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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王锦飞、陈少峰等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菲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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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11-8 12:07:44 | 阅读:143|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0422刑初106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锦飞,别名蜗牛,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籍贯:福建省安溪县,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现住址同上。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7日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2015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1月14日被盐边县某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6月30日经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2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羁押于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黄瑶瑶,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2111379545。
被告人陈少峰,别名阿昌,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籍贯:福建省安溪县,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现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0月18日被盐边县某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6月30日经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2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杜骁,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410326634。
被告人吕建国,别名阿国,男,籍贯:福建省南安市,1990年4月17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6月26日被盐边县某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7月16日被盐边县某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6月30日经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2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任剑,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610400785。
被告人苏剑军,别名军哥,男,籍贯:福建省安溪县,1987年12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龙门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0月18日被盐边县某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6月30日经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2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辛淑芬,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511734852。
被告人陈明泉,别名三胖,男,籍贯:福建省安溪县,1993年8月21日出生,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现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1月14日被盐边县某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6月30日经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2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明,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911689079。
被告人陈志鹏,别名新疆,男,籍贯:福建省安溪县,1989年4月24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1月14日被盐边县某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6月30日经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2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黎,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210384895。
被告人郑晓嘉,别名佳佳,女,籍贯:广东省普宁市,1994年7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现住广东省普宁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6月24日被盐边县某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9日被盐边县某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6月30日经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2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杨升才,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810706170。
被告人李斌林,别名石头,男,1992年6月3日出生,籍贯:福建省清流县,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清流县,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7月5日被盐边县某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日被盐边县某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6月30日经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2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家强,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198810198843。
被告人周华宇,别名华宇,男,1993年9月20日出生,籍贯:吉林省梅河口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梅河口市,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7月1日被盐边县某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9日被盐边县某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6月30日经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2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谷勇声,四川宏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710319465。
被告人吕建余,别名阿发,男,籍贯:福建省南安市,1993年1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6月26日被盐边县某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6日被盐边县某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6月30日经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2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杨杭川,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810062676。
被告人胡明羿,别名老胡,男,1996年4月17日出生,籍贯:江西省鄱阳县,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鄱阳县,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27日被盐边县某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9日被盐边县某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6月30日经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2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任劲峰,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710350483。
被告人林晓辉,别名小林,男,籍贯:福建省泉州市,1990年11月20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0月18日被盐边县某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6月30日经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2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赖中俊,四川宏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910081451。
被告人曾国峰,别名小澈,男,籍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1996年9月18日出生,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2月6日被盐边县某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6月30日经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2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周友琼,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311892106。
