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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王鹏、罗曙光等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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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刑终97号

原公诉机关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鹏,男,1989年3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捕前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7月7日被xx机关抓获,同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辩护人都炳司,北京致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曙光,曾用名罗忠明,男,1987年7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捕前住湖南省岳阳市经济开发区,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7月7日被xx机关抓获,同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4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勇,辽宁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冰,曾用名王冰冰,男,1987年5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捕前住湖南省岳阳市经济开发区,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7月7日被xx机关抓获,同年7月1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进清,辽宁大宸(盘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孙斌,男,1989年3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襄阳市,汉族,大专文化,群众,软件工程技术人员,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户籍地湖北省南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xx机关抓获,同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2021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广昌,男,1993年10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汉族,大学文化,群众,软件工程技术人员,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2021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金承铭,男,1995年8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群众,软件工程技术人员,现住址及户籍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2021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杨腾烽,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汉族,大学文化,群众,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5月16日被xx机关抓获,同年5月18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2021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朱荣星,男,1984年4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汉族,大专文化,群众,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xx机关抓获,同年5月2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2021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唐伟雄,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汉族,大学文化,群众,软件工程技术人员,现住址湖南省祁阳县,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5月8日被xx机关抓获,同年5月1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2021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肖优,男,1990年2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群众,软件工程技术人员,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6月8日被xx机关抓获,同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2021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审理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鹏、罗曙光、王冰、廖永发、问金庭、孙斌、张广昌、金承铭、杨腾烽、朱荣星、唐伟雄、肖优、廖望、胡金旻、张秒、文兴杰、唐翔、王许成、肖建成、杨祖辉、刘朝彬、李建昇、陈英、苏春法、唐源、伍少坚、龙海、乔江、刘荣森、刘波、刘娜娜、李海华犯开设赌场罪一案,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辽1104刑初5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鹏、罗曙光、王冰、廖永发、问金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辽11刑终93号刑事裁定,发回重审。2022年6月17日,根据疫情防控要求,为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质效,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决定将原审被告人王鹏、罗曙光、王冰等32人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分案为:被告人王鹏、罗曙光、王冰、孙斌、张广昌、金承铭、杨腾烽、朱荣星、唐伟雄、肖优开设赌场案,被告人廖望、文兴杰、廖永发、唐翔、杨祖辉、苏春法、龙海、胡金旻开设赌场案,被告人问金庭、王许成、肖建成、张秒、刘朝彬、李建昇、唐源开设赌场案,被告人伍少坚、陈英、乔江、刘荣森、刘波、刘娜娜、李海华开设赌场案。