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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曹某、段某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新世界88网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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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6-26 10:52:45 | 阅读:199| 显示全部楼层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黑0306刑初29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因本案于2023年2月24日被鸡西市公某局城子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4年4月2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段某姿,女,因本案于2023年3月1日被鸡西市公某局城子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4年4月2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阳,男,因本案于2023年2月28日被鸡西市公某局城子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4年4月2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郑某,男,因本案于2023年3月8日被鸡西市公某局城子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4年4月2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孙某,男,因本案于2023年2月20日被鸡西市公某局城子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4年4月2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玲,女,因本案于2023年3月1日被鸡西市公某局城子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4年4月2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渤,男,因本案于2023年3月8日被鸡西市公某局城子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4年4月2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高某,男,因本案于2023年3月3日被鸡西市公某局城子河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4月4日被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3年4月24日释放并被鸡西市公某局城子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4年4月2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卢某,女,因本案于2023年6月10日被鸡西市公某局城子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4年4月2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穆某涛,男,因本案于2023年3月6日被鸡西市公某局城子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4年4月2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女,因本案于2023年6月14日被鸡西市公某局城子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4年4月2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黎某杰,男,因本案于2023年6月20日被鸡西市公某局城子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4年4月2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魏某轻,女,因本案于2023年2月15日被鸡西市公某局城子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4年4月2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鸡城检刑诉〔2023〕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段某姿、刘某阳、郑某、孙某、李某玲、王某渤、高某、卢某、穆某涛、张某、黎某杰、魏某轻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段某姿、刘某阳、郑某、孙某、李某玲、王某渤、高某、卢某、穆某涛、张某、黎某杰、魏某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董某(另案处理)自2017年开始在柬埔寨、菲律宾、俄罗斯等地拉拢张某、张某明等人从事网络赌博活动,2020年3月董某通过新世界88(原名钜星88赌厅,2020年初更名新世界88赌厅)赌场租用实体赌厅开展线上、线下赌博活动(2020年初因疫情原因取消线下赌博业务,仅提供线上赌博活动),赌场仅经营“百家乐”赌博方式的网络赌博业务。
被告人穆某涛自2015年9月,在菲律宾马尼拉钜星88网络赌厅(后改名为新世界88)工作,2021年6月离职,期间在赌厅中利用网络代替中国境内赌客进行赌博,获取违法所得16万余元用于日常生活,案发后穆某涛已退回全部违法所得。
被告人孙某自2019年10月,在菲律宾马尼拉钜星88网络赌厅(后改名为新世界88)工作,2020年3月离职,期间在赌厅为电投赌博提供直接帮助,获取违法所得6万余元用于日常生活,案发后孙某已退回全部违法所得。
被告人张某自2019年10月,在菲律宾马尼拉钜星88网络赌厅(后改名为新世界88)工作,2021年6月离职,期间在赌厅为电投赌博提供直接帮助,获取违法所得16万余元用于日常生活,案发后张某已退回全部违法所得。
被告人黎某杰自2019年11月,在菲律宾马尼拉钜星88网络赌厅(后改名为新世界88)工作,2021年5月离职,期间在赌厅为电投赌博提供直接帮助,获取违法所得24万余元用于日常生活,案发后黎某杰已退回全部违法所得。
被告人魏某轻自2018年1月,在菲律宾马尼拉钜星88网络赌厅(后改名为新世界88)工作,2022年10月离职,期间在赌厅利用网络代替中国境内赌客进行赌博,获取违法所得33万余元用于日常生活,案发后魏某轻已退回全部违法所得。
被告人王某渤自2019年1月,在菲律宾马尼拉钜星88网络赌厅(后改名为新世界88)工作,2021年8月离职,期间在赌厅中为电投赌博提供直接帮助,获取违法所得10万元用于日常生活,案发后王某渤已退回全部违法所得。
被告人李某玲自2019年9月,在菲律宾马尼拉钜星88网络赌厅(后改名为新世界88)工作,2021年5月离职,期间在赌厅中为电投赌博提供直接帮助,获取违法所得4万余元用于日常生活,案发后李某玲已退回全部违法所得。
被告人段某姿自2019年8月,在菲律宾马尼拉钜星88网络赌厅(后改名为新世界88)工作,2021年4月离职,期间在赌厅为电投赌博提供直接帮助,获取违法所得21万余元用于日常生活,案发后段某姿已退回全部违法所得。
被告人郑某自2015年11月,在菲律宾马尼拉钜星88网络赌厅(后改名为新世界88)工作,2020年6月离职,期间在赌厅中利用网络代替中国境内赌客进行赌博,获取违法所得39万余元用于日常生活,案发后郑某已退回全部违法所得。
被告人曹某自2015年8月,在菲律宾马尼拉钜星88网络赌厅(后改名为新世界88)工作,2022年5月离职,期间在赌厅中利用网络代替中国境内赌客进行赌博,获取违法所得31万余元用于日常生活,案发后曹某已退回全部违法所得。
被告人高某自2016年11月,在菲律宾马尼拉钜星88网络赌厅(后改名为新世界88)工作,2020年8月离职,期间在赌厅中利用网络代替中国境内赌客进行赌博,获取违法所得19万余元用于日常生活,案发后高某已退回全部违法所得。
被告人卢某自2019年8月,在俄罗斯钜星88网络赌厅(后改名为新世界88)工作,2020年8月离职,期间在赌厅中利用网络代替中国境内赌客进行赌博,获取违法所得6万余元用于日常生活,案发后卢某已退回全部违法所得。
被告人刘某阳自2018年6月,在越南岘港钜星88网络赌厅(后改名为新世界88)工作,2021年10月离职,期间在赌厅中利用网络代替中国境内赌客进行赌博,获取违法所得33万余元用于日常生活,案发后刘某阳已退回全部违法所得。