被告人陈志添,别名小天,男,1999年1月30日出生,籍贯:福建省安溪县,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7月29日被盐边县某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日经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于同年10月19日被盐边县某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6月30日经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2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杨碧铭,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211717716。
被告人王潇,别名小可,女,籍贯:四川省夹江县,1992年4月16日出生,中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1月23日被盐边县某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6月30日经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2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肖恩,四川信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210356795。
被告人潘成东,别名东子,男,1995年10月10日出生,籍贯: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现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15日被盐边县某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5日被盐边县某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6月30日经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2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何霞,四川徐绍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411751977。
被告人徐昆,别名大古,男,1995年11月4日出生,籍贯: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现住址同上。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15日被盐边县某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5日被盐边县某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6月30日经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2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蒋晓彤,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411684064。
被告人许文君,别名阿根,男,1996年5月7日出生,籍贯: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现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15日被盐边县某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5日被盐边县某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6月30日经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2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熊礼贵,四川广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120442845。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盐检刑诉〔2022〕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少峰、王锦飞、苏剑军、吕建国、陈志鹏、陈明泉、郑晓嘉、吕建余、李斌林、胡明羿、林晓辉、周华宇、王潇、徐昆、许文君、潘成东、曾国峰、陈志添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田应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少峰及其辩护人杜骁、被告人王锦飞及其辩护人黄瑶瑶、被告人苏剑军及其辩护人辛淑芬、被告人吕建国及其辩护人任剑、被告人陈志鹏及其辩护人李黎、被告人陈明泉及其辩护人李明、被告人郑晓嘉及其辩护人杨升才、被告人吕建余及其辩护人杨杭川、被告人李斌林及其辩护人张家强、被告人胡明羿及其辩护人任劲峰、被告人林晓辉及其辩护人赖中俊、被告人周华宇及其辩护人谷勇声、被告人王潇及其辩护人肖恩、被告人徐昆及其辩护人蒋晓彤、被告人许文君及其辩护人熊礼贵、被告人潘成东及其辩护人何霞、被告人曾国峰及其辩护人周友琼、被告人陈志添及其辩护人杨碧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菲律宾马尼拉索莱尔大楼11楼M区由“盛龙”公司开发、筹建、运营和管理的“幸运彩”、“永利高”等网络平台,是一个具备接受会员人民币充值投注,提供网络棋牌彩票类游戏服务,实现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现金兑换,为会员提供人民币现金提现等功能的网络赌博平台。被告人陈少峰、王锦飞、苏剑军、吕建国、陈志鹏、陈明泉、郑晓嘉、吕建余、李斌林、胡明羿、林晓辉、周华宇、王潇、徐昆、许文君、潘成东、曾国峰、陈志添作为“盛龙”公司网络赌博平台的技术服务人员,为“幸运彩”网络赌博平台提供网站运维服务、技术支持、解答咨询、充值提现等,每月领取5000元至20000余元不等的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9月,被告人陈少峰通过网络招聘到“盛龙”公司做技术服务人员,负责为网络赌博平台的赌客提供技术支持、解答咨询。2017年7月,陈少峰被公司安排从事财务工作,后来担任公司财务组负责人,负责公司的收支登记和发放员工工资,直到2020年9月离职。
2016年9月至2021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锦飞、苏剑军、吕建国、陈志鹏、陈明泉、郑晓嘉、吕建余、李斌林、胡明羿、林晓辉、周华宇、王潇、徐昆、许文君、潘成东、曾国峰、陈志添先后通过网络招聘或他人介绍到“盛龙”公司做技术服务人员。其中王锦飞、苏剑军、吕建国、陈志鹏担任“幸运彩”网络赌博平台组长;陈明泉担任“幸运彩”网络赌博平台财务审核;郑晓嘉担任“幸运彩”网络赌博平台客服组小组长;吕建余、李斌林、胡明羿、林晓辉、周华宇、王潇、徐昆、许文君、潘成东、曾国峰、陈志添负责为“幸运彩”网络赌博平台的赌客提供技术支持、解答咨询、充值提现等。
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苏剑军、陈少峰、陈明泉、王锦飞、陈志鹏、林晓辉、王潇、徐昆、潘成东、许文君、曾国峰、李斌林、胡明羿主动到某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吕建国、吕建余、郑晓嘉、周华宇、陈志添系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案发后,陈少峰、陈明泉、陈志鹏、王锦飞、胡明羿等人代缴案件暂扣款4500万元,吕建余、周华宇、郑晓嘉、吕建国、李斌林、徐启容自行退缴违法所得共计51.5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出入境情况记录、网络在线勘验提取笔录、赌客游戏流水、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少峰、王锦飞、苏剑军、吕建国、陈志鹏、陈明泉、郑晓嘉、吕建余、李斌林、胡明羿、林晓辉、周华宇、王潇、徐昆、许文君、潘成东、曾国峰、陈志添明知“幸运彩”是赌博网站,仍为该网站提供运维服务、技术支持、解答咨询、充值提现等,以上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以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以上被告人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吕建国、吕建余、郑晓嘉、周华宇、陈志添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苏剑军、陈少峰、陈明泉、王锦飞、陈志鹏、林晓辉、王潇、徐昆、潘成东、许文君、曾国峰、李斌林、胡明羿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上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以上被告人均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少峰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锦飞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苏剑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吕建国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志鹏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明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晓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吕建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斌林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明羿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晓辉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周华宇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潇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昆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许文君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潘成东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曾国峰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陈志添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陈少峰、王锦飞、苏剑军、吕建国、陈志鹏、陈明泉、郑晓嘉、吕建余、李斌林、胡明羿、林晓辉、周华宇、王潇、徐昆、许文君、潘成东、曾国峰、陈志添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以上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陈志添的辩护人补充认为被告人陈志添具有一定的自由受限的情况,平台扣押了其护照,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