原审被告人王鹏、罗曙光、王冰、孙斌、张广昌、金承铭、杨腾烽、朱荣星、唐伟雄、肖优开设赌场一案,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2022)辽1104刑初1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鹏、罗曙光、王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2016年9月,被告人王鹏、罗曙光、王冰在广东省广州市注册成立了广州市利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趣公司”),王鹏负责软件技术开发、维护,罗曙光负责软件市场营销推广,王冰负责软件客服。该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王鹏占35%、罗曙光占53%、王冰占12%的股份占股比例。2018年10月左右,“利趣公司”开发一款名为“牛魔王”的棋牌游戏APP。2019年2月左右,该APP开始开发增加联盟场,并更名为“快乐棋牌”。2019年4月,“快乐棋牌”APP正式上线联盟场玩法,该玩法具备上下分及按照层级抽头的功能。被告人王鹏、罗曙光、王冰在明知他人利用该APP进行网络赌博的情况下,仍以营利为目的,向代理出售进入游戏房间的“钻石”卡,用于为他人进入游戏房间组织赌博活动。2019年4月至7月,“快乐棋牌”的经营收入为60万元。
2019年7月,被告人王鹏、罗曙光、王冰以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500万元的价格将“快乐棋牌”APP(包含所有资源及信息)出售给居住在菲律宾的“腊总”(暂未到案)。按照被告人王鹏、罗曙光、王冰在“利趣公司”的占股比例,王鹏分得525万元、罗曙光分得795万元、王冰分得180万元。“快乐棋牌”APP出售后,“腊总”将软件更名为“牌友联盟”继续经营,并给付王鹏、罗曙光、王冰每人每月10万比索(菲律宾货币,按当时的汇率,10万比索折合人民币1.3万元至1.4万元),用以支付三人继续为“牌友联盟”提供技术维护、软件推广、客服等服务的报酬。其中,支付王鹏7个月报酬,折合人民币9.1万余元;支付罗曙光6个月报酬,折合人民币7.8万余元;支付王冰3个月报酬,折合人民币3.9万余元。被告人王鹏、罗曙光、王冰将经营、出售“快乐棋牌”APP及为“牌友联盟”提供后续服务所获钱款,用于购买房屋、车辆以及日常生活消费。其中,王鹏用涉案款项购买增城区朱村街科慧二街3号1801房,面积68.82平方米,登记在其哥哥王某2名下;购买增城区永宁街云颂环街3号1803室房产,面积114.66平方米,登记在其前妻李某1名下。罗曙光用涉案款项购买增城区朱村街科慧二街3号1906房(面积68.82平方米),购买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路276号金茂乾璟苑12栋4401(面积141.12平方米),均登记在其前妻何某名下;购买长沙县泉塘街道(长沙经济开发区)东六路178号海德公元商住楼6栋121(面积32.92平方米),登记在其母亲李某2名下。王冰用涉案款项购买湘FQ××**蓝色保时捷吉普车,登记在王威名下;购买增城区朱村街科慧四街8号3005房(面积91.39平方米),登记在其妻子邹某名下。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鹏、罗曙光、王冰的自然情况及在实施此次犯罪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被告人王鹏、罗曙光、王冰出入境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王鹏从2019年6月19日至2020年1月17日期间,先后共7次出境前往菲律宾,并从菲律宾入境7次。被告人罗曙光从2019年6月19日至2020年2月21日期间,先后共4次出境前往菲律宾,并从菲律宾入境4次。被告人王冰从2019年6月29日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先后共4次出境前往菲律宾,并从菲律宾入境4次。
3.被告人王鹏名下尾号1024的招商银行卡与王冰名下尾号2195、6286的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证明:从2018年1月8日到2019年6月8日期间,王冰共计给王鹏转款31笔,转款金额220.0051万元。
4.被告人王冰名下尾号6286的银行卡部分历史交易明细证明:2019年4月10日和6月8日,王冰的尾号6286的银行卡给王鹏尾号1024的招商银行卡分别转款5万元,合计10万元。
5.被告人王鹏名下尾号1024的招商银行卡部分历史交易证明:从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6月29日期间,赵雪娟尾号5551的银行卡给王鹏尾号1024的招商银行卡转款34笔(其中多笔是每天转款5万元)共计177万余元。
6.情况说明证明:湘FQ××**号蓝色保时捷车辆自2020年6月11日以来无轨迹信息,故未找到该车。
7.人民币与菲律宾比索的汇率信息证明: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间,10万比索折合人民币为1.3至1.4万元。
8.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银行流水交易明细证明:
(1)xx机关依法查封王某2(王鹏的哥哥)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科慧二街3号1801号(面积68.82平方米,产权证号××)房屋。调取了该房屋于2019年7月13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调取了该房屋交付房款的明细,其中2019年6月24日李朋飞、杨文晶、郭天义、李宏军分4笔转账给李某1(王鹏的前妻)尾号4853银行卡100万元,2019年6月25日王鹏尾号1024号的银行卡交付房屋定金2万元,2019年7月11日李创军(李某1的父亲)分8笔转账给李某1尾号4853银行卡50万元,2019年7月12日,王威尾号4732的中行卡转给李某1尾号4853的银行卡60万元,2019年7月13日李某1尾号4853的银行卡将153万元支付给广州市碧城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2)xx机关依法查封李某1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云颂环街3号1803号(面积114.66平方米、产权证号××)房屋。调取了该房屋于2019年7月31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调取了该房屋交付房款的明细,其中,王鹏名下尾号1024的招商银行卡于2019年7月12日向广州市碧城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定金5万元,李某1名下尾号4853的招商银行卡2019年7月13余额为38.261879万元,2019年7月14日王鹏的母亲李闪庄尾号2622的招商银行分四笔汇入共计20万元,2019年7月22日林平治尾号8906的中信银行卡汇入100万元,2019年7月15日赵雪娟尾号5551的光大银行卡支付广州市碧城科技投资有限公司46万元(签名人是李某1),2019年7月15日李某1尾号4853的招商银行卡分别支付广州市碧城科技投资有限公司46.9292万元和1.197735万元,2019年8月9日李某1尾号4853的招商银行卡支付广州市碧城科技投资有限公司100万元,2019年8月2日,李某1尾号6956的中信银行账户现金存入166万元,2019年8月9日李某1尾号6956的中信银行卡支付广州市碧城科技投资有限公司128.5038万元。
