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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阙训文等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迪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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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10-3 17:01:53 | 阅读:168| 显示全部楼层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923刑初330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阙训文,男,1953年5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化县某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现住安化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安化县某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13日被安化县某局取保候审;经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5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因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9月30日对其逮捕并上网追逃,2022年9月28日被安徽省望江县某局刑警大队抓获,次日被安化县某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化县看守所。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一部刑诉[2021]Z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阙训文犯诈骗罪,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智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阙训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阙训文以其女婿刘某在烟草公司上班能低价从仓库直接拿到烟为由,诱使谭某1从其手中购买香烟。被告人阙训文收到谭某1支付的货款后,以市场价从安化县某镇某烟行、某镇大码头谌某2烟酒行等处购得谭某1所需要的香烟,再以低于市场价卖给谭某1,给谭某1造成确实能从烟草公司低价拿香烟的假象。通过数次交易取得谭某1的信任后,逐步提高交易金额,并虚构仓库出了问题、合伙人跑路等理由,减量或干脆不给谭某1送香烟,从而骗取谭某1购烟款。2019年至案发,被告人阙训文以此方法骗取被害人谭某1共计人民币130余万元。
同时,被告人阙训文利用谭某1有求于他购进香烟的心理,虚构要还亲家的钱、偿还高利贷、女儿买车、外孙受伤抢救等理由,以借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谭某1人民币共计103万余元。
另外,被告人阙训文虚构自己在××路××道,引诱谭某1投资,以此骗取被害人谭某1共计人民币6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阙训文要求谭某1以现金支付,即使通过银行转账,被告人阙训文随即也会通过取现的方式将资金转移。
2.2020年11月,被告人阙训文打着在烟草公司上班的女婿刘某的名号,谎称自己在做烟草生意,引诱谭某2投资入股。并且在谭某2未投资的情况下,虚构做烟草生意赚了钱分红为由给了谭某23000元,以此获取了谭某2的信任,从而骗取谭某2财物。被告人阙训文以此方法共骗取被害人谭某2人民币4.19万元。
3.2017年以来,被告人阙训文以借的名义骗取曾某1人民币1万余元。
