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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王宝存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迪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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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103刑初198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宝存,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抓获,2019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万永辰,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永刚,辽宁仲领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公诉刑诉[2020]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宝存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宝存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5日被害人陈某1借给被告人王宝存50万元,2018年7月10日陈某1借给王宝存20万元。王宝存不能归还钱款,陈某1索要。2019年,王宝存遂抵押贷款需要手续费为由,骗取陈某13万元。2019年4月至11月,陈某1继续催促王宝存还款,王宝存以需要用钱打点关系要回工程款进而归还陈某1钱款为由,虚构工地项目,编造工地着火的虚假事由,取得陈某1信任,陆续骗取陈某1共计人民币38380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王宝存微信截图、出入境记录、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流水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及数额累加明细,证人张某、孟某1、陈某2、徐某、王某1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被告人王宝存的供述,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宝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宝存应以诈骗罪处罚。
被告人王宝存辩称,没有诈骗陈某1钱款。
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宝存以虚构工地项目编造工地着火等虚假事由骗取了陈某1300余万元的事实。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8月及2018年7月,陈某1先后借给王宝存人民币70万元,王宝存不能归还钱款,陈某1向其索要欠款。2019年,被告人王宝存遂以抵押贷款需要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13万元;2019年4月至11月,陈某1继续催促王宝存还款,王宝存又以需要用钱打点关系要回工程款进而归还陈某1钱款及虚构工程项目,编造工地着火需要交罚款等虚假事由,骗取被害人陈某1钱款。经审计,被告人王宝存诈骗数额为人民币3809000元。
2019年11月11日,公AN机关将被告人王宝存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明2019年11月10日被害人陈某1报警称,王宝存以虚假理由多次诈骗其钱款人民币390万元,2019年11月11日,公AN机关在沈阳桃仙机场将被告人王宝存抓获。
2、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AN机关扣押被告人王宝存手机三部。
3、微信截图,证明王宝存使用“时间”的姓名和微信号×××及电话号码152××××7383。
4、出入境记录,证明张某于2019年5月至11月间多次入境澳门。孟某1于2019年10月至11月多次入境澳门。王宝存于2015年1月至2019年11月多次入境澳门。
5、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明陈某1转账给被告人王宝存。
6、微信转账记录,证明陈某1通过微信给被告人王宝存转账等。
7、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证明王宝存没有前科劣迹,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8、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王宝存拒绝提供他使用的手机密码,号码为×××的微信在王宝存使用的一部手机中使用。经过沈河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数据研判×××该号码注册手机为152××××7383,号码机主为王宝存,该微信号码、手机号码的使用轨迹和王宝存活动轨迹吻合。
9、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我和王宝存是朋友关系,通过买装饰材料和他认识,大约在2017年6月25日王宝存给我打电话,说想开个酒店,要向我借50万元,把他名下的一套位于铁西区网点的房证押给我,我就借钱给他了,2019年10月,王宝存说他要卖这个房子或用这个房子抵押贷款还我钱,我就把这个房证邮给一个女的了。2017年8月我借给他10万元,2018年7月我又借给王宝存10万元,他一直没还我,我就催他。2019年1月22日,王宝存说想抵押贷款,就能把钱还我,需要3万元的手续费,我为了把之前借的钱要回来就借给他了。2019年4月份,他跟我说还不上钱了,他在深圳有个工程,欠他156万工程款,如果我能帮他拿钱打点,工程款下来就还我钱,后来他跟我说工程款下来了,但是钱打到了和他合伙的赵某手里,赵某不给他钱,因为他欠赵某工程费,这样陆续向我要了300余万。之后我就催他还款,他又说工地着火了,得交罚款才能给我打款,我又给了他206000元,之后还是没有给我打款,一共被骗了390万。我催王宝存还款时,他让我加了赵某的微信,然后赵某用微信给我发了个大连的位置,我去过发位置的地点,根本不是工地,我向王宝存要过赵某电话,但是号码不是赵某的,我又向他要他给赵某的转账记录和银行卡卡号,他也不肯告诉我。从大连回来之后,我觉得王宝存骗我,没有赵某这个人,我只有赵某的微信,名叫“时间”,给我的电话号是156××××5532,我打过这个电话,是个女的接的,说赵某在开会,之后就没回过我,微信号是×××。我给王宝存银行卡转账3796500元,微信转41500元,一共是3838000元。
