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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王某、黄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澳博集团网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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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8-30 10:43:19 | 阅读:43|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豫0481刑初12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云甲,曾用名王某云乙,女,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现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2006年10月12日曾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07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9月10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宁,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壮族,初中肄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山县周鹿镇上荣村岜独屯19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屯里村沿江路63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9月13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平舞检刑诉[2023]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云甲、黄某宁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云甲、黄某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云甲、黄某宁明知“澳博集团”APP系赌博网站,仍为该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中:
1.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王某云甲利用其控制的平台账号“***11”,向赌客推广平台链接,发展会员进行赌博,共计非法获利30072.01元。
2.2021年1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黄某宁利用其控制的平台账号“***28”,向赌客推广平台链接,发展会员进行赌博,共计非法获利27137.82元。
2023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云甲被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2023年9月13日,被告人黄某宁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明秀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两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上交全部违法所得。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证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云甲、黄某宁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会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云甲、黄某宁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王某云甲、黄某宁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王某云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黄某宁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云甲、黄某宁明知“澳博集团”APP系赌博网站,仍为该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中:
1.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被告人王某云甲利用其控制的平台账号“***11”,向赌客推广平台链接,发展会员进行赌博,共计非法获利30072.01元。
2.2021年1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黄某宁利用其控制的平台账号“***28”,向赌客推广平台链接,发展会员进行赌博,共计非法获利27137.82元。
2023年9月10日,被告人王某云甲被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2023年9月13日,被告人黄某宁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明秀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上交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王某云甲、黄某宁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康、陈某兰、黄某伟的证言,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社保证明、王某云甲、黄某宁在澳博网赌平台的会员信息、下线和返佣金情况、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社会危险性报告等书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等物证,平顶山鑫慧旭博联合会计事务所审核报告、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澳博集团远程勘验说明,案件管辖权情况说明,视频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云甲、黄某宁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会员,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云甲、黄某宁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云甲、黄某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王某云甲、黄某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某云甲、黄某宁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王某云甲、黄某宁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云甲、黄某宁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云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履行完毕。)
二、被告人黄某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履行完毕。)
三、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某云甲的违法所得30072.01元、黄某宁的违法所得27137.82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黄 璜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云鹏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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