被告人阙训文于2020年10月7日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阙训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被告人阙训文退赔,虽然被告人阙训文当庭认罪认罚,但其不承认诈骗,且其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外逃,故对其不能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阙训文十三年以上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阙训文自我辩护称,起诉书指控骗取谭某1130万元烟款,我打了120万的收条是事实,但有200余条香烟大概60余万元没有结账,扣除后只有五、六十余万元;起诉书指控我以借钱的名义骗取谭某1103万余元,事实是没有这么多,只借了50余万;指控我虚构在某乡修高速公路引诱谭某1投资60万元,事实是没有60万元,只有50万元;指控骗取谭某24.19万元是事实,我分了1.5万元给他;指控骗取曾某11万余元也是事实;对罪名有异议,不认为是诈骗,听从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阙训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谭某1人民币1680000元、谭某2人民币41900元、曾某1人民币10500元,共计诈骗人民币1732400元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阙训文以其女婿刘某在烟草公司上班能低价从仓库直接拿到香烟为由,诱使谭某1购买香烟。起初被告人阙训文收到谭某1支付的货款后,以市场价从安化县某镇某烟行、某镇大码头谌某2烟酒行等处购得谭某1所需要的香烟,再以低于市场价卖给谭某1,给谭某1造成被告人阙训文确实能从烟草公司低价拿到香烟的假象。被告人阙训文通过数次交易取得谭某1的信任后,逐步提高交易金额,并虚构仓库出了问题、合伙人跑路等理由,减量或不给谭某1送香烟,从而骗取谭某1购烟款。自2019年下半年至案发,被告人阙训文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谭某1购烟款,至2020年9月1日,被告人阙训文向被害人谭某1出具还欠人民币1300000元货物的收条,被害人谭某1证实其向被告人阙训文购烟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阙训文利用谭某1有求于他购进香烟的心理,虚构要还亲家的钱、偿还高利贷、女儿买车、外孙受伤抢救等理由,至2020年9月1日,以借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谭某1人民币共计人民币830000元。
此外,被告人阙训文虚构自己在××乡××路××道,以合伙入股的名义,引诱谭某1投资,以此骗取被害人谭某1人民币600000元。
上述款项,被告人阙训文要求谭某1以现金支付,即使通过银行转账,被告人阙训文随即通过取现的方式将资金转移。被告人阙训文合计骗取被害人谭某1人民币1680000元。
2.2020年11月,被告人阙训文以女婿刘某在烟草公司上班为由,谎称自己在做烟草生意,在谭某2未投资的情况下,虚构做烟草生意赚了钱分红给谭某2人民币3000元,以此获取谭某2的信任,引诱谭某2投资入股,从而骗取谭某2财物。被告人阙训文以此方法分三次共骗取被害人谭某2人民币55000元,扣除其给被害人的分红共计人民币13100元,被害人共计损失人民币41900元。
3.2017年以来,被告人阙训文以借款给分红,先后以借现金、借钱搞饭店、做七十岁生日的名义赊烟,共计骗取曾某1人民币15500元,扣除其给被害人曾某1分红人民币5000元,实际给被害人曾某1造成损失人民币10500元。
被告人阙训文于2022年9月28日被抓获归案。经本院决定于2022年10月9日扣押被告人阙训文现金人民币2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阙训文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书证
1.接报案登记表,证实本案因谭某1报案被诈骗购烟款与投资款而案发。
2.立案决定书,证实2020年10月8日安化县某局决定对阙训文某案立案侦查。
3.传唤证,证实2020年10月7日安化县某局传唤阙训文到某派出所接受调查。
4.拘留证、拘留通知书,证实2020年10月8日阙训文被安化县某局刑事拘留并通知了其家属。
5.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证实2020年11月13日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同日阙训文被安化县某局取保候审。
6.询问通知书,证实安化县某局依法向刘某、曾某2、阙某、陈某2、颜某、林某、闵某、谢某等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