(3)xx机关依法查封李某1名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悦喜二街3号1806房(面积98.389平方米、合同编号×××20)房屋。调取了该房屋于2017年6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xx机关依法查封何某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科慧二街3号1906号(面积68.82平方米、产权证号××)房屋。调取了该房屋于2019年7月15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调取了该房屋交付房款的明细,其中,2019年7月13日李某1尾号4853的招商银行卡支付广州市碧城科技投资有限公司2万元定金,王鹏尾号1024的招商银行于2019年7月13日共计6笔转入罗金燕尾号6469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共计23万元,2019年7月15日罗金燕尾号6469的邮政储蓄银行卡转入何某尾号0573的招商银行卡23万元,2019年7月15日刘明尾号7830的邮政储蓄银行卡转入何某尾号0573的招商银行卡45万元,2019年7月15日何某尾号0573的招商银行卡现存80万元;2019年7月15日何某尾号0573的招商银行卡支付广州市碧城科技投资有限公司100万元,2019年7月15日何某尾号0573的招商银行转入罗婉思(罗梓月)尾号1473的农业银行卡52.5822万元,同日罗婉思(罗梓月)尾号1473的农业银行卡支付广州市碧城科技投资有限公司51.8596万元,2019年7月15日罗婉思(罗梓月)尾号1473的农业银行卡支付广州市碧城科技投资有限公司7226元。
(5)xx机关依法查封何某(罗曙光的前妻)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路276号金茂乾璟苑12栋4401号(面积141.12平方米,产权证号××)的房屋。调取该房屋于2018年11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调取了该房屋交付房款的明细,其中,2017年7月12日交首付款47.8526万元,该房屋贷款账户为1218********,开户行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下的华瑞支行,2019年7月10日转入汇丰支行约104万元,2019年7月10日王洋尾号3678的银行卡转入何某尾号0573的招商银卡52万元(该款来源于2019年6月24日李秀华尾号5079的银行卡转入王洋尾号3678的银行卡30万元、王磊尾号7875银行卡转入王洋尾号3678的银行卡30万元、窦超尾号5176银行卡转入王洋尾号3678的银行卡20万元、刘丹尾号1772银行卡转入王洋尾号3678的银行卡20万元),2019年7月10日,王冰尾号1157、6286的银行卡四次共转入何某尾号0573的招商银卡45万元,湖南本来鲜科技有限公司转入何某尾号0573的招商银卡2.592万元,2019年7月10日何某分别转入该银行卡3万元和1.223万元),2019年6月28日赵雪娟尾号5551的银行卡转入何某该银行卡约20万元。
(6)xx机关依法查封何某名下位于长沙市阳光大道西369号融程领秀佳园1栋121号(建筑面积137.81平方米,产权证号××)的房屋。调取了该房屋于2019年10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调取了该房屋交付房款的银行流水明细,其中,2018年11月20日交房屋首付款约220万元,2018年12月7日何某贷款100万元(贷款账号为8101********,开户行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该贷款已于2019年3月18日还清)。
(7)xx机关依法查封李某2(罗曙光的母亲)名下位于长沙县泉塘街道(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路178号海德公元商住楼6栋121室(建筑面积46.03平方米,产权证号:湘(2019)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052861号)的房屋。调取了该房屋于2019年10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调取了该房屋交付房款的收据、银行流水明细,其中,2019年7月20日罗曙光尾号3558的银行卡分三笔共转给曾孪蔷尾号4104的银行卡12万元,2019年7月20日曾孪蔷尾号4104的银行卡支付湖南大德房地产公司5万元,2019年7月22日卢毅欣尾号8252的银行卡向何某尾号0573的招商银卡两次转入50万元。
(8)xx机关依法查封邹某(王冰妻子)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科慧四街8号3005室(面积91.39平方米,产权证号××)的房屋。调取了该房屋于2019年5月1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调取了该房屋交付房款的收据、银行流水明细,其中,2019年5月15日邹某尾号8577的农业银行卡支付广州市碧城科技投资有限公司10万元、2019年5月15日支付9595.95元和13.7万元、2019年5月22日支付32.2708万元(该款的主要来源于王鹏尾号1024的招商银行卡于2019年5月14日、15日分两次向邹某尾号3832的银行卡共汇款10万元,王冰尾号1157的招商银行卡于2019年5月14日分两笔共向邹某该银行卡汇款6万元,王洋尾号3678的银行卡于2019年5月14日向邹某该银行卡汇款5万元。剩余房款金额为134.万元为银行按揭贷款)。
(9)xx机关依法查封王威名下湘FQ××**号蓝色保时捷车一辆。调取了购车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2019年7月20日王威与广州捷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车辆价值55.35万元,L984CC保时捷小客车,其中梁丽冰付款19.35万元,王威付款36万元。2019年7月20日,王威尾号1708的交通银行卡给广州捷成汽车公司付款36万元,2019年7月24日罗曙光尾号3558的银行卡给梁丽冰尾号3374的银行卡分四笔共转账19.35万元,梁丽冰用该卡给广州捷成汽车公司转账19.35万元)。
(10)xx机关扣押了王鹏在逃期间使用的尾号9279的农业银行卡1张、华为手机(一半红色一半蓝色,串码861104046070999)1部。罗曙光名下尾号3558的招商银行卡1张、(在逃期间使用的)尾号2336的邮政银行卡1张、华为手机(蓝色、串码:868954045458253)1部。
(11)xx机关发还了被告人罗曙光被扣押的现金4410.49元、被告人王冰被扣押的现金3207.63元。
9.关于王鹏、罗曙光、王冰等32人开设赌场一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情况说明证明:(1)因“快乐棋牌”APP在xx机关侦查案件时已经改名字为“牌友联盟”,无法鉴定“快乐棋牌”软件是否具有赌博性质。
(2)被告人王鹏、罗曙光、王冰在xx机关接受讯问时供述,在2019年2月至6月期间,“快乐棋牌”增加联盟场,具有上下分功能,玩家可以在软件内进行赌博。同时,xx机关通过数据库信息查找到的玩家刘某2、姜某、林某、刘某1等人均证实,在下载APP时是“快乐棋牌”,后改名为“牌友联盟”,“快乐棋牌”APP具有充值、上下分功能,上述人员在下载后就运用此款APP参与赌博。
