2万元左右。
63、证人陈某9证言,证实:2020年4月,陈某9在赌博网站上赌百家乐和时时彩,用兴业银行卡6229××××9014和其老婆建设银行卡6217××××0112直接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直至2020年9月,6229××××9014银行卡被冻结了1万多元、6217××××0112银行卡被冻结了2万多元。期间,陈某9输11多万元。
64、证人陈某10证言。证实:陈某10在2020年6月在建设银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17********的银行卡,其丈夫陈某9拿去用于网络赌博。2020年9月银行卡被冻结2万多元。
65、证人李某5证言,证实:李某5在赌博网站赌百家乐、时时彩和飞艇,用建设银行卡6217××××0501直接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2020年9月银行卡被冻结了4万多元。期间,李某5输了300多万元。
66、证人李某6证言,证实:2019年,李某6在赌博平台上赌飞艇和彩票,用某某银行卡6230××××6541直接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直至2020年9月银行卡被冻结了23000元。期间,李某6输了4万多元。
67、证人王某4证言,证实:2019年8、9月,王某4办理了一张6217××××2068建设银行卡,寄给了游戏网站的客服使用,以此换取游戏欢乐豆,该卡被冻结。
68、证人刘某3证言,证实:2020年6月30日,刘某3办理了一张6217××××2232建设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后寄给赌博网站的客服使用,客服每月给刘某3赌博网站注册的账号充值500元。该卡被冻结。
69、证人蒙某证言,证实:蒙某在赌博网站赌“百家乐”,用农业银行卡号6228********直接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后将该卡及一张建设银行卡(建行卡号不记得了)寄给赌博网站客服使用,客服给其赌博账号上1000分,1分就是1元,后该卡被冻结。期间,蒙某输了有两三千元。
70、证人黄某4证言,证实:2019年11月,黄某4通过手机下载了迪士尼乐彩APP,绑定6216××××4590中国银行卡直接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直至2020年10月银行卡被冻结,卡内余额为54383元。期间,黄某4输了6万元左右。
71、证人王某5证言,证实:王某5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卡6210××××1097于2018年给其哥哥王某6使用,该卡于2020年9月被冻结。
72、证人王某6证言,证实:王某6在“澳门赌场”网站注册账号赌“北京赛车”用其妹妹王某5建设银行卡6210××××1097直接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该卡于2020年9月被冻结,卡内余额有18025.51元。
73、证人余某证言,证实:2020年3月,余某在太阳城网络赌博APP上注册账号,赌“时时彩”、“北京赛车”,用自己的建设银行卡6217××××1306和李罗玲尾号9120建设银行卡直接通过平台充值和提现,直至二张卡被冻结,冻结6217××××1306账户25137.34元、尾号9120账户6000多元。
74、证人费某证言,证实:2019年8月,费某通过手机QQ在一个赌博网站投注进行“分分彩”、“北京赛车”、“五分快餐”、“急速快餐”、“幸运飞艇”赌博,用6214××××1427)宁波银行卡、6226××××8394光大银行卡直接通过平台充值和提现,直至2020年9月银行卡被冻结,宁波银行卡内有7100多元,光大银行卡只有几十元钱。期间,费某输了有十几万元。
75、证人陈某11证言,证实:2019年7月,陈某11通过QQ群参与网络赌博,主要是网络竞猜游戏,用邮政储蓄卡号6217********上下分,直至2020年9月银行卡被冻结,余额还有9100余元。期间,陈某11输了七八十万元左右。
76、证人梁某3证言,证实:2020年4、5月,梁某3用手机登录网络赌博平台赌博,用微信上分,用中国银行卡6216××××6450下分,最多一次输了5000元,最多赢了30000元,总体赢了钱,没有输钱,银行卡冻结以后,余额有50453.85元,其中50000元是经营网吧收入的钱。
77、证人连某证言,证实:2020年5月,连某参与网络赌博,主要赌电子游戏类的老虎机,用中国银行卡6217××××5927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直至银行卡冻结,卡内余额7113.5元。期间,连某输了7万元左右。
78、证人童某2证言,证实:2019年9月,童某2在赌博网站赌“时时彩”,用6217××××4431建设银行卡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直至卡被冻结,余额有一万多元。期间,童某2输了有20万元。
79、证人陆某2证言,证实:2019年7月,陆某2在赌博网站赌“时时彩”和“急速赛车”,用农业银行卡6228××××0078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直至2020年9月卡被冻结,卡内余额有22万多元。期间,陆某2输了有80万元。
80、证人沈某1证言,证实:2020年6月,沈某1在赌博网站赌“百家乐”、“时时彩”和“急速赛车”,用浦发银行卡6217××××6180和工商银行卡6222××××5840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直至两张卡被冻结。期间,沈某1输了有30万元左右。
81、证人周某2证言,证实:2020年4月,周某2在赌博网站赌“百家乐”、“时时彩”和“真人视讯”,用工商银行卡6212××××3628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直至2020年9月卡被冻结,卡内余额有4万多元。期间,周某2输了有5万元。
82、证人林某2证言,证实:2018年以来,林某2在网络赌博平台赌“时时彩”和“急速赛车”,用某某银行卡6230××××7788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直至2020年9月卡被冻结,卡内余额有2万多元。期间,林某2输了有30万元左右。
83、证人罗某1证言,证实:2019年1月,罗某1在网络赌博平台赌“百家乐”、“时时彩”和“飞艇”,用其老婆陈某林建设银行卡6217××××3478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直至卡被冻结,冻结余额有5000多元。期间,罗某1输了有7万元左右。
84、证人魏某1证言,证实:2020年1月,魏某1在“彩娱乐”赌博平台赌“时时彩”和“急速赛车”,用其妻子陈某华建设银行卡6217××××9779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直至2020年9月卡被冻结,卡内余额有1万多元。期间,魏某1输了有100万元左右。
85、证人徐某2证言,证实:徐某2于2020年将自己的农业银行卡6228××××6377借给前男友“强子”持有和使用,后该卡被冻结。
86、证人高某1证言,证实:2020年7月,高某1在“澳洲时时彩”赌博平台赌押“大小”、“单双”、“龙虎”,并用工商银行卡6212××××1002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直至卡被冻结,卡内余额有87000多元。
87、证人郑某2证言,证实:2019年9月,郑某2通过加QQ群在网络赌博平台赌押“大小”、“单双”、“龙虎”,用6214××××0103招商银行卡在QQ群里上下分,直至卡被冻结,卡内余额有4万多元。
88、证人樊某证言,证实:2019年5月27日,樊某在“60彩票”赌博平台进行赌博,用某某银行6230××××6802卡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直至卡被冻结,卡内余额有218226.86元。期间,樊某输了有几百万元。
89、证人张某5证言,证实:2019年1月,张某5在“60彩票”赌博平台赌“急速赛车”,用工商银行卡6222××××1087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直至卡被冻结,卡内余额有2万多元。期间,张某5输了有一百多万元。
90、证人莫某1证言,证实:莫某1于2020年1月将工商银行卡6212××××2293借给前男友彭某4持有和使用,该卡被冻结。
91、证人彭某4证言,证实:彭某4在“60彩票”赌博网站赌“百家乐”、“时时彩”和“飞艇”,借用莫某1工商银行卡6212××××2293通过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直至卡被冻结,卡内余额有1万多元。期间,彭某4输了10万元左右。
92、证人任某2证言,证实任某2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卡6217××××6695给任某3使用。
93、证人任某3证言,证实:任某2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卡6217××××6695给任某3使用,任某3通过手机在彩娱乐赌博平台进行网络赌博。
