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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王贤续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迪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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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10-9 14:18:22 | 阅读:250| 显示全部楼层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202刑初173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贤续,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湖南省安化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安化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4月7日被株洲市某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2年7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秦雪娥,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株洲市荷塘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指定辩护人曾铁军,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株洲市荷塘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人刘通,男,1994年1月3日出生,湖南省安化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安化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4月10日被株洲市某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2年7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言利娟,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株洲市荷塘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人刘志心,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湖南省安化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安化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4月11日被株洲市某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2年7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帅建国,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株洲市荷塘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人夏雄星,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湖南省安化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现住湖南省安化县。2019年11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5月10日被株洲市某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2年7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辩护人夏真义,湖南资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瑜伟,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湖南省安化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安化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4月12日被株洲市某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2年7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苏建,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株洲市荷塘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指定辩护人刘珂,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株洲市荷塘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株荷检刑诉〔2022〕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贤续、刘通犯开设赌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刘志心、夏雄星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瑜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开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贤续、刘通、刘志心、夏雄星、刘瑜伟及其辩护人秦雪娥、曾铁军、言利娟、帅建国、夏真义、苏建、刘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开设赌场罪
2021年5月至6月初,被告人王贤续在迪拜某网络公司工作,获得了迪拜某网络赌博公司需要找人提供银行卡来接收赌博资金,按接收参赌资金的1.5%的支付好处费的信息。后被告人王贤续、刘通、刘志心相互纠集,由王贤续联系网络赌博公司,刘志心提供启动资金和日常开销,刘通负责日常管理的分工后,刘志心组织被告人夏雄星及刘某3(在逃)与刘通先后在海南省海口市、湖南省湘潭市两地利用各自的银行卡,为网络赌博公司提供网上支付服务。现查证:被告人刘通、刘某3、夏雄星三人24小时在线值班,8小时一轮,利用刘通名下的交通银行卡(尾号3327)、建设银行卡(尾号2773),刘通租用的孟繁术的招商银行卡(尾号4812)和中国银行卡(尾号3876),夏雄星的长沙银行卡(尾号9682)、邮政银行卡(尾号7776),刘某3的民生银行(尾号2615)、中国银行卡(尾号6194)等8张银行卡,帮助网络赌博公司接收赌博资金共计1450余万元。在接收赌博资金期间,刘志心实际获得33001元,刘通从刘志心处拿到工资3000元。
2021年6月4日,被告人刘志心以接收赌博资金没钱赚向被告人刘通提出不想做时,刘通提出将已收取尚未转交赌博公司的资金进行私吞私分,得到刘志心的认可。后刘通组织刘某3、夏雄星,将各自接收赌博资金银行卡内所接收到的资金共计300808元,进行私分。其中刘志心分得139000元,刘通分得57659元、刘某3分得53748元,夏雄星分得50401元。因刘通等人私吞赌博款,后赌博公司找被告人王贤续麻烦,王贤续联系刘志心、刘通等人,要求他们退款,后刘通退给刘志心15000元,夏雄星退给刘志心5000元,刘志心将所收到的刘通、夏雄星等人的退款和自己所得共计18万余元分数次转账给王贤续,王贤续供述上交给了赌博公司。
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
1、被告人刘瑜伟、王贤续、刘通的犯罪事实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刘瑜伟在菲律宾国,得知某网络犯罪公司租用个人银行卡来转移资金,后在被告人王贤续问其是否有出租银行卡渠道时,其与该网络公司谈好每张银行卡的月租金及所租用的银行卡邮寄、测试费用后。刘瑜伟要王贤续提供银行卡,其从中收取每张银行卡200元的月担保费,联系被告人刘通测试并邮寄银行卡。后王贤续在株洲市荷塘区办理银行卡4张,并提供其妻子阮进元的银行卡2张,租用李某(已判决)的银行卡2张,刘某4(另案处理)的银行卡1张。并将上述9张银行卡及对应的U盾、手机卡交刘通测试确认能正常使用后,邮寄到刘瑜伟提供的地址,供网络犯罪公司用于转移资金。后王贤续又租用胡雎(在逃)的银行卡4张、租用夏某(已判刑)的银行卡4张。并将上述8张银行卡及对应的U盾、手机卡交刘通测试后寄到刘瑜伟提供地址,供网络犯罪公司用于转移资金。现查实:其中李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8178),王贤续的中国银行卡(尾号0887)、工商银行卡(尾号8669)、长沙银行卡(尾号7413)、邮政储蓄银行卡(尾号7233),夏某提供的林俊彪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尾号5635)及刘某4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尾号2445)等7张银行卡被网络犯罪团伙用于转移资金、转移资金共计178.59万元。王贤续从中获利15400元,刘通获利2000元。
