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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杨某开设赌场罪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九州、多宝、吉米互娱网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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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7-8 11:01:49 | 阅读:94| 显示全部楼层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4)冀04刑终82号

原公诉机关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安,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5月19日到东光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投案,次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永年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国华,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审理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安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3年11月30日作出(2023)冀0408刑初49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安自2019年3月开始在“多宝互娱”(后更名为“吉米互娱”)APP平台上参与赌博,后经他人介绍,于2019年10月加入名为“111111”、“888888”的赌博圈子,成为赌博圈子拉手,拉人参赌赌博,并使用支付宝(账号1840********、1511********)为参赌人员收支赌资上下分,从中抽取渔利。被告人杨某安供述其发展参赌人员约30名,其名下参赌人员每赌博一局,其可获得上线返利1元。经查,被告人杨某安使用的支付宝(账号1840********)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20年10月31日流入赌资3085698元,使用的支付宝(账号1511********)自2019年3月30日至2021年2月21日流入赌资3198351元。被告人杨某安供述其非法获利110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安于2023年5月19日主动到东光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河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邯郸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
2.被告人杨某安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主动投案)、无前科证明、本院(2021)冀0408刑初508号刑事判决书。
3.被告人杨某安使用的支付宝(账号1840********、1511********)收入透视表,证明:经杨某安指认并扣除非赌资金额后,其使用的支付宝(账号1511********)于2019年3月30日至2021年2月21日流入赌资3198351元;使用的支付宝(账号1840********)于2019年10月25日至2020年10月31日流入赌资3085698元。
4.同案人梁翠婷、李云龙使用的支付宝交易数据透视表,证明被告人杨某安曾向梁翠婷、李云龙支付赌资换取赌博分数的事实。
5.同案人梁翠婷、李云龙供述,证明梁翠婷、李云龙于2019年6月开始,先后在“九州华夏”、“多多互娱”、“双天互娱”等赌博平台开设赌博圈子,发展拉手含杨某安,组织赌博的事实。
6.被告人杨某安供述,其于2019年3月开始在“多宝互娱”APP上玩“牌九”赌博,大约2019年10月这个平台上有人添加了其的微信,把其拉进一个微信群,群里有个叫“华龙”的人说可以给其介绍下线,然后给其介绍了2个下线,这2个下线参与赌博时需要通过其的账号上分、下分(1分等于1元人民币)。其的账号上能够查看其的下线赌了多少局,他们参与的局数会直接划入其的账号,算入其的成绩,其的上线也能看见其们赌博的局数,上线根据其参与的局数给其返分,一局给其返2分,然后其每局给其的下线返1分,后来其明白了这个赌博平台可以返钱。其的下线人数越多,参与赌博越多,其返的钱越多。之后,其开始在朋友圈发广告发展下线。2019年底,这个赌博平台换成了“吉米互娱”,还是原来的账号,其发展的下线越来越多,其成了“一级拉手”,其的下线成了“二级拉手”,其的下线也可以拉人进行赌博,他们的下线参与赌博后也会计入其的成绩,然后逐级进行返利。
其不认识其的上线,其的上线刚开始是“111111”赌博圈子的圈主,后来其的上线变成了“888888”赌博圈子圈主。其一共发展了约30个下线。其使用两个支付宝账号(1840********、1511********)用于上分、下分,经其查看支付宝账号(1840********)收入透视表,该账号流入资金共计3095423元,扣除其自己转入的9725元,剩余的都是在赌博平台的赌资流入金额。经其查看支付宝账号(1511********)收入透视表,该账号收入共计3224251元,扣除其自己转入的26000元,剩余的都是赌资流入金额。其一共获利十一二万元,都用于个人消费和赌博了。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安为他人在手机APP赌博平台上开设的赌博圈子充当拉手,向赌博圈子拉入参赌人员,并为赌博人员收支赌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关于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赌资数额过高的意见,经查,在卷证据有被告人杨某安使用的支付宝账号收入透视表,且已经被告人杨某安指认并扣除非赌资款项,足以认定涉案赌资数额,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某安为他人开设的赌博圈子充当拉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安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杨某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被告人杨某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一万元,追缴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上诉人杨某安上诉及辩护人提出,原判决认定杨某安非法获利11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认定的一致。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杨某安上诉及辩护人提出,原判决认定杨某安非法获利11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和意见,经查,杨某安非法获利11万元的事实,有原审被告人杨某安使用的支付宝收入透视表,同案人梁翠婷、李云龙使用的支付宝交易数据透视表,同案人梁翠婷、李云龙的供述,原审被告人杨某安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杨某安非法获利11万元的事实属实。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安为他人在手机APP赌博平台上开设的赌博圈子充当拉手,向赌博圈子拉入参赌人员,并为赌博人员收支赌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夏魁利

审判员  武 华

审判员  刘 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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