7.案件移送起诉告知书,证实2021年2月4日安化县某局将阙训文某案移送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8.微信转账记录,证实阙训文通过微信转账给谌某购烟款共计133263元;阙训文通过微信转给黄某1购买烟酒共计330624元;阙训文微信名“某快活”,谭某1微信名“某持”,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谭某1共计微信转账给阙训文69000元;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谭某1共计微信转账给阙训文264485元。
9.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不动产权信息、养老保险待遇表,证实阙训文名下在安化县辖区内无车辆、不动产权;阙训文工资信息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在三四千左右每月。
10.某零售许可证,由谭某1提供,证实安化县某便利店在2019年至2024年期间获得卷烟零售许可证。
11.收条、借条、欠条,由谭某1提供,证实2019年12月25日阙训文收取谭某1某投资工程项目款陆拾万元;2019年8月25日至2020年9月1日共借谭某1人民币捌拾叁万元,利息一分,到2021年6月底还;2019年8月25日至2020年9月1日阙训文收到谭某1贷款捌佰万元至今还欠壹佰叁拾万元货物;两张欠条由曾某1提供,证实在2017年和2021年阙训文分别欠其一万四千五百元和一千元。
12.商品销货卡、记账单,由谭某1提供,证实谭某1向阙训文购买香烟情况。
13.账户对账单、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截图,由谭某1提供,证实周某2邮政储蓄账户尾号7845直接转入阙训文账户633900元,转给谭某118000元;谭某1建设银行尾号6050直接转入阙训文账户587300元,取现方式285190元;周某1与周某2农业银行直接转入阙训文账户3469270元,取现方式2395780元;谭某1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尾号0400直接转入阙训文账户125650元,取现方式643000元;谭某3提供名下建设银行交易明细,2020年11月28日取款30000元,同日支付宝收到好友转账30000元。
14.调取证据通知书、华融湘江银行流水,证实办案民警调取了阙训文名下的华融湘江银行账户尾号8546、某银行账户尾号6278/1060、建设银行账户尾号2192交易流水。
15.到案经过,证实2020年10月7日在安化县××镇××巷抓获阙训文;2022年9月28日阙训文在桃江县被安徽省安庆市××队抓获。
16.户籍证明,证实阙训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17.情况说明、房屋照片,证实2021年7月2日11时许,民警在黄想枚的带领下到了其租房进行了拍照。
二、证人证言
1.阙某,系阙训文之女,证实因为丈夫刘某是烟草公司职员,每次去谌某开的某烟酒行买烟时会便宜点。不记得是什么时候,我父亲阙训文说要两条烟问我能否帮他拿到。我就联系了谌某,然后带着我父亲阙训文到了谌某店子里,我就去上班了。我丈夫名下有一辆车,贷款买的,至今都还在偿还车贷,买车时没有向阙训文借钱。我两个孩子都是公公婆婆带的,阙训文没有带过一天,我没有受伤严重到需要住院的情况。我从来不知道我父亲阙训文在某投资的事情,只是在2020年9月5日谭某1突然添加我为微信好友,转给我2000元说是我儿子摔伤住院发个红包关心一下,我当时就和谭某1说我儿子没有摔伤,也没有住院。我就和谭某1说以后阙训文说跟我有关的事情都要先与我核实。之后谭某1说起他在父亲阙训文手中拿了烟的事,还说阙训文告诉他阙训文与我和丈夫一起搞这个烟生意,我就表示我和丈夫刘某从来没有和阙训文一起做事,谭某1又问起阙训文某投资的事情,我表示不知情。我和父亲没有经济往来,父亲与我公公曾某2也没有经济往来。
2.刘某,系阙训文之婿,证实我和岳父阙训文没有资金往来,也没有一起做生意,更没有和岳父一起做过香烟生意,最多在过年的时候拿过条把烟给岳父抽。我们从来没有找岳父借钱,他也没有主动借钱给我们。据我了解,岳父阙训文他自己名下没有房子,他现在住在某巷的那套房子也是帮别人看房子时顺便就住在那里了,只是这套房子住了很多年。
3.曾某2,系阙训文之亲家,证实我和阙训文虽是亲家但是一年见一次都难,基本上没有什么联系,我和他也没有资金上的往来,电话都没有,他有事都是和阙某联系,不会来找我和妻子刘某2。
4.喻某某,系中交二航某高速第七合同段项目部负责人,证实我们属于国资委下的公司,是中国交通建设集团的子公司,我们负责某镇到××乡××村段,属于湖南省“十二五”某方案建设项目,资金是由国家财政下拨的。我们这个项目不存在私人投资或其他公司投资的情况,因为这个项目是国家财政下拨的资金,所以根本不可能存在这些情况,项目负责是我们公司负责,施工是我们公司长期合作的施工队负责施工,但是他们只负责施工,其他都听我们的,他们不会存在外包让人投资的情况。我不认识叫阙训文的男子,也从来没有听说过。