2、王贤续伙同他人的犯罪事实
2020年9月,李某联系被告人王贤续欲出租银行卡获利,王贤续联系“黄小宝”(在逃)。并让李某将从何某1、何某2(均已判决)收购的4张银行卡及对应的U盾、手机卡邮寄至菲律宾某地。现查实:何某1的农业银行卡(尾号7076)、何某2的农业银行卡(尾号4577)等2张银行卡,被网络犯罪团伙用于转移资金,转移资金共计487.61万元。王贤续从中获利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贤续、刘通、刘志心、夏雄星、刘瑜伟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通退回非法所得20,000元。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辨认、提取笔录;4、视听资料等。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贤续、刘通、刘志心、夏雄星明知他人在组织网络赌博犯罪,而为犯罪提供银行卡,帮助网络赌博犯罪收付资金,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贤续、刘瑜伟、刘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开设赌场犯罪中,网络赌博公司与被告人王贤续、刘通、刘志心、夏雄星成立共同犯罪,王贤续、刘通、刘志心、夏雄星等人帮助赌博公司接收资金,起帮助作用,认定为从犯,在该团伙内部,被告人王贤续、刘通是提起者,刘志心是实际出资人,三人应认定为主犯,夏雄星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到案后,被告人王贤续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开设赌场的事实,系自首,且其对开设赌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刘通、刘志心、夏雄星、刘瑜伟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贤续、刘志心分别揭发同案人员的犯罪行为,并规劝同案人员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王贤续、刘通犯有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夏雄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贤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志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夏雄星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瑜伟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贤续对公诉机关指控犯开设赌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未作辩护。
辩护人秦雪娥辩称: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贤续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但是王贤续不构成开设赌场罪。1、被告人主观上并不明知是在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除了各被告人的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迪拜战狼公司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是网络赌博公司。2、被告人王贤续客观上未实施开设赌场的帮助行为。3、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刘通等人接受转账的1450余万元资金是赌客投注的赌资。二、即使认定被告人王贤续构成开设赌场罪,那么其在团伙内部起次要作用,也应认定为从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王贤续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当庭认罪认罚。四、被告人王贤续揭发同案人员刘通、刘志心的犯罪行为。在取保候审期间,劝同案犯刘志心、刘瑜伟前往某机关自首,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五、被告人王贤续无犯罪前科,是初犯,悔罪深刻。且已离异,抚养一名十岁的小孩,家庭生活困难。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通对公诉机关指控犯开设赌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未作辩护。
辩护人言利娟辩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对在迪拜的第一起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指控有异议,观点同被告人王贤续辩护人的意见一致。对于第一起犯罪,宜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被告人刘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刘通是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在公安阶段退赃2万元,有悔罪表现。请求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志心对公诉机关指控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称,自己有三个小孩要抚养,大儿子先天残疾,急需交纳第三次手术费。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帅建国辩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志心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及基本事实无异议。2、被告人刘志心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当庭认罪认罚。3、被告人刘志心揭发同案人员的犯罪行为,并劝其自首,有立功表现。4、被告人刘志心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5、被告人刘志心参与犯罪,仅仅是垫付了13万元资金,没有获利,还亏了10.9万元,具体运作活动未参与,不是本案的主犯,应当认定为从犯。6、被告人刘志心家庭困难,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平时表现较好,请求适用缓刑。
被告人夏雄星对公诉机关指控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未作辩护。
辩护人夏真义辩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雄星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有异议,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实涉案的1400多万资金是赌资。根据两高一部的意见,被告人夏雄星不符合网络公司开设赌场的共犯条件。根据本案的证据及各被告人的行为特征,应当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检察院应当根据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来建议量刑。2、被告人夏雄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3、被告人夏雄星是从犯,只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负责。4、被告人夏雄星在公安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请求处以管制或拘役。
