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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沈金锋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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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8-6 09:52:23 | 阅读:389|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浙0326刑初20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金锋,男,1998年11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南安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23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欣瑶,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3)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金锋犯诈骗罪,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荣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金锋及辩护人陈欣瑶,证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以来,梅陈杰敏(另案处理)等人在国内招募、组织被告人沈金锋等人前往柬埔寨、尼泊尔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形成较为固定的诈骗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实行集中管理、分工协作,统一安排食宿、统一固定底薪加高额提成薪资标准、统一提供话术剧本进行培训,由苏延钟、陈叶彬、陈培亮(均另案处理)等担任管理者,下设一级代理、组长、组员、后勤、财务、客服等岗位。其中,组员负责寻找被害人实施诈骗,并由组长对个人诈骗“业绩”在“whatsApp”聊天群中进行播报。组长负责督促、教导组内成员寻找被害人实施诈骗,并对组内成员的个人诈骗“业绩”在“whatsApp”聊天群中进行播报。一级代理和组长对组内组员总诈骗金额按比例抽取提成,组员以其所骗金额按一定比例抽取提成。
该犯罪集团以俗称“杀猪盘”的形式实施诈骗:一是犯罪集团下设多个一级代理,每个一级代理下面设多个小组,组长带领组员,由组员使用犯罪集团提供的作案手机利用网络在“soul”等社交软件上选定诈骗对象,再利用微信添加为好友,使用诈骗话术剧本,伪装异性身份以聊天、谈感情等方式获取被害人信任,尔后诱骗被害人进入该犯罪集团控制的“随鑫宝”“瑞丰”“聚益宝”“恒益宝”等赌博平台进行充值赌博。二是组员与客服等人互相配合通过后台操控赌博平台的输赢结果,先以“代为押注”“小充小赚”为诱,后以“控制输赢”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在该赌博平台不断充值大额钱款。三是当被害人向赌博平台申请大额提现时,组员与客服等人编造各种理由拒绝提现。
其间,该犯罪集团骗取刘某、曹某、鲍某、任某等人的钱款共约计6000万元以上。
被告人沈金锋于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11月25日先后在柬埔寨和尼泊尔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担任组员和小组长,个人诈骗金额达20余万元,担任小组长期间小组诈骗业绩达100余万元,个人获利4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沈金锋于2022年7月20日向××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沈金锋退出违法所得3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金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在境外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沈金锋的供述,同案犯肖艺鑫、杨申、李红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曹某、鲍某、任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手机检验报告,WhatsApp聊天群业绩播报记录,出入境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聊天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沈金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金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金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后能自首,认罪认罚,并能积极退赃,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经本院告知调整后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金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2026年8月13日止。)
二、被告人沈金锋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0元(其中10000元扣押于××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郭朝晖
人民陪审员    雷聪
人民陪审员    方素秋
二○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蔡臻荣
代书记员    陈蕴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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