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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虞某、胡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金玉棋牌网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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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9-2 10:32:51 | 阅读:41| 显示全部楼层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云0581刑初212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虞某,男,1990年8月23日生,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腾冲市人,家住云南省腾冲市。因本案于2023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5月9日继续被取保候审,现暂居其家中。
指定辩护人张婷,云南南博(腾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斌,曾用名胡某,男,1994年2月7日生,专科文化,农民,云南省腾冲市人,家住云南省腾冲市。因本案于2023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5月9日继续被取保候审,现暂居其家中。
指定辩护人刘代欢,江苏泰和(腾冲)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以腾检刑诉〔2024〕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虞某、胡某斌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永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虞某及其辩护人张婷、被告人胡某斌及其辩护人刘代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虞某下载注册账号昵称为“哈哈哈”、ID号为1734460的“金玉棋牌”APP赌博软件,并成为上家杜某明(另案处理)的下级代理,通过向他人分享二维码的方式发展了虞某强、左某贵等多名参赌人员,以获取赌博网站佣金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138127元(取整)。
2020年3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斌下载注册账号昵称为“心想事成”、ID号为1352246的“金玉棋牌”APP赌博软件,并成为上家杜某明的下级代理,通过向他人分享二维码的方式发展郑某继、胡某章等多名参赌人员,以获取赌博网站佣金的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20167元(取整)。
上述事实,被告人虞某、胡某斌及各自的辩护人均无异议。
被告人虞某辩称自己家庭困难,请求从轻处罚。虞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1.虞某系自首;2.虞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具有认罪、悔罪表现;3.虞某主动退赃并愿意缴纳罚金;4.虞某系从犯、初犯,在本案中作用较小。综上,其具有从轻、减轻情节,再犯可能性不高,希望法庭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胡某斌辩称自己法律意识淡薄,现已认识到自己犯罪,请求从轻处罚。胡某斌的辩护人为其辩护:1.胡某斌系自首;2.胡某斌主动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3.胡某斌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4.胡某斌自愿认罪认罚;5.胡某斌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对其可适用缓刑。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1.腾冲市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虞某退缴的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胡某斌退缴的人民币5000元,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被告人虞某、胡某斌的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腾冲市公安局的到案经过、通过302数据查询平台查询到的虞某、胡某斌“金玉棋牌”APP数据截图、情况说明,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虞某提交的其支付宝账单、尾号为6516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交易流水、尾号为1629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交易流水,胡某斌提交的其微信交易流水、支付宝账单、尾号为2490的工商银行卡交易流水;3.证人郑某继、胡某章、郑某伟、胡某松、左某贵、虞某强、李某艳、闫某芳的证言;4.被告人虞某、胡某斌的供述和辩解(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腾冲市公安局的电子证据勘验笔录,附虞某“金玉棋牌”APP内容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虞某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胡某斌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虞某、胡某斌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虞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38127元,情节严重,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胡某斌非法获利人民币20167元,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虞某、胡某斌与他人分别构成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经侦查机关电话联系后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虞某可以减轻处罚,对胡某斌可以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均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提对虞某判处二年十个月有期徒刑,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对胡某斌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虞某辩解自己家庭困难,请求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的家庭情况与本案定罪量刑无关,本院不予采纳。胡某斌的辩解及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的非法获利,均系违法所得,其中扣押的虞某退缴的人民币35000元、胡某斌退缴的人民币5000元,应当予以没收后上缴国库;虞某剩余的人民币103127元、胡某斌剩余的人民币15167元,应继续追缴后上缴国库。虞某、胡某斌有悔罪表现,经调查评估,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虞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胡某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扣押被告人虞某退缴的人民币35000元、被告人胡某斌退缴的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后上缴国库;尚未追缴到案的违法所得,被告人虞某剩余的人民币103127元、被告人胡某斌剩余的人民币15167元,继续追缴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牛玉蕾

审 判 员  陈映景

人民陪审员  卢 训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安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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