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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李晨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缅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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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7-18 13:43:27 | 阅读:177| 显示全部楼层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赣0825刑初90号

公诉机关永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晨,男,1997年8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5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丰县,住永丰县恩江镇聂家村聂家自然村1附9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2年6月29日被永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5月26日被永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永丰县公-安局于同年6月1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丰县看守所。
永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晨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根平、检察官助理李永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李晨四次偷越国境至缅甸,四次偷越国境回国。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李晨答应了一个叫“钟城”(具体身份信息不详)的人去云南边境的赌场上班,9月9日李晨从永丰乘坐汽车至南昌市昌北机场,在对方的安排下,坐飞机到了云南省昆明市,9月10日转机至云南省澜沧市景迈机场,之后乘坐对方安排的面包车前往云南边境的一个村里,然后又坐摩托车到了一条河边,之后坐船到了对岸的缅甸勐波。李晨被安排在缅甸维加斯娱乐城的一家赌场上班,两天后李晨辞职,并为了赌博而在缅甸居住一个多月。2018年11月22日,李晨联系当地的一个“蛇头”(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在对方的安排下坐车、爬山偷越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阿镇,之后从澜沧景迈乘坐飞机至昆明,11月23日乘坐飞机至赣州后返回家中。
2、2019年2月,李晨想去缅甸赌博并联系了之前赌场的客服人员(具体身份信息不详),2月21日李晨从永丰乘坐汽车至赣州市,在对方的安排下乘坐飞机到了云南省昆明市,然后转机至云南省澜沧市景迈机场,之后乘坐对方安排的面包车前往云南边境的一个村里,然后又乘坐摩托车到了一条河边,之后坐船到了对岸的缅甸勐波。李晨在缅甸的赌场里赌博一个月左右后,联系了缅甸当地的一个“蛇头”(具体身份信息不详)。2019年3月21日,李晨在对方的安排下坐车、坐船偷渡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阿镇,当日从澜沧景迈乘坐飞机至昆明再转机至南昌后返回家中。
3、2019年5月,李晨想去缅甸赌博再次联系了之前赌场的客服人员(具体身份信息不详),5月6日李晨从永丰乘坐汽车至南昌市昌北机场,在对方的安排下,坐飞机到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之后乘坐对方安排的面包车前往勐海县的一个村里,然后坐摩托车至边境的山脚下,走路爬山偷越至缅甸勐拉。李晨在缅甸的赌场赌博一个月左右,然后联系了缅甸当地的一个“蛇头”(具体身份信息不详)。2019年6月1日,李晨在对方的安排下坐车、爬山偷越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当日从西双版纳乘坐飞机至昆明再转机至南昌后返回家中。
4、2020年2月,李晨想去缅甸赌博又一次联系了之前赌场的客服人员(具体身份信息不详),2月28日李晨从永丰乘坐汽车至福建,在对方的安排下,乘坐汽车到了云南省保山市边境的村里,然后走路、爬山偷越至缅甸果敢。李晨在缅甸的赌场赌博一个月左右,联系了缅甸当地的一个“蛇头”(具体身份信息不详)。2020年4月4日,李晨在对方的安排下坐车、爬山偷越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阿镇。当日被边防站武警查获。4月18日,李晨从澜沧景迈乘坐飞机至昆明再转机至南昌后返回家中。
2022年5月26日,被告人李晨主动到永丰县公-安局恩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情况说明、乘机信息、机票、微信交易明细、赌场照片、护照信息、永丰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被告人李晨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经被告人质证后均无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晨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晨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晨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晨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李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正确,应予认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晨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6月14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罚金保证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伍根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涌森

书 记 员 张 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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