被告人刘瑜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未作辩护。
辩护人苏建、刘珂辩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瑜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刘瑜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在公安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3、被告人刘瑜伟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4、请求判处拘役一个月,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21年5月至6月初,被告人王贤续在阿联酋迪拜某网络公司工作,获得了迪拜某网络赌博公司需要找人提供银行卡来接收赌博资金,但要交10万元押金,按接收参赌资金的1.5%支付好处费的信息。后被告人王贤续、刘通、刘志心相互纠集,由王贤续联系网络赌博公司,刘志心提供押金7万元启动资金和日常开销,刘通负责日常管理的分工。后刘志心组织被告人夏雄星及刘某3(在逃)与刘通先后在海南省海口市、湖南省湘潭市两地利用各自的银行卡,为网络赌博公司提供网上支付服务。其中,被告人刘通、刘某3、夏雄星三人24小时在线值班,8小时一轮,利用刘通名下的交通银行卡(尾号3327)、建设银行卡(尾号2773),刘通租用的孟繁术的招商银行卡(尾号4812)和中国银行卡(尾号3876),夏雄星的长沙银行卡(尾号9682)、邮政银行卡(尾号7776),刘某3的民生银行卡(尾号2615)、中国银行卡(尾号6194)等8张银行卡,帮助网络赌博公司接收赌博资金共计1450余万元。在接收赌博资金期间,刘志心违法所得33001元,刘通从刘志心处拿到违法所得3000元。
2021年6月4日,被告人刘志心以接收赌博资金没钱赚向被告人刘通提出不想做时,刘通提出将已收取尚未转交赌博公司的资金进行私吞私分,得到刘志心的认可。后刘通组织刘某3、夏雄星,将各自接收赌博资金银行卡内所接收到的资金共计300808元,进行私分。其中刘志心分得139000元(含刘志心押金7万元),刘通分得57659元、刘某3分得53748元,夏雄星分得50401元。
因刘通等人私吞赌博款,后赌博公司找被告人王贤续赔付,王贤续联系刘志心、刘通等人,要求他们退款,后刘通退给刘志心15,000元,夏雄星退给刘志心5,000元,刘志心将所收到的刘通、夏雄星等人的退款和自己所得共计18万余元分数次转账给王贤续,王贤续供述将所收款上交给了赌博公司。因王贤续未将赌博公司的钱全部还清,遂逃回国内。
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
1、被告人刘瑜伟、王贤续、刘通的犯罪事实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刘瑜伟在菲律宾国,得知某网络犯罪公司租用个人银行卡来转移资金,后在被告人王贤续问其是否有出租银行卡渠道时,其与该网络公司谈好每张银行卡的月租金及所租用的银行卡邮寄、测试费用后。刘瑜伟要王贤续提供银行卡,其从中收取每张银行卡200元的月担保费,联系被告人刘通测试并邮寄银行卡。后王贤续在株洲市荷塘区办理银行卡4张,并提供其妻子阮进元的银行卡2张,租用李某(已判决)的银行卡2张,刘某4(另案处理)的银行卡1张。并将上述9张银行卡及对应的U盾、手机卡交刘通测试确认能正常使用后,邮寄到刘瑜伟提供的地址,供网络犯罪公司用于转移资金。后王贤续又租用胡雎(在逃)的银行卡4张、租用夏某(已判刑)的银行卡4张。并将上述8张银行卡及对应的U盾、手机卡交刘通测试后寄到刘瑜伟提供地址,供网络犯罪公司用于转移资金。
其中:李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尾号8178),王贤续的中国银行卡(尾号0887)、工商银行卡(尾号8669)、长沙银行卡(尾号7413)、邮政储蓄银行卡(尾号7233),夏某提供的林俊彪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尾号5635)及刘某4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尾号2445)等7张银行卡被网络犯罪团伙用于转移资金、转移资金共计178.59万元。王贤续从中获利15400元,刘通获利2000元,刘瑜伟获利2000元。
2、王贤续伙同他人的犯罪事实
2020年9月,李某联系被告人王贤续欲出租银行卡获利,王贤续联系“黄小宝”(在逃),并让李某将从何某1、何某2(均已判决)收购的4张银行卡及对应的U盾、手机卡邮寄至菲律宾某地。经查实:何某1的农业银行卡(尾号7076)、何某2的农业银行卡(尾号4577)等2张银行卡,被网络犯罪团伙用于转移资金,转移资金共计487.61万元。王贤续从中获利2000元。
综上,被告人王贤续违法所得人民币17,400元,被告人刘通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刘志心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1元,被告人刘瑜伟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2022年4月7日,某机关经侦查,在株洲市荷塘区××街附近抓获被告人王贤续。
2022年4月8日,被告人刘通主动到株洲市某局荷塘分局茨菇塘派出所投案自首。
2022年4月10日,经被告人王贤续劝说,被告人刘志心主动到株洲市某局荷塘分局茨菇塘派出所投案自首。
2022年4月12日,经被告人王贤续劝说,被告人刘瑜伟主动到株洲市某局荷塘分局茨菇塘派出所投案自首。
2022年5月9日,被告人夏雄星经被告人刘志心联系和劝说,主动到株洲市某局荷塘分局茨菇塘派出所投案自首。
归案后,被告人王贤续、刘通、刘志心、夏雄星、刘瑜伟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刘通退回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查明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株荷公接字[2022]1277号接报案登记表、株荷公(茨)立字[2022]0496号立案决定书一份,证实2022年4月6日9时许,株洲市某局荷塘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经匿名举报,在株洲市荷塘区××街××栋××单元××楼房××内有人涉嫌进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民警赶到后将被告人王贤续带回所里。2022年4月7日,某机关对王贤续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六份,证实2022年4月7日,某机关经侦查,在株洲市荷塘区××街附近将被告人王贤续抓获归案。2022年4月8日,被告人刘通主动到某机关投案自首。2022年4月10日,被告人刘志心主动到某机关投案自首。2022年4月12日,被告人刘瑜伟主动到某机关投案自首。2022年5月9日,被告人夏雄星主动到某机关投案自首。
(3)破案经过一份,证实株洲市某局荷塘分局于2022年4月7日对王贤续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破案,于2022年5月7日移送审查起诉。
(4)情况说明二份,证实株洲市某局荷塘分局对被告人王贤续采取刑事拘留,因疫情株洲市监管中心暂停收押,故次日,该局对王贤续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王贤续中国银行卡、邮政银行卡、长沙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支出、收入总计2,871,639元。
(5)办案说明三份,附银行卡流水汇总表二张,证实2022年6月14日,株洲市某局荷塘分局茨菇塘派出所书面说明:在办理王贤续等人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一案时,已查实到案被告人王贤续收卡并出租给他人用于洗钱,共计银行卡9张,共转移资金666.2万元;2021年刘通、夏雄星、刘某3三人操作银行卡跑分洗钱,共使用8张银行卡,流水总计约1450万元;2021年6月刘通、刘志心、夏雄星、刘某3共同私吞上线资金29万元,其中刘志心分得13.9万元,其余三人均分得5万余元;刘志心按照约定提成,应当获利18万元,确定收受获利33001元,日常消费约50000元,后刘志心转账15.25万元给王贤续。
某机关对刘通等人涉案银行卡在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未查询到涉诈情况。
2022年7月5日,株洲市某局荷塘分局出具说明,证实王贤续在取保候审期间主动联系刘志心和刘瑜伟前往某机关自首,在王贤续的劝说下,刘志心、刘瑜伟均到某机关投案自首。