被告人曹某、段某姿、刘某阳、郑某、孙某、李某玲、王某渤、高某、卢某、穆某涛、张某、黎某杰、魏某轻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涉嫌开设赌场罪自愿认罪认罚。以上被告人缴纳的违法所得均已上缴国库。
经侦查,被告人曹某于2023年2月23日被公某机关在湖南省洞口县传唤到案;段某姿于2023年3月1日在成都市被传唤到案;刘某阳于2023年2月27日在沈阳市被传唤到案;郑某于2023年3月8日在重庆市被传唤到案;孙某于2023年2月20日在保定市被传唤到案;李某玲于2023年2月28日在海南省儋州市被传唤到案;王某渤于2023年3月8日在珠海市被传唤到案;高某于2023年3月2日在沈阳市被传唤到案;卢某于2023年6月10日在武汉市被传唤到案;穆某涛于2023年3月5日在沧州市被传唤到案;张某于2023年6月14日在孝感市被传唤到案;黎某杰于2023年6月20日在赤壁市被传唤到案;魏某轻于2023年2月14日在石家庄市主动投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并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段某姿、刘某阳、郑某、孙某、李某玲、王某渤、高某、卢某、穆某涛、张某、黎某杰、魏某轻以营利为目的,受雇佣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段某姿、刘某阳、郑某、孙某、李某玲、王某渤、高某、卢某、穆某涛、张某、黎某杰、魏某轻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被告人魏某轻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曹某、段某姿、刘某阳、郑某、孙某、李某玲、王某渤、高某、卢某、穆某涛、张某、黎某杰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曹某、段某姿、刘某阳、郑某、孙某、李某玲、王某渤、高某、卢某、穆某涛、张某、黎某杰、魏某轻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姿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渤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穆某涛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杰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轻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追缴违法所得通知书、涉案资金银行流水明细、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人刘金鑫、董某、黄文欣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被告人曹某、段某姿、刘某阳、郑某、孙某、李某玲、王某渤、高某、卢某、穆某涛、张某、黎某杰、魏某轻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曹某、段某姿、刘某阳、郑某、孙某、李某玲、王某渤、高某、卢某、穆某涛、张某、黎某杰、魏某轻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
另查明,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段某姿、刘某阳、李某玲、王某渤、穆某涛、张某、黎某杰、魏某轻离职时间均在2021年3月后,但前述被告人自2021年3月起未实施帮助开设赌场犯罪行为。被告人曹某获取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1.5239万元;被告人段某姿获取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1.3704万元;被告人刘某阳获取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3.5536万元;被告人郑某获取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9.0268万元;被告人孙某获取违法所得为人民币6.3683万元;被告人李某玲获取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8108万元;被告人王某渤获取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高某获取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9.8507万元;被告人卢某获取违法所得为人民币6.7187万元;被告人穆某涛获取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6万元;被告人张某获取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6.8193万元;被告人黎某杰获取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4.1261万元;被告人魏某轻获取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3.3273万元。被告人刘某阳在公某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3.5万元,该退赃款项未随案移送至法院;开庭前,被告人刘某阳退缴至法院违法所得人民币536元。被告人魏某轻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2月6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曹某、段某姿、郑某、孙某、李某玲、王某渤、高某、卢某、穆某涛、张某、黎某杰、魏某轻全部退赃款项均未随案移送至法院。被告人曹某、段某姿、刘某阳、郑某、孙某、李某玲、王某渤、高某、卢某、穆某涛、张某、黎某杰系被公某机关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段某姿、刘某阳、郑某、孙某、李某玲、王某渤、高某、卢某、穆某涛、张某、黎某杰、魏某轻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在境外开设赌场提供帮助,违法所得数额均在人民币3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曹某、段某姿、刘某阳、郑某、孙某、李某玲、王某渤、高某、卢某、穆某涛、张某、黎某杰、魏某轻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段某姿、刘某阳、郑某、孙某、李某玲、王某渤、高某、卢某、穆某涛、张某、黎某杰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轻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因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旧法的刑罚规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某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段某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李某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王某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穆某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黎某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三、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1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判项中第二项的缓刑部分;被告人魏某轻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刘某阳退缴至本院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三十六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四份。
审判员  管洪丽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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