5.段某,系某高速公路第九合同段协调经理,证实我们公司属于河北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我们负责某村到××楼乡××村××段某高速,属于湖南省“十二五”规划方案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下拨,这个项目不存在外包或转标的情况,都是我们自己公司在施工建设,我不认识叫阙训文的男子。
6.易某某,系某高速第八合同段项目部办公室主任,证实我们公司隶属于湖南省路桥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三龙有福村(属于某乡)到某村这一段某高速,2019年中标,11月份开始进场施工,不存在外包或转标的情况,都是自己公司在施工建设,手下就只有长期跟我们公司合作的劳务公司。我们公司的资金都是国家财政下拨,施工的队伍一般都是长期和我们公司有合作的队伍,他们不属于包工头或投资人。我不认识阙训文,我可以肯定的说没有私人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在这里投资、入股的,因为我们不需要别人投资入股,我们项目资金全部都是由国家财政统一下拨的。
7.刘某3,系湖南S2**安化某至某公路工程项目项目部安环部部长,证实我们公司隶属于某建设有限公司,我们公司负责从湖南S2**安化某镇至某段(某公路)的工程,包括路面、桥梁、隧道、路基都是由我们修建,2019年7月中标。我们负责的项目不存在转标或外包的情况,都是自己公司在施工建设,但是会分包出去一些工程,但是分包出去的工程是通过竞标后再由我们公司分配,所有的管理还是由我们公司负责,我们的项目根本不存在私人投资或其他公司投资的情况,资金来源由国家财政出资百分之五十,地方财政出资百分之五十。我不认识安化籍叫阙训文的男子。
8.陈某2,系安化县政府办副主任,证实我从来没有听说过阙训文的人,我有一个亲弟弟,叫陈某1,堂弟叫陈某3(后改名为吴某3)。我这两个兄弟都不可能参与某乡工程项目,第一他们没有这个能力,第二没有资金来源支撑搞这个项目,并且某乡那边的工程项目都是由公司中标后实施建设的,不存在私人搞工程项目。我没有在某乡投资工程项目,某公路是交通局下面的交通工程公司中标,这个公司都是我们交通局下面的正式职工所任职的,我都认识。某公路是某公司中的标,我当时任交通局局长、党委书记的时候,就经常和他们进行工作接洽。但是高速公路这个项目开工时我已经调走了,所以我不认识。我认识的整个某工程项目中没有一个姓王的男子,交通工程公司里面的负责人是姓黄,叫黄平也是交通局的正式职工。
9.颜某,系安化县某局物流中转站站长。证实这个中转站就是与益阳市物流中心对接,安化县所有的卷烟全部是从益阳市物流中心过来。除了从益阳市物流中心过来的卷烟,安化县所有售卖的卷烟是没有其他渠道能过来的。若是不通过益阳市物流中心过来的卷烟都是非法的。益阳市物流中心没有其他名字,我们内部都是这样叫的。不存在私人或内部人员私自到益阳市物流中心拿到卷烟,首先要烟草零售客户到网上定烟或电话定烟,然后通过审批、付款之后,再通过专车按照客户的订货量由益阳市物流中心统一配送到安化县。这个都是安化县烟草零售客户所定的卷烟,数量不可能多,也不可能少。私人或者内部人员都是不能通过其他渠道拿到烟的,像我们内部人员都是要到烟草零售客户手里购买卷烟,通过其他渠道是不能拿到卷烟。益阳市物流中心配送主任叫刘伟程,他是负责人,他手下三个副主任一个姓蒋、一个姓李、一个姓刘,没有姓王的。我不认识阙训文。
10.林某,系某镇某社区村辅警,证实某巷一般是属于某社区,另一半属于某社区。某巷属于某社区是由某厂口子到某家属楼(某院),某局家属楼到某完小这块属于我们某社区。若是有居民土石方垮了,会向我们反映。我们管辖的某巷近三年内没有土石方垮塌的情况。我不认识阙训文。
11.闵某,系某镇某社区两委委员工委主席兼社区辅警,证实某巷一半是属于某社区管辖。若是辖区有土石方垮了,都会向我们社区反映,2019年是某院大垮方,是政府出资修好的,没有让居民出钱;2020年没有这类情况;2021年有一家,只是小问题,垮塌情况不严重。除了这几家外,我们没有收到其他某巷居民反映土石方垮塌情况,我不认识阙训文,也没有接到过该人反映塌方的情况。
12.刘某3,系某乡某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某乡支持高速公路建设办公室的工作。证实某乡关于公路修建方面的项目有三个,一个是某高速,一个是某公路,一个是某公路。某高速在某乡一共有三个标段,分别是七八九标,第七标段中标公司为中交二航局,第八标段中标公司为湖南路桥,第九标段中标公司为河北冀通;某公路是某公司中标,某公司是安化县交通局直接管理的。某公路就是安化县交通局下面的一个公司,公司名为益阳远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后都是这些公司施工,现在某高速和某公路的路面正在施工,某公司路面工程已经完工,只有防护栏和排水没有做好。据我了解,不存在外包或私人投资的情况,这些工程项目资金都是政府全额财政保障。最近三年有隧道项目的话只有某高速和某公路,其他项目都没有涉及隧道工程。
