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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王某、原某等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盛亚国际盘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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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3-30 13:03:43 | 阅读:126| 显示全部楼层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黑11刑终1号

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王滕,女,1993年6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中专文化,山东省威海市菲格瑞木业有限公司会计,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住山东省威海市高区。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黑河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0月26日被监视居住,2023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爱辉区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爱辉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黑河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黑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孙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原晓宇(曾用名原小雨),女,1988年4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黑河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爱辉区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爱辉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黑河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黑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温海洋,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孙迎镁,女,1987年2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辽宁省瓦房店市。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黑河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8月12日被监视居住,2023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爱辉区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爱辉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黑河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黑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高琦,黑龙江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人孙海峰,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大学文化,山东省威海市菲格瑞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住山东省威海市。2011年7月8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7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黑河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1月10日被监视居住,2023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被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由黑河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黑河市看守所。
一审被告人李智勇,男,2000年2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北安市,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北安市,住山东省威海市经区。2020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黑河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8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爱辉区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爱辉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当日由黑河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黑河市看守所。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审理爱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审被告人王滕、原晓宇、孙迎镁、孙海峰、李智勇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2023)黑1102刑初10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一审被告人王滕、原晓宇、孙迎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黑河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沙尚飞、检察员助理陆海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滕、原晓宇、孙迎镁和一审被告人孙海峰、李智勇及辩护人孙伟、温海洋、高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爱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2019年末,韩国人孙某1(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孙海峰,希望跟孙海峰合作在韩国搭建面向中国人的赌博平台,并约定孙海峰无需支付先期费用且在网站盈利后五五分成。孙海峰同意后让被告人王滕联系菲律宾赌博网站技术人员搭建盛亚国际网络赌博平台(以下简称盛亚国际),并承诺收到的网站盈利与王滕五五分成。2019年末,被告人李智勇经人介绍来到韩国盛亚国际工作室工作,主要了解网站相关信息。2020年1月,孙海峰和王滕雇佣被告人原晓宇前往韩国担任盛亚国际的中方财务管理人员。
2020年2月,盛亚国际正式投入使用,被告人孙海峰担任中方老板,负责网站的中方相关事宜并向搭建盛亚国际的菲律宾公司按期支付费用。被告人王滕担任盛亚国际客服人员,负责发展代理、佣金计算以及面试员工等工作。被告人原晓宇担任盛亚国际财务管理人员,同时负责开通赌博网站代理账号以及管理中国员工。被告人李智勇担任盛亚国际在线客服及微信客服,主要负责在论坛发帖等方式推广盛亚国际,并解答代理及玩家的相关问题。被告人孙迎镁经原晓宇介绍,并通过王滕的面试,于2020年5月担任盛亚国际客服,负责推广宣传盛亚国际、发展会员,同时负责参赌玩家的问题解答及维护工作等。
在盛亚国际运营期间,当有人有意向担任盛亚国际代理时,被告人王滕便使用名为“eva”的微信联系对方,并商谈代理佣金、返水等条件,谈妥后再将客户姓名及具体代理条件通过“SKYPE”发送给被告人原晓宇,原晓宇为其开通代理账号,并为参赌玩家结算赌资;每月7日左右,王滕与原晓宇对盛亚国际代理佣金对账,对账完成后再由原晓宇每月10日发放代理佣金,当代理对平台佣金及“洗码”发放产生异议时,由王滕负责沟通解决;被告人李智勇使用在线客服身份及名为“jucci”的微信解答代理及玩家的相关问题,并将会员充值情况截图发送给原晓宇,通知原晓宇给会员“上分”;王滕通过菲律宾赌博网站人员购买代理推广名单后发给原晓宇,被告人孙迎镁再按照原晓宇提供的该份推广名单发展会员,向推广对象介绍盛亚国际活动内容及优惠政策等,推广成功后向会员发送参赌网址,同时协助玩家进行注册,成功发展多名会员,并将沟通发展的会员和代理情况通过“SKYPE”向“盛亚top”进行说明。
经黑龙江亚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黑河分公司鉴定:盛亚国际赌博网站平台使用苏某(已判决)等人银行卡流水流入金额为25559895.57元;孙海峰在盛亚国际赌博网站平台获利金额为24956.25元。在盛亚国际工作期间,王滕帮助管某(另案处理)管理名为“高某”的代理账号从管某处获利22200元;原晓宇获得工资70000元,孙迎镁获得工资15000元;李智勇获得工资约4700000韩元,折合人民币27244元。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孙迎镁在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原晓宇在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孙海峰、王滕分别在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威海市高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李智勇在广东省深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孙海峰、原晓宇、孙迎镁、李智勇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黑龙江省公安厅挂牌督办重特大跨境赌博案件通知单、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证明、翻译人员身份信息、证人护照信息、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威经技区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建议书、承诺书、具结书,抓捕及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通话记录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账户转账手机截图、SKYPE软件聊天截图,原晓宇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代理名单、凯盛赌博平台使用的银行卡信息、黑河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分局立案决定书,人民币对韩元的外汇牌价