(6)手机截图,证实刘志心微信名“刘志心”,微信号“×××22”;王贤续微信名“秋风”,微信号“×××16”,支付宝昵称“秋风”。2021年6月5日14:53:36刘志心通过支付宝转账9000元给王贤续,2021年7月1日18:36:25刘志心通过支付宝转账40000元给王续,2021年7月26日19:25:43刘志心通过支付宝转账10000元给王续。2021年6月5日至2021年12月2日期间,刘志心通过微信多次转账给王贤续。刘通支付宝昵称“雨瞳”,其在2021年5月-6月期间,通过支付宝向刘志心转账共计254343元(资金均从涉案银行卡转出)。夏雄星支付宝昵称“我的”,刘某3所使用支付宝昵称“阿斌生鲜”、“某某芹”,夏雄星在2021年6月多次扫收钱码付款给刘某3。夏雄星微信昵称“夏”,微信号“×××05”,刘通于2021年6月2日13:26:54向其微信转账5000元等事实。
(7)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记录,证实:A、王贤续邮政银行卡卡号6217********于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8月1日单边转入流水共计59.07万元;中国银行卡卡号6217********于2020年7月15日单边转入流水共计1.8万元;长沙银行卡卡号6214********于2020年7月14日至2020年8月1日单边转入流水共计5.78万元;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于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30日单边转入流水共计25.17万元。B、刘某3的中国银行卡号6217********于2020年5月3日开户,于2021年6月3日至6月21日期间,单边流水金额为32.9955万元;刘某3民生银行卡号6226********,于2021年5月10日至6月21日期间,单边流水金额为220万元。C、刘志心的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卡号6215********于2017年7月17日开户,2021年5月24日刘通向刘志心该账户分两次转入33001元、50000元。D、夏雄心的长沙银行卡号6214********,于2021年5月10日至6月21日期间,单边流水金额为71.4万元。E、孟繁术的中国银行卡号6217********,于2021年5月14日至6月5日,单边流水金额为173万元;孟繁术招商银行卡号6214********,于2021年4月23日至6月6口期间,单边流水金额为170万元。F、刘通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6236********于2020年5月6日开户,于2021年4月30日至6月25日期间,单边流水金额为278万元;刘通交通银行卡号6222********于2021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单边流水金额为440万元。G、夏雄星的中国邮政银行卡号6221********于2021年5月10日至6月10日期间,单边流水金额为65万元等事实。
(8)支付宝、微信交易流水明细,证实A、2021年6月8日,刘通通过支付宝(交通银行尾号3327)分二笔转账10,000元、50,000元给刘志心;2021年6月7日,刘通通过支付宝(交通银行尾号3327号)转账49,000元给刘志心;2021年6月6日,刘通通过支付宝(交通银行尾号3327)转账30,000元给刘志心。B、2021年7月28日,刘志心分三笔通过微信转账9,900元给王贤续(微信名“秋风”);2021年7月26日,刘志心通过微信转账10,000元给王贤续;2021年7月3日,刘志心通过微信转账9,998元给王贤续;2021年6月29日,刘志心分二笔通过微信转账18,000元给王贤续;2021年6月23日,刘志心通过微信转账20,000元给王贤续;2021年6月5日,刘志心通过微信转账22,000元给王贤续等事实。
(9)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各一份,证实2022年4月11日,株洲市某局荷塘分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刘通所持有的20,000元人民币。
(10)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2号刑事判决书及南京市第三看守所释放证明书、本院(2021)湘0202刑初208号、147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1刑初408号刑事判决书,分别证实2021年7月29日,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何某2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何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1年12月7日,夏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1月21日,夏雄星犯诈骗罪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9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22年6月9日,刘某4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等事实。
(11)辩护人帅建国提交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烟溪镇黄洞冲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及相关病历等书证,证实被告人刘志心平时表现良好,大儿子被确定为市级鉴定标准的残疾儿童,家里经济条件不好。请求从轻处罚,建议判缓刑。
(12)户籍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王贤续、刘通、刘志心、夏雄星、刘瑜伟犯罪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并自愿认罪认罚等事实。
二、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1)辨认笔录三份及照片,证实2022年5月6日,在见证人陈某的见证下,被告人刘通通过照片混合辨认出与其一起,在湖南省湘潭市为网络赌博公司实施跑分的男子是被告人夏雄星。
2022年5月6日,在见证人陈某的见证下,被告人刘志心通过照片混合辨认出在2021年5月,在湖南省湘潭市为网络赌博公司实施跑分犯罪的下线分别是被告人夏雄星、刘某3。
(2)提取笔录一份,证实2022年4月9日,在见证人刘某1的见证下,公安民警依法对刘通手机进行提取:刘通支付宝账号信息:昵称“雨瞳”,支付宝账号“134********”,已通过实名认证,于2021年6月8日12:05:49通过交通银行(尾号3327)转账10000元给刘志心。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讯问被告人王贤续、刘通、刘志心、夏雄星、刘瑜伟同步录音录像光碟。证实某机关依法讯问被告人王贤续、刘通、刘志心、夏雄星、刘瑜伟的事实。
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王贤续的供述和辩解,交代2020年7、8月份,刘瑜伟微信要我帮他收集银行卡及U盾,给我每月2200元一张的卡,我答应了,后我在株洲办了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银行、工商银行等四张银行卡和U盾,并找李某办了两张卡,具体银行不记得了。找刘某4办了一张邮政银行卡,要我老婆阮进元办了一张建设银行和一张工商银行卡,并要他们办了相对应的U盾、电话卡。后刘瑜伟要我将这些银行卡、U盾、电话卡拿到湘潭刘通的宠物店去测试能否使用,后我到湘潭找刘通,把银行卡、U盾和电话卡给他进行转账测试,均能正常转账后,由刘通通过快递寄到刘瑜伟指定的地方,这次一共寄了十套银行卡,刘瑜伟那边收到后,他通过支付宝按2200元每套给我转了两万余元,后因刘某4偷偷取32000元跑了,我找他,没找到。因为这钱是刘瑜伟担保的,后刘瑜伟要我再去找人办卡,按每套2000元进行抵消,于是我又找夏某办了四套银行卡(其中有两套是他找朋友“林**”办的)、胡雎(办了4套),我要他们直接把U盾和电话卡拿到刘通湘潭的宠物店,再由刘通测试好后,再寄给刘瑜伟那边。
我第一批寄过去的银行卡,我自己的中国银行卡流水有5万多元,其他的银行卡流水我不清楚。第一批银行卡、刘瑜伟给我2200元一套,我给李某是2200元一套,没有赚他的钱,刘某4我还没有给他钱,他就把银行卡里的钱黑了。
第二批寄过去的银行卡和卡号我不记得了。刘瑜伟给我2000元/套,我给胡雎是1600元/套,夏某是1400元还是1500元/套,每套我赚了4、500元,但因为被刘某4黑了钱,我给胡雎和夏某的钱,都是我自己垫付的。这批银行卡用了十、二十天,就没有用了。
