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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谢锐彬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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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9-6 14:39:09 | 阅读:157|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浙0326刑初59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锐彬,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深圳市,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宝安区。因本案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同月1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铭,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石云芳,女,1999年9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祁东县。因本案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周海珊,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欢,女,1990年10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因本案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森林,重庆百君(大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志云,男,1995年7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耒阳市。因本案涉嫌犯诈骗罪于2023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熊金鑫,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3)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锐彬、石云芳、蒋欢、梁志云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荣毅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证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九哥”(另案处理)等人向国内招募、组织被告人谢锐彬、石云芳、蒋欢、梁志云等人出境至菲律宾马尼拉、阿联酋迪拜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形成较为固定的诈骗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先后在菲律宾马尼拉和阿联酋迪拜,以“彩家园”名义实行集中管理、分工协助,下设“九鼎”“九天”“九欧”“长城”“大运河”等盘口,统一安排食宿、统一支付底薪加提成薪资标准,统一收集微信、支付宝账号收款,由“九哥”等担任管理者,下设财务、人事、客服、行政、组长、推广员等岗位。其中,组长负责督促、管理组内推广员寻找诈骗对象实施诈骗;客服负责提供赌博平台的咨询、收取投注款上下分等;人事负责人员招聘、食宿安排、物资采购等生活保障帮助。组内推广员总诈骗金额达到公司规定的金额,组长可以额外获取提成。
该犯罪集团以开设网络赌场“诈赌”形式实施诈骗,犯罪集团成员对内对外全部使用化名。犯罪集团下设多个小组,组长带领推广员,使用犯罪集团统一提供的作案手机和话术利用网络在QQ等社交软件上选定国内诈骗对象添加为好友,以聊天、交朋友等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尔后诱使被害人进入该犯罪集团控制的网络赌博平台进行投注赌博,向被害人提供编造的投注计划表,诱使被害人不断陷于赌博,越赌越大、越赌越输。一旦被害人大额赢钱向赌博平台申请大额提现,犯罪集团通过控制赌博平台和后台提现审核,编造各种理由限制提现,并要求被害人“提高下注流水”后方可提现为借口继续行骗,直至被害人充某钱款全部被骗,更甚至直接关停被害人账号。期间,该犯罪集团以此“诈赌”形式共骗取曾某(系浙江省平阳县人)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00万元以上,赌资流水达人民币6000万元以上。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谢锐彬于2019年7月27日至2020年1月在彩家园公司旗下的大运河盘口担任推广员,但其主观上对于公司实施“诈赌”行为不明知,获利人民币31000元,其参与期间公司赌资流水达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2.被告人石云芳于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在彩家园公司旗下的大运河盘口担任推广员,但其主观上对于公司实施“诈赌”行为不明知,获利人民币70000元,其参与期间公司赌资流水达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3.被告人蒋欢于2019年10月至12月在彩家园公司旗下的九天盘口担任推广员,但其主观上对于公司实施“诈赌”行为不明知,获利人民币6000元,其参与期间公司赌资流水达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4.被告人梁志云于2019年10月25日至12月在彩家园公司旗下的九天盘口担任推广员,但其主观上对于公司实施“诈赌”行为不明知,获利人民币5000元,其参与期间公司赌资流水达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案发后,被告人谢锐彬于2023年3月2日到广东省深圳市××局宝安区分局投案;被告人石云芳于2023年3月16日到湖南省祁东县××局投案;被告人蒋欢于2023年1月12日到重庆市××局沙坪坝区分局投案,后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梁志云于2023年1月11日到广东省深圳市××局罗湖区分局投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锐彬、蒋欢、梁志云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0元、3000元、5000元。另查明,被告人蒋欢于2023年1月24日生育一女孩陈某某,现处于哺乳期。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锐彬、石云芳、蒋欢、梁志云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列被告人以前的供述,被害人曾某、谭某、姚周燕、沈佳佳、贾永亮、吕博凡、贺启田等人的陈述,证人徐某的当庭证言,微信交易电子数据,银行交易电子数据,出入境记录查询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银行交易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缴款收据,出生证明,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锐彬、石云芳、蒋欢、梁志云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在境外参与网络赌博犯罪集团,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适用修正前的法律。被告人谢锐彬、石云芳、蒋欢、梁志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后能自首,其中被告人谢锐彬、蒋欢、梁志云已退清违法所得,上列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对被告人蒋欢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各辩护人据此要求对各被告人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但辩护人徐铭、熊金鑫同时要求对被告人谢锐彬、梁志云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未退的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据此,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锐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7月13日起至2024年3月12日止。)
二、被告人石云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7月13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止。)
三、被告人蒋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梁志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7月13日起至2024年1月12日止。)
五、被告人谢锐彬、蒋欢、梁志云退出的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4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石云芳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游乐群
人民陪审员    温仙仙
人民陪审员    籍志红
二○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陈蕴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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