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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傅贝贝、郑师樑等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菲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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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502刑初32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傅贝贝,女,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九州公司职员,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聊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8日被宁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江远鹏,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师樑,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九州公司职员,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聊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耀胜,山东众成清泰(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慧珍,女,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原菲律宾九州科技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聊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8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新锐,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辩护人张鹏,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王春伟,女,199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九州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聊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1日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贵明,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苏荣鄄,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九州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永安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聊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8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红,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辩护人平兴文,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周辉辉,女,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九州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住广东省东莞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聊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红梅,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贝贝、郑师樑、邱慧珍、王春伟、苏荣鄄、周辉辉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秋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贝贝及辩护人江远鹏,被告人郑师樑及辩护人张耀胜,被告人邱慧珍及辩护人王新锐、张鹏,被告人王春伟及辩护人张贵明,被告人苏荣鄄及辩护人王红、平兴文,被告人周辉辉及辩护人孙红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九州公司是一个跨国网络赌博公司,总部设于菲律宾,服务器架设于国外,博彩业务主要面向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参赌人员众多,涉案资金流水巨大,聊城辖区孔某、蒋某、左某、王同飞等人共向该网络赌博平台投注200余万元。
2012年5月份,被告人邱慧珍通过网络招聘进入九州公司金流部工作,在知道其为境外赌博网站后,仍继续为其工作至2018年11月,违法所得共计100万余元。
2012年底,被告人傅贝贝通过网络招聘进入九州公司金流部工作,在知道其为境外赌博网站后,仍继续为其工作至2018年11月,违法所得共计100万余元。
2012年底,被告人郑师樑通过网络招聘进入九州公司金流部工作,在知道其为境外赌博网站后,仍继续为其工作至2018年4月,违法所得共计100万余元。
2016年3月份,被告人王春伟进入九州公司金流部工作,在知道其为境外赌博网站后,仍继续为其工作至2018年8月,违法所得共计47万余元。
2016年8月份,被告人苏荣鄄通过网络招聘进入九州公司金流部工作,在知道其为境外赌博网站后,仍继续为其工作至2018年8月,违法所得共计47万余元。
2016年5月份,被告人周辉辉通过网络招聘进入九州公司金流部工作,在知道其为境外赌博网站后,仍继续为其工作至2018年8月,违法所得共计45万余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孔某、蒋某、左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傅贝贝、郑师樑、邱慧珍、王春伟、苏荣鄄、周辉辉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傅贝贝、郑师樑、邱慧珍、王春伟、苏荣鄄、周辉辉明知是赌博网站,受雇佣为其提供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傅贝贝、郑师樑、邱慧珍、王春伟、苏荣鄄、周辉辉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如积极缴纳罚金,如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傅贝贝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傅贝贝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傅贝贝认罪认罚,系从犯,积极退赔,没有犯罪前科,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师樑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郑师樑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郑师樑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无犯罪前科,当庭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邱慧珍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邱慧珍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邱慧珍系从犯,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缴所有违法所得。
被告人王春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王春伟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春伟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苏荣鄄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苏荣鄄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苏荣鄄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无犯罪前科,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辉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周辉辉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周辉辉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邱慧珍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傅贝贝退赃违法所得6万元,被告人郑师樑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被告人王春伟退缴违法所得12万元,被告人苏荣鄄退缴违法所得7万元,被告人周辉辉退缴违法所得4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贝贝、郑师樑、邱慧珍、王春伟、苏荣鄄、周辉辉明知是赌博网站,受雇佣为其提供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傅贝贝、郑师樑、邱慧珍、王春伟、苏荣鄄、周辉辉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傅贝贝、郑师樑、邱慧珍、王春伟、苏荣鄄、周辉辉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与之对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傅贝贝、郑师樑、邱慧珍、王春伟、苏荣鄄、周辉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傅贝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郑师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9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邱慧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王春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苏荣鄄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六、被告人周辉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七、追缴被告人傅贝贝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92890元;追缴被告人郑师樑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26810元;追缴被告人王春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9080元;追缴被告人苏荣鄄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710元;追缴被告人周辉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8020元。
八、被告人的作案工具依法追缴、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洪民

人民陪审员  石凤全

人民陪审员  舒润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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