94、证人何某2证言,证实:何某2为了让陈某某给其贷款,陈某某讲注册公司办了对公账户后,帮其走流水就可以贷款。何某2先后注册8家公司,办理了8个对公账户,其中某服饰有限公司(1206××××4872)(该银行卡被冻结)就是其中之一。何某2办好后都交给了陈某某使用,但一直未办理到贷款。
95、证人张某6证言,证实:2019年10月,张某6为了贷款,注册了某纸品销售处、某建筑队、某眼镜店,并办理了4个对公账户,办好后卖给了吕某某介绍的二个人,得了5000多元。其中某纸品销售处对公账户是农业银行账户5022********(该银行卡被冻结)。
96、证人高某2证言,证实:2019年11月,高某2为了开淘宝花店,通过微信与一个30多岁女人联系,该女人带高某2到工商部门注册了两个店铺,其中一个是某花店,高某2办了营业执照、刻了公章、办了手机号和对公账户6232********工商银行账户(该银行卡被冻结)等,均给了这女人,该银行账户交易流水与高某2无关。
97、证人王某7证言,证实:王某7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8套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以每套300元卖给了余某某。其中某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是1746********农业银行账户(该银行卡被冻结)。
98、证人李某7证言,证实:2019年7月,孙某某拿李某7身份证办理了某科技有限公司,由李某7拿该营业执照办理了一个对公账户(1705********农业银行卡,该卡被冻结)给了江某某,该卡银行交易流水与李某7无关。
99、证人黄某5证言,证实:2019年4月,谢某某带黄某5到工商部门以黄某5身份信息办理了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到建设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4205********(该银行卡被冻结),以800元卖给了谢某某。
100、证人杨某5证言,证实:2020年3月左右,杨某5在江西南昌找工作认识一个女人,让其帮忙注册电话卡、注册公司之类的事。期间,杨某5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并办理了对公账户1431********农业银行账户(该银行卡被冻结)给了这个女人。上班期间,这个女人支付1300元工资给杨某5。该银行卡交易流水与杨某5无关。
101、证人龙某2证言,证实:2018年夏天,龙某2为了贷款与网上一个人联系,该人让龙某2将身份证邮寄给他注册公司,后也一直未办理到贷款。农业银行账户1700********(该银行卡被冻结)交易流水与龙某2无关。
102、证人陈某鑫证言,证实:陈某鑫在福建省安溪县开烧烤店,一个经常到店内消费的顾客让陈某鑫办理银行卡6122××××0837(工商银行卡,该银行卡被冻结)、开通U盾,绑定手机卡给这人使用,后又办理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给这人使用,每使用一个月支付2000元。上述工商银行卡交易流水与陈某鑫无关。同时,吴某1办理一张工商银行卡6222××××8638(该银行卡被冻结)给上述人使用。
103、证人吴某1证言,证实:2020年6月,吴某1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卡6222××××8638给他人使用。
104、证人沈某2证言,证实:2019年6月的一天,张某某借沈某2身份证给朋友注册淘宝账号。后某某机关找到沈某2时,才发现2019年6月5日被开办了某租赁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对公账户0801********(该银行卡被冻结)。该对公账户交易流水与沈某2无关。
105、证人赵某2证言,证实:2019年1月,赵某2办理了某建材有限公司、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某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对外出售。其中,某建材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是8101********(该银行卡被冻结)该账户交易流水与赵某2无关。
106、证人胡某1证言,证实:2018年10月以来,胡某1为了贷款,办理了10个公司和5个对公账户给他人。其中,办理了某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1206********(该银行卡被冻结),该账户交易流水与胡某1无关。
107、证人杜某证言,证实:2019年6月,司启航等人带杜某到工商部门,以杜某身份信息注册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并开设对公账户,以1000元卖给了司启航等。其中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是1610********(该银行卡被冻结)。
108、证人郭某2证言,证实:郭某2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7套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对外出售。其中,某劳务信息咨询服务部对公账户是3705********(该银行卡被冻结)
109、证人牛某1证言,证实:2019年12月,牛某1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3套公司营业执照、手机号和对公账户,以3000元对外出售。其中办理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是建设银行卡1405××××0438(该银行卡被冻结)。
110、证人蔡某证言,证实:2019年11月,蔡某以自己身份信息办理了某商贸有限公司、手机号和对公账户(建设银行卡1405××××0393,该银行卡被冻结)以1700元卖给了牛某1。
111、证人韩某1证言,证实:2019年12月28日,韩某1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卡6217××××6114(该银行卡被冻结)给郑某言使用。
112、证人付某证言,证实:2019年11月,付某以自己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中国银行卡(6217××××2282)(该银行卡被冻结)、一张农业银行卡6228××××6897(该银行卡被冻结)、一张建设银行卡6217××××4527(该银行卡被冻结)、一张工商银行卡6222××××7331(该银行卡被冻结)给他人使用。
113、证人刘某4证言,证实:2019年4月因在银行办贷款认识了一个男的,这人讲能帮忙贷款,让刘某4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三张工商银行卡,并在手机软件上注册公司。其中有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是4200********(该银行卡被冻结)。
114、证人陈某12证言,证实:2019年3月,陈某12以自己身份信息注册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开设对公账户建设银行卡2205××××0338(该银行卡被冻结),办好后给了王某瑞。
115、证人曹某证言,证实:2020年年初,曹某将自己的邮政储蓄卡6217××××6480(该银行卡被冻结)和建设银行卡6217××××4926(该银行卡被冻结)给宋锴使用。
116、证人张某7证言,证实:2019年夏天,张某7注册了某商贸部,并办理对公账户建设银行账户5105********(该银行卡被冻结),后给他人使用。
117、证人张某8、杨某6证言,分别证实:2019年12月,张某8注册某种植有限公司,办理营业执照、手机卡和对公账户中国银行卡1010××××0575(该银行卡被冻结)给他人使用。杨某6和张某8一起也以自己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刻了公章、办了手机号、对公账户,并连同张某8的一套公司手续以800元卖给了李某某。
118、证人柴某证言,证实:2019年12月,柴某广与杨某6带着柴某和张某8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办理手机号、对公账户。柴某办理公司某贸易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建设银行卡1305××××2375,该银行卡被冻结),以500元卖给了柴某广。
119、证人吕某2证言,证实:吕某2于2020年2月办理了建设银行卡6217××××1484(该银行卡被冻结)和农业银行卡6228××××6177(该银行卡被冻结)给他人使用。
120、证人罗某2证言,证实:2019年11月,罗某2将建设银行卡6217××××3034(该银行卡被冻结)、中国银行卡6215××××7661(该银行卡被冻结)以及新办理的交通银行卡6222××××0690(该银行卡被冻结)、农业银行卡6228××××5675(该银行卡被冻结)给他人使用。
121、证人田某证言,证实:2020年3月,田某注册某建材门市,办理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办理手机号、对公账户(建设银行卡号1305********,该银行卡被冻结)给他人使用。
