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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陈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聚友互娱网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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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5-2 13:20:29 | 阅读:556|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渝0104刑初341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国庆,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云,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勇,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渝渡检刑诉〔2023〕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国庆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被告人陈国庆在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的家中注册参与“聚友互娱”网络赌博平台,后被他人招募成为“聚友互娱”平台代理,发展组织了下级参赌人员符某某等5人到平台以打“牛牛”“三公”等方式投注参与赌博,从中获取平台返利。期间,符兰心向被告人陈国庆转账共计70000余元用于充值进行赌博。被告人陈国庆通过发展下级参赌获取平台返利共约79000余元。2023年2月4日,被告人陈国庆经民警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退缴了违法所得。被告人陈国庆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国庆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国庆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国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陈国庆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7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曹百艳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杜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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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5-3 14: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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