10.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证明:xx机关在扣押的14张硬盘中的3张硬盘内发现了“牌友联盟”日常维护的数据。
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罗曙光能辨认出同案被告人王冰、王鹏;孙斌能够辨认出同案被告人罗曙光、王鹏、王冰。
12.证人李某1的证言(王鹏的前妻)证明:其与王鹏离婚后,2019年6月,王鹏让其帮助王鹏的哥哥王某2在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科慧二街购买了3号1801室的房子,房款王鹏出了100多万元,还有一部分是其垫付后,王鹏已陆续向其偿还。2019年7月,其在增城区永宁街云颂环街购买了3号1803室房子,价值300多万元,王鹏支付了定金5万元,此外王鹏还借给其100万元,其未还给王鹏。王鹏让其带着罗曙光的前妻何某在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科慧二街购买3号1906室房子,其帮助何某支付房子定金2万元。
13.证人王某1的证言(王鹏的姐姐)证明:其知道王某2在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科慧二街购买了3号1801室的房子,房子具体是谁出资其不清楚。其父母在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南江镇老家居住的房子在2019年翻修过,具体是谁出资其不清楚。
14.证人王某2出具的证言证明:2019年7月,其在广州市增城区富士康科技小镇购买一处70平方米的房子,当时是李某1带其去办理购房手续、交付房款并帮其翻译。房款大约160万元,房款来源其不知情,是其弟弟王鹏给其购买的房子。
15.证人何某出具的证言证明:2018年4月23日,其与罗曙光离婚。2019年7月15日,在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科慧2街购买的3号1906室的房子价值约150多万元,登记在其本人名下,购房款是罗曙光给其提供,由其支付并办理相关购房手续。2018年11月,在长沙市阳光大道369号融程领秀佳园购买的1栋121室的房屋价值约250多万元,交首付款150多万元,以其名义贷款100万元,全部房款中,其支付了大约9万元左右,其余房款全部由罗曙光支付,2019年3月还清所有贷款。2017年7月,其和罗曙光在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路276号金茂乾景苑共同购买了12栋4401号的房子,价值约150多万元,其中贷款110万元,其分期还款一年多,2019年7月罗曙光出资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共计104万元,其中包含其原来卡里大约10万元。罗曙光的母亲李某2名下有一套位于长沙市泉塘街道东六路178号海德公园商住楼6栋121号的房子,是2019年8月其与李某2共同购买的,总价值约55万元,房款全部由罗曙光出资,罗曙光通过其他人的银行卡将钱款转到其名下银行卡中,由其支付约50万元的房款,剩余房款是谁支付的记不清了。
16.证人邹某(王冰的妻子)的证言证明:车牌号为湘FQ××**号的保时捷吉普车登记在王威名下,但一直都是王冰在使用。2019年5月,在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科慧四街购买的8号3005室房屋的首付和购房手续都是其办理的,首付款有一部分是其出资,剩余大部分房款是王冰通过银行卡给其转账后支付。
17.证人王某3的证言(王冰的堂弟)证明:其不清楚王冰的湘FQ××**蓝色保时捷吉普车登记在王威名下的原因。
18.证人王某4的证言(王冰的父亲)证明:2020年年初,王冰驾驶一辆湘FQ××**的蓝色保时捷吉普车回家过年,过完年王冰将车开走了。
19.情况说明证明:通过对“牌友联盟”APP后台数据库信息进行分析发现,手机号:159××××****;132××××****;188××××****;185××××****,在牌友联盟的注册ID和时间分别为:ID:518265,2019年6月18日;ID:375300,2019年6月13日;ID:582041,2019年6月19日;ID:812591,2019年6月26日。
20.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至2021年年初,其一直使用分才能玩,游戏积分通过线上充值获得。其参与了牛牛,通132××××****手机号。2019年6月左右,其在朋友圈看到有朋友发布的推广赌博软件的链接,其下载该软件后找朋友要邀请码,并使用132××××8040号码注册,赌博网站后来改名叫“**联盟”。这个APP里面有很多种玩法,有牛牛、三公、麻将、斗地主、跑得快等,登录之后在游戏页面需要有一定的游戏过微信将钱转给上家,上家会在游戏里给其上分,每一局都用分结算,赢得的分可以通过上家兑换成人民币,也就是下分。上、下分比例是1:10,一元钱上10分。如果赢了钱,游戏平台直接按照比例扣其积分。
21.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2019年6月份至2021年2月份期间,其用159××××9402号码注册手机软件参与过网络赌博,用户名“无味”。注册时,软件名字叫“快乐棋牌”,后来在玩的过程中,这个软件改名为“牌友联盟”。其注册的时间是2019年6月份左右,“快乐棋牌”改为“牌友联盟”之后,没有什么区别,玩法都是一样,但游戏界面有改动。
22.证人姜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6月份,其通过微信好友“牛牛”在朋友圈发布的二维码下载一个名称是“快乐棋牌”的软件,里面有牛牛、斗地主、跑得快等游戏,玩游戏需要通过上级代理用人民币买积分,赢得的积分也可以通过代理兑换成人民币。2019年9月,这个软件改名了,名称里面有“联盟”两个字。其陆续玩到2019年12月左右。
23.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6月,其下载了一款“快乐棋牌”软件,并使用185××××****手机号进行注册,游戏昵称“大林老八”,后来这个软件就改名为“牌友联盟”。其下载时这个棋牌游戏带有上下分功能,进场玩最少需要1000积分,积分和人民币的兑换比例是1比0.1,由代理负责给发展的下级玩家充值积分。
24.同案被告人孙斌的供述证明:“快乐棋牌”APP的公司老板为王鹏、罗曙光、王冰。2019年2月至6月,王鹏、罗曙光、王冰共同开发“快乐棋牌”APP,王鹏负责技术,罗曙光负责推广,王冰负责客服。2019年6月左右,其到王鹏的“利趣公司”上班,任技术总监,负责软件开发工作。其到公司时,“快乐棋牌”软件已经运行,后改名为“牌友联盟”,二者只是名字不同,具体功能没有发生大的改变,都是通过组建联盟,联盟盟主通过层层抽水的方式获利。2019年7月,王鹏对其说,这是一款赌博软件,怕被xx机关抓获,想将软件出售,并带其到菲律宾商谈软件出售事宜。后王鹏称软件卖给了“腊总”,“腊总”担心软件不稳定,要求其进行软件的开发和维护。2019年9月之前,都是王鹏给其安排工作,2019年9月之后是“腊总”给其安排工作。在开发游戏过程中,其发现“牌友联盟”软件通过线下充值上、下分,代理进行抽水,是一款赌博软件。
