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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李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福利彩世界网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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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9-4 10:34:10 | 阅读:33|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川1322刑初181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梅,女,生于1996年7月6日,初中文化,务工,广东省新丰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新丰县。因本案于2022年8月9日被营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释放。经营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4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南营检刑诉〔2024〕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梅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辽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福利彩世界”网络平台是一个具有充值和提现功能的网络赌博平台,设有球赛、斗牛、捕鱼、21点、百家乐、三公、炸金花、扑克等赌博项目,玩家注册后,按照1元人民币兑换1积分的比例进行充值方能参与赌博。该赌博平台的玩家可以通过代理权限生成邀请码发展下级会员,下级会员下注赌博后,上级代理按照所代理的会员参与赌博的资金额获得一定比例的代理分润即佣金。被告人李某梅于2018年开始在“福利彩世界”的赌博平台赌博,后为获取平台代理佣金,注册成为代理会员,并将赌博平台网址、邀请码发送给他人注册,用以发展下级会员,并设置下级会员赌博时提取佣金比例。2018年至2022年,被告人李某梅代理总分润为所在团队总代理分润107947.38元,下级会员代理分润43271.6元,李某梅个人实际获取佣金64675.78元。
另查明,有营山籍赌客在“福利彩世界”赌博平台参与赌博。2022年8月9日,被告人李某梅经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对李某梅违法所得人民币43000元依法予以扣押。取保候审期间,因公安机关多次联系李某梅无果,遂于2024年3月27日对其上网追逃。2024年4月23日,被告人李某梅被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石排分局抓获,同年5月1日李某梅被押解回营山接受调查,并于同日被释放。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李某梅与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当庭退缴剩余违法所得21675.78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石排分局临时羁押材料、公安部批复材料、追逃人员信息表、情况说明,证人郑某浓、黄某龙、张某、贺某林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梅的供述与辩解,远程勘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前科材料或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梅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网络赌博平台,仍为网络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发展下级会员进行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跨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后,属连续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的法条,但由于修订后的刑罚相对修订前重,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李某梅在赌博平台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梅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4675.78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吕晓燕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熊宛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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