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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施国健、王胜楠等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菲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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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11-26 13:50:37 | 阅读:167| 显示全部楼层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82刑初125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施国健,男,1992年7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现住广西省南宁市良庆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1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0月18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胜楠,曾用名王胜男,女,1995年9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319********,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现住山东省烟台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1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0月18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陈展鹏,曾用名陈展朋,男,2000年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420********,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1年10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0月18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江璐,女,1999年3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1年9月23日被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1月29日由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2月9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兰江**,男,1993年12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819********,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1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1月16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强,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219********,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什邡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1年10月14日到案,2021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1月16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亮坤,男,1992年4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1119********,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广西南宁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1年10月14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1月16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以长宁检刑诉〔202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国健、王胜楠、陈展鹏、江璐、兰江**、黄强、刘亮坤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康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国健、王胜楠、陈展鹏、江璐、兰江**、黄强、刘亮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以来,王志南、黄火才、“阿海”、张姮(heng)、王晓明等人(均另案处理)在菲律宾索莱尔马尼拉珍珠大厦等地成立丽星跨境网络赌博公司,其网络赌博公司旗下有:彩客网、欢乐彩、万利、宾利棋牌、丽星、致富、满堂红、开心棋牌、38娱乐、68娱乐等赌博盘口,并利用互联网在中国多地发展赌博网络代理及宁乡籍赌博人员。该网络赌博公司分工明确,每一个赌博APP客户端模块设有主管、组长、三方入款、出款、客服、总表、回访(维护)、地推、技术等职位。现查明: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以该境外网络赌博各盘口的入款、总表统计,“68棋牌”赌博充值金额达257,491,292.7元,“开心棋牌”赌博充值金额达2,28,8,31,611.82元,“38娱乐”赌博充值金额达434,860,366.53元。该网络赌博公司各盘口员工的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施国健,员工账号:×××gj,于2019年7月入职到丽星集团菲律宾马尼拉珍珠大厦。2019年7月至2021年5月在“38娱乐”的客服、出款、总表等岗位工作。以工资、绩效、补助等方式非法获利至少180000元。
被告人兰江**,员工账号:×××jh,于2019年10月入职到丽星集团菲律宾马尼拉珍珠大厦,工作至2021年6月离职,期间担任“38娱乐”客服、出款等岗位,以工资、绩效、补助等方式非法获利至少173000元。
被告人陈展鹏,于2019年9月入职到丽星集团菲律宾马尼拉珍珠大厦。2019年9月至2021年5月在“38娱乐”的客服、三方入款等岗位工作。以工资、绩效、补助等方式非法获利至少139,000元。
被告人王胜楠,于2018年3月入职到丽星集团菲律宾马尼拉珍珠大厦。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在“新时代”彩票网的客服、入款岗位工作。2019年11月至2021年4月在“68棋牌”的客服等岗位工作。以工资、绩效、补助等方式非法获利至少130,000元。
被告人江璐,员工账号:×××jl,于2018年1月入职到丽星集团菲律宾马尼拉珍珠大厦。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在“彩客网”的客服等岗位工作。2019年10月至2020年10月在“娱乐”的回访等岗位工作。以工资、绩效、补助等方式非法获利至少100000元。
被告人黄强,员工账号:×××hq,于2019年11月入职到丽星集团菲律宾马尼拉珍珠大厦,2020年6月离职,期间担任68棋牌客服、出款等岗位。以工资、绩效、补助等方式非法获利至少40000元。
被告人刘亮坤,员工账号:×××lk,于2019年7月入职到丽星集团菲律宾马尼拉珍珠大厦,2020年1月离职,期间在“38娱乐”担任客服、出款等岗位工作,以工资、绩效、补助等方式非法获利26500元。
2021年10月7日,被告人陈展鹏主动到流沙河派出所投案;2021年9月27日,被告人王胜楠被山东省烟台市芝罘(fu)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2021年9月17日,被告人施国健在广西省南宁市良庆区××小区附近被抓获归案;2021年10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黄强经四川省什邡市xx局马祖派出所电话联系到案;2021年10月14日,被告人刘亮坤经南宁市xx局心圩(xu)派出所电话联系到案;2021年10月14日,被告人兰江**在广西省三江县××村被抓获;2021年9月23日,被告人江璐在南昌县家中被抓获。
2021年12月3日,被告人江璐向侦查机关退缴违法犯罪所得1万元。
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人列举了如下证据: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出入境信息等;2.证人证言:同案犯段山富、叶锐的证言;3.被告人黄强、兰江**、施国健、王胜楠、江璐、刘亮坤、陈展鹏的供述与辩解;4.笔录类证据:辨认笔录、网络在线提取笔录、远程勘验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国健、王胜楠、陈展鹏、江璐、兰江**、黄强、刘亮坤对该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该院认为,被告人黄强、兰江**、施国健、王胜楠、江璐、刘亮坤、陈展鹏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涉案赌资额均在30万以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适用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6)》】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被告人黄强、兰江**、施国健、王胜楠、江璐、刘亮坤、陈展鹏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黄强、兰江**、施国健、王胜楠、江璐、刘亮坤、陈展鹏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均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被告人黄强、刘亮坤、陈展鹏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胜楠、兰江**、江璐、施国健被抓获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黄强、兰江**、施国健、王胜楠、江璐、刘亮坤、陈展鹏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表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4.被告人江璐目前处于哺乳期。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施国健、兰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王胜楠、陈展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江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黄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刘亮坤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均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相符,被告人施国健、王胜楠、陈展鹏、江璐、兰江**、黄强、刘亮坤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机关列举的证据均予以确认。
另,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展鹏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15000元,庭审中公诉机关调整对其量刑建议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国健、王胜楠、陈展鹏、江璐、兰江**、黄强、刘亮坤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施国健、王胜楠、陈展鹏、江璐、兰江**、黄强、刘亮坤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七被告人起帮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展鹏、黄强、刘亮坤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施国健、王胜楠、江璐、兰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施国健、王胜楠、陈展鹏、江璐、兰江**、黄强、刘亮坤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江璐、陈展鹏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退缴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七被告人未退缴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施国健、兰江**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胜楠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展鹏、江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黄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亮坤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均不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具体情节,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6)》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施国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7日起至2023年3月16日止。)
二、被告人王胜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11月26日止。)
三、被告人陈展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7日起至2022年10月6日止。)
四、被告人江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兰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2023年4月13日止。)
六、被告人黄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
七、被告人刘亮坤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
八、被告人江璐、陈展鹏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
九、继续追缴被告人未退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其中被告人施国健180000元、王胜楠130000元、陈展鹏124000元、江璐90000元、兰江**173000元、黄强40000元、刘亮坤26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夏 霞

人民陪审员  赵卫东

人民陪审员  宁燕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罗 意

附相关法律条文:
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6)》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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