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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冉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爵士娱乐网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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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9-3 10:46:15 | 阅读:39|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豫0726刑初199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冉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住凤冈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3年8月25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9月26日被延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4年5月14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6月3日经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延检刑诉〔2024〕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长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被告人冉某在“爵士娱乐”赌博网站注册会员账号进行赌博,会员账号:***66。在赌博过程中,被告人冉某通过“快手”APP将“爵士娱乐”赌博网站链接进行传播分享,被告人冉某共计发展冉洪、许某接在内等8人下级会员,被告人冉某在下级会员向赌博网站投注赌博过程中,根据下级会员在赌博网站充值、提现资金的多少抽取佣金。至案发前,被告人冉某共计投注赌资201518元,赚取佣金3100.7元。
案发后,被告人冉某退缴违法所得3100.7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代理层级图、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许某接、张某彬等人证言;被告人冉某的供述和辩解;河南威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冉某的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系从犯、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被告人冉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被告人冉某在“爵士娱乐”赌博网站注册会员账号进行赌博,会员账号:***66。在赌博过程中,被告人冉某通过“快手”APP将“爵士娱乐”赌博网站链接进行传播分享,被告人冉某共计发展冉洪、许某接在内等8人下级会员,被告人冉某在下级会员向赌博网站投注赌博过程中,根据下级会员在赌博网站充值、提现资金的多少抽取佣金。至案发前,被告人冉某共计投注赌资201518元,赚取佣金3100.70元。
案发后,被告人冉某退缴违法所得3100.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冉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代理层级图、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许某接、张某彬等人证言;被告人冉某的供述和辩解;河南威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为赌博网站发展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冉某与他人系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冉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冉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冉某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冉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33天。即自2024年5月14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冉某退缴的违法所得3100.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韩改燕

人民陪审员  刘显成

人民陪审员  杨占琴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孟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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