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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万玉新、江飞雄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迪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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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10-29 14:14:39 | 阅读:126| 显示全部楼层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1126刑初20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玉新,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曾因故意伤害罪,2002年4月1日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1日被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弋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弋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建飞,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飞雄,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1月12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1日被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弋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弋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徐鑫,江西碧落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弋检一部刑诉〔202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玉新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江飞雄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弋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贵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玉新及其辩护人郑建飞和被告人江飞雄及指定辩护人徐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周某(另案处理)购买了756棋牌游戏,租用厦门快快网络公司服务器从事网络赌博活动,芳联系了陈某作为管理人员,王帆、朱峻、赖焕月、陈苗、余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做756棋牌游戏的客服,网络赌博游戏客服点先是设在浙江省衢州市。为逃避查处,2019年11月8日,756网络赌博游戏客服搬迁至国外迪拜,被告人万玉新随同周某、陈某、王帆、张某、刘某等人在迪拜从事756棋牌游戏网络赌博活动。被告人万玉新在周某、陈某不在时,帮助管理756棋牌游戏客服人员和操作手机电脑进行上下分。
2019年10月,被告人万玉新叫被告人江飞雄、李龙双(另案处理)办理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分别每月支付1500元给江飞雄、李龙双。李龙双将李某(已另案处理)身份办理的支付宝账号为151********、卡号为62×××11的浙江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卡给万玉新,江飞雄将杨某身份办理支付宝账号为13×××07、卡号为62×××73农业银行卡交给万玉新,万玉新再将两个支付宝账号密码交给周某。周某通过李某支付宝账号从2019年10月23日至2020年4月10日共为756棋牌游戏收取参赌人员赌资人民币10821596.52元,支出人民币10816202.89元,提现人民币1189280元。周某通过杨某的支付宝账号从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5月2日为756棋牌游戏收取参赌人员赌资人民币7488076元,支出人民币7511525.3元,提现人民币876000元。2020年4月1日至4月4日,江飞雄利用其自己卡号为62×××11招商银行卡为万玉新过账人民币983680元。江飞雄和李某分别获得了万玉新支付的约7500元好处费。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万玉新、江飞雄的基本情况、归案说明、出入境记录、扣押决定书、招商银行交易记录、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前科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黄某1、黄某2、林某、周某、陈某、张某、刘某、余某、杨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万玉新、江飞雄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光盘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玉新在赌博网站管理客服人员和操作手机电脑进行上下分,指使他人办理银行卡给赌博网站使用,赌博网站赌资累计超过千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万玉新在开设赌场中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万玉新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江飞雄将他人办理的银行卡提供给万玉新,帮助赌博网站支付结算超过七百多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飞雄案发后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飞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万玉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郑建飞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万玉新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家有年迈的父母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请法庭从轻处罚,建议量刑十个月。
被告人江飞雄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徐鑫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飞雄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持异议,被告人有自首、初犯、偶犯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万玉新于2020年11月5日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分局城西派出所抓获归案,被告人江飞雄于2020年11月12日主动到弋阳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两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万玉新因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4月1日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弋阳县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5日扣押被告人万玉新的苹果(iPhone6)手机一部,于2020年11月12日扣押被告人江飞雄的OPPO牌手机一部。被告人万玉新、江飞雄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万玉新家属代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江飞雄家属代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元及罚金三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玉新在赌博网站管理客服人员和操作手机电脑进行上下分,指使他人办理银行卡给赌博网站使用,赌博网站赌资累计超过千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江飞雄将他人办理的银行卡提供给万玉新,帮助赌博网站支付结算超过一千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郑建飞提出被告人万玉新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家有年迈的父母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请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和法律相符,予以采纳;提出建议量刑十个月的辩护意见,与罪责刑不一致,不予采纳。指定辩护人徐鑫提出被告人江飞雄有自首、初犯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请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和法律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万玉新在开设赌场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家属积极代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江飞雄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家属积极代缴违法所得及罚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万玉新、江飞雄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两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万玉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1年12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江飞雄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江飞雄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被告人万玉新的苹果(iPhone6)手机一部,被告人江飞雄的OPP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晓玲

人民陪审员  江 红

人民陪审员  陈荣贵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危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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