122、证人徐某3证言,证实:2019年10月,徐某3办理农业银行卡6228××××3579(该银行卡被冻结)、手机号、U盾等给他人使用。
123、证人栗某某证言,证实:2019年11月,栗某某注册了四家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办理手机号、对公账户和U盾等给他人使用。其中有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建设银行卡1305××××0207(该银行卡被冻结)。
124、证人徐某4证言,证实:2019年11月,徐某4注册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办理手机号、对公账户(中国银行卡5638××××0422,该银行卡被冻结)给李某龙的朋友使用。
125、证人李某8证言,证实:2019年李某8以自己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卡6215××××1240(该银行卡被冻结)以500元价格卖给了陈某宇。
126、证人易某证言,证实:2019年4月,易某以自己身份信息注册某灯具店,办理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办理手机号、对公账户(建设银行卡3205××××0196,该银行卡被冻结)以500元卖给了乔某某。
127、证人冯某证言,证实:2019年上半年,冯某以自己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卡6212××××2834(该银行卡被冻结)给其儿子贺某,贺某为了办信用卡,将其母亲办理的上述银行卡给他人使用。
128、证人贺某证言,证实:2019年贺某用其母亲冯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尾号2834的工商银行卡给他人使用。
129、证人白某证言,证实:2019年,白某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卡2105××××0440(该银行卡被冻结)对公账户给他人使用。
130、证人范某证言,证实:2019年上半年,范某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卡6212××××8597(该银行卡被冻结)、手机卡及U盾给他人使用。
131、证人姜某证言,证实:2019年7月,姜某注册某茶庄,办理营业执照、手机号和对公账户(建设银行卡2105××××1236,该银行卡被冻结)给他人使用。
132、证人许某2证言,证实:2020年3月,许某2通过微信找了一份兼职,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3家公司,并办理营业执照、公章、手机号、对公账户等,领取月工资6000元。其中,某广告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是3605********(该银行卡被冻结)。
133、证人胡某2证言,证实:2019年10月,胡某2以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2个公司,办理手机卡、对公账户以2200元卖给了李某祥。其中一家公司是某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是中国银行4676××××2747(该银行卡被冻结)。
134、证人杨某7证言,证实:2019年11月,杨某7通过网络招聘去菲律宾打工,必须向公司上交四张银行卡。杨某7以自己身份信息办理了四张银行卡,其中一张工商银行卡6222××××6854(该银行卡被冻结),一张吉林银行卡6231××××3484(该银行卡被冻结)。
135、证人黄某6证言,证实:黄某6办理有很多银行卡。其中一张工商银行卡6217××××1567(该银行卡被冻结)不是自己使用。
136、证人刘某5证言,证实:2020年3月,刘某5以自己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卡6215××××8701(该银行卡被冻结),电话卡、U盾,以500元卖给他人,该账户被冻结,余额与刘某5无关。刘某5还办理农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卡给他人使用。
137、证人陈某13证言,证实:陈某13以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建设银行卡6217××××9673(该银行卡被冻结)和邮政储蓄卡6217××××7548(该银行卡被冻结)及手机卡、U盾以400元卖给他人。为了办理信用卡,陈某13于2020年4月又办理中国银行卡6217××××9160(该银行卡被冻结)给他人使用。
138、证人林某3证言,证实:2020年4月,林某3将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一张建设银行卡6217××××8763(该银行卡被冻结),以及手机卡、U盾,以1000元卖给他人使用。
139、证人戈某证言,证实:2020年上半年,戈某为了办信用卡,将自己的工商银行卡6222××××6376(该银行卡被冻结)给他人使用。
140、证人牛某2证言,证实:2020年3月,牛某2将自己的工商银行卡6212××××5791(该银行卡被冻结),绑定手机号、办理U盾给了石某龙。
141、证人唐某1证言,证实:2019年年底,唐某1办理了一张中国银行卡6217××××1215(该银行卡被冻结)给他人使用。
142、证人张某9证言。证实:2019年4月,张某9儿子李某平去菲律宾工作,李某平办了一张工商银行卡(6222××××0030)(该银行卡被冻结),自己未使用。
143、证人莫某2证言。证实:2019年底,莫某2以800元将自己办理的工商银行卡6222××××0101(该银行卡被冻结)对外出售。同时还证实了汤应龙也将银行卡尾号5874的卡对外出售。
144、证人王某8证言,证实:王某8办理有一张建设银行卡6217××××3393(该银行卡被冻结)在很多年前就丢失了。
145、证人孙某1证言,证实:孙某1于2019年办理了一张中国银行卡6216××××1313(该银行卡被冻结)给其哥哥孙某诚使用。
146、证人孙某2证言,证实:2018年以来,孙某2先后办理了三张银行卡给孙某诚使用,其中有一张中国银行卡6217××××6691(该银行卡被冻结)。
147、证人代某证言,证实:2019年10月,代某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卡6222××××3277(该银行卡被冻结)给孙某诚使用。
148、证人郭某3证言,证实:郭某3、朱某帅(6212××××33749该银行卡被冻结)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给郭某鹏使用。
149、证人吴某2证言,证实:2019年11月,吴某2将自己办理的银行卡6212××××7216(该银行卡被冻结)给他人使用。
150、证人张某10证言,证实:2019年11月,张某10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卡6212××××3935(该银行卡被冻结)给他人使用。
151、证人李某9证言,证实:有一张中国银行卡6216××××2945(该银行卡被冻结)是否是其办理不知情。
152、证人张某11证言,证实:2019年5月11日,张某11办理一张建设银行卡6217××××1725(该银行卡被冻结)以800元对外出售。同时还卖了一张中国银行卡。
153、证人何某3证言,证实;2020年7月8日,何某3办理一张农业银行卡6228××××3072(该银行卡被冻结)以200元卖给刘某某了。
154、证人尹某证言,证实;2019年12月9日,尹某办理一张农业银行卡6228××××6879(该银行卡被冻结)以500元卖给他人使用。
155、证人张某12证言,证实;2020年5、6月,张某12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卡6228××××0375(该银行卡被冻结)给他人使用。
156、证人辛某证言,证实:2019年11月,辛某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卡6217××××1663(该银行卡被冻结)以300元卖给他人使用。
157、证人宋某1证言,证实:2020年,宋某1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卡6228××××7370(该银行卡被冻结)给宋某某使用。
158、证人宋某2证言,证实:宋某2办理了一张吉林银行卡(6231××××4375)(该银行卡被冻结)和一张邮政储蓄卡(6217××××4051)(该银行卡被冻结)给宋某某使用,同时还证实了其父亲宋某1也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卡给宋某某使用。
159、证人宋某3证言,证实:2018年8月,宋某3办理了一张邮政储蓄卡6217××××7948(该银行卡被冻结)给他人使用。
160、证人姚某证言,证实:2019年8、9月,姚某办理了吉林银行卡6231××××3484、邮政储蓄卡6217××××9582(该银行卡被冻结)、农业银行卡6228××××4310(该银行卡被冻结)给他人使用。
