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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肖天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菲律宾优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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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1-19 10:37:02 | 阅读:370|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325刑初61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天龙,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3月19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10月26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11月9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内乡县看守所。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23〕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天龙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克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天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优博公司是一家位于菲律宾首都马尼拉市的跨境网络赌博公司,该公司针对中国大陆公民开设网络赌博网站,运营“博发彩票”“太阳城”等多个网络赌博APP,下设推广部、技术部、运营部等多个部门,招聘国内人员到该公司工作,为参赌人员提供帮助。
被告人肖天龙在明知为网络赌博网站工作是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为牟取不法利益,于2019年3月至2021年4月期间在该公司出入款组工作,为该公司开设网络赌场提供帮助,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30000元。
另查明,2023年3月18日,被告人肖天龙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茶店子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缴纳违法所得5000元。2023年11月16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天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肖天龙的供述、被害人石某2陈述、证人朱某、刘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护照信息、出入境记录、缴款票据、远程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天龙为牟取不法利益,明知“优博公司”经营赌博网站,为该公司开设网络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肖天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肖天龙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肖天龙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肖天龙上缴部分违法所得,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天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肖天龙的刑期自2023年10月26日起至2024年7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肖天龙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0元。
(违法所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已收缴5000元,由收缴机关内乡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刘晓静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洪基

书 记 员 邢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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