后李某找他朋友办了两套银行卡,因刘瑜伟没搞了,刚好我厦门的朋友“黄小宝”有渠道,他要我直接邮寄到菲律宾去,后我把地址发给李某,要李某自己把银行卡、U盾和电话卡寄过去。银行卡到菲律宾后,“黄小宝”用支付宝给我转了7000元,我给李某转了4000元,李某提供的这两套银行,用了10天左右,“黄小宝”告诉我被冻结了。这次李某用的是何某1和何某2的银行卡。我知道租用他人的银行卡,可能是博彩集团的赌博黑钱,以及其他网络上诈骗来的黑钱。这些银行卡具体过了多少流水,我不清楚。
2021年3、4月,我在迪拜一个诈骗公司上班,刘通问我有没有事做,刚好旁边是另外一个网络赌博公司,这家公司用PC电脑端的网络赌博方式,俗称“加拿大28”,具体指的就是网络彩票、赌数字大小,单双这种。这家公司的“小海”,实名不详,他要我给他找一个国内的第三方来进行“跑分”(洗钱),但要交10万元的押金。于是我和刘通说可以在国内帮忙“跑分”,刘通和刘志心在一起,他们答应了。接着,我把战狼公司的总裁部“小海”介绍给刘通他们对接,刘通他们过了一段时间,转了7万给“小海”,他们就在中国跑分、洗钱,过了十多天,“小海”跟我说刘通他们拿了20多万跑了,战狼公司叫我还钱,并把我关在小黑屋两天后,我逃了出来。我先在迪拜躲起来,接着想办法补办旅行证准备回国,并且联系刘通,刘通说是他手底下的人拿钱跑路了,后我发现就是刘通他自己,我要他们拿钱给我买机票进行补偿。后刘志心给我转了18万左右,我怕战狼公司的人来抓我,我转了3万元给“小海”,11月份,我就回国了。牵线前,我没有收他们任何费用,他们跑路后,我找他们要了10来万作为我回国的机票费用。
我在迪拜是一个叫“王子集团”的诈骗公司做客服,做了两个来月。
具体负责在公司里面负责聊天,冒充高富帅或者美女与受害人联系,我离开的时候,公司还没有进行收割,还没有成功实施诈骗。
我一共获利19600元,其中刘某4在一次洗钱中,将转到他银行卡的钱他私自取走了,后刘瑜伟让我赔偿,由于我当时没钱,就暂时赔了15000元,所以我获利也就是4600元。
我给刘志心他们介绍的是一个网络赌博公司。我当时在一个电信诈骗公司上班,给他们介绍的网络赌博公司在我公司隔壁,叫战狼公司。刘通等人在等私吞赌博公司的钱后,一共给我转了大约18万元左右,首先通过微信分8笔给我一共转了93,500元,然后分三笔通过支付宝一共转了59,000元,还转给赌博公司使用的支付宝账号30,000元。
(2)被告人刘通的供述和辩解,交代2020年7月,我在湘潭市经营猫狗日记宠物店,一天刘瑜伟微信联系我说王贤续(我姑姑的崽)会带一批银行卡和U盾到我店里来,让我帮忙测卡,即检查银行卡U盾能否正常使用,测完没问题就邮寄到广州的一个国际仓库,地址记不清了,寄到给我1,000元的辛苦费,我答应了。同时,刘瑜伟告诉我,这些卡是用来给网络犯罪跑分洗钱的,他要我也去找人办卡,给我2,000元一套。
半个多月后,王贤续带了八、九套银行卡,其中一套包括银行卡以及对应的U顿、电话卡到我店,我用电脑分别测试了王贤续带来的银行卡、U盾能正常使用,电话卡能接收银行短信后,王贤续走了,后我通过快递把这八、九套银行卡邮寄到刘瑜伟指定的广州的一个国际仓库。半个月后,刘瑜伟把1,000元的辛苦费通过微信支付给我。
后刘瑜伟又微信联系我说王贤续还有一批卡,要我测试和邮寄,搞完还是给我1,000元的辛苦费。四五天后,王贤续拿了七八套卡到我店里,我测卡都能正常使用后,我把卡寄到广州的那个国际仓库,半个月左右,刘瑜伟把1,000元辛苦费通过微信支付给了我。我帮他邮寄了两次银行卡,一共赚了2,000元。刘瑜伟从2019年左右,就一直待在菲律宾,王贤续当时在株洲市。
2021年5月,我经营的宠物店倒闭,我在湘潭女朋友的小饭店打下手,刘志心微信联系我说王贤续有跑分的渠道,要我一起搞,他给我8,000元/月,搞的好加钱,我知道王贤续在迪拜给网络赌博公司做事,我答应了。王贤续介绍的自愿,我知道是搞网络赌博的,因为每天的日常跑分操作,上线都安排了人跟我们在一个群里对接,指示我们给玩家上分、下分,这只有网络赌博公司才会有这样的操作。后刘志心要我和夏雄星去厦门找他,我们两人一起去了,刘志心安排我们住宿时,还有一个男的。前两天刘志心让我们自己玩,第三天,刘志心把成套的银行卡分给我们,把我们拉进一个QQ群,群里除了我们几个人还有上家,然后告诉我们跑分流程:上家在群里发布信息,某某玩家上分多少钱,上分账号是多少,我们根据自己分到的银行卡登陆网银查账,发现入账金额对的上,在群里发信息确认即可。玩家要下分的时候,上家也会在群里发布信息,某某玩家下分多少钱,收款账号是多少,我们就登陆有余额的银行卡网银,把相应的资金打到玩家卡里,然后截图发到群里。每晚12点,要把所有卡里的资金结转到上家指定的结算卡里,并截图发到群里。我们当天就开始做事,三人分三班,每人做8小时,24小时有人在线。
我们三人在厦门做了几天,我跟刘志心提出不做事时不好玩,想回湖南做,刘志心同意了,后我跟夏雄星、刘志心朋友三人回湘潭,在我女朋友住的附近租了个房子,后我们三人做到6月中旬时,刘志心突然联系我说搞这个赚不到钱,他不想做了。我们做了将近一个月,只给我发了2000多的工资,我挂了电话,就跟夏雄星他们商量,他们也同意不搞了,但卡上还有二十万元没结转给上家,这钱是不是我们分了,后我打电话问刘志心,他犹豫后说搞,但他要占大头,给我们每人三万,其他的都归他,后夏雄星他们两人把所有卡的资金汇总,再将钱转到我们各自的银行卡上,转完后我们就把成套的银行卡找地方丢了,全部退了QQ群。
分钱是我提出来的,我们吞钱半个月后,刘志心把我拉到一个只有他和我王贤续的三人微信群,王贤续说我们吞了公司的钱,公司在找他麻烦,让我们退一半,我表示退一半,刘志心也愿意退,后刘志心让我把钱转给他,他一起去退,后我分二次将15,000元转给了刘志心。
2021年5月,我经济紧张,我知道王贤续在迪拜给网络赌博公司做事,于是我主动联系他,问他有没赚钱的事介绍给我,王贤续说他的公司需要找人跑分,事情轻松能赚钱,但要交十万押金,我没钱,于是联系刘志心一起搞,刘志心找王贤续确认后,同意和我一起搞,后刘志心在王贤续的牵线下跟网络赌博公司联系上,并交了七万元的押金,刘志心和我商量,给我每月10,000元工资,由我负责日常管理和具体跑分的事,他联系夏雄星和他的一个朋友,名字不记得了,和我一起搞。他当时在海口做工程,要我和夏雄星一起去海口时,他朋友在海口,后我们四人在海口商量分工时,刘志心负责跟上家对接以及我们日常开销,包括租房、生活费用等,由我负责管理日常工作以及跟上家算账,夏雄星跟刘志心朋友只做事跑分。我们在海口待了一个星期,后我带夏雄星和刘志心的朋友回了湘潭继续跑分,每天除了给玩家上下分,就是把卡里剩下的钱结转给上家公司指定的账户,结转时我们扣留1.5%的提成,我们的开销报给刘志心后从这1.5%提成里支出,剩下的则是刘志心的,我们做了将近一个月,期间我给刘志心结算过两、三次利润,一共转了四万元,刘志心说他后又给上家公司补了三万元的押金,赚的太少,不想做,于是我跟刘志心说,现在跑分的卡里还有二十几万,不做这钱是不是我们吃了,刘志心同意吃掉,因为他有十万元押在上家公司,我们吃掉这钱押金肯定是没有了,又经夏雄星、刘志心的朋友同意,决定我、夏雄星、刘志心的朋友每人分3万元,剩下的12万左右都给刘志心,商量好后我们就立马操作,并把钱给分了。
跑分这个事情是我跟王贤续联系过来的,但要交押金,我没有本金,于是我找了刘志心来出资,夏雄星跟刘志心那个朋友是刘志心联系来的。
我们跑分,我拿的卡是我湘潭朋友“涛哥”的,卡号不记得了,花了800元。另外的卡是夏雄星、刘志心朋友自己的。我们一共结转了400万元左右给上家公司。上家公司给我们的提成比例是1.5%,以每日最后结转资金为准。跑分赚的都归刘志心,我们日常花费都由他负责,从上家的提成里直接用,最后给转到刘志心手上的利润是4万元左右。
我们跑分,我使用的银行卡,有我个人尾号3327的交通银行卡,尾号2773的建设银行卡,租来的孟繁术尾号4812的招商银行卡、夏雄星尾号7776的邮政银行卡,刘某3尾号2615的民生银行卡。在我在场时,民警统计,2021年5月初至6月初,我租来的孟繁术尾号4812的招商银行卡单边流水有170万元,我尾号3327的交通银行卡单边流水有440万元,我尾号2773的建设银行卡单边流水有278万元,刘某3尾号2615的民生银行卡单边流水有220万元.
我查看流水,在我们吞上线的钱时,我租用的孟繁术尾号4812的招商银行卡,当时有余额83048元,6月6日,我分二笔转了30000元给夏雄星尾号7776的邮政银行卡,转了3048元给刘某3尾号4886的深圳农商银行卡,转了50000元到我尾号3327的交通银行卡,然后我把其中的30000元转刘志心的支付宝。
我交通银行卡,当时余额为4,616元,在6月8日,我存了58,000元,后分别转了5万元和1万元,共60,000元给刘志心的支付宝。
刘某3尾号2615的民生银行卡,当时有余额127043元,6月7日取现49000元给我,我存入我交通银行卡,并全部转给刘志心的支付宝,后取现78043元,其中58000存我交通银行,后支付宝给刘志心,余下的20000元给刘某3。
夏雄星尾号7776的邮政银行卡,6月6日3万元多元,归他了。
我们的交易流水中多次出现张力军的邮政银行卡,卡号6221********,这是上家公司给我们的结算账户。
我和刘志心的交易:
1、5月17日,夏雄星从他尾号9682长沙银行卡转15,343元到我尾号2773建设银行卡,我再转刘志心支付宝。
2、5月20日,刘志心用他尾号2954农商银行卡往我尾号2773建设银行卡转账9万元,这其中有5万元是找刘某3拿的,5月23日我从尾号3327交通银行卡转4万元给刘志心。另5万元抵借款。
3、5月24日,我从尾号3327交通银行卡分二笔转83,001元(33001+50000)给刘志心,其中33,001元是分红,5万元是徐龙还他的借款。
4、6月3日,我从尾号3327交通银行卡分二笔转10万元到刘志心支付宝,这是于海飞、丁玉莲、王六等三人欠他的钱,先到我账。
5、6月6日,我从尾号3327交通银行卡转的30,000元是上面讲的私吞钱.
