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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朱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开元棋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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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4-21 12:42:33 | 阅读:279|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豫1221刑初3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勇涛,男,1993年3月7日出生,初中毕业,务工,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户籍地霍州市)。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3年1月9日被抓获,1月1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23〕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勇涛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建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勇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1月份至2022年11月份,被告人朱勇涛下载注册“开元棋牌”APP(账号×××23)并绑定了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9336********)参与网络赌博,同时朱勇涛利用其账号,发展毛某等二人为下级代理从事网络赌博活动从而获取相应的佣金非法获取佣金29419.49元。
2023年1月9日,被告人朱勇涛被渑池县公安局抓获,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朱勇涛审理阶段退缴违法所得25419.49元。
针对上述指控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网赌APP数据截图、证明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人毛某、付某的证言;被告人朱勇涛的供述与辩解;河南联合司法鉴定中心豫联合司鉴中心[2022]电鉴字第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朱勇涛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下线参与赌博,获取佣金29419.49元,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朱勇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一致,被告人朱勇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勇涛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下线,获取佣金29419.49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勇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朱勇涛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勇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审理阶段被告人朱勇涛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25419.49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侦查阶段被告人朱勇涛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4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楚豪杰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雪艳

书 记 员 杨丰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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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4-21 20: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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