;证人王某、姜某(韩国国籍)、徐某、雷某、潘某、罗某、原某的证言,被告人孙海峰、王滕、原晓宇、孙迎镁、李智勇的供述及自述材料;黑龙江亚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黑河分公司黑亚会黑分会鉴字[2022]第2号会计鉴定意见书;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河)公(刑技)鉴(电)字[2023]36号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爱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海峰、王滕、原晓宇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被告人孙迎镁、李智勇担任赌博网站客服,为赌博网站宣传推广、发展会员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海峰与王滕、原晓宇分别作为开设赌场犯罪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孙迎镁、李智勇受雇佣为赌博网站宣传推广、发展会员,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二被告人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海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海峰、王滕、原晓宇、孙迎镁、李智勇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对五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孙海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王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原晓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被告人孙迎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五、被告人李智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六、在案扣押被告人孙海峰持有的人民币十七万元,对其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四千九百五十六元二角五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黑河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分局负责上缴国库;余款人民币十四万五千零四十三元七角五分,在执行财产刑后,由扣押机关黑河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分局返还被告人。对在案扣押被告人原晓宇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黑河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分局负责上缴国库。对在案扣押被告人孙迎镁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黑河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分局负责上缴国库。在案扣押被告人李智勇持有的人民币三万元,对其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七千二百四十四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黑河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分局负责上缴国库;余款人民币二千七百五十六元,执行财产刑。在案扣押的其他物品(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黑河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分局依法负责处理。七、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滕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二千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上诉人王滕以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好并积极退赃,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有适用缓刑的法定情节,且判处的罚金是违法所得2.5倍,罚金较重,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适用缓刑和调整罚金金额为理由,提出上诉。
王滕辩护人认为,王滕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愿认罚,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滕系初犯、偶犯;王滕表示愿意积极主动退赃;王滕具有适用缓刑的法定情节,可以对王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并向法庭提交了王滕居住的丽景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
上诉人原晓宇以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好并积极退赃,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有适用缓刑的法定情节,另有立功表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适用缓刑为理由,提出上诉。
原晓宇辩护人认为,原晓宇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愿认罚,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晓宇系初犯、偶犯;原晓宇获利较少,且均为提供劳务而获取的工作报酬,并且已经全部主动退赃;原晓宇具有适用缓刑的法定情节,可以对原晓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诉人孙迎镁以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好并积极退赃,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有适用缓刑的法定情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适用缓刑为理由,提出上诉。
孙迎镁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应对孙迎镁给予缓刑的处罚;一审判决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做为定案依据,存在着适用不当之处,孙迎镁涉及的金额很低,应当对孙迎镁适用缓刑;孙迎镁具有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好并积极退赃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在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阶段,孙迎镁始终认罪悔罪,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查清犯罪事实,并始终表示认罪认罚;孙迎镁具有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法定情节。
黑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上诉人王滕、原晓宇、孙迎美与一审被告人孙海峰、李智勇构成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合议庭综合本案证据,认定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向法庭提交黑河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分局情况说明材料一份。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滕、原晓宇、孙迎镁与一审被告人孙海峰、李智勇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上述事实,除一审人民法院质证、认证的证据外,还有黑河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的黑河市公安局铁路公安分局情况说明材料一份证实,因“凯盛国际”赌博网站域名现已关停,三个月内无法确定原晓宇在该赌博网站工作是否涉嫌犯罪。
本院认为,上诉人(一审被告人)王滕、原晓宇与一审被告人孙海峰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一审被告人)孙迎镁、一审被告人李智勇担任赌博网站客服,为赌博网站宣传推广、发展会员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孙海峰与王滕、原晓宇分别作为开设赌场犯罪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孙迎镁、李智勇受雇佣为赌博网站宣传推广、发展会员,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一审人民法院对孙迎镁、李智勇减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孙海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一审人民法院对其从重处罚适当。一审人民法院根据孙海峰、王滕、原晓宇、孙迎镁、李智勇具有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孙迎镁、李智勇系从犯,在量刑时已分别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二审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对上述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不再重复评价。本案是针对中国居民实施的跨境网络赌博犯罪,涉案赌资金额高达二千五百多万元,一审人民法院根据孙海峰、王滕、原晓宇、孙迎镁、李智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判处的罚金及没有适用缓刑是适当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原晓宇检举行为构成立功。故王滕、原晓宇、孙迎镁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黑河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综上,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王滕、原晓宇、孙迎镁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 巍

审判员 李欣桐

审判员 王兆江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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