6、6月7日,我从尾号3327交通银行卡转的49,000元是上面讲的私吞钱。
7、6月8日,我转了60,000元(5万元+1万元)给刘志心的支付宝,是上面讲的私吞钱。
我还使用了一张中国银行卡号6217********的银行卡进行跑分洗钱,这张卡也是孟繁术的,是我从他手中租用的,我从他那里一共拿了两张卡,但只给了一张卡的钱。
我对这银行卡在2021年5月至6月初的单边流水为173万没有异议,因为我参与了统计过程。
刘某3应该还使用了他名下的6217××××7666的中国银行卡最后用来倒账,这张卡集中在2021年6月3日至4日。银行流水自动统计,该卡在6月3日至4日,单边流水为329955元。
我们私吞的资金数量
1、刘某3尾号2615的民生银行卡,在2021年6月4日,有一笔来自赌客罗武的45804元的入账,其中的1000元转到我使用的孟繁术3876的中国银行卡,15000元转到我名下尾号3327的交通银行卡,后充值到微信我个人使用了,15000元转给了陈小章(建设银行6217××××5699),这人我不认识,不知道是不是下分的赌客,剩下的14804元转给了夏雄星尾号7776的邮政银行卡,归他所有了。
2、我尾号3327的交通银行卡,在2021年6月5日收到赌客罗旺涛的入账35967元,在此之前我这个卡上只有349元钱,也是赌客罗武转来的,一共36316元,其中11000元我支付给赌客(姜越)的下分款,还转了20700元(分三次,两笔1万,一笔7百)给刘某3的支付宝,他的这个支付宝户主叫“葛秀芹”,但收款二维码名叫“阿斌生鲜”,卡内就还剩下4616元,剩下的这笔4616元也被我们吞了。
3、夏雄星尾号7776的邮政银行卡,在2021年6月5日收到赌客罗旺涛的入账35,967元,这钱全部归夏雄星了。
我分到的资金应该57,659元,资金来源具体为:
1、刘某3尾号2615的民生银行卡,在2021年6月4日21时07分38秒,转了一笔15000元转到了我名下尾号3327的交通银行卡,这笔钱被我充值到微信个人使用了;
2、我在2021年6月6日,操作孟繁术尾号4812的招商银行卡向我尾号3327的交通银行卡转账了50,000元,其中30,000元被我在当日14时53分43秒通过支付宝转给了刘志心,剩下的20,000元归我本人所有了;
3、我尾号3327的交通银行卡,在2021年6月5日收到赌客罗旺涛35967元,赌客罗武349元钱,一共36316元,其中11000元我支付其他赌客下分款了,转了20700元给刘某3的支付宝,卡内剩下4616元,其中2000元在2021年6月8日12时05分55秒,被我补到转账给刘志心的分红款里了,剩下的2616元归我本人了;
4、刘某3尾号2615的民生银行卡,在2021年6月8日取现78043元,其中58000元被我在同日存现到我尾号3327的交通银行卡,并从卡内添了2000元后,转支付宝给了刘志心共计60000元,当日取现剩下的20043元归我本人。
其他人的私吞资金分配情况:刘志心分得的钱应该都是我转过去的,共计139000元。夏雄星跟刘某3分的钱都是5万元左右,可能比我少一些,其中刘某3我支付宝转了20700元(分三次,两笔1万,一笔7百),给夏雄星转了30000元(用孟繁术尾号4812的卡)。
(3)被告人刘志心的供述和辩解,交代2021年4月左右,老表王贤续打我电话说他有一个给网络赌博洗钱的项目,要我搞。我问他怎么搞,他说每洗10000元给150元的报酬,但要出7万的押金,要我找人一起,赚了钱分他一点,但没有说分多少。后我打电话给刘通,把王贤续的话转给他听,我说给他10000元/月,洗的多就多给点,并叫了我工地的刘某3和夏雄星,我叫他们三人来海口碰面,他们到海口后,先等王贤续的消息,到了第三天王贤续说可以搞了,并要我转了七万的押金,因我要在工地做事,后王贤续建了一个QQ群,把我及他们三人拉到群里,王贤续在群里测试赌博软件的运营情况后,就叫刘通他们进行洗钱。刘通、刘某3和夏雄星用来洗钱的银行卡都是他们自己搞来的,洗钱QQ群的成员有我、王贤续、刘通、刘某3、夏雄星和王贤续的上家。建立QQ群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洗钱,有什么事情就在群里沟通。
他们搞了三四天后,刘通说要回湘潭搞,我同意了,他们回到湘潭,刘通就租了个房子来搞这事,我转了20000元给他做机票、食宿等开支,后我又转了3000元给刘通作工资。二十多天后,他们洗钱赚了钱,分两、三次转给我40000余元,因刘通给我转钱的这几天的流水比较大,王贤续说7万押金不够,还要3万,我又给了他3万的押金。后刘通打电话和我说这几张卡里面有将近二十二、三万,要取出来分了,我不同意,他说不同意他就自己取出来分了,我还是没同意,但第二天刘通就转了12万左右给我,他们三人每人分了多少我不知道。我收到钱后和刘通说你们每人吞了几万,我不另给工资了。后我和王贤续说了吞钱的事,王贤续说公司会为难他,要我们把钱退回去,我要刘通他们退钱。后王贤续把我和刘通拉到一个微信群,说公司在为难他,要把钱退出来,退一半算了,后刘通转了15000元给我(分两次,一次10000元,二次5000元),夏雄星退了5000元(分两次转的)给我,刘某3退了9000元(分两次转的)给我,后我把29000元转给了王贤续,并把自己收的12万元分三四次转给了王贤续。后王贤续又说退一半不行,他联系不上刘通就来找我,我也联系不上刘通他们,我想我们吞了钱导致老表王贤续不能回国,我就给他又转了3万左右。一段时间后王贤续从迪拜回来了。
我们洗钱,我负责出押金及日常开销;刘通负责每日的记账,和王贤续所在赌博公司的人对接报账以及管理操作洗钱、日常开支;刘某3和夏雄星负责洗钱,王贤续帮助我们和赌博公司牵线并且给我们做担保人。上家给的提成是1.5%,按日结算,刘通他们分两三次转给了我4万余元。因没做满一个月,所以没有发他们工资,他们拿私吞的钱作为报酬。他们在湘潭时,我还给刘通转了3000元。刘通计算洗了400万左右,收到报酬6万余元,因洗钱期间的开销都是刘通三人直接支出。我获利16万都转给了王贤续,有十余万元通过支付宝转给他,三、四万通过微信转给他,用银行卡转给他三、四万。我一共转给王贤续18万左右,包括刘通他们三个退的29000元,我们吞钱时没有和王贤续沟通,导致他被赌博公司关起来了,他打电话要我们退钱不然公司会弄死他,我和王贤续是亲戚,我就把钱退给他了。
民警当着我的面对我们所使用的银行卡的流水进行统计,经统计,2021年5月初至6月初,刘通租用的尾号4812的招商银行卡(孟繁术)单边流水170万元,刘通名下3327的交通银行卡单边流水440万元,刘通名下尾号2773的建设银行卡单边流水278万元、刘某3名下尾号2615的民生银行卡单边流水220万元,以上四张银行卡总流水1108万元。
我向网络公司支付10万元押金,在我的银行卡找不到相对应的记录,我估计是喊在缅甸做事的朋友夏健坚帮我转的,因为他欠我钱。我提供不了相应的转账凭证。
对于私吞的资金,今天我再次检查自己的交易记录,发现我应该分得139,000元,这些钱都是刘通在支付宝上转给我的,具体转账明细为:2021年6月6日30,000元、6月7日49,000元、6月8日60,000元。
我拿1.5%的提成,按照流水来计算,提成应该在18万元左右,实际上我从刘通那里要了33,001元,其他的5万元左右被刘通他们日常消费了。这次跑分,我获取提成33,001元,私吞13,900元,一共获取172,001元。这些钱后面王贤续被上线公司找麻烦,我陆续转了18万元左右给他,等于钱都给了他。我用微信支付了93,500元,用支付宝支付他59,000元,在他被上线公司扣人后转了30,000元给上线公司。
(4)被告人夏雄星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22年5月9日,被告人夏雄星经刘志心联系和劝说,主动到株洲市某局荷塘分局茨菇塘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交代2021年5月7日,我在长沙一工地做事,老板刘志心打电话要我去帮人跑分,我说我有案底,你说的事不会是搞诈骗,他说肯定不是诈骗,哪怕被抓,也就罚款冻结银行卡,他给8000元/月,我没答应,后他又说给我10000元/月,我清楚他说的是给网络赌博团伙洗钱,但他给的工资吸引我,我心动了。后刘志心要我跟刘通一起去海口,5月8日我和刘通从长沙坐飞机到海口,刘志心带我们到住处时,还有刘某3在,第三天,刘通让我们各准备一张银行卡,刘通还给我和刘某3各发了一个没有实名登记的QQ账号,号码不记得了,让我们添加了他的QQ好友,把我们拉到群里,群里除了我们四人还有网络赌博公司的联系人。刘通告诉我们跑分流程:上家在群里发布信息,某某玩家上分多少钱,我们就把收款上分账号报到群里,然后再根据上家发的信息,登陆相应网银查账,发现入账金额跟上家发的信息对的上,就在群里发信息确认即可。玩家要下分的时候,上家也会在群里发布信息,某某玩家下分多少钱,收款账号和名字,我们就登陆有余额的银行卡网银,把相应的资金打到玩家卡里,然后截图发到群里即可。每天晚上12点,刘通把所有卡里的资金结转到上家指定的结算账户。我们当天就做事,我们三人分3班,每人做8个小时,24小时有人在线,轮到谁值班,就由谁操作转账。我们在海口做了一个星期,刘通要我们跟他去湘潭做,并与刘志心商量后,我和刘某3跟刘通去了湘潭,刘通在他女朋友家附近租了个房子,做到6月初,刘通突然跟我们讲把卡里的二十万元吞掉,我们要他去问刘志心,他们怎么商量我不清楚,一开始刘志心犹豫,最后还是决定吞掉这钱,刘志心拿大头。分完钱后,我们都退出QQ群。后刘志心联系刘通说我们拿钱拿多了,让我们每人都退点出去,我分两次退了5000元现金给刘通,由他去退给刘志心。