25.同案被告人金承铭的供述证明:“利趣公司”的经理是王鹏,股东是罗曙光、王冰。2017年8月,其到“利趣公司”工作,负责软件技术开发工作,与其同期到公司工作的还有刘野、张广昌。2018年年初,“利趣公司”开发了一款“牛魔王”APP,2019年2月至3月改名为“快乐棋牌”;2019年6月左右,改名为“牌友联盟”APP。2019年3月至4月“快乐棋牌”APP里面修改了一些玩法并且发展了联盟场,盟主可以发展很多代理,代理下边有玩家。联盟场开发了上、下分功能,盟主可以在联盟场里为玩家上、下分。玩家通过盟主或者代理分享的链接在手机上面下载,然后通过微信号或者手机号登录注册账号加入联盟,同时玩家在上家代理处上、下分。上、下分就是玩家用人民币充值,然后利用分数进行赌博,盟主或者代理利用电脑已经设定的程序,扣除赢家一定比例的分值获利。2019年6月,王鹏将孙斌招聘进公司做技术主管。2019年年底或2020年年初,“牌友联盟”APP开发了充值入口功能。
26.同案被告人张广昌的供述证明:2017年8月,其在“利趣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同期进入公司的还有刘野、金承铭。王鹏是该公司的经理,负责软件开发;罗曙光是大股东;王冰负责客服、接待代理。2018年年初,公司开发了一款叫“牛魔王”的软件,2019年春节后改名为“快乐棋牌”,并修改了玩法,发展了联盟场和代理,代理可以在联盟场里为玩家上、下分。其知道“快乐棋牌”APP具有赌博功能后,离开了公司。“快乐棋牌”APP是玩家通过链接在手机上下载,通过微信登录注册账号,这名玩家对应的上家就是代理,玩家在代理处上、下分,上、下分就是用人民币与游戏积分相互兑换。2019年7月,王鹏对技术团队的人说要将“快乐棋牌”APP出售,好像卖了1500万元。孙斌是在其离职前来到公司任技术主管。2019年10月,其被公司找回做客户端工作,“快乐棋牌”已改名为“牌友联盟”,其和刘野、金承铭、肖优负责“牌友联盟”APP的客户端程序编写和服务端。
27.被告人王鹏的供述证明:2016年9月,其与罗曙光、王冰三人在广东省广州市合伙注册了“利趣公司”。该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其占35%、罗曙光占53%、王冰占12%的股份占股比例。其中,其负责软件技术开发、维护,罗曙光负责软件市场营销推广,王冰负责软件客服。2018年10月左右,“利趣公司”开发一款名为“牛魔王”的棋牌游戏APP。2019年2月左右,该APP开始开发增加联盟场,并更名为“快乐棋牌”,该游戏是一款赌博软件。2019年4月“快乐棋牌”APP正式上线联盟场玩法,开始具备上下分、按照层级抽头的功能。王冰用微信和支付宝账号收取代理充值“钻石”的钱款,然后不定期将钱款转入其名下的招商银行卡内,结算公司运营成本后,三人按照占股比例进行分配。该“快乐棋牌”赌博APP在卖给菲律宾“腊总”之前,三人共获利约60万元。其因害怕被xx机关处理,于2019年6、7月份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快乐棋牌”APP出售给菲律宾的“腊总”。“腊总”分三次向其交付1500万元现金,第一次是其首次从菲律宾回国后一个星期左右,“腊总”派两名男子给其送来大约500万元的现金;第二次是其从菲律宾二次回国后一个星期左右,“腊总”派两名男子给其送来约500万元的现金;第三次是第二次给钱之后的二十天左右,有两名男子给其送来约500万元的现金。其与罗曙光、王冰三人将该款项按照占股比例进行分配,其分得525万元、罗曙光分得795万元、王冰分得180万元。其分得的525万元,用于在广州市增城区科慧花园给其哥哥王某2购买了一处69平方米的房子,花了约170万元;在湖南老家盖房子花了约150万元;投资花了50至60万元;出借给亲戚朋友70至80万元;剩下的钱款被其挥霍了。其与罗曙光、王冰三人都在科慧花园小区购买房子,因为当时罗曙光在菲律宾,罗曙光让其帮助何某联系中介,并给何某提供购房款100多万元。“快乐棋牌”APP卖给菲律宾“腊总”之后,其帮助“腊总”进行交割期过渡,“腊总”付给其与罗曙光、王冰三人每人每月10万比索的工资(折合人民币月1.3万元),共给其7个月的工资。
28.被告人罗曙光的供述证明:2016年9月,其与王鹏、王冰三人在广东省广州市合伙注册了“利趣公司”,该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王鹏占35%,其占53%,王冰占12%的股份占股比例。其中,王鹏负责软件技术开发、维护,其负责软件市场营销推广,王冰负责软件客服。大约在2018年10月,“利趣公司”开发一款名为“牛魔王”的棋牌APP。2019年2月左右,该APP开始开发增加联盟场,并更名为“快乐棋牌”。该APP是一款具有赌博性质的软件。2019年4月,“快乐棋牌”APP正式上线联盟场玩法,玩家可以在平台上通过充值金币的方式上分,也可以把多余的金币兑换成人民币,代理可以在平台设定规则,在每局赢家的获利额中按照比例抽取金币获得利润。在经营“快乐棋牌”期间,公司至少获利几十万元。2019年6月,因为国内很多赌博APP都被xx机关打击了,其三人经营的“快乐棋牌”APP平台的代理和玩家越来越多,且平台上存在代理商、玩家利用游戏进行赌博的行为,其怕被xx机关打击,就想将这个软件卖掉。2019年6月至7月,“快乐棋牌”APP以1500万元的价格卖给菲律宾的“腊总”。其按照53%的占股比例,分得750至760万元。其分得的钱款用于给前妻何某在湖南长沙市岳麓区金茂乾璟苑购买12栋1单元4401号房子的贷款大约107万元;在湖南省长沙市融程领袖小区给前妻何某贷款购买了一个门店,分期付款220万元;在广州市增城区富士康科技小镇购买了一套房子,花了200多万元,这个房子的手续是王鹏和前妻何某去办的;在湖南省长沙市星沙县海德公园小区以其母亲李某2的名义购买了一个门店,花了大约120万元;剩下的钱用于日常花销和做生意赔了。“快乐棋牌”APP软件卖给菲律宾“腊总”之后,其与王鹏、王冰三人帮助“腊总”进行推广团队、技术团队、客服团队等交接工作,“腊总”给付其与王鹏等三人每人每月10万比索的工资(折合人民币1.3万元),共给了其6个月的工资。
29.被告人王冰的供述证明:2016年9月,其与王鹏、罗曙光三人在广东省广州市合伙注册了“利趣公司”。其中,王鹏负责软件技术开发、维护,罗曙光负责软件市场营销推广,其负责软件客服。2018年10月左右,“利趣公司”开发一款名为“牛魔王”的棋牌游戏。2019年2月,其与王鹏等三人将“牛魔王”改名为“快乐棋牌”。在“快乐棋牌”软件中有客服微信号,下级代理添加其微信号及王鹏、罗曙光提供的支付宝账号进行转账,按照兑换比例充值“钻石”。2019年6月左右,因这种平台很多都被xx机关抓获了,其三人害怕,准备收手。在“快乐棋牌”APP运营期间,总共获利约50至60万元。因为王鹏的微信账号交易过于频繁,王鹏给其提供了赵雪娟名下的银行卡号,用于收取平台充值钱款并转给王鹏。2019年5月至6月29日期间,其向王鹏尾号1024的招商银行卡转账34笔都是公司经营“快乐棋牌”和“天天玩”的收益,此外,其还用过自己的银行卡给王鹏转钱。2019年6月底,王鹏、罗曙光对其说,菲律宾一个叫“腊总”的人以1500万元购买了“快乐棋牌”APP,其分得162万元,其中大约60万元用于购买一台保时捷SUV型车辆,登记在其堂哥王威名下;以其和妻子邹某的名义在广州购买了一套房子,首付用了50多万元;帮助其父亲装修建房子用了20多万元,剩余的钱被其挥霍了。在把“快乐棋牌”卖给“腊总”以后,因为软件刚交接,“腊总”让其三人再帮着干了一段时间,“腊总”每个月支付其三人每人10万比索的工资(折合人民币约1.3万元),“腊总”给其3个月的工资。
二、2019年6月,被告人孙斌经被告人王鹏介绍加入“牌友联盟”APP技术团队,担任技术总监职务。2019年9月,孙斌受雇于“腊总”,在“腊总”的指挥下总体负责“牌友联盟”APP的后续开发、维护工作。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孙斌共获取服务费60.5万元。
三、2017年8月,被告人张广昌入职利趣公司。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张广昌开始参与开发“牛魔王”APP,负责客户端程序编写等工作。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其中张广昌于2019年7月至10月期间离职),张广昌获取服务费等收入共计23.45万元。