13.谢某,系安化县交通建设某站副站长,证实某乡某公路是由安化县农村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责,这个公司是县财政独资的公司,任职这个公司的人全部都是从县政府各部门抽调来的。我是这个公司的总工程师,某公路的路面工程都是由我负责。某乡某公路已经完工了,只有一些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没有完工。资金来源于国家补助和地方县财政自筹两个部分组成,没有其他资金来源,不存在私人出资或私人集资的情况。某乡某公路没有隧道方面的工程,我不认识阙训文。
14.陈某1的证言,证实我一直生活在某乡,没有出去过,更没有去过某镇,一直陪着我父亲,最多就是某有赶集的时候去买点东西,其他地方就再没有去过了。不认识阙训文,我一直在某乡务农,没有做其他事情,我根本没有钱投资,整个某乡工程项目中没有认识的人,也不认识什么姓王的人。我没有读书,不会写字,只能捺手印,由我爸爸在旁边签字。
15.谌某的证言,证实我认识阙训文,他在我商店买过多次香烟,大概是2020年4月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太清了,阙训文的女儿带阙训文来我商店里买香烟,因其丈夫刘某以前是管我们这条线的烟草公司客户经理,所以我就认识阙训文的女儿,但是不知道叫什么。阙训文第一次来买香烟说是某局退休员工,在某城搞食堂,要进香烟卖给某城做工的群众。第一次来买了一些芙蓉王、精品买啥、软白沙,一共购买了6000元香烟,他给我的是现金。这次之后,阙训文就是不是来我店里购买香烟,后来阙训文的女儿没有来过,只有阙训文一个人来。阙训文购买香烟是以条买的,只有一两次购买是几包散装的芙蓉王。阙训文购买的香烟都是以精白沙、软白沙、芙蓉王为主,有时候也购买和天下。除了第一次购买的香烟是给现金外,后来基本都是微信转账,即使给现金都是支付一些尾数。因为我认识阙训文的女婿,知道他女婿是烟草公司员工,所以阙训文在我店里签单购买香烟,前几个月阙训文在我商店签单结账比较快,只是最近这段时间阙训文结账比较拖拉,甚至我打电话给他结账都不接电话,我发现情况不对,就不让阙训文在我商店签单。每次他给多少钱就提供多少钱的香烟。根据我的微信转账记录从2020年4月开始至2020年10月4日,阙训文在我手中购买了134753元钱的香烟,加上一些零散的现金,大概是137000元左右。阙训文购买的香烟都是按照市场价卖给他的,如精品白沙每条卖给阙训文有100元、101元、95元的,软白沙每条65元、67元、69元,芙蓉王每条225元、227元、228元,和天下每条900元、920元。阙训文的微信叫“某快活”。
16.黄某1,系谌某2综合商行老板娘,证实认识阙训文,是安化县某局职工,经常来我店里购买香烟和酒。2020年5月份样子,阙训文到我们店里购买十条和天下,当时一条920元,一共9,200元,我忘记了阙训文当时扫码支付了多少钱,当时阙训文欠我们3,000元没有给,我还和老公谌某2说第一次做生意就赊账,我老公说认识了这么多年了赊点账给他无所谓。这次以后阙训文经常以各种名义来我们店里买烟,香烟以和天下、芙蓉王、精品白沙为主,少量的软白沙,我有好几次给他准备了100条精品白沙,具体他在我们这买了多少香烟不记得了。阙训文来我们店拿烟都是以条计算,购买次数比较频繁,都是几次结一次账,不过没有少过我们烟钱。阙训文购买香烟一般都是微信转账到我的微信号里面,现金支付的基本没有,只有买两条烟时支付现金。我通过查看微信转账记录计算了一下,阙训文一共转给我440,000元的样子,除了买烟外,他也买酒,所以阙训文购买烟的钱大概是二十多万。烟的价格根据旺季和淡季来决定,和天下每条950元、920元、880元给过阙训文,芙蓉王每条230元、228元、225元给过阙训文,精品白沙每条100元、98元,这三种香烟拿的比较多,其他基本很少拿。每次购买香烟都是阙训文一个人来。阙训文的微信叫某快活。
17.黄某3,系阙训文邻居,证实我住在某镇某巷,这个房子是我和老公租的,已经住了六个年头了,我们租在一楼,阙师父住二楼。房子是李某的,我和阙师父都是他手里租的房子。李某没有在安化,在浙江那边买了房子。阙师父租的比我们早一些,我们一年一租,前面几年是800元每月,最近这两年是一千元一年,因为房子非常烂了,地势比较偏远,所以便宜了。阙师父在2020年3、4月份搞过装修,听说搞了五千多,还买了空调、冰箱的。我们租的房子虽然烂,但是没有垮过。
18.王某某,系某校门开快餐店老板,证实我认识阙训文,在2008年、2009年认识的,那是他是某局上班是食堂厨师,我是在当学徒,但我师父不是阙训文。2021年阙训文找到我向我借钱,我就在我大姑手上借了一万给了阙训文,至今没有还。