我们跑分洗钱,我用我的卡号6221********邮政银行卡,刘某3用他的民生银行卡,卡号6226********;刘通用他的银行卡(交通银行6222××××3327、工商银行6236××××2773),他还用了孟繁术的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我是2021年5月10日开始做,一直做到6月初,我名下的银行卡单边流水有50万元左右。
上家赌博公司给我们的提成我不清楚,我们最后吞了20万元,提出分钱和操作都是刘通,我分的钱中有5,000元我退给了刘志心。
我还使用了一张卡号为6214********的长沙银行卡参与跑分,这张卡在2021年5月10日使用至5月17日被银行限制,就没有再用了,这张卡我自己到银行调取了流水,银行系统自动统计的单边流水是71万余元。
我尾号为7776的邮政银行卡在2021年5月至6月初的银行流水进行统计时,我参与了统计过程,对65万的单边流水没有异议。
我们应该是2021年6月4日开始私吞上线资金的,因为6月5日上线发现异常,后就没有赌客再打钱到我们卡上来,6月6日左右我们就把卡内的钱都转移分了。
老板刘志心分得最多,有十几万,我跟刘某3、刘通都是5万多元,刘通分的钱比我和刘某3稍微多一些。我分得的钱都被我网络赌博花光了。
以我现在说的为准。我一共分得了50,771元钱,具体来源为:
1、2021年6月4日,刘某3用尾号2615的民生银行卡转账14804元给我尾号7776的邮政银行卡,这钱我马上转移到微信了。
2、我尾号7776的邮政银行卡,在2021年6月5日收到赌客罗旺涛的入账35,967元,这钱被我转微信,归我本人了。
刘某3分钱的具体来源:
1、2021年6月6日凌晨,我跟刘通、刘某3三人一起在外面吃宵夜,边吃边操作转账时,刘通通过支付宝给了刘某32万余元(具体金额我没问)。
2、同一时间,刘通用孟繁术尾号4812的招商银行卡,分两次转了30000元到我尾号7776的邮政银行卡,这钱是特意打给我过账给刘某3的(刘某3的卡被银行风控了),接着我通过支付宝转账了11000元给刘某3(阿斌生鲜),剩下的19000元充值到刘某3的微信上。
(5)被告人刘瑜伟的供述和辩解,交代2018年开始,我在菲律宾马尼拉市开小饭店,客人基本上是中国人,在我饭店附近,经常到我店里来吃饭的网络赌博公司的人问我有没有办银行卡的资源,有可以给我好处费,我没把这当回事。2020年7月左右,王贤续微信联系我说他经济紧张,可以搞到银行卡,问我有没有收卡的渠道,我说我这边有认识的人,可以给他担保引荐,出了事我不负责,他说可以。后网络赌博公司的人来吃饭时,我问他们收卡的事,他们给我报价2,400元一张卡每月,验卡由我这边找人负责,他们出费用。后我按2,200元一张的卡给王贤续,另200元当我的手续费,接着我联系王贤续,验卡的事王贤续推荐刘通来做。我知道刘通在湘潭市经营宠物店,于是我联系刘通,他说他以前搞过淘宝,知道验卡,我说过阵子王贤续会带一批卡到他店里去,让他验一下,没问题的话就寄过来,我给他每次1,000元的辛苦费,并对他说要是有资源也可以办卡给我,我给2,000元一张卡每月,刘通同意了。
没多久,王贤续就准备好了第一批银行卡、U盾,刘通验卡都能正常使用后联系我,我找网络赌博公司的人,要到了在广州的邮寄地址和收件人信息,要刘通把银行卡、U盾等邮寄到了网络赌博公司指定的地址,这一次寄了有十来套银行卡。一两个星期后,银行卡寄到了菲律宾的网络赌博公司,网络赌博公司给了我2,000元人民币的介绍费,还给了我1,000元验卡费。我收到钱后就通过微信转了1,000元还有十几元的邮寄费给刘通,王贤续的费用的则是由网络赌博公司直接支付的。
网络赌博公司收到卡一个月左右,就找到我说有张卡被人黑了32,000元,我是担保人,要我赔偿,后我给了对方10万比索,约1.5万元的人民币。剩下部分从我介绍来的卡的后续租用费用里扣除,扣足之前不再付钱。在换另一批时,对方讲按2,000元一张每月算。后我跟王贤续讲我为他垫付了赔偿金,要他再办卡过来抵账,且只给他2,000元一套,王贤续同意了。半个月后,王贤续准备了八套银行卡,送到刘通那边验卡后邮寄到菲律宾,后我通过微信把1,000元辛苦费和十几元的邮费转给了刘通,这个钱是我自己垫的,这批卡网络赌博公司用了十几天后,我担心再出问题,就跟他们提出我不再做担保了,后网络赌博公司就停用了这批卡。
网络赌博在菲律宾是合法的,但在中国是违法的。当时王贤续缺钱,有办卡的资源,菲律宾的网络赌博公司有收卡的需求,于是我出于帮王贤续赚钱的心态,就给他介绍并做了担保人。第一批王贤续搞了十张银行卡U及盾,第二次王贤续搞了八张银行卡及U盾。这些卡都是由王贤续带到刘通处,由刘通验卡确认能正常使用后,再由刘通寄到广州,至于卡最后怎么从广州到菲律宾我不清楚。网络赌博公司拿着卡走了多少资金流水我也不知道。
第一次办卡,网络赌博公司给了我2,000元的介绍费,1,000元的验卡费,验卡费我支付给了刘通,我最后获利2,000元。网络赌博公司应该给了王贤续22,000元。第二次办卡,因为上一批的卡,有卡主黑了32,000元,我作为担保人赔偿了15,000元,剩下的部分则要在收卡租用的费用里面扣,扣足之前网络赌博公司不支付费用,这次办卡我、王贤续没有获利,刘通则获利了我支付的1,000元的验卡辛苦费,这个钱是我自己垫付的。
(6)另案被告人刘某4的供述和辩解,交代2020年7月初,我在株洲市荷塘区合泰服装厂上班,丁里根要我提供银行卡,他带我去赚钱,后他带我到醴陵市办了一张电话卡,后在醴陵市邮政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及U盾,我用自己的手机绑定了手机银行,搞好后我把卡和U盾给了丁里根。当时丁里根说我办一张卡,他就给我500元,我给银行卡给他后,他不给我钱,我心里不舒服。7月24日,我登陆手机银行看卡的使用情况,发现卡里面有钱转入转出,卡里面有30000多元,我在手机银行APP上面直接挂失,这卡就停止交易,接着我跑到银行把这30000多元分几次取走用了来。通过调取我邮政银行卡的流水,我的卡号为6217********,2020年7月5日开的户,从2020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24日,该卡转入资金为27.1万元,2020年7月24日我挂失银行卡时,卡内有32801元,后我取走了32700元。
(7)另案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交代2020年7、8月份,王贤续要我去办银行卡,帮助他人网络赌博洗钱,每张卡使用一个月可以拿2000元。我先办了两张电话卡,后王贤续陪我到工商银行办了一张卡和U盾,后我又去办了农业银行卡和U盾,后我将两张银行卡和U盾、电话卡给了王贤续,他讲要发到国外,那边验证能够用,再给我钱。过了十来天,王贤续用支付宝给我转了4400元钱,每张卡是2200元,这两套卡用了不到一个月就没用了。
我办卡后,王贤续还要我找人办卡,他每个月给我1800-2000元一套。2020年8、9月份的一天,我和何某1、何某2聊天时讲到办卡的事,他们都同意。后何某1、何某2去办了电话卡,农业银行和邮政银行卡和U盾给我,我告诉王贤续,准备将我收到的六张银行卡(四张农业银行、二张邮政储蓄)给他,王贤续说他没空,邮寄储蓄卡不要,要我将四套农业银行的卡、U盾和电话卡送到株洲市工学校东校区前门的一个水果店,水果店可以邮寄东西,按照他发给我的地址邮寄到国外(菲律宾)。过了十来天,王贤续联系我说,卡对方已经收到了,每套2000元,总共是8000元,要扣3000元的押金,后王贤续用微信给我转了4600元,我给何某1和何某2、潘宏华一人转了500元,刘军锋的密码不正确,要他确认密码后我再把钱转给他。