161、证人张某13证言,证实:2019年7月,张某13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卡6228××××5678(该银行卡被冻结)以1000元卖给冉某耀使用,但冉某耀拿到卡后未支付1000元。
162、证人李某10证言,证实;2020年4月,李某10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卡6228××××5971(该银行卡被冻结)以300元卖给了黄某远使用。
163、证人毛某证言,证实:毛某对农业银行卡6230××××6172(该银行卡被冻结)办理和使用情况不知情。
164、证人张某14证言,证实:张某14对其办理的一张建设银行卡6217××××6137(该银行卡被冻结)账户内的资金情况不知情。
165、证人刘某6证言,证实:2020年4月左右,刘某6办了一张手机卡和一张农业银行卡6228××××0179(该银行卡被冻结)以1000元对外出售。
166、证人刘某7证言,证实:2020年7月,刘某7通过手机与一个赌博网站联系,客服让刘某7办了一张农业银行卡(6228××××5271)(该银行卡被冻结)给其上400分,让刘某7玩。刘某7输完400元就没再赌博了,该银行卡后期的交易流水情况不知情。
167、证人徐某5证言,证实:徐某5办理了一张九江银行卡6231××××0322(该银行卡被冻结)在2020年8月丢失。
168、证人杨某8证言,证实:杨某8办理的一张农业银行卡6230××××8279(该银行卡被冻结)于2020年8月29日以300元对外出售。
169、证人孟某证言,证实:2020年3月,孟某办理了一张邮政储蓄卡6217××××6493(该银行卡被冻结)以4000元卖给了他人使用。
170、证人崔某证言,证实:崔某办理了一张工商银行卡(尾号8125)(该银行卡被冻结)卖给他人使用。
171、证人韩某2证言,证实:2020年4月,韩某2办理了一张邮政储蓄卡6215××××4101(该银行卡被冻结)给他人使用。
172、证人杨某9证言,证实:2020年6月2日,杨某9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卡6217××××3626(该银行卡被冻结)给他人使用。
173、证人韩某3证言,证实:2020年6月,韩某3办理的一张农业银行卡6213××××2676(该银行卡被冻结)丢失了。
174、证人任某4证言,证实:2020年3月,任某4办理了一张某某银行卡6230××××5049(该银行卡被冻结)给他人使用。
175、证人李某11证言,证实:2020年4月,李某11办理了一张中国银行卡6217××××1011(该银行卡被冻结)卖给他人使用,按月收取1000元。
176、证人李某12证言,证实:2020年3月,李某12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卡6228××××5113(该银行卡被冻结)卖给他人使用,按月收取2500元,该卡于2020年5月被冻结。
177、证人纪某证言,证实:2018年纪某将自己办理的一张邮政储蓄卡6221××××9180(该银行卡被冻结)给他人使用。
178、证人植某证言,证实:2019年,植某将自己办理的一张银行卡6228××××7270(该银行卡被冻结)给他人使用。
179、证人甘某1证言,证实:2020年7月,甘某1办理的一张某某银行卡6230××××9271(该银行卡被冻结)丢失了。
180、证人阮某证言,证实:2020年4月,阮某的手包丢失,其中有一张招商银行卡6214××××3485(该银行卡被冻结)也丢失了。
181、证人章某证言,证实:2018年,章某办理了3张银行卡以6000元对外出售。其中有一张是江西银行卡6222××××6204(该银行卡被冻结)。
182、证人刘某8证言,证实:2020年上半年,刘某8办理了一张某某银行卡6230××××0358(该银行卡被冻结)给他人使用。
183、证人吴某3证言,证实:吴某3办理了一张九江银行卡6231××××5108、农业银行卡6213××××0972(该银行卡被冻结)给吴晖了,另办理的一张江西银行卡6222××××7441(该银行卡被冻结)、一张中国银行卡6217××××6602以800元卖给他人使用了。
184、证人陈某14证言,证实:陈某14办理的两张银行卡丢失了,其中一张是建设银行卡6217××××2139(该银行卡被冻结)。
185、证人袁某证言,证实:袁某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卡6217××××8999(该银行卡被冻结)丢失了。
186、证人师某证言,证实:师某办理了一张邮政储蓄卡6221××××3038(该银行卡被冻结)给闫某某使用。
187、证人朱某证言,证实:朱某办理了一张邮政储蓄卡6217××××8409(该银行卡被冻结)丢失了。
188、证人周某3证言,证实:周某3从李某某处收集银行卡13张,还有自己的银行卡6222××××1451(该银行卡被冻结)和(6222××××5504)(该银行卡被冻结)、U盾,以及妻子牛某云两张银行卡和U盾,共17套银行卡、U盾、手机卡等提供给闫某某使用。
189、证人薄某某证言,证实:薄某某以自己身份信息注册9家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公章、手机号、对公账户等对外出售。其中有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为5019********(该银行卡被冻结)。
190、证人吕某3证言,证实:吕某3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营业执照(某商贸有限公司)、对公账户1611********(该银行卡被冻结)、手机号、U盾以200元出售给他人。
191、证人彭某5证言。证实:2019年夏天,彭某5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卡6217××××7312(该银行卡被冻结),再加上手机卡、U盾一起以1000元出售给张某某。
192、证人甘某2证言,证实:2020年4月,甘某2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卡6228××××1671(该银行卡被冻结),以及手机卡给他人使用。
193、证人周某4证言,证实:2019年11月,周某4办理了一张银行卡6226××××8498(该银行卡被冻结),及一张手机卡、U盾卖给他人使用。
194、证人邹某2证言,证实:2020年5月,邹某2办理了一张招商银行卡6214××××9673(该银行卡被冻结),以及手机卡、U盾以2000元卖给他人使用。
195、证人李某13证言,证实:2020年4月,李某13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卡6228××××9572(该银行卡被冻结)、U盾以1000元卖给他人使用。
196、证人叶某证言,证实:2020年5月,叶某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卡6227××××7137(该银行卡被冻结)、手机卡和U盾给他人使用。
197、证人吴某4证言,证实:2019年上半年,吴某4将自己的一张农业银行卡6228××××8972(该银行卡被冻结)、手机卡和U盾给他人使用。
198、证人沈某3证言,证实:2019年12月,沈某3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卡6217××××8712(该银行卡被冻结)、手机卡和U盾以600元卖给他人使用,对方收到后未支付款项。
199、证人林某4证言,证实:2020年4月,林某4办理的一张农业银行卡6230××××1370(该银行卡被冻结)丢失了。
200、证人高某3证言,证实:2020年4月,高某3办理了一张农行卡6228××××0778(该银行卡被冻结)、手机卡和U盾给他人使用。
201、证人苏某2证言,证实:2020年4月,苏某2办理了一张建行卡6217××××2649(该银行卡被冻结)、手机卡和U盾以2000元对外出售,对方收到后未支付款项。
202、证人李某14证言,证实:2020年3月,李某14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卡6217××××3117(该银行卡被冻结)、手机卡给他人使用。
203、证人黄某7证言,证实:2019年,黄某7将自己办理的一张建设银行卡6217××××0912(该银行卡被冻结)给他人使用。
204、证人吴某5证言,证实:2020年9月吴某5办理的一张兴业银行卡6229××××5328(该银行卡被冻结)丢失了。
205、证人陈某15证言,证实:2018年,陈某15办理一张中信银行卡6217××××1745(该银行卡被冻结)和一张交通银行卡6222××××3465对外出售。
206、证人唐某2证言,证实:2019年8月,唐某2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卡6230××××9575(该银行卡被冻结)丢失了。
207、证人李某15证言,证实:李某15办理了一张农商银行卡6217××××5928(该银行卡被冻结),以及手机卡和U盾以800元对外出售
208、证人胡某3证言,证实:胡某3办理了一张建设银行卡6227××××4370丢失了,该银行账户内资金与胡某3无关。
209、证人吴某6证言,证实:吴某6曾身份证丢失,其未在建设银行办理6236××××2173账户。
210、证人常某证言,证实:常某钱包丢失,遗失了身份证、银行卡,其中一张农业银行卡6228××××5677也丢失了。