四、2017年8月,被告人金承铭入职利趣公司。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金承铭开始参与开发“牛魔王”APP,负责客户端程序编写等工作。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金承铭共获取服务费19.16万元。
五、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杨腾烽和被告人朱荣星在菲律宾受雇于“腊总”,并在“腊总”的指派下,于2019年7月至9月前往利趣公司学习“牌友联盟”APP运营、维护等相关技术。2019年11月,杨腾烽、朱荣星在“腊总”授意下成立广州致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运营费用全部由“腊总”提供,其公司业务还包含为“牌友联盟”APP支付接口开发及为苹果手机下载签名的业务。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腾烽共获取服务费33万元,被告人朱荣星共获取服务费33万元。被告人杨腾烽、朱荣星的违法所得各16.5万元。
六、2019年7月,被告人唐伟雄经被告人杨腾烽、朱荣星介绍受雇于“腊总”,为“牌友联盟”APP兼职提供服务器维护和网络加速服务,并联系租用服务器用以架设“牌友联盟”赌博平台。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唐伟雄共获取服务费16.5万元。
七、2019年9月,被告人肖优加入“牌友联盟”APP技术团队,负责客户端程序编写等工作。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肖优共获取服务费9.48万元。
另查一,2020年5月8日23时50分许,xx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宝悦酒店8827房间将唐伟雄抓获;2020年5月16日11时许,xx机关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矩建大厦龙泉阁楼下将杨腾烽抓获;2020年5月18日,xx机关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碧桂园翠山蓝天32座108室将朱荣星抓获;2020年5月19日17时许,xx机关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绿地中央广场B2号楼旁将孙斌抓获;2020年6月8日,xx机关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诸佛领社区大岭古新村街南七巷10号三楼将肖优抓获;2020年7月7日18时许,xx机关在湖南省岳阳市恒大绿洲小区5栋1803房间将王鹏、罗曙光、王冰抓获;2020年8月21日17时20分许,xx机关在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巽寮度假区阳光二期13栋熙德酒店302房将张广昌抓获;2020年10月29日16时30分,xx机关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武警边防大院3栋504房将金承铭抓获。
另查二,xx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王鹏手机一部,罗曙光手机一部,王冰手机一部,孙斌手机六部、笔记本电脑三台、U盘一个、硬盘十四个,张广昌手机一部,金承铭手机一部,唐伟雄手机二部、笔记本电脑一台、无线路由器一个,杨腾烽手机四部,并已随案移送。xx机关扣押被告人王鹏违法所得525万元,扣押被告人罗曙光违法所得320万元,扣押被告人王冰违法所得180万元;被告人孙斌在xx机关退缴违法所得60.5万元;被告人张广昌在xx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4.6万元;xx机关冻结被告人杨腾烽及罗桂娣名下银行卡内资金共计13.658673万元,被告人杨腾烽在xx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8万元;xx机关冻结朱荣星名下尾号9977招商银行卡、尾号0792的交通银行卡、尾号0336平安银行卡、尾号3232建设银行卡内资金共计1.003136万元,被告人朱荣星在xx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8万元,在原审法院退缴违法所得6.698167万元;xx机关扣押被告人金承铭违法所得0.6012万元,被告人金承铭在原审法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5588万元;被告人肖优在原审法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48万元。被告人孙斌预缴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张广昌预缴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金承铭预缴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杨腾烽预缴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朱荣星预缴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唐伟雄预缴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肖优预缴罚金人民币2万元。
另查三,被告人孙斌、张广昌、金承铭、杨腾烽、朱荣星、唐伟雄、肖优在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孙斌、张广昌、金承铭、杨腾烽、朱荣星、唐伟雄、肖优经委托社区进行调查,均适合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银行流水明细,被告人王鹏、罗曙光、王冰、孙斌、张广昌、金承铭、杨腾烽、朱荣星、唐伟雄、肖优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情况说明,调查评估意见书,现金缴款单、中国邮政银行现金缴款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的证据材料有:
1.被告人王鹏的辩护人当庭出示的“天天棋牌”APP内截图,根据被告人王鹏的供述及同案被告人金承铭、张广昌的供述,“天天玩”棋牌与“快乐棋牌”并非同一软件,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即便为同一软件,亦不能证明三被告人对他人利用软件进行赌博明知。