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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邓涛、肖燕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判决书(TG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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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7-11 13:09:51 | 阅读:192|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伟豪 于 2023-7-11 13:22 编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浙0326刑初54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涛,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南陵县,现住浙江省苍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月1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燕,女,1995年12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华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月1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敬缎,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苍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月1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义冬,男,1994年1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苍南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月1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3)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涛、肖燕、郑经缎、杨义冬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涛、肖燕、郑经缎、杨义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以来,苏春丞(另案处理)在泰国、柬埔寨、菲律宾等地牵头成立了“TG集团”,招募人员成立分工明确、层次分明的跨境网络赌博犯罪集团。在苏春丞和谢一鸣、锁辰、段菲(均另案处理)等人的领导下,该犯罪集团的客服业务部门在境外利用微信、QQ等聊天工具添加中国境内公民为好友,组织中国境内公民到该犯罪集团在境外设立的“唐朝电玩城”“兔牙棋牌”“291棋牌”“凤凰彩票”“天天彩票”“熊猫彩票”等网络赌博平台上进行赌博,并组织人员开展技术运维、推广运营、人事管理、后勤保障、财务支持等方面的工作,共同支撑该犯罪集团的跨境网络赌博业务。经查,该犯罪集团的赌资流水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被告人邓涛、肖燕、郑敬缎、杨义冬受纠集在客服业务部门工作,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邓涛于2019年3月入职客服业务部门,曾担任后台业务组组长,负责为赌客下分,于2019年10月离职,非法获利人民币45500元。
2.被告人肖燕于2018年10月入职客服业务部门,担任客服为赌客解答问题,于2019年9月离职,非法获利人民币45000元。
3.被告人郑敬缎于2018年9月入职客服业务部门,担任客服负责维护QQ号,于2019年2月离职,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0元。
4.被告人杨义冬于2018年11月入职客服业务部门,担任客服为赌客解答问题,于2019年11月离职,非法获利人民币59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邓涛、肖燕、郑敬缎、杨义冬均于2023年1月3日到平阳县××局投案,已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5500元、45000元、30000元、595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邓涛、肖燕、郑经缎、杨义冬及同案人员段菲、方晓智、陈**瑞、朱红缘、赵飞宇、倪超、张艳、李禹璇、施桂红、张星、藏颖涛、万**、陈兵、翁锋杰、陈俊豪、徐飞、沈玮的供述,证人温某、章某、周某、陈某1、陈某2、鲍某、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调取证据清单,出入境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涛、肖燕、郑经缎、杨义冬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邓涛、肖燕、郑经缎、杨义冬均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邓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肖燕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缓刑一年四个月;判处被告人郑经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杨义冬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适用缓刑。
被告人邓涛、肖燕、郑经缎、杨义冬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涛、肖燕、郑经缎、杨义冬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参与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涛、肖燕、郑经缎、杨义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本院均依法和酌情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肖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罚金已预缴)。
三、被告人郑经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预缴)。
四、被告人杨义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罚金已预缴)。
(以上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邓涛、肖燕、郑经缎、杨义冬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80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聪
二○二三年六月七日
代书记员    陈蕴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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