211、证人魏某2证言,证实:魏某2的身份证于2020年3月遗失,其未在中国银行办理6217××××2043银行卡。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陈沙供述:(1)2017年上半年,我和陈某1经常在一些QQ群里参与赌博,当时我们俩在一起商量,自己来做代理赚钱。2017年5月份的时候,我们就开始出钱做起了这个网络赌博平台的代理,我俩各出资3万元,陈某1负责对接平台,然后我们根据平台工作人员培训,开始实施网络赌博。这个时候我们使用的平台是手动的,当时招聘了两个工作人员:陈亚勇和杨建飞。因为这是我们第一个组织网络赌博做代理的平台,而且是手动的,陈某1就在2017年底找到了我们现在所使用的这个60平台组织网络赌博,当时陈亚达加入进来了。我、陈某1、陈亚达每人出8万元钱,除了前期已招聘的两个人外,我们又招聘了陈某3、黄恒、陈某2三人,这个60平台是机器人操作的,方便快捷,行内称为“飞单”。因为我们从事这个网络赌博代理还是很赚钱,于是我们就开了第二个QQ群,几个月以后,我们又开了第三个QQ群。2018年的时候,我们又招聘了杨某1、王平、黄加明三人,我们三个老板与8个工作人员从开始至今一直在从事网络赌博的代理。(2)我、陈某1是2017年5月份至2017年底第一个平台的老板,2017年底换了60这个平台以后,陈亚达加入了,老板就是我、陈某1、陈亚达三人。我们三个老板主要业务是招揽网络参赌人员、处理投诉、给参赌人员发福利(发点小钱),我们三个人基本很少在工作的地方,我和陈某1负责财务总账和资金管理,陈亚达有固定工作,所以这里面的事情他不怎么管。盈利由陈某1分配。刨去人工工资和开销,我每年分到手的大概四五十万元,我们三个老板是平分的。(3)陈某3、杨某1、黄加明负责“澳门幸运5”QQ群,三个人每人上班8个小时,负责上下分、转账、记账;陈亚勇、陈某2负责“点滴”QQ群,两个人上班,每个人上班12个小时,负责上下分、转账、记账;黄恒、杨建飞负责“恒达”QQ群,两个人上班12个小时,负责上下分、转账、记账。还有王平是备选工作人员,防止有人请假可以顶上去。以上三个QQ群的财务人员都是当天的晚班人员,然后具体账目通过打字发给我。(4)作案的工具有三台电脑和三个计算器,每个QQ群对应一个电脑和一个计算器,还有15部以上手机,每个QQ群至少对应5台手机,还有宽带、路由器、网线等物品。(5)(钱款交易方式)都是微信、支付宝和银行卡转账,但是大额的基本都是走银行卡转账。(专门用于网络赌博的)大概几十张银行卡,基本上包括工作人员在内的所有人员最少两张银行卡。我的QQ号是28167××××,微信号是133××××****,银行卡有5张,分别是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信用社、农行、长沙村镇银行各一张,卡号都不记得。(6)我们通过各种途径邀请网络参赌人员,加入我们的QQ群,参赌人员要先转钱给我们,然后我们让参赌人员在0-9之间选数字及其他赌博方式进行下注,我们机器人根据参赌人员的下注内容自动识别,自动飞单到60平台进行赌博,5分钟出一次开奖结果,输掉的人员钱就没了,赢了钱的人需要下分的话跟我们工作人员说,然后按照1分兑换1元钱的比例转钱给对方。(QQ群内赌博方式)有数字、大小、单双、龙虎合等进行下注赌博。我们收到散户参赌人员的钱并上分以后,根据分数将钱转到平台的银行卡,然后平台会根据赌资按比例返还给我们,平台返2.9%给我们,我们再返1.5-2.6%给参赌人员。(几个QQ群平均每天)有一百万上下的赌资流水。三个群加起来有100多人。(7)我们一共有三个QQ群供参赌人员参赌,第一个成立的是“澳门”群,第二个成立的是“点滴”群,最后一个成立的是“恒达”群。因为陈亚达是后来加入我们的,刚开始就我和陈某1,所以“澳门”群是我和陈某1开的,“点滴”群和“恒达”群是我和陈亚达、陈某1三个人开的。我和陈亚达各占33%的股份(有说分给陈亚达29%的股份),陈某1占19%的股份,还有工作人员陈亚勇、黄恒、杨建飞、陈某2、王平五个人分剩下的15%,至于他们五个人怎么分是他们自己决定。一开始上下分的人工资是200元每天的,后来生意好了就是300元每天的,工资都是10天一结的,上下分的人直接从上下分的账号里把各自应得的工资转到自己的账号里去。三个群赚到钱以后,我们就按股份的占有比例来分钱,黄加明、陈某3、杨某1三个人没有股份,我们就分点福利给他们,他们三个人掌握着“澳门”群,所以我们给他们三个人的福利也是从“澳门”群里面的既得利润扣给他们。给杨某1和黄加明一人是1000块钱福利,给陈某3是2000元或者3000元福利(有说拿1500元-2000元给陈某3的),因为陈某3还要整理群,跟参赌的玩家聊天,做的事情比较多一点,所以就多分一点。“澳门”群的收入除了给陈某3、杨某1、黄加明开工资以外,剩下的由我和陈某1分,我拿60%,陈某1拿40%。我们基本上一个月能分一次钱,有时候利润多的能分两次,一般到了10万块钱就分钱。我个人获利至少有100万元。(8)2017年下半年,我通过网络从“唯美”处购买“飞单”机器人,对方进行网络培训,并按每台每月1100元进行付费。一个QQ群需要一个机器人,刚开始付一个费用,后来我们发展到三个QQ群就付三个费用,再后来多买一个备用就付四个机器人的费用。机器人跟60彩票平台是关联的,也跟我们建的“澳门”、“点滴”、“恒达”三个QQ群关联,群内客户只要在群里发上分、下分、下注等跟赌博有关的信息是会被机器人识别,机器人抓到信息会在电脑屏上出现弹出窗口,我们就会确认,机器人抓到下注信息在封盘前一分钟统一报到(飞单)60彩票平台上。(9)我提供了自己的招商银行卡(尾号6871,已被冻结)、华夏银行卡(尾号2373,已被冻结)、农行卡(尾号7473,已被冻结)、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尾号6100,已被冻结)、长沙银行卡(尾号1517,已被冻结),以及支付宝账号(150********、133********),还有我母亲彭某6支付宝账户用于接收参赌人员上下分或分红钱款。(10)投注账号直接在代理账号下申请,第一个申请的投注账号是“澳门”群的am168168,申请的时候我给这个账号设置的密码是Cs1357454****,申请下来以后我就把这个投注账号给陈某3使用的,由于需要上下分,我就把陈某3的银行卡绑定这个投注账号,这个账号下分的时候,平台就直接把钱转到陈某3的这张卡里。我们还申请了cyy168168这个账号,这个账号具体是陈亚勇还是陈某2申请的不记得了,这个账号是“点滴”群使用的;申请了jf168168投注账号,这个账号是给“恒达”群使用的。(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4日,am168168(陈某3)账户下注金额135752643元,有效金额135613484元;cyy168168(陈某2)账户下注金额180683682元,有效金额180473040元;jf168168(王平)账户下注金额226084335元,有效金额225909923元。以上三个投注账户共接受下注金额542520690元,下注有效金额541996447元,你对上述数据是否有异议?)我对这个数据没有异议,我认同某某机关调查的结果。(11)我父亲陈某46228××××7676银行卡,以及哥哥陈冬注册的郴州光铭贸易有限公司账户的部分交易流水是我们借款或者还款。(你还你父亲这20万来源情况)我也说不清楚。
2、被告人陈亚达供述:(1)2019年7、8月份,陈沙和陈某1打电话给我,邀请我入股“60盘口”的网络赌博平台,给我29%的股份,让我拉点参赌的人到QQ群,我平时不负责管理。我入股时我们的工作室租在郴州市宜章县,工作室里的设备包括三台笔记本电脑和五、六部手机。我入股后,杨建飞、王平等人也参与到我们中间了。(2)我们的QQ群里经营的赌博方式就是“时时彩”,参赌人员在我们的QQ群里可以下注买单、双、数字、龙、虎,下注开奖后如果中奖了,平台就支付赢利给我们,再由我们支付给参赌人员。我们的QQ群每5分钟开次奖,只要有玩家,每天24小时都可以下注参赌。我本人估计盈利在220万元左右(又说累计获利40多万元)。这个团伙里的人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给我的钱都是我的获利。什么时候分钱一般都是陈沙和陈某1负责的。(3)我们一共建了3个群,其中点滴和恒达两个群是我与陈沙、陈某1三个老板的,工作人员王平、黄恒、杨建飞、陈亚勇、陈某2都占有股份的。澳门群则是陈沙和陈某1两个老板的,他们找了杨某1、陈某3、黄加明管理澳门群。我是参与分点滴和恒达两个群的收益。(4)我们使用那些手机号码申请了QQ账号、微信账号以及支付宝账号用于经营网络赌博,这些帐号都绑定了银行卡。参赌人员的赌资都是转到我们这些手机的支付宝、微信或银行卡账号,我们也是通过这些帐号将赌资转至平台的。无论参赌人员输钱还是赢钱,平台都会返点给我们,我们赚的就是平台返点的钱,平台给我们的返点比例是2.9%,也就是说只要参赌人员下注1万元,我们就能获利290元,但是有时玩家会找我们要这个返点的钱,我们就要跟玩家商量支付给玩家返点的数额,一般都在2%左右。(5)我平时使用的151××××****,这个号码绑定了我的微信和支付宝,另外,由于要拉人到群里赌博,陈亚勇还提供了一个微信号给我,这个微信号在陈亚勇提供给我之前,也是我们团伙在使用。我没有提供银行卡给团伙使用因为我自己也是做生意的。我通过151××××****支付宝拿过分红的钱。(6)(侦查机关在陈亚达位于宜章县搜查到卧室里搜查到现金233万元的来源)这笔钱是我的,是我平时做生意挣的钱。
