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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朱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586棋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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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4-14 13:18:39 | 阅读:162|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豫1726刑初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4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1月22日经泌阳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同日经泌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4年1月2日经泌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丁颖,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23〕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燕出庭支持公诉,朱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丁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明知“586棋牌”为非法赌博软件,自2018年下载注册“586棋牌”以来,其本人多次在“586棋牌”平台上参与网络赌博,并担任代理发展下线赚取佣金,使用137××××****注册账号,ID号为:54865132,昵称:“137××××****”,发展直属玩家8人,团队成员12人,共赚取佣金17431.41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减轻、从轻处罚。
辩护人丁颖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量刑方面认为朱某某经传唤到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建议法庭对朱某某减轻、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另查明,2023年11月22日被告人朱某某经泌阳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2023年12月29日朱某某向泌阳县公安局退还佣金人民币17431.41元,同日泌阳县公安局依法对该款项予以扣押。前述钱款未随案移送。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公诉机关提交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余某、范某、张某的证言,电子证据现场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讯问录像光盘,书证朱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仍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予以推广宣传,从中获取佣金,佣金金额为人民币17431.41元,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结合被告人的代理等级、提成比率、发展玩家的人数、获取佣金的金额等情节认定朱某某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被告人朱某某不是赌博网站的建立者和经营者,仅是为赌博网站代理和宣传,获取佣金,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予减轻处罚。朱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朱某某已上缴其获取的佣金,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减轻、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的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朱某某因参与本案犯罪获取的佣金为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
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月2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七千四百三十一元四角一分,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上缴至泌阳县公安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成康

审 判 员  陈 浩

人民陪审员  李世允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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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4-17 12:5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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