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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喻某、金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乾坤世界、闪电网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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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6-21 11:00:17 | 阅读:116|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浙0702刑初27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2024年1月5日因赌博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24年1月1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黄业武,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名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某,女,1986年10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现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因本案于2024年1月17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辩护人王金妍,金华市婺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恒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刑诉(2024)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某某、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赵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某某、金某某、辩护人黄业武、王金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喻某某与被告人金某某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两名被告人于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开设银商账户,在“乾坤世界”(大鱼)赌博平台、“闪电”等赌博平台为赌客上下分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以100元人民币300万游戏分的比例上分,320万游戏分100元人民币的比例下分,并从中抽头盈利。二人上下分金额约29万元人民币,从中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7000元。
2024年1月4日,被告人喻某某被传唤归案;次日,被告人金谨经电话传唤归案;两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喻某某处扣押电脑主机九台、手机一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喻某某、金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喻某某、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王某、俞某、方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游戏界面截图,银行流水,刑事搜查笔录,刑事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户籍资料,归案经过,被告人喻某某、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喻某某、金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某某、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喻某某、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喻某某系坦白,被告人金某某系自首,均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分别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喻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电脑主机、手机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小飞
二○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文浩
代书记员    卢梦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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