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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黄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千禧网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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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5-23 13:03:57 | 阅读:342|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104刑初116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中专文化程度,原河南志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老板,住郑州市郑东新区(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4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决定逮捕,并于当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王明珠,河南德问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吕春威,河南德问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23〕1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明珠、吕春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未来路与航海路交叉口西南角起航大厦C座8楼0806房间成立“河南志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弘公司)从事网络赌博。该公司由黄水平(已判处刑罚)担任主管,负责公司日常运营、人员招募、事务管理;詹黎凤(已判处刑罚)负责公司财务、人员考勤;梁丙辉(已判处刑罚)负责公司采购。公司设置三个业务组:吴东山(已判处刑罚)自称廖泽龙,为龙组组长,张成威(已判处刑罚)、王鸽为组员;高崎永(已判处刑罚)自称郭志贤,为神组组长,李岩(已判处刑罚)、张祺臻(已判处刑罚)为组员;宋世康为啸组组长,罗刚(已判处刑罚)为组员。该公司在网上代理名为“千禧”的赌博平台,平台中主要游戏为北京赛车、PK10等赌博游戏,游戏模式为下注押分,平台将客户输钱金额按照30%返还给公司,组长和组员按照比例进行分成。公司业务人员利用虚假身份通过QQ、微信等手段推广赌博平台游戏。胡威威(已判处刑罚)、梁丙辉委托柳某、胡某等人办理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账户用于赌博资金周转。涉案银行卡内共吸纳赌资和不能说明来源的资金共计人民币近2000万元。
2023年4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3年6月至8月,被告人黄某某提供赌场线索,公安机关从而得以侦破开设赌场案件。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到案经过;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豫0104刑初899号、(2019)豫0104刑初112号、(2018)豫0104刑初261号;
营业执照图片;辨认公司地点、内部环境照片;北京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情况说明;举报案件材料;微信主页截图、微信聊天记录;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情况说明;查询身份及前科情况;年龄证明;证人柳某、曹某、胡某、尤某、陈某、赵某、张某、廉某、潘某1、潘某2、刘某、羊某、惠某证言;同案犯黄水平、詹黎凤、梁丙辉、吴东山、高崎永、张成威、罗钢、张祺臻、李岩供述;被告人黄某某供述;辨认笔录;审计报告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当庭建议为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对其减轻处罚;2.被告人黄某某提供犯罪线索使公安机关得以侦破两起集团犯罪案件,属于重大立功,建议对其减轻处罚;3.其系初犯、偶犯,态度诚恳,建议对其从轻处罚;4.其当庭认罪认罚,配合法庭查清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建议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宽大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未来路与航海路交叉口西南角起航大厦C座8楼0806房间成立“河南志弘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弘公司)从事网络赌博。该公司由黄水平(已判处刑罚)担任主管,负责公司日常运营、人员招募、事务管理;詹黎凤(已判处刑罚)负责公司财务、人员考勤;梁丙辉(已判处刑罚)负责公司采购。公司设置三个业务组:吴东山(已判处刑罚)自称廖泽龙,为龙组组长,张成威(已判处刑罚)、王鸽为组员;高崎永(已判处刑罚)自称郭志贤,为神组组长,李岩(已判处刑罚)、张祺臻(已判处刑罚)为组员;宋世康为啸组组长,罗刚(已判处刑罚)为组员。该公司在网上代理名为“千禧”的赌博平台,平台中主要游戏为北京赛车、PK10等赌博游戏,游戏模式为下注押分,平台将客户输钱金额按照30%返还给公司,组长和组员按照比例进行分成。公司业务人员利用虚假身份通过QQ、微信等手段推广赌博平台游戏。胡威威(已判处刑罚)、梁丙辉委托柳某、胡某等人办理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账户用于赌博资金周转。涉案银行卡内共吸纳赌资和不能说明来源的资金共计人民币近2000万元。
2023年4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3年6月至8月,被告人黄某某提供赌场线索,公安机关从而得以侦破开设赌场案件。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辩解称其投资未能收回,并未实际获利。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与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一致。
2.同案犯黄水平、詹黎凤、梁丙辉、吴东山、高崎永、张成威、罗钢、张祺臻、李岩供述,证实了上述人员在涉案赌场工作及赌场的日常运行情况。
3.证人柳某、曹某、胡某、尤某、陈某、赵某、张某、廉某、潘某1、潘某2、刘某、羊某、惠某证言,证明柳某使用曹某银行卡并付使用费的微信转账记录、曹某(尾号为9239)中国银行卡的短信交易记录;胡威威使用胡某银行卡图片,胡某与梁炳辉微信聊天记录,刘某给胡某的微信转账记录,证实了上述人员均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多张银行卡转交给柳某及胡威威使用,柳某每月每张卡给四百元使用费的事实。
4.北京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关于中国福利彩票“PK拾”游戏销售的情况说明,证实了北京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从未授权任何个人和组织根据北京“PK拾”游戏规则或修改规则后(如北京赛车PK10、北京赛车)进行网络、微信群等形式进行销售。
5.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豫0104刑初899号、(2018)豫0104刑初261号、(2019)豫0104刑初112号,证明同案犯参与涉案赌场日常经营及同案犯处理情况。
6.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证明被告人黄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2起开设赌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后相关涉案人员已经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7.查询身份及前科情况、年龄证明,证明被告人黄某某属应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且无犯罪前科。
8.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黄某某被网上追逃后,经家人劝说主动投案。
9.营业执照图片;辨认公司地点、内部环境照片;举报案件材料;微信主页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辨认笔录;审计报告等证据附卷,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致,佐证了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利用网联网,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其辩护人提出其提供其他二起开设赌场犯罪线索,构成重大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提供他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大犯罪行为线索,且查证属实的,构成重大立功。而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查获的开设赌场犯罪行为,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可以减轻处罚;3.其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相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10月20日起至2025年3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常 菲

人民陪审员  赵二东

人民陪审员  王洪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朱 青

书 记 员  徐俊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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