3、被告人陈亚勇供述:(1)2017年5月前后,陈沙找到我,叫我给他做事,就是在QQ群里给赌博的人上下分,我去了之后知道当时的赌场是陈沙和陈某1两个人搞起来的,但是两个人的股份情况我不知道,除了我之外,还有杨建飞也是给赌博的人上下分的。到了2017年底的时候,陈亚达加入了,老板就有陈沙、陈亚达、陈某1三个人了,这时候陈沙他们老板又招聘了陈某3、陈某2、黄恒三个人,到了2018年的时候,陈沙他们又招聘了王平、杨某1、黄加明,之后就形成了三个老板,八个员工,这个模式一直到被你们某某机关抓获。(2)陈沙将我们八个人分成3个组,我和陈某2管理“点滴”QQ群,杨建飞、黄恒管理“恒达”QQ群,杨某1、陈某3、黄加明管理“澳门”QQ群,王平是顶班的,哪个班值班的人临时有事,就由王平顶上。(3)2017年我的日工资是200元每天,2018年开年涨到260元每天,到了2018年下半年涨到330元每天,之后一直到现在。2019年过完年之后,陈沙说要激励我们的斗志,还给我7%的股份,杨建飞和我一样,也是拿7%的股份。(4)老板给工作人员安排了电脑和手机,我们要用电脑登陆一个赌博网站,登陆后需要输入一个账号和密码,我和陈某2使用的账号是cyy168168、密码jf168168,这个账号绑定的提现账号是陈某2的建行卡,绑定的手机号是陈某2的手机号。之后还要通过电脑登陆QQ群,还有一个“微单”机器人软件,参赌人员在群里上分,机器人抓取到相应的信息,弹出对话框,当工作人员确认手机绑定的账号收到参赌人员上分的钱后,就在机器人弹出对话框里确认,上分的参赌人员获得相应的分数后就可以用来在QQ群里进行澳洲幸运5时时彩赌博了。每5分钟开奖一次,开奖后机器人会将中奖情况发布到QQ群,参赌人员根据自己需要上下分。上分时,参赌人员通过支付宝或银行卡转账到工作人员提供的账户内,按1元1分比例充值。(5)我们通过支付宝或者银行卡转账接收参赌人员支付的赌资。我自己开了两张银行卡来收付赌资,一张是浦发银行卡(尾号3800,已被冻结),一张是建设银行卡(尾号3147,已被冻结)。我用来收取工资和分红的是农行卡(尾号1914,已被冻结)。我还用自己的支付宝账号(1822********)和外甥女胡某某支付宝账号(151********)收取赌资。(某某机关依法调取尾号3800的浦发银行的银行卡,自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10月29日,该卡累计进账12290644.50元;尾号3147的建设银行的银行卡,自2019年2月8日至2019年12月26日,该卡累计进账77670737.33元;尾号1914的农业银行的银行卡,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4日,该卡累计进账总金额5739676.60元,这3张卡的进账来源)浦发银行与建设银行的两张卡一是平台下分和返点,二是接收赌客的赌资。农业银行的卡主要是用来接收团队给我发工资和分红的,再就是给赌客过账,有时候给赌客下分时,建行卡、浦发银行卡、支付宝有限额,我就通过农行卡过账。(6)我加入团队以来,工资收入是229300元,分红大约20万元,综合工资和分红,我从团队获取的收益应该在429300元左右。
4、被告人杨建飞供述:(1)我是2018年3月份加入进来的,是陈沙叫我过来给他们打工的,最开始的操作都是陈某1、陈亚达、陈沙三个老板教我的,后来熟练了我就自己操作。我最初去的时候,有陈某3在那里上班,其他打工的人都是后来陆陆续续加入的。我的工资开始是按照200元一天的标准计算的,我从2019年3、4月份开始,工资就涨成一天300元,从2019年3月份开始,老板承诺给我7%的股份进行分红。我参与这个事情以来,工资及提成一共在30万元左右。(2)陈亚达、陈某1、陈沙三个人是老板,他们负责对我们及资金方面的管理,以及拉参赌人员进来赌博,发工资给我们。最开始搞的是“澳门”群,我刚开始上班的时候也就“澳门”这一个群,到2019年6月份,老板又开了“恒达”群进行赌博,“点滴”群也是2019年开的,从那个时候开始,所有的群都同时进行赌博。我和黄恒一个组,负责“恒达”群上下分,我们上对班,也就是每人上班十二个小时,我上班黄恒就休息;陈亚勇和陈某2是一个组,负责“点滴”群上下分,上对班;黄加明、杨某1、陈某3一个组,他们一个人上八个小时班,负责“澳门”群上下分。王平负责为“恒达”群和“点滴”群顶班,有人请假,他就补上去上班,负责上下分。(3)我们的赌博平台叫60平台,玩的彩种叫澳洲幸运5,玩家要加入我们的QQ群,由我们进行上下分操作,玩家需要上下分和下注会在QQ群里发信息,群里的机器人就会抓取信息,然后电脑屏上就有弹出窗口,我们看到弹出窗口就根据玩家的信息对应操作。机器人是老板买来安装的,一个机器人每月要付1100元钱。一个群需要一个机器人,我们有三个群就要三个机器人,还多买了一个备用。(4)“恒达”群投注账号是hd168168(有说jf168168),绑定的都是我的银行卡。我提供了尾号5977宜章农村商业银行卡、尾号6578的农业银行卡、尾号8044的浦发银行卡、尾号7638的工商银行卡、尾号9329的建设银行卡、尾号6299的湖南农村信用社的卡,接收参赌人员上下分及收付赌资。还用过自己的2个支付宝账户,一个是189××××****,另一个是2088132775680449实名认证的支付宝(17872403085),另外使用过我父亲杨某11、妻子胡某玲(133××××****)的支付宝账号,用来收付赌资。(某某机关依法调取胡某玲的支付宝账户,自2019年11月17日至2020年9月1日,共计11379笔入账交易,金额累计30028865.16元,这些钱的来源)这个支付宝就是专门用来收付赌资的,这些入账的钱就是玩家上分支付给我的赌资。
5、被告人黄恒供述:(1)陈亚达、陈某1、陈沙是从2017年底开始经营60赌博平台代理的,他们就相当于是我们的老板,平时主要是对我们进行管理,我们有什么问题都会向他们汇报,由他们决定处理。除了三个老板外,王平、杨建飞、陈亚勇、陈某2、黄加明、陈某3、杨某1和我都是为他们打工的,主要是看电脑、看手机,接受玩家投注上分,以及为玩家下分。玩家上分就是把赌资转到我们的收款账户里来,一般是支付宝账户;玩家下分就是玩家赢了钱想提现,就提出来下分,我们就负责把下分的钱转给玩家。(2)共有三个QQ群,分别为“澳门”、“恒达”、“点滴”QQ群。杨某1、黄加明、陈某3和杨某1负责“澳门”QQ群,我和杨建飞负责“恒达”QQ群,陈亚勇和陈某2负责“点滴”QQ群。王平专门给“恒达”、“点滴”两个QQ群的人代班,王平上班时间是不固定的,这两个群的人谁需要顶班,就由王平来顶班。“恒达”QQ群就一个投注账号jf168168,微单机器人登录hd168168,我印象中绑定的是王平的银行卡账户。这三个群都是用来进行网络上澳洲幸运5竞猜的。我们都是对接60平台的,收到玩家的钱后,就要转到平台账户去,但要凑到一定的数额才转,一般都是2万、3万、5万等不同的数额进行转账。我们每个人的卡都转过钱到平台账户去的。平台充值账户不是固定的一个账户,一直在变化的,都是不同地方的账户,而且一般都是公司的对公帐户,我们转到这些对公帐户的钱基本上就是收取玩家的赌资后,在平台上给他们进行充值上分的。(3)我是从2018年9月份开始给他们打工的,陈亚达他们每天给我180元的工资,到2019年7、8月份涨到200元每天,到2020年5、6月份又涨到300元每天。到2019年10月份,陈亚达、陈某1和陈沙三个人都在场,他们承诺给我1.25%的股份分红。我工资和分红加在一起15万元左右,其中分红只有几千元,我只参与“恒达”、“点滴”两个群的分红。(4)我一共提供了3张银行卡:农业银行卡6228××××1170,工商银行卡6212××××7745,建设银行卡6217××××4341。1170和7745两张卡是专门用作澳门幸运5赌博的,没有做其他用处。4341卡是我平时还房贷的银行卡,自我搞这个60赌博平台后,里面的进账都是与澳门幸运5赌博资金有关的。另外,我用自己或者家人的身份实名制一共有7个支付宝账户,其中有3个是我自己的(绑定手机号分别是159××××****、158××××****、188××××****),岳父李某22个(绑定手机号是153××××****、ID2088632884013650)、妻子李某11个(绑定手机号184××××****),还有一个是我岳母李某16一个支付宝账户,都是用于收付玩家赌资的。(5)(根据某某机关调查,工商银行6212××××7745的银行卡自2019年1月22日至2020年7月1日共计进账1735笔,金额累计38004670.86元,这些钱是什么钱)都是玩家在“恒达”群里赌博,上分转账给我的钱。
6、被告人王平供述:(1)2018年11月的时候,陈某1叫我到他那里去做事,是在网络上给需要赌博的客户上分和下分。陈亚达、陈沙和陈某1是股东老板,上下分的有我、杨建飞、黄恒、陈亚勇、陈某3、杨某1、黄加明、陈某2。我上班的时候除了黄加明没有来,其余的人都已经在这里上班了,我之后没多久黄加明才来上班。(2)我刚开始每天工资是200元,到了2020年2月份的时候变成260元每天,结账是按照每十天结一次。除了工资还有分红。我是按每月纯利润的1.25%分红的,1000元到5000元不等。我从上班到现在获利大约20万元左右(有说186000元)。(3)我们有三个赌博的QQ群,分别叫“恒达”、“点滴”、“澳门”。其中“恒达”群的上下分操作员是黄恒与杨建飞,他俩互相交替着上班;“点滴”群的上下分操作员是陈某2与陈亚勇,他俩也是互相交替着上班;“澳门”群的上下分操作员是黄加明、陈某3、杨某1,他们三个人只操作“澳门”群。我是负责专门代班的,只代“恒达”群与“点滴”群的班,这两个群的上分员只要休息或者请假,就是我去代班。“恒达”群在“60平台”投注的账号是jf168168,绑定的银行卡是我尾号3670的农业银行卡和尾号8585的湖南农商行的银行卡,这两个卡的作用是接收平台的下分返点的钱,再通过这个卡转给团队公共支付宝账号。(4)上下分操作员是通过QQ在网络上其他赌博里去拉陌生人进到我们自己群里,我们就会告诉他是“澳洲幸运5”群,那些陌生人进群后,当班的上下分操作员就与这些人加好友,再让他们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与我们每个群的支付宝账号加好友,然后就告诉他如果要上分就通过该支付宝转钱过来,赢了钱,我们会将钱通过该支付宝转给他。