10、证人陈某2证言,证明我的手机号码是156××××5532,这个号码我用了5、6年了。2018年我通过玩小视频软件,加的王宝存微信,有时还见面一起吃个饭,但他一直没有告诉我他的真名,王宝存的微信号码是×××,微信名叫“时间”,手机号是152××××7383。2019年7月,我没有接过陈某1给我打的电话,也没有说过我是赵某,但我不排除王保存在吃饭的时候用过我电话,我最近几个月,有个女子或者男子老给我打电话找赵某,说让赵某给他还钱,微信名叫“时间”的微信号码是王宝存使用,我平时和他用语音聊天,能确认是他使用,微信号码×××,我不可能告诉别人加这个微信号,也没说过这个号是赵某。
1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我在澳门新濠天地赌场时,王宝存赌博输钱了,当时我手中有在赌场赢的港币,王宝存需要港币,所以他就给我的银行卡转入人民币,我把我手里的港币给王宝存。2019年10月至11月,共计人民币149800元,是王宝存在澳门赌场用于兑换的港币。每次王宝存和我换完钱就上赌场赌台直接赌博了。王宝存有澳门赌场会员卡,他的待遇比较好,在赌场酒店吃饭免费,住宿免费。他应该在赌场输了很多钱,才有这个待遇。我不认识赵某和李总。
12、证人孟某1的证言,证明在澳门赌场里王宝存找张某兑换港币,当时我在场,王宝存将人民币转入张某银行卡中,张某将现金港币给了王保存,我看见王宝存在澳门玩百家乐。
13、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王宝存是我前夫,因为王宝存有赌博恶习,去澳门赌博,我就和他离婚了。我听王宝存他爸说,王宝存赌博欠下不少钱,王宝存给女儿王某1转过钱。离婚前,王宝存在我妹夫梁某的装修公司里上班,一个月给他开一万元,后来我俩离婚了,我就让王宝存走了。王宝存好赌,遇见谁就找谁借钱,王宝存在2015、2016年离开装修公司,之后有没有工作就不知道了。我不认识赵某和李总。
14、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王宝存是我父亲,2019年5月12日至2019年11月7日,我父亲往我卡里存了点钱,是用微信和支付宝转给我的,我父亲的微信账号×××,微信名叫迪拜王子,支付宝账号是多少我不知道,我爸用微信给我发支付宝二维码,给我转钱的时候跟我说,他让我给他转多少,我就转多少,让我扫码给他转钱。我爸把钱转到我名下银行卡里,一共给我转入55.16万元,我转出54.5万元。
15、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王宝存是我妻子姐姐的前夫,我自己开一家装修公司,名叫大梁装饰有限公司,王宝存曾经在我公司里上过班,当时他负责去市场上进购建材,大约2010年来我公司,2016年左右离开。因为他经常赌钱,还向我们公司里其他同事借钱,影响不好,干不下去了。
16、被害人陈某1与被告人王宝存通话录音,证明王宝存骗取陈某1钱款事实。
17、辨认笔录,证明经陈某1、陈某2、孟某1辨认,均指认出被告人王宝存。
18、司法鉴定审计报告(1)【2020】188号,证明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11月5日,被害人陈某1通过银行、微信等方式,共计向王宝存转账资金74笔,转账金额3,809,000.00元,2019年4月21日至11月6日,王宝存各项大额消费共计630,532.80元,其中转账给张某五笔,共计149820元。司法鉴定审计报告(2)【2021】74号,证明陈某1转给王宝存的3,809,000.00元资金分别汇入王宝存建行账户2,504,000.00元、汇入王宝存邮储银行账户1,262,500.00元、转入微信名为“迪拜王子”的微信账户×××元及在澳门赌场支付给个人账户换港币、各类消费支出、提取现金、转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宝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宝存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王宝存诈骗数额为3,838,000.00元,经司法鉴定审计为3,809,000.00元,故本院认定被告人王宝存诈骗数额为3,809,000.00元。对被告人辩解没有诈骗被害人钱款及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编造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陈某1陈述、证人陈某2、张某、孟某1、王某2、梁某等人证言、陈某2与王宝存微信截图、陈某1与王宝存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及审计报告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王宝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工程项目,编造工程负责人“赵某”及其微信,谎称工地着火需交罚款等事由,骗取被害人信任,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相信通过打点“赵某”,就能使被告人尽快返款,从而自愿多次将钱款转给被告人,被告人将所骗赃款用于澳门赌博及个人消费等挥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犯罪构成要件。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认证的事实证据相悖,且无事实及法律支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如下:
一、被告人王宝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2033年5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公AN机关在案扣押的手机三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王宝存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八十万零九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陈某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红

人民陪审员 金 镝

人民陪审员 张宝权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高 新

本判决所依照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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