(8)另案被告人何某1的供述和辩解,交代2020年10月中旬,我和我弟弟何某2在株洲合泰上班,李某要我们把银行卡租给“小王”用于网络博彩洗钱,每租一个月给1500元,每一套卡保证最少用三个月。我和何某2答应了。后我们回邵阳县办了农业银行卡和U盾、手机卡。办好后我们就把银行卡、电话卡、U盾给李某时,李某说1500元一套只能先给500元,要压1000元在他那,用完一个月给我们。
我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我的银行卡一共租给了他们十来天,经统计,流水约200万元。“小王”是李某的牌友。
(9)另案被告人何某2的供述和辩解,交代2020年10月中旬的一天,我和何某1、李某聊天时,李某要我们把银行卡租给“小王”刷流水洗钱,1500元一张,要我们准备一张银行卡、U盾,电话卡,我答应了,后我们回邵阳县办了一张农业银行的1类卡、一个U盾,一张电话卡,办好后我们把卡给了李某,李某就给了我和何某1一人500元,他说另外1000元先压在他那里,要用完了一个月才给。过了十来天,我和何某1将银行卡挂失了。
我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13********,从2020年10月24日至27日,账户资金流水有200万元左右。
(10)另案被告人夏某的供述和辩解,交代我和王贤续、刘通是同村人,2020年6月,刘通要我办银行卡给他用,他给我800元一张的银行卡钱,于是我找到林俊彪、符小玲,要他们二人给我办银行卡用,也给他们800元一张的卡钱,没多久,我们三人一人办了一张银行卡,后我把三张卡邮寄给刘通。到7月份时,刘通通过微信给我转了2400元,到10月初时,刘通说三张银行卡不用了,要我去挂失,我没有去。2021年6月20日河南省扶沟县某局将我抓了。我才知道刘通要我提供的三张银行卡被用于帮别人转账了,后河南省扶沟县某局认定我提供的三张银行卡共接收资金260753.14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贤续、刘通、刘志心、夏雄星明知他人在组织网络赌博犯罪,而为犯罪提供银行卡,提供资金支持结算服务,帮助网络赌博犯罪收付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收取赌资金额上千万,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王贤续、刘通、刘瑜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现有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贤续、刘通犯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控被告人刘志心、夏雄星犯开设赌场罪,指控被告人刘瑜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均成立。在开设赌场犯罪中,网络赌博公司与被告人王贤续、刘通、刘志心、夏雄星成立共同犯罪,被告人王贤续、刘通、刘志心、夏雄星帮助赌博公司接收资金,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在该团伙内部,被告人王贤续、刘通是犯意的提起者,被告人刘志心是实际出资人,此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夏雄星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共同犯罪中,主从关系不明显,不予认定主从犯。被告人夏雄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贤续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某机关查获后,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开设赌场犯罪事实,是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刘通、刘志心、夏雄星、刘瑜伟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依法予以从处罚。被告人王贤续取保候审期间,规劝同案人员刘志心、刘瑜伟投案自首,被告人刘志心联系和劝说被告人夏雄星投案自首,均有立功表现,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王贤续、刘通、刘志心、夏雄星、刘瑜伟均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辩护人秦雪娥、言利娟、夏真义辩称本案被告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护观点及辩护人帅建国辩称被告人刘志心具体运作活动未参与,应当认定为从犯的观点,均与庭审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经庭审质证查明,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对本案被告人不宜适用缓刑。被告人王贤续、刘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王贤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志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夏雄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瑜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贤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9日起至2025年9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9日起至2025年10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志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9日起至2024年12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夏雄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9日起至2025年3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刘瑜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9日起至2022年12月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王贤续违法所得人民币17,400元、被告人刘通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株洲市某局荷塘分局已扣押刘通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刘志心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1元、被告人刘瑜伟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均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建林

人民陪审员  匡桂林

人民陪审员  李 玲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甜

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法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某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开设赌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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