(5)我提供了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尾号3670)、湖南农商行卡(尾号8585)绑定“恒达”QQ群平台账号,用于从平台提现或向平台充值,浦发银行卡(尾号0259)、建设银行卡(尾号2529)、邮政储蓄卡(尾号0322),还有自己的支付宝账号(136********、1822********)、父亲王某1的支付宝(159××××****)和母亲黄某1的支付宝(134××××****、×××@qq.com)、内弟李某3支付宝账号(2088********)用于接收赌资。(6)QQ群有4个机器人,每个每月支付1100元续期费用,我支付过几次费用。(7)(经某某机关调查,卡号622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自2019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20日,总共进账5163390.52元,进账来源有哪些)绝大部分是接收平台下分、返现,有少量赌客的赌资因为其他卡限额,所以也转到这张卡上。(卡号6221********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交易明细,自2020年1月4日至2020年7月3日总共进账2105843.01元,进账来源)接收赌资过账的钱。(卡号6217********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总共进账14084132.24元,进账来源)接收赌客的赌资。(卡号6217********的浦发银行卡的交易明细,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17日总共进账1353543.19元,进账来源)一是赌客上分的赌资,二是其他账号限额过账的钱。(卡号6230********的湖南农村商业银行卡的交易明细,自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6月30日总共进账2279960.28元,进账来源)绑定在平台的卡,接收平台下分、返现。(王某1的支付宝账号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8月26日总共进账12129805.02元,进账来源)赌客赌资。(黄某1的支付宝账号自2020年8月5日至2020年8月31日总共进账6021984.85元,进账来源)赌客赌资。我父母都是文盲不会使用支付宝,都是我使用的。(李某3的支付宝账号2088********的交易明细,自2019年10月20日19:07开始至21日3:46分结束先后进账32390元,21日4:26支出32390元到其他支付宝账号2088********内,这些明细情况)就是我借李某3支付宝接收赌资的,然后将收的总赌资转给下个当班人员。
7、被告人黄加明供述:(1)我是在2018年底的时候加入到这个团伙的,是陈沙聘请我和陈某3、杨某1给他管理“澳门”QQ群的。我进去之后我和杨某1的工资都是330元每天,我和陈某3、杨某1三个人都不参与澳门群的利润分成,澳门群赚取的赌场利润只有陈沙一个人支配使用。我和陈某3、杨某1三个人不在另外两个群里占股,但是他们两个群在分赌场利润的时候,陈沙就会从赌场利润中分1000元给我和杨某1,分给陈某3的钱比我和杨某1的钱多一些,我们分1000的时候,陈某3能发到2000、3000元的样子。我管理的这个澳门群老板只有陈沙一个人。我一共上班18个月,大概获利18万元左右(有说145200元)。(2)我和陈某3、杨某1负责的澳门群登录60平台的账号(投注账号)是am168168,密码不知道,直接点击登录就可以了。这个账号绑定的是陈某3的银行卡。我们三个人负责上分和下分,通过支付宝或者银行卡接受参赌人员转账,并且给下分的玩家转账。(3)我去上班的时候,陈沙告诉我要拿银行卡来收付赌资,于是我就提供了自己的华夏银行卡尾号2379、建设银行卡6217××××5884、招商银行卡尾号6478以及支付宝账户1887********接收赌资。中国银行卡6216××××3372是自己使用,也进行过网络赌博。
8、被告人陈严武供述:(1)我于2018年4月以来,通过我昵称“唯美”、QQ号16078××××与我的上线和买家联系对外出售赌博软件。我指导下线安装好软件之后,再花钱从上线那里购买微单机器人的激活码,再加价出售给下线,我自己赚取其中的差价。我使用支付宝账号1317********(我父亲陈某16身份注册)、137××××****(我母亲李某17身份注册)和我自己实名认证的137××××****支付宝账号收款。(2)我一共出售四款赌博软件,其中“微单”、“任我赢”软件是用于QQ群里抓取投注信息、结算赌资的;“柠檬”、“朱雀”软件通用QQ群和微信群聊的,用于抓取参赌人员下注信息、结算赌资。前两款软件能够将赌博群里的信息对接到赌博平台,后两款软件只能用于开私庄的。(3)2018年6月左右开始,“霸王大华天”从我这里购买微单机器人,对方购买机器人通过支付宝付钱给我时看到付款方显示是“某某恒”、“某沙”的比较多,还有显示其他名字的。(4)“霸王大华天”刚开始一个月购买3个激活码,每个1100元。第二个月开始,他们就购买4个激活码,都是分开付钱,持续了五、六个月的样子,一次性付4400元。都是通过支付宝扫码付给我,他们付款的账号不变。再过几个月,我就降价按950元一个激活码收取费用。除了付上线的钱,我差不多从“霸王大华天”那里获利六、七万元。
(五)搜查笔录
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侦查机关对陈亚达住所、车辆进行搜查,并扣押人民币233万元、车辆钥匙2把、笔记本电脑1台。
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侦查机关对湖南省宜章县进行搜查,并扣押了笔记本电脑5台和插排、音箱、计算器、路由器、手机充电器、鼠标、网线等。
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20年9月4日,陈沙、陈亚达、陈亚勇被抓获时,侦查机关扣押3部手机,并对湖南省宜章县进行搜查,扣押被告人杨某13张银行卡(尾号9331浦发卡、尾号2959工行卡、尾号4655建行卡)和2部手机,黄恒1部手机,15部作案用手机、1台计算器和1台路由器。
4、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侦查机关对60平台作案账号jf168168进行检查,该60彩票属于菲律宾马尼拉注册的公司,即境外赌博网站。2020年6月13日至2020年8月23日,该账号累计下注金额204380106元,退水5922132.50元,盈亏941309.50元,即该账号接受投注204380106元,返利5922132.50元,返利率2.9%。
5、提取笔录,证实2018年9月,陈某1在60彩娱乐赌博平台注册代理账号dd51888,下设有投注账号am168168(陈某3)、cyy168168(陈某2)、jf168168(王平)等。60彩娱乐赌博平台有澳洲幸运5等热门项目,平台分红模式为返水,其中,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4日,am168168(陈某3)账户下注有效金额135613484元,退水3932791元;cyy168168(陈某2)账户下注有效金额180473040元,退水5233718.20元;jf168168(王平)账户下注有效金额225909923元,退水6551387.80元。以上三个投注账户共接受投注541996447元,退水15717897元。同时还证实了2018年9月12日,陈某1加A60彩票客服周某1微信,谈平台返水,以及陈某1与“唯美”已有联系等情况。
6、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侦查机关对陈严武位于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住房进行搜查,扣押了1个电脑硬盘和2部手机等。
(六)电子数据
1、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实案发后,侦查机关对扣押的手机进行检查,并对涉案数据依法提取,存于U盘随案移送。
2、支付宝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电子交易记录来源说明及数据、涉案金额计算说明及数据、关于冻结资金的说明及数据(光盘)等,证实侦查机关对扣押的手机进行检查,提取被告人及亲友支付宝ID,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相关商业银行调取相关ID的开户信息及账户交易记录,对被告人及亲友银行卡账户及关联账户进行查询、冻结。
3、陈严武及其母亲李某17支付宝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光盘)、关于陈严武收取“微单”软件费用补充说明,证实陈严武及其母亲李某17支付宝具体信息,即2018年10月24日至2020年3月23日,陈严武向陈沙、陈亚勇等人出售开设网络赌场所使用的微单赌博软件共收取费用人民币678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沙、陈亚达以营利为目的,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招揽赌博人员,提供赌博账户,接受参赌人员投注,支配赌博网站返利分成,组织实施赌博犯罪活动,涉案赌资达数亿元之巨;被告人陈亚勇、杨建飞、黄恒、王平、黄加明明知他人利用赌博网站开设赌场,仍接受雇请,提供微信联络及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发展赌博人员,从事上下分、赌资支付结算等活动,帮助收取赌资均达亿元以上,违法所得均在数十万元;被告人陈严武为陈沙、陈亚达代理的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出售微单赌博软件,收取服务费67800元。上列各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均属情节严重,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亚勇、杨建飞、黄恒、王平、黄加明、陈严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沙、陈亚达、陈亚勇、
