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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石某、郭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兔牙娱乐网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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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6-3 13:52:58 | 阅读:233|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727刑初58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1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11月2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23)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鹤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石某某、郭某某先后注册成为“兔牙娱乐”赌博平台的玩家后,通过让他人扫描自己二维码的方式,发展下线在“兔牙娱乐”赌博平台下注赌博。石某某、郭某某分别非法获利79758.36元、104930.2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郭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二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二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宋某、史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手机赌博游戏截图、网络在线提取笔录、获取佣金情况说明、退赃票据、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郭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担任代理并发展下线玩家,参与利润分成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郭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二被告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以上述情节请求对其从宽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对被告人石某某、郭某某分别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9758.36元、104930.2元予以没收,由办案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宋振华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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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6-4 10:3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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