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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开元棋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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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4-13 13:08:58 | 阅读:103|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豫1221刑初14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潇航,男,1990年5月14日出生,初中毕业,无业,住浙江省海宁市。2017年5月12日因犯赌博罪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1月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4年1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23〕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潇航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弘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潇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日16时渑池县城关镇居民刘姣(女)到渑池县公安局检举揭发,手机接到一条“开元棋牌”的短信,显示可以领红包返利,刘姣下载“开元棋牌”APP注册账号,绑定建设银行卡后,在“开元棋牌”APP上以“财神捕鱼”的方式多次参与网络赌博。
2020年3月份至案发,被告人徐潇航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其好友范敏毅(在逃)的介绍下载“开元棋牌”APP注册后参与网络赌博,为获取更大利益,成为“开元棋牌”APP代理,介绍凌鹏宵等3人为下线,从中获取佣金约50000元。经鉴定,被告人徐潇航参与赌博的开元棋牌APP与刘姣参与赌博的开元棋牌APP系同一赌博网站。案发后徐潇航退赃50000元。
公诉机关出示了到案经过、网赌数据截图、扣押决定书、破案报告等书证,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潇航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徐潇航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发展下线人员参赌,获取佣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潇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潇航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潇航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潇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提请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相一致,被告人徐潇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3年10月31日被告人徐潇航被抓获归案。后经委托调查评估,海宁市司法局认为徐潇航负债较多,目前无固定工作,且曾因赌博罪被判处刑罚,故不适宜实施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潇航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玩家、会员、下线,获取佣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潇航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徐潇航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潇航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主刑期的量刑建议依法应予采纳,但被告人徐潇航曾有赌博罪犯罪前科,且经委托评估不适宜社区矫正,故不宜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潇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1月11日起至2025年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潇航退交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渑池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刘韶兴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卢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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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4-13 13: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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