杨建飞、黄恒、王平、黄加明、陈严武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沙、陈亚达、陈亚勇、杨建飞、黄恒、王平、黄加明、陈严武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沙、陈亚达、陈亚勇、杨建飞、黄恒、王平、黄加明在怀宁县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优秀,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严武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侦查机关冻结的274张银行卡,包括56张作案卡、14张赌场卡、124张洗钱卡和80张参赌卡,分别用于为“60彩票”赌博网站接收赌资、流转赌资、转移并提取利润分成以及赌客参与投注等,均与网络赌场有直接关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某某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帐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故对上述银行卡内资金依法应予没收。
对于被告人陈沙、陈亚达、陈亚勇、黄恒、王平及其辩护人提出接收赌资数额累计误差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依法对涉案的“澳门”、“恒达”、“点滴”三个QQ群用于收取赌资的支付宝及银行卡账户分别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等相关商业银行调取了交易明细,其中统计误差的部分,本院已予纠正。
对于被告人陈沙及其辩护人提出陈某4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只是用于木材交易而非参与网络赌博收取赌资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陈某4持有的卡号为622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于2018年7月17日以100元开户,次日,陈沙先后间隔1分15秒两次存入20万元,2018年8月28日存入7万元,同年12月24日在半小时内分11次存入10万元,2019年5月29日存入33万元。这张银行卡除存入款外,进账只有利息,均由陈沙存入,显然与陈沙网络赌博相关联,应当依法处理。被告人陈沙及其辩护人此节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侦查机关在被告人陈亚达的住宅扣押的233万元现金的性质,陈亚达辩解称是“平时做生意挣的钱”,其辩护人提出与本案无关联的辩护意见,经查,陈亚达归案后共有4次供述,第一次即2020年9月5日,其供述“陈沙和陈某1给我29%的股份”,“本人估计盈利220万元左右”;第二次是2020年9月16日的供述,称“这个团伙里的人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给我的钱都是我的获利”,以及第三次2020年9月30日的供述,侦查人员问其“还有什么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陈亚达均未提到做生意分红的情况。直至2021年2月26日第四次供述,陈亚达才提到与刘某某做运输生意、与徐某明做路灯生意、与其姐夫合伙经营公司及其经营煤炭、矿石等,并改变原供述称从事网络赌场累计获利40多万元,远低于陈亚勇的非法获利数额。而其妻子王某2则证实“陈亚达平时在宜章县上班,工资一个月有三四千的样子。他前几年开过当铺,具体什么情况不是很清楚”。其内弟即被告人王平也证实陈亚达是“三个股东中最有话语权的”。显而易见,陈亚达的最后供述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撑,其被扣押的233万元并非出自其经营性收益和工资性收入,而是控制管理网络赌场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处理。被告人陈亚达及其辩护人此节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除被告人陈严武之外的7名被告人在庭审中均提到被抓捕归案时间是2020年9月3日,经查,侦查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均证实陈沙、陈亚达、陈亚勇、杨建飞、黄恒、王平、黄加明于2020年9月4日在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被抓获,与各被告人分别于2020年9月5日的第一次供述相吻合。
被告人陈沙、陈亚达、陈亚勇、杨建飞、黄恒、王平、黄加明、陈严武开设赌场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即2021年3月1日之前,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按照当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故适用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六)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对各被告人定罪量刑。
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六)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7年11月3日止。)
二、被告人陈亚达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6年3月3日止。)
三、被告人陈亚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止。)
四、被告人杨建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4年7月3日止。)
五、被告人黄恒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4年5月3日止。)
六、被告人王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4年3月3日止。)
七、被告人黄加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4日起至2023年9月3日止。)
八、被告人陈严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止。)
以上所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对某某机关依法扣押的被告人陈亚达人民币233万元、被告人杨建飞人民币2万元,作为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某某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陈严武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7800元,予以没收,由某某机关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陈沙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陈亚勇违法所得429300元、被告人杨建飞违法所得28万元、被告人黄恒违法所得15万元、被告人王平违法所得20万元、被告人黄加明违法所得18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十、对某某机关依法扣押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详见扣押清单),由某某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对某某机关依法冻结的274张银行卡内涉案资金13364253.35元及孳息(包括56张作案卡、14张赌场卡、124张洗钱卡、80张参赌卡),由某某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汪增杰

审 判 员  王 纲

人民陪审员  张世云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 助理  程 明

书 记 员  程友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