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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刘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九州网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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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5-30 13:17:59 | 阅读:231|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725刑初667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艳红,女,1993年9月1日出生,大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现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11月25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11月19日被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12月12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刑诉〔2023〕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艳红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梁丽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艳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九州公司是一个跨国网络赌博公司,总部设在菲律宾,服务器架设于国外,博彩业务主要面向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参赌人员众多,涉案资金流水巨大,新乡市原阳县刘某、王某等人共向该公司的网络赌博平台投注10.5万余元。2016年4月份,被告人刘艳红通过网络招聘进入九州公司测试部工作,在明知其为境外赌博网站后,仍为该赌博网站运营提供帮助,并领取高额工资。现查明,2016年4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刘艳红领取的工资共计578710元。
2022年11月24日,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银雀山派出所民警在临沂市兰山区××附近将被告人刘艳红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刘艳红退出全部违法所得578710元。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出入境记录等书证;证人刘某、王某、高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艳红的供述和辩解;
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艳红明知是赌博网站,仍受雇佣为其提供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艳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艳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艳红到案后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艳红已退出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刘艳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刘艳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在开庭中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23年12月28日,刘艳红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出入境记录等书证;证人刘某、王某、高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艳红的供述和辩解;
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艳红明知是赌博网站,仍受雇佣为其提供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艳红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艳红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艳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艳红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艳红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艳红均已退出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艳红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刘艳红的公诉意见,符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刘艳红违法所得人民币57871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刘艳红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综上,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艳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一年。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刘艳红违法所得人民币57871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邢娜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昊

附:宣判告知书
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判后答疑的权利)案件承办法官(邢娜:0373-7580165)负责判后答疑工作,在签收裁判文书后,如对裁判事项有异议或疑问,可以向承办法官提出判后答疑,承办法官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7日内进行答疑并记录答疑事项。
(申诉的权利)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指引)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自动履行的,直接向对方当事人履行,也可联系审理法官履行(应告知法官联系方式)。对自动履行完毕、不需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人民法院可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履行生效裁判告知)本判决(裁定)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裁定)确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销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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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6-4 10: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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