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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杨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南宫-永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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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3-21 13:09:39 | 阅读:296|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308刑初529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浩杰,男,1996年5月2日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23年7月1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8月18日经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洛阳市公安局孟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孟津区看守所。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23]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浩杰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荣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浩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杨浩杰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购买源代码,通过微信好友“靓仔”搭建“南宫-永利”赌博网站(网址:nangong022.top),后在QQ群招揽玩家进入该网站通过押数字的大、小、单、双进行赌博。经河南硕正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南宫-永利”(网址:nangong022.top)为投注式博彩网页。被告人杨浩杰将自己的三张银行卡挂在该赌博网站用于接收赌资,根据该3张银行卡的流水统计,期间共接收赌资72150元,杨浩杰自认其非法获利7000元。
为证实前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杨浩杰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卫某、杨某、蒋某的证言、赌博网站页面、充某记录等手机截屏、涉案赌博网站后台管理页面截图、涉案的赌博网站网页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涉案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浩杰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浩杰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杨浩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杨浩杰主动退缴非法所得7000元为由,对杨浩杰的量刑予以调整,建议判处杨浩杰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杨浩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杨浩杰以营利为目的,在网上购买源代码,通过微信好友“靓仔”(微信昵称,未核实身份)搭建“南宫-永利”赌博网站,后在QQ群招揽玩家进入该网站通过押数字的大、小、单、双进行赌博。经河南硕正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的“南宫-永利”(网址:nangong022.top)网站具有注册、登录、充某/提现、代理中心、聊天室、游戏大厅等功能模块。被告人杨浩杰将自己的三张银行卡挂在该赌博网站用于接收赌资,根据该3张银行卡的流水统计,期间共接收赌资72150元。杨浩杰自认其非法获利7000元。
另查明,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浩杰主动退缴非法所得7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杨浩杰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卫某、杨某、蒋某的证言、赌博网站充某交易记录截图、涉案赌博网站后台管理页面截图、赌博网站网页截图、QQ、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河南硕正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涉案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河南大昌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杨浩杰开设赌场案审核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浩杰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浩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浩杰系初犯,主动退缴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杨浩杰的犯罪事实、性质及犯罪后的认罪、悔罪表现等,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浩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7月12日起至2024年5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杨浩杰退缴的非法所得7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符 战

人民陪审员  马伟东

人民陪审员  刘立臣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峻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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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3-23 12: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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