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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张某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52斗地主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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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5-19 12:25:50 | 阅读:131| 显示全部楼层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吉0284刑初55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98年12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现住吉林省磐石市。曾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9月30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诉(2023)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磐石市居民张某在“52斗地主”等赌博软件内担任代理,发展下级代理(田某等人),张某本人和其下级代理均接受他人投注,参与赌博并赚取渔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仍担任代理,招募下级代理且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开设赌场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相一致。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000元。
另查明,2022年9月30日,被告人张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3年8月8日被逮捕执行刑罚,刑期自2023年8月8日起至2024年1月7日止;2023年8月12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从磐石市看守所提审至磐石市公安局办案区接受讯问。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记录证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案件提起、情况说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账户对账单、手机截图、逮捕证、执行通知书,证人田某、滕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案之罪,应予以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4月7日止;先行羁押四日已折抵刑期;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许 玲

人民陪审员  甘淞沅

人民陪审员  刘 芳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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