19.谭某3,系谭某2之子,证实阙训文是我爸爸谭某2的同事,之前阙训文口碑比较好,我爸爸也经常借钱给他。2020年10月份,我爸脑溢血住院,我从迪拜回来,阙训文在医院见我从迪拜回来就问我要不要和他一起做烟草生意,说他妹夫在益阳开了个烟厂,现在安化好多烟都是他送的。隔了几天,阙训文又来了,说这次卖烟赚了6000元,说我虽没有投资,但是还是分3000元给我,我记得时间是2020年11月20日左右。同月26日阙训文又和我说他马上要进烟了,要我筹钱,我就找我发小借了三万元,从我手机上的转账记录可以看到我是2020年11月28日取到的钱,我当天取钱就给了他。过了几个星期,阙训文第二次分钱给我,这次分了3400元。2020年12月8日,我爸找我姨夫借了二万元,第二天我姨夫打钱过来,我就去农业银行取钱交给了阙训文,最后一次给他打电话他说他被人告了,要去某局,之后再也联系不上他。
三、被害人陈述
1.谭某1的陈述,证实在2019年8/9月份我的烟草专营许可证刚办理下来,阙训文就找到我说他女婿是安化烟草公司职工,是开烟草专营车辆的。因安化烟草公司没有储存烟草的仓库,所以一些购烟的都是安化烟草公司的人直接从益阳烟草公司仓库取货,阙训文的女婿认识仓库经理,能够直接从仓库拿烟,价格低于市场价。当时阙训文特意拿了一条烟给我看,我确认了是真烟,且我也调查了阙训文女婿确实是在安化烟草公司开烟草配送车的,叫刘某。于是我便答应从阙训文处购烟。刚开始每次阙训文处定购三万元左右的香烟,阙训文也确实将香烟送来了,且价格低于市场价很多。软白沙,阙训文处50元一条,烟草公司进购价53元一条;精品白沙阙训文处70元一条,烟草公司77元一条;黄版芙蓉王阙训文处190元一条,烟草公司218元一条;和天下阙训文处800元一条,烟草公司850元一条。每次都是先给阙训文钱,他再给我送烟过来。就这样持续到了2019年11月份,阙训文告诉我有一批指标烟,价格比他之前给我的还要便宜一些,让我多打点钱给他。我就陆续转账给了阙训文四十五万元,并将我需要的香烟清单给了阙训文。之后阙训文陆续给了我二十五万元的香烟,价格确实便宜一些,这批烟中阙训文还差我近二十万元的香烟没有送。阙训文说指标烟另外有了会给我送的,没有的话会给我送另外的香烟。因为我烟的需求量大,阙训文就让我另外再打钱拿烟,之后以各种理由没有送烟过来,还让我继续打钱给他。阙训文以仓库出问题、合伙人跑路等理由,欠我近五十四万余元的购烟款,我当时表示不做香烟生意。阙训文说他在某公路项目投资了二百万元,到时候肯定分红,分红是投资款的倍数,到时候他在补给我购烟款。我就听信了,继续与他做香烟生意,到了2020年9月1日我发现阙训文可能骗了我,于是我让他给我打了一张收条,内容是本人在2019年8月25日至2020年9月1日共收到谭某1贷款八百万元整至今为止还欠一百三十万元货物,落款时间是2020年9月1日,这个条子是阙训文自己写的,但是没有按捺手印。
阙训文以投资某公路项目为由前后共骗了我六十万元,时间是在我和他一起做香烟生意后的一两个月样子,阙训文说某公路项目有投资,让我也跟着他投资,直到2020年9月1日我们一直没有签订什么合同,也没有什么书面材料,我就让阙训文打了一张条子,内容是收到谭某1投资人民币陆拾万元整,某公路项目,落款时间是2019年12月25日,这个条子没有盖章也没有捺手印,只是阙训文自己写给我的。
在我与阙训文做烟草生意时,他以老家房屋下雨塌了需要维修、女婿买车需要钱、偿还高利贷、外孙骑车摔断了腿需要钱等为由向我借了八十三万元,当时每次借钱都没有打借条的,在我发现被骗时,我就让阙训文打了借条,内容是本人在2019年8月25日至2020年9月1日共计借谭某1人民币八十三万元利息一分,到2021年6月底还,落款时间是2020年9月1日。
我的钱在2020年2、3月之前基本都是转账方式汇给阙训文,之后基本是现金交易。现金交易是阙训文说他年纪大了,手机银行转账他不会,去益阳烟草公司仓库拿烟也需要现金,所以我每次都是跟他交易时会从银行取现交给他,钱都是从我和我老婆银行卡里面取的。
我是从阙训文女儿阙某处得知阙训文没有考察什么某公路项目,阙某的孩子也没有受过严重的伤。
阙训文大概有一百二十五万元的香烟钱没有给我,我在阙训文手中拿香烟大概赚了一百万元左右,所以实际上阙训文买卖香烟方面欠二十五万元;阙训文在某公路项目中骗了我六十万元和以各种理由找我借钱的八十五万元,共计一百七十万元。但是实际上阙训文说他要还亲家的钱,向我借了十万元,这个钱我没有写到欠条上,之后有个五万元,阙训文写完欠条后的五万八千元也没有算,加上阙训文说他外孙摔伤,我给他送了一万元,合计一共一百零三万八千元。
我使用我老婆周某2银行账户、老婆哥哥周某1银行账户、我自己的银行账户转给阙训文购烟款,通过查看银行流水记录及我自己本身在纸上有记录回忆,第一次十五万元、第二次二十万元、第三次五万元、第四次十万元、第五次六万元、第六次五万元、第七次一万元、第八次三万元、第九次二万元、第十次六万元、第十一次二万元、第十二次十二万元、第十三次五万元、第十四次五万元、第十五次五万八千元,合计一百零二万八千元。
