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案例分析】何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某某娱乐网赌代理)

0
回复
41
查看
[复制链接]

683

主题

0

回帖

2491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2491
| 时间:2024-8-29 10:28:14 | 阅读:41| 显示全部楼层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云0523刑初252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琴,女,1996年7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施甸县,初中文化,务工,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6月1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4年6月20日被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龙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24〕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琴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7月24日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6月份,被告人何某琴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施甸县××镇××村××村××组××号家中申请成为境外赌博网站“某某娱乐”的代理。之后被告人何某琴将其代理账户下的四个赌博账号提供给参赌人员严某云进行赌博活动。2022年6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何某琴获取“某某娱乐”赌博网站、赌场返利洗码费共计87260元,其中返利给赌客严某云407**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白色苹果牌手机1部;书证受立案文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被告人何某琴的户口证明、正侧面照片、全户人员简况表、抓获经过、微信交易明细、微信支付转账凭证;证人严某云的证言;被告人何某琴的供述和辩解;搜查证、搜查笔录(附搜查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赌博网站审查认定书;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制作说明、电子数据分析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琴明知是境外赌博网站仍为其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获取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琴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琴构成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何某琴有期徒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何某琴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何某琴在开设赌场过程中获得违法所得46483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境外赌博网站仍为其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从中获取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琴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某琴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何某琴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何某琴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白色苹果牌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
三、向被告人何某琴追缴违法所得464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艳华

人民陪审员  赵远志

人民陪审员  杨东辉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