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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周中巧、许金龙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菲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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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11-21 12:29:59 | 阅读:156|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浙1125刑初2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金龙,男,1985年2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现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中巧,女,1972年7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因本案,于2021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2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金龙、周中巧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李佳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金龙、周中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2月以来,尹某(已判决)、潘某(在逃)以投资方注资的形式,在广州设计、开发“大菠萝”网络赌博平台。在该平台注册后,用户可绑定银行卡,以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完成充值即可参与平台内的各种赌博项目。该平台于2018年7月正式上线运行后即在国内大肆招揽代理,并根据不同业绩返利给相关代理人员。代理的下线会员参赌流水越高,平台根据返佣规则返给代理的佣金数额越高,佣金每日自动结算一次,发放至代理的“大菠萝”账户,代理可随时将自动结算后的佣金提现至绑定银行卡内,提现手续费为每笔2元,平台在会员赌博时进行抽头,抽头比例为每笔赢钱赌资的5%,该平台将工作地点放在泰国、缅甸、菲律宾等地,平台代理遍布全国各地。
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许金龙、周中巧在明知“大菠萝”平台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在该平台上注册会员参与网络赌博,并通过微信转发“大菠萝”二维码的方式推广该赌博平台,发展下线会员参赌获得平台返佣。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许金龙在明知“大菠萝”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发“大菠萝”二维码的方式推广该赌博平台,发展赵某、周某等人为下线会员参赌获得平台返佣,同时自己在平台上赌博、刷流水。截止2019年5月16日,许金龙持有的“大菠萝”注册账号×××(昵称“×××”),非法获利(推广佣金)共计人民币298934.41元。另刷流水获利共计人民币244582.7元。
2.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周中巧在明知“大菠萝”为网络赌博平台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发“大菠萝”二维码的方式推广该赌博平台,发展张某、沈某、黄某等人为下线会员参赌获得平台返佣,同时自己在该平台上赌博、刷流水。截止2019年5月15日,周中巧持有的两个“大菠萝”注册账号×××(昵称“×××”)、×××(昵称“×××”),非法获利(推广佣金)共计人民币3万元。另刷流水获利共计人民币35958.86元。
2021年4月19日,民警在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将被告人许金龙抓获归案。同日,民警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将被告人周中巧抓获归案。
被告人许金龙、周中巧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许金龙一部华为手机、一张农业银行卡,周中巧一部OPPO手机、一张农业银行卡被依法扣押。许金龙归案后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14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许金龙、周中巧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审理期间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公诉机关建议对许金龙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对周中巧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许金龙、周中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许金龙、周中巧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沈某、黄某、周某、赵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扣押视频、手机取证报告、网络在线提取笔录、微信及支付宝交易明细、指定管辖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流水、冻结财产记录、户籍证明、认罪认罚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金龙、周中巧明知是网络赌博平台,仍以营利为目的加以推广,发展会员参赌,从中收取平台支付的服务费,其中许金龙获利人民币298934.41元,系情节严重,周中巧获利人民币30000元。许金龙、周中巧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许金龙、周中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许金龙应当减轻处罚,对周中巧应当从轻处罚。许金龙、周中巧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许金龙、周中巧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许金龙、周中巧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金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中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许金龙、周中巧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98934.41元、3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均已全部追缴);
四、扣押在案的华为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农业银行卡二张予以没收,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晨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廖微微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年修正)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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