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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刘某、赖某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开元棋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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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5-14 12:20:02 | 阅读:385| 显示全部楼层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3刑终447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全全,男,1999年10月11日出生,湖南省娄底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娄底市娄星区。2023年1月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湘潭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经湘潭县人民法院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集雄、黄洁,广东集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赖江迪,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恭城瑶族自治县。2023年1月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湘潭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经湘潭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全全、赖江迪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3年10月7日作出(2023)湘0321刑初29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全全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开元棋牌”平台网站及APP,其对应网址为https://558.cc/,支持电脑网页端口和移动端口登陆进行棋牌、彩票类、AG娱乐等项目赌博活动。参赌会员人数众多,目前发现湘潭地区赌客4人,涉案赌资10000余元。经查明:该赌博网站的服务器域名在菲律宾,数据库IP及归属地为180.232.15.137(菲律宾)。该赌博网站支持网页版与APP客户端数据互通,赌客通过APP或网站网页版进行会员注册、登陆、充值、聊天、赌博、提现等操作,“开元棋牌”支持赌客以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虚拟货币、“topay”等方式进行充值,按照1:1比例兑换积分后可在APP或网页版内进行下注。“开元棋牌”平台网站及APP其主要赌博方式有“棋牌游戏”、“捕鱼游戏”、“电子游艺”、“视讯游戏”、“体育游戏”、“彩票游戏”、“电竞游戏”等7种大类型,其中棋牌游戏里面有开元棋牌、乐游棋牌、美天棋牌等6种棋牌玩法;捕鱼游戏里面有BG捕鱼、FG捕鱼、JDB捕鱼等8种游戏玩法;电子游艺里面有PG电子、AG电子、MT电子等9种玩法;视讯游戏里面有AG国际馆、OB真人视讯、BG视讯等5种玩法;育游戏里面有皇冠体育、IM体育、沙巴体育等6种体育类游戏;彩票游戏里面有澳门六合彩、香港六合彩、急速六合彩等十余种彩票游戏;电竞游戏里面有IM电竞游戏。“开元棋牌”赌博平台的充值方式主要为银行卡转账、支付宝、微信、topay、gopay数字货币、虚拟货币转账等种类,每个赌博项目中按照不同的底数倍数进行区分,单个会员账户可在该平台的游某通用。
经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对网址为“https://558.cc/”,中文名为“开元棋牌”网络平台进行鉴定发现:该平台具有使用人民币充值余额,使用余额作为筹码在游某下注、输赢余额作为下注奖品以及使用余额1:1等额兑换提现为人民币的赌博功能。该平台去重后的会员数量有244378个(包含平台代理)。平台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0月18日期间用户充值记录为435937条,去重后用户充值总金额:371725587.27元;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0月30日期间会员用户提现记录为233243条,去重后提现总金额:405967338.41元。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代理佣金信息7102条,提现佣金总金额:503662.73元。经湖南中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开元棋牌”网络赌博平台使用的账户进行分析鉴定。截止案发,湘潭县公安局依法冻结“开元棋牌”网络赌博平台涉案银行账户634个,其中冻结涉案金资金6709928.23元,其中有效冻结367个账户(冻结余额大于1000元),冻结涉案资金6450671.49元。2022年5月份至2023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刘全全为非法牟利,在明知域名为“558.cc”的开元棋牌网站为赌博平台,仍然在该网络赌博平台上注册代理账号成为平台代理(代理账户ID为181840),此外刘全全还通过此代理账号发展朋友王军可、文伏平、绍万喜、付伟、杨海元等人进入“开元棋牌558.cc”网络赌博平台中赌博,并且使用代理账号接收赌客的充值上分、投注、下分提现。经查明,刘全全发展团队下线共计11个,从中非法获利40000元。
2022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赖江迪为非法牟利,在明知域名为“558.cc”的开元棋牌网站为赌博平台,仍然在该网络赌博平台上注册代理账号“×××31”成为平台代理,此外赖江迪还通过此代理账号以发送平台推广码的方式发展同村邻居赖振玄、赖林州、石东海等人进入“开元棋牌558.cc”网络赌博平台中赌博。经查明,赖江迪发展团队下线共计81个,其中直属下线17个,从中非法获利15419.21元。
被告人赖江迪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赃15419元;被告人刘全全退赃25000元。
平台赌博的违法行为人陆慧敏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14464元;违法行为人郑伟明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1085.46元;违法行为人曾万豪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9000元;违法行为人薛敏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10000元;违法行为人赵建彪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50000元;违法行为人李福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1900元;违法行为人杨青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4000元;违法行为人李有志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22000元;违法行为人周丹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3232.08元;违法行为人罗明月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266元;违法行为人苏俊雄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102901.07元;违法行为人余致林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0元;违法行为人尤欢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1600元;违法行为人章致远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3500元;违法行为人宁振坤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12000元;违法行为人赵培培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18000元;违法行为人韩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600元;违法行为人杨亚坤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3000元。
上述公安机关扣押资金合计288548.61元。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634个涉案账户,冻结涉案资金6709928.23元,其中有效冻结367个账户(冻结余额大于1000元),冻结涉案资金6450671.49元。根据湖南中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整理账号分类:冻结涉及银行账户共计634个,冻结金额6709928.23元,其中有效冻结367个账户冻结余额大于1000元),冻结涉案资金6450671.49元。根据上述涉及账户分类,其中赌客账户163个,冻结余额1902505.66元;收款账户45个,冻结金额210291.47元;赔付户59个,冻结金额173314.90元;一级中转账户367个,冻结金额4423816.2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全全向湘潭县人民法院退缴了违法所得15000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亦有供述。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刘全全、赖江迪为境外赌博团伙提供帮助,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被告人刘全全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全全、赖江迪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赖江迪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全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全全、赖江迪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全全、赖江迪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全全、赖江迪退缴的违法所得应当没收,上缴国库。对本案扣押及冻结的相关账户内的资金,其性质为参赌资金及与赌博网站关联的流转账户资金,均系违法资金,依法应予没收、追缴,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第、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一)项、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遂判决:一、被告人刘全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赖江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对被告人刘全全退缴的违法所得40000元、赖江迪退缴的违法所得1541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对公安机关冻结的367个涉案银行账户上的资金6450671.49元、办案机关扣押的288548.61元资金,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全全不服,向本院上诉提出: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量刑过重,可以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原审被告人刘全全的上诉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全全、原审被告人赖江迪为境外赌博团伙提供帮助,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上诉人刘全全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刘全全、原审被告人赖江迪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赖江迪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刘全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刘全全、原审被告人赖江迪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上诉人刘全全、原审被告人赖江迪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上诉人刘全全、原审被告人赖江迪退缴的违法所得应当上缴国库。对本案扣押及冻结的相关账户内的资金,其性质为参赌资金及与赌博网站关联的流转账户资金,均系违法资金,依法应予没收,上缴国库。关于上诉人刘全全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量刑过重,可以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在量刑时已经考虑其所具有的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量刑在法定刑幅度以内,并无不当,且上诉人刘全全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孚    林

审 判 员  文    仕    林

审 判 员  周    成    锋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帆代理书记员夏菲怿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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