2.谭某2的陈述,证实我和阙训文之前是同事,2020年9月我因中风在人民医院住院,阙训文打电话给我并来医院看望了我。后来我出院了,阙训文说他女婿在益阳烟草公司上班,妹夫在益阳开了个烟厂,阙训文自己也在做一些烟草生意,要我投资一些钱和他一起搞烟草,带我赚钱。大约过了一个星期,阙训文说赚了一些钱,先分给我三千元,要我快点搞一些钱和他一起投资。过了一个星期,阙训文又来找我,说自己本金给女儿买了车子,现在手上没有钱,但是生意做大了一些,还想追加投资,要我去想办法,我便和儿子谭某3说了这个事,儿子就找同学借了三万元,我将这三万元给了阙训文,都是给的现金,之后阙训文又到我家,给我分了3400元。大概到了11月,阙训文又来了,说几个益阳烟草公司领导来,他想帮领导买一些特产,请领导吃个饭,身上没有钱,要我借点给他,他出利息。于是我就借给他20000元,给的现金,没有让阙训文写欠条。过了一段时间,阙训文到我家给我分了五千元的红,但是晚上,阙训文说还有一些烟没有搞回来,少了钱,让我干脆将这五千元分红投资算了,我就又把这五千元给了阙训文。后来阙训文就没有给我分红,之后我要求退股,阙训文没有办法还了我1700元。阙训文再也没有与我见面,说有人告了他,要我不要给他打电话。
3.曾某1的陈述,证实我和阙训文是在2017年认识的,他经常来我店里买烟,到了2017年6月阙训文找我借一万元,当时阙训文说没有钱还就给我搞一套安置房,我看他女婿是烟草公司上班的我就借了一万元给他,过了几天阙训文又找我借4500元,说是搞饭店,我也借给了他,并打了欠条。2017年7月至11月,每个月阙训文都给我一千元,一起是五千元,他说这个钱是分红。之后就再也没有给我钱。到了2021年4月份阙训文找到我说2021年做70岁找我拿烟酒。阙训文就从我这拿走了2200元的烟,过了一段时间有给了1200元烟钱,之后就联系不上他。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阙训文供述与辩解,系安化县某局退休职工,证实我没有某零售许可证,我将烟转卖给别人,我知道没有许可证是不能卖烟的,我卖出的烟都是卖给熟人,从中赚点钱,我将烟卖给了谭某1、李某2、林某某。2019年8月谭某1开了一家类似于小超市的店子,当时他还没有办理许可证,就让我帮他搞点烟来卖,他知道我有这方面的渠道。我就到某宾馆对面某烟酒行帮谭某1买了50条芙蓉王、50条精品白沙、50条软白沙、30条金芙蓉,当时共计拿了27000元的烟,我全部卖给了谭某1,我每条烟大概赚2块钱左右,总计赚了两百多。之后我陆陆续续卖了几次烟给谭某1,9月份卖给谭某1三次,卖了12000元,10月份卖了9100元,11月份卖了两次,大概11000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因疫情原因没有卖烟给谭某1。2020年6月至现在,具体卖了多少烟我不记得了,2020年的烟都是从谌某2店里拿的。我卖给谭某1的烟价格稍微低于市场价格,高于烟草公司价格。基本上都是现金支付,还有些是银行卡或微信转账。我大概还欠谭某170多万元的烟钱,因为今年形势不好,我到谌某和谌某2那里拿到了烟都说拿不到货,所以就一直欠谭某1的烟钱,若是谭某1让我还,我愿意将欠的烟钱退给他。
我向谭某1借过好几次钱,我记得我老家后面垮了山,需要维修,我就向谭某1借了三万,我帮朋友借钱买车问谭某1借了十五万,我女儿阙某大儿子摔了一跤,我向谭某1借了十万元,我还向谭某1借了十五万和十二万,这两次是我自己要用钱。之后谭某1让我打了一张总欠条,具体记不清了,以我打的欠条为准。我帮朋友借钱买车实际上是帮我女儿借钱买车,但是她说是从别人那借的不要,我就没将钱给女儿,自己花了。我问谭某1借钱是因为谭某1没有分利润给我,车费、油费钱都没有给我,我就找各种理由问谭某1借钱。我说的利润是我给谭某1送烟,他最起码赚了一百多万,却一分都没有给我。
2019年9月份,当时我叫谭某1去入股,说是某高速公路有个打隧道的工程,两年样子完工,搞完可以赚一百多万,这个事情我是从一个姓王的朋友那知道的。谭某1愿意投资,我就拿着钱与姓王的朋友搞这个工程项目,之后谭某1就给了我六十万元,分两次给我的。姓王的朋友说认识交通局的书记陈某2,这个项目是陈某2的弟弟搞的。我就打听,交通局书记确实叫陈某2,弟弟也是某的。我就觉得事情可以搞,刚开始我全部提现金给五十万元姓王的朋友,这个项目快开始动工时,我还去某看了这个工程,确实有这个事情。因为疫情原因,工程无法开工,我就想将钱从姓王的朋友手中拿回来,但是对方说让我不要急,姓王的朋友给了我三十万,我没有和谭某1说。我想着还是会将六十万还给谭某1的,毕竟这个事情是我搞的。之后疫情结束,我那个姓王的朋友就不见了,我就找姓王的说的陈某2,某那边还有好多人要去找这个姓王的,我就知道自己上当了。我没有和谭某1说,只是在2019年5月,写了张条子给谭某1,毕竟钱我要还给谭某1的。我是在某玩的时候经朋友介绍认识的姓王的朋友,这个工程我当时去那个地方看过,具体地点记不清了,我没有和姓王的朋友签订合同,我只知道姓王的是湖北人,之前有他电话,后来不知道怎么的就没有他电话了。我也不知道经哪个朋友介绍认识的姓王的,就是在某遇到了这个人,就聊天,然后就熟悉了。我在帮谭某1送烟,我自己手里没有钱了,谭某1又将钱借给我,我就没想着要去还给谭某1就自己拿着用掉了。我因为家里搞装修购置电器借了十万元高利贷,放高利贷的人是我经过一个朋友介绍认识的,只知道是放高利贷的人是某的,我就向谭某1借了钱还高利贷,谭某1借给我十一万,还给了我一万元,说是看我困难送给我的。