1.被告人陈少峰于2016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间在“盛龙”公司为赌博平台担任客服、财务组负责人等职务,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技术支持、解答咨询、公司财务收支登记及工资发放等工作,共领取服务费用50万元。
2.被告人王锦飞于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在“盛龙”公司为赌博平台担任客服、推广组组长等职务,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技术支持、解答咨询、推广等工作,共领取服务费用15万元。
3.被告人苏剑军于2016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在“盛龙”公司为赌博平台担任客服组长等职务,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技术支持、解答咨询等工作,共领取服务费用30万元。
4.被告人吕建国于2018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间在“盛龙”公司为赌博平台担任推广组长等职务,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推广等工作,共领取服务费用40万元。
5.被告人陈志鹏于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间在“盛龙”公司为赌博平台担任客服、推广组长等职务,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技术支持、解答咨询及推广等工作,共领取服务费用15万元。
6.被告人陈明泉于2019年至2020年3月期间在“盛龙”公司为赌博平台担任客服、财务等职务,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技术支持、解答咨询及财务等工作,共领取服务费用30万元。
7.被告人郑晓嘉于2016年2月至2020年3月期间在“盛龙”公司为赌博平台担任客服职务,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技术支持、解答咨询等工作,共领取服务费用30万元。
8.被告人吕建余于2017年2月至2020年1月期间在“盛龙”公司为赌博平台担任推广等职务,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推广等工作,共领取服务费用24万元。
9.被告人李斌林于2018年6月至2021年3月期间在“盛龙”公司为赌博平台担任财务等职务,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赌资结算等工作,共领取服务费用35万元。
10.被告人胡明羿于2016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在“盛龙”公司为赌博平台提供现金提现等工作,共领取服务费用30万元。
11.被告人林晓辉于2018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间在“盛龙”公司为赌博平台担任推广等职务,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推广等工作,共领取服务费用20万元。
12.被告人周华宇于2017年3月至2020年9月期间在“盛龙”公司为赌博平台担任财务等职务,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赌资结算等工作,共领取服务费用30万元。
13.被告人王潇于2019年11月至2021年9月期间在“盛龙”公司为赌博平台担任客服职务,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技术支持、解答咨询等工作,共领取服务费用12万元。
14.被告人徐昆于2019年11月至2021年5月期间在“盛龙”公司为赌博平台担任客服职务,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技术支持、解答咨询等工作,共领取服务费用10万元。
15.被告人许文君于2019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在“盛龙”公司为赌博平台担任客服、财务等职务,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技术支持、解答咨询及工资统计等工作,共领取服务费用8万元。
16.被告人潘成东于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在“盛龙”公司为赌博平台提供现金提现等工作,共领取服务费用12万元。
17.被告人曾国峰于2019年4月至2021年7月期间在“盛龙”公司为赌博平台担任客服职务,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技术支持、解答咨询等工作,共领取服务费用15万元。
18.被告人陈志添于2018年8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在“盛龙”公司为赌博平台担任客服职务,为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技术支持、解答咨询等工作,共领取服务费用15万元。
盐边县某局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侦查。2021年7月19日,被告人吕建余向盐边县某局退缴违法所得8万元、被告人周华宇退缴12万元、被告人郑晓嘉退缴10万元、被告人吕建国退缴15万元,被告人李斌林于2021年8月5日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被告人陈少峰、陈明泉、陈志鹏、王锦飞、胡明羿向盐边县某局退缴本案涉案人员的违法所得、预交罚金、及“幸运彩”网络赌博平台违规所得合计2700万元,某机关将以上2747万元予以扣押。
被告人王锦飞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7日被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2015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强制措施材料,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说明,涉案人员出入境记录,网络在线勘验提取笔录、赌客注册信息、后台出款信息、后台统计报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款业务回单,幸运彩等平台开设赌场案退缴违法所得登记表,证人黎洪先、徐小林的证言,被告人陈少峰、王锦飞、苏剑军、吕建国、陈志鹏、陈明泉、郑晓嘉、吕建余、李斌林、胡明羿、林晓辉、周华宇、王潇、徐昆、许文君、潘成东、曾国峰、陈志添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同案人员林水莲、盛静、徐启容的证言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少峰、王锦飞、苏剑军、吕建国、陈志鹏、陈明泉、郑晓嘉、吕建余、李斌林、胡明羿、林晓辉、周华宇、王潇、徐昆、许文君、潘成东、曾国峰、陈志添明知“幸运彩”网络平台是赌博网站,仍为该赌博网站服务,解答赌客咨询并提供技术指导,收取服务费数额均达到2万元以上,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以上十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以上被告人均受雇于该赌博平台,听从管理者的安排,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锦飞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苏剑军、陈少峰、陈明泉、王锦飞、陈志鹏、林晓辉、王潇、徐昆、潘成东、许文君、曾国峰、李斌林、胡明羿均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吕建国、吕建余、郑晓嘉、周华宇、陈志添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以上十八名被告人均系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对以上十八名被告人均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陈志添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志添被境外公司限制了自由,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相符,不予采纳。本院根据以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锦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3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少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吕建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苏剑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陈明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陈志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郑晓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李斌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周华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吕建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胡明羿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林晓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曾国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陈志添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王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六、被告人潘成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七、被告人徐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八、被告人许文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九、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少峰违法所得五十万元、被告人王锦飞违法所得十五万元、被告人苏剑军违法所得三十万元、被告人吕建国违法所得四十万元、被告人陈志鹏违法所得十五万元、被告人陈明泉违法所得三十万元、被告人郑晓嘉违法所得三十万元、被告人吕建余违法所得二十四万元、被告人李斌林违法所得三十五万元、被告人胡明羿违法所得三十万元、被告人林晓辉违法所得二十万元、被告人周华宇违法所得三十万元、被告人王潇违法所得十二万元、被告人徐昆违法所得十万元、被告人许文君违法所得八万元、被告人潘成东违法所得十二万元、被告人曾国峰违法所得十五万元、被告人陈志添违法所得十五万元、赌博平台违法所得一千九百零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丹

审 判 员  秦盛兰

人民陪审员  王桂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 员代  军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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