故该份证据对于认定本案事实没有证明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被告人王鹏的辩护人当庭提交的类案判决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被告人王鹏的辩护人当庭出示的何英德、李宋的证言及光盘,被告人王鹏、罗曙光、王冰的庭前供述能够与同案被告人张广昌、金承铭的供述、证人姜某、林某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快乐棋牌”软件有上、下分功能,具有赌博软件的特征;何英德、李宋的证言与上述事实相矛盾,且不能反映“快乐棋牌”软件的全貌,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鹏、罗曙光、王冰成立公司,开发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软件,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房卡”给他人组织赌博活动,从中牟取利益,后将其公司开发的具有赌博功能的软件的所有资源信息以1500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用于在网上从事组织赌博牟利活动,并继续为该赌博软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等服务,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孙斌、张广昌、金承铭、杨腾烽、朱荣星、唐伟雄、肖优在明知“牌友联盟”APP是赌博软件的情况下,还为其提供软件开发、服务器托管、技术支持等服务,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且被告人孙斌、张广昌、金承铭、杨腾烽、朱荣星、唐伟雄收取服务费的数额均在1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在本案中,参与“牌友联盟”赌博软件的开发、运营的各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鹏、罗曙光、王冰系利趣公司的股东,分工明确,地位突出,作用均主要,均系主犯。辩护人关于三被告人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孙斌、张广昌、金承铭、杨腾烽、朱荣星、唐伟雄、肖优,作为本案赌博软件的技术人员,其获利方式为挣取工资、奖金、服务费,其主观恶性及参与犯罪程度相对较轻,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上述各被告人系从犯的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鹏、罗曙光、王冰及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快乐棋牌”软件不具备赌博功能、不是赌博软件,软件出售后的“交接服务”系为保证软件运行的意见,经查,三被告人的辩解与庭前供述相互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三被告人的庭前供述能够与同案被告人金承铭、张广昌的供述及玩家刘某1、姜某等人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明2019年2月至4月期间,三被告人对他人利用软件进行赌博一事明知,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快乐棋牌”软件增设联盟场玩法,联盟场内具有上下分及按层级抽头的功能,故可以认定“快乐棋牌”APP系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软件;另,根据同案被告人孙斌的供述,2019年9月以前,系王鹏向其安排工作内容,包括软件的开发与维护。故对三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鹏、王冰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应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xx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被告人王鹏、罗曙光、王冰成立公司,开发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软件,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房卡”给他人组织赌博活动,从中牟取利益,后将其公司开发的具有赌博功能的软件的所有资源信息以1500万元的价格售与他人用于在网上从事组织赌博牟利活动,并继续为该赌博软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等服务,三被告人并非简单的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广告推广等帮助行为,而是开发、经营赌博网站,被告人王鹏、王冰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鹏、罗曙光、王冰提出的“牌友联盟”有217万余账号参与网络赌博活动不属实的意见,经查,该事实仅有xx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该数据的来源无证据支持。故对三被告人的上述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广昌的辩护人提出关于被告人张广昌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被告人杨腾烽、朱荣星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各为16.5万元的意见,经查,根据二被告人的供述及银行卡转账记录,可以认定二被告人为本案赌博软件提供技术服务各收取的服务数额各为16.5万元,故对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鹏、罗曙光、王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斌、张广昌、金承铭、杨腾烽、朱荣星、唐伟雄、肖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王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罗曙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王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孙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广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金承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杨腾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朱荣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唐伟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肖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xx机关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违法所得:被告人王鹏人民币五百二十五万元、罗曙光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王冰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孙斌人民币六十万零五千元、张广昌人民币十四万六千元、金承铭人民币六千零一十二元、杨腾烽人民币十六万五千元、朱荣星人民币九万八千零一十八元三角三分、唐伟雄人民币十四万三千七百七十九元二角,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在本院退缴的违法所得:被告人唐伟雄人民币二万一千二百二十元八角、朱荣星人民币六万六千九百八十一元六角七分、金承铭人民币十八万元五千五百八十八元、肖优人民币九万四千八百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三、继续追缴被告人王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一千元、罗曙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八十二万八千元,王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九千元。四、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涉案物品退回办案机关处理。