我因为某项目投资的事情向亲家借了五十万,现在亲家要搞装修了,所以我就又到谭某1手中借了二十万,我实际上没有向亲家借钱,我当时手中没有,想投资某项目,所以就和谭某1说还亲家钱的事情。还有一次是8月中旬,我外孙摔了一跤,到大福医院看了,严重的话要去长沙湘雅医院,我就想向谭某1借十万,我外孙真的摔了一跤,但是在人民医院,我去医院看过一次,后来去了大福,但是没有到长沙,这借的十万没有用于治疗外孙的病,其中二万我用去别的地方买了烟转卖给了谭某1,剩余的七八万我自己用了,不记得用在什么地方了。我只有一张建设银行卡和一张华融湘江卡。2019年11月份样子,我跟谭某1说有朋友想买车,找他借了二十万,但谭某1说没有那么多,就只借给了我十五万,实际上这个钱我自己拿着花了,也没有朋友买车找我借钱。某项目投资上我无法提供任何证明材料。
2021年6月30日供述与辩解,证实我认识谭某2不认识谭某3。我向谭某2借过四次钱,第一次是借了一万元,第二是借了六千元,第三次借了八千元,第四次借了三千元。我没有钱用了,加上要还别人的钱就向谭某2借钱。我将钱还给了我的担保人谌某3的小舅子邓某,我欠邓某二万元。谭某2说自己在烟草公司做过送烟司机,认识好多熟人,想跟着我做烟草生意,我说自己出了事,做不了。谭某2见我一个人又没有钱用就借给我钱了。我还了谭某2二万五千元,我只欠他二千元了。我用我自己的工资每月四千多,加上2020年创卫奖6900元(2021年3月份发到我工资上的),我还向王某某借了一万元,他是某某路边开饭店的。
2021年8月6日阙训文供述与辩解,证实我家里只有一个女儿叫阙某,我原来分的家属楼在离婚时卖掉了,我现在住的房子是租来的,每年五千元左右,我只有3800元退休工资,没有其他来源。名下没有房子、车子,也没有投资,没有理财,没有存款。我没有某许可证。女婿叫刘某,在烟草公司送烟,我没有从女婿那里拿烟。我不认识益阳烟草公司仓库的工作人员,关于侦查卷二166页收到谭某1八百万元,还欠谭某1一百三十万元货物的条子不记得了。关于某公路投资情况是2019年下半年,当时陈某3家搬家,我坐着湘运驾校刘刚的车到他家喝酒,陈某3是陈某2的弟弟,吃完饭后,我们在那住了一晚,住在某路边的一个宾馆,在宾馆遇到了一个姓王的男子,说叫王道兴(音译),说是在做隧道业务。我就直接回来与谭某1商量投资这个隧道项目,不久我一个人到某,找到了姓王的,并入了股。修建的是某高速的隧道,总共入股一百一十多万,没有收据、没有合同给的现金。我借谭某2的钱还差一万七八。曾某1我还欠她一万元左右。
五、笔录
1.提取笔录,证实办案民警提取了谭某1手机内谭某1与阙训文的通话录音。
2.辨认笔录,证实黄某3辨认出了邻居阙训文。
六、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实阙训文的供述与辩解全过程无刑讯逼供等违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阙训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阙训文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阙训文到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一直不承认诈骗,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故对其不从轻、从宽处理。被告人阙训文所骗取的资金,依法应责令其全额退赔给各被害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阙训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阙训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阙训文全额退赔被害人谭某1被骗人民币一百六十八万元、谭某2人民币四万一千九百元、曾某1人民币一万零五百元。(已依法扣押的人民币二万九千元按比例退赔三被害人)。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阙训文折抵刑期38天,刑期自2022年9月28日起至2034年8月20日止。罚金、退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正兵

人民陪审员  吴忠贤

人民陪审员  林礼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蔡 兰

书 记 员  刘 琼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某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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