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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李良瑞、赖丽彬等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菲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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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502刑初32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良瑞,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菲律宾九州科技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聊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风琴,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辩护人秦静原,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赖丽彬,女,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九州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聊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闫敏,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辩护人谢子颢,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聊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饶田田,女,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原九州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住厦门市翔安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聊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9日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15日被长汀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忠运,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良瑞、赖丽彬、饶田田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秋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良瑞及辩护人张风琴、秦静原,被告人赖丽彬及辩护人闫敏、谢子颢,被告人饶田田及辩护人王忠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九州公司是一个跨国网络赌博公司,总部设于菲律宾,服务器架设于国外,博彩业务主要面向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参赌人员众多,涉案资金流水巨大,聊城辖区孔某、蒋某、左某、王同飞等人共向该网络赌博平台投注200余万元。
2014年3月份,被告人李良瑞通过网络招聘进入九州公司金流部工作,在知道其为境外赌博网站后,仍继续为其工作至2019年1月,违法所得共计100万余元。
2016年5月份,被告人赖丽彬进入九州公司金流部工作,在知道其为境外赌博网站后,仍继续为其工作至2018年9月,违法所得共计50万余元。
2017年2月份,被告人饶田田通过网络招聘进入九州公司金流部工作,在知道其为境外赌博网站后,仍继续为其工作至2018年10月,违法所得共计20万余元。
被告人李良瑞、赖丽彬、饶田田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退缴部分非法获利。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孔某、蒋某、左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李良瑞、赖丽彬、饶田田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良瑞、赖丽彬、饶田田明知是赌博网站,受雇佣为其提供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良瑞、赖丽彬、饶田田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如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良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李良瑞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良瑞系从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使用缓刑。
被告人赖丽彬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赖丽彬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赖丽彬系从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使用缓刑
被告人饶田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饶田田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饶田田系从犯,退赔部分非法获利,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饶田田在审理阶段退缴非法获利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良瑞、赖丽彬、饶田田明知是赌博网站,受雇佣为其提供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良瑞、赖丽彬、饶田田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良瑞、赖丽彬、饶田田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与之对应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李良瑞、赖丽彬、饶田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良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赖丽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饶田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追缴被告人李良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17200元;追缴被告人赖丽彬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42120元;追缴被告人饶田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2590元。
五、被告人的作案工具依法追缴、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洪民

人民陪审员  王 健

人民陪审员  舒润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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