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案例分析】何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BOB体育代理)

1
回复
254
查看
[复制链接]

1489

主题

0

回帖

5771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5771
| 时间:2024-3-10 13:21:55 | 阅读:254| 显示全部楼层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鄂1303刑初450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彬,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随州市曾都区,住随州市曾都区。因本案于2022年8月26日被随州市XX局曾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8月27日被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晨风,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随曾都检刑诉〔2023〕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彬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倪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彬及其辩护人魏晨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何某彬通过网上观看球赛直播时了解到“bob体育”赌博平台,遂下载注册绑定账户,并开始担任该赌博平台代理,通过其专属链接下载该赌博平台后,可以认定为其客户,并可以按照比例提取佣金。期间,何某彬名下链接共发展7名客户,其中其妻子周某注册的账户,实际由何某彬本人使用。何某彬担任代理期间,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开设的账户共计在赌博平台充值2057512元(人民币,下同),提现56731元,用其妻子周某身份信息开设的账户共计在赌博平台上充值210983.13元,提现160233元,获得佣金57756.95元。
2022年8月23日,办案民警电话传唤何某彬接受讯问。
2023年10月8日,何某彬向随州市XX局曾都区分局退缴违法所得57756.9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何某彬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何某彬代理佣金明细、何某彬代理注册信息、佣金提现明细、下级参赌者提现明细、下级参赌者注册信息及充值提现情况、案情介绍、扣押决定书、湖北暂扣款物票据等书证;2.远程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3.被告人何某彬原在XX机关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彬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彬经XX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亦具备可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何某彬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应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其处罚。故被告人何某彬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某彬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应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均予以采纳。经随州市曾都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审前社会调查,认为被告人被告人何某彬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将被告人何某彬退缴至XX机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7756.9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靳鹏程

人民陪审员  古春梅

人民陪审员  怀正强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婉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290

回帖

995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积分
995
发表于:2024-3-12 15:01:23



实力集团全新平台,空白市场,佣金最稳,待遇最优!
新代理扶持期佣金不止55%
另有最强新代理扶持政策,助力代理发展,具体详谈!
官方招商Telegram:@bdty010
QQ:144185614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