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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马某开设赌场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裁定书(网赌代理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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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4-15 13:05:18 | 阅读:167| 显示全部楼层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冀01刑更39号

罪犯马某,男,1993年11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灵寿县,高中文化,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2020)冀0126刑初141-1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违法所得一万元(已缴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24年12月3日止)。宣判后,被告人马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冀01刑终2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于2023年12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并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罪犯马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罪犯马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经审理查明,原生效裁判认定:被告人马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计算机网络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马某认罪服法,主动缴纳违法所得,量刑时予以考虑。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2021年7月16日罪犯马某被交付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马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其在改造汇报书和个人鉴定中表示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能够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服从管理听指挥;积极参加思想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安排,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该犯通过计分考核,经执行机关按程序审批,自2022年4月至2023年9月共计获得考核表扬奖励4次,2022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已执行,狱内月均消费261.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提请罪犯减刑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管教干警及同监区服刑罪犯证言、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计分汇总表及明细表、执行法院回函及罚金缴纳收据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马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和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考核表扬4次,已执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适当,检察机关亦同意,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罪犯马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20年6月4日起至2024年4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赵宗辉

审判员 张瑞征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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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4-17 12: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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