上诉人王鹏的上诉理由:请求改判并退还扣押的525万元,解封相关房产。1.结合全案证据,“快乐棋牌”是否有人赌博不能证明,“快乐棋牌”不是赌博软件,出售“快乐棋牌”是合法行为,出售所得1500万元是合法收入。2.不能因为其是利趣公司股东的事实来确定其是腊总使用“牌友联盟”开设赌场罪的主犯。3.孙斌一人的供述不足以证明其为“牌友联盟”提供开发与维护服务。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请求依法改判王鹏无罪。1.一审法院未查明“快乐棋牌”、“牌友联盟”到底是APP软件还是网站,一审法院在事实不清的基础上适用司法解释错误。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鹏等人开发的“快乐棋牌”APP是赌博软件,也不能证明王鹏经营期间存在开设赌场行为。3.一审法院对王鹏等人运营期间和“腊总”运营期间的APP软件功能是否一致,没有做出严格的区分和界定。4.一审法院认定王鹏等人在APP软件出售给“腊总”后仍为其提供技术维护、软件推广、客服等服务没有证据佐证。
上诉人罗曙光的上诉理由:请求改判。1.其在“快乐棋牌”APP出售前并不具备开设赌场的行为,该APP也非赌博软件。2.其出售APP获利的795万并非违法所得。3.原审法院认定其为本案主犯错误。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软件出售前案涉软件并不具备赌博功能,罗曙光不应认定为本案主犯。2.软件出售后,罗曙光等人对“腊总”运营的“牌友联盟”起到的也只是帮助作用。3.罗曙光主动上缴320万元,并积极筹措剩余款项,应予从轻处罚。
上诉人王冰的上诉理由:请求改判并从轻处罚。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成立的利趣公司具有合法性,其开发的游戏项目本身并不具有赌博性质,其没有接受投注以及回购游戏币的行为。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其与腊总之间并无开设赌场的意思联络,未参与赌场的经营管理,也未从赌资中抽头渔利,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其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3.原审法院将其认定为主犯没有事实依据,导致对其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快乐棋牌”APP本身并不具有赌博性质。2.王冰的行为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3.王冰应为从犯。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审理过程中事实证据均未发生变化,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鹏、罗曙光、王冰成立公司,开发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软件,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房卡”给他人组织赌博活动,从中牟取利益,后将其公司开发的具有赌博功能的软件的所有资源信息以1500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用于在网上从事组织赌博牟利活动,并继续为该赌博软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等服务,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犯罪情节严重。原审被告人孙斌、张广昌、金承铭、杨腾烽、朱荣星、唐伟雄、肖优在明知“牌友联盟”APP是赌博软件的情况下,还为其提供软件开发、服务器托管、技术支持等服务,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原审被告人孙斌、张广昌、金承铭、杨腾烽、朱荣星、唐伟雄收取服务费的数额均在1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
关于上诉人王鹏、罗曙光、王冰及三上诉人的辩护人提出“‘快乐棋牌’软件不具备赌博功能,不是赌博软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三上诉人与同案被告人金承铭、张广昌的供述及证人刘某1、刘某2等人的证言足以证明,2019年2月至6月期间,“快乐棋牌”APP开发增加联盟场并正式上线联盟场玩法,“快乐棋牌”APP开始具备上下分、按照层级抽头的功能,三上诉人通过发展下级代理及提供“房卡”给他人组织赌博活动牟利。在此期间三上诉人明知他人利用该软件进行赌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xx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构成开设赌场罪。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王鹏、罗曙光、王冰及三上诉人的辩护人提出“三上诉人均不是本案主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王鹏、罗曙光、王冰共同参与“快乐棋牌”赌博软件的开发与运营,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从中渔利,在本案开设赌场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在二审审理期间并未提供新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王鹏提出“孙斌一人的供述不足以证明其为‘牌友联盟’提供开发与维护服务”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认定王鹏等人在APP软件出售给“腊总”后仍为其提供技术维护、软件推广、客服等服务没有证据佐证”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上诉人王鹏、罗曙光、王冰的供述足以证明,三上诉人将“快乐棋牌”出售给“腊总”后,为“腊总”提供推广、技术、客服等工作交接,“腊总”每月支付三上诉人工资。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王鹏及其辩护人并未提供新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玉新

审 判 员 王 勇

审 判 员 韩雪姣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杨

书 记 员 张 一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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