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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孙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红牛棋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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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3-14 13:03:50 | 阅读:214|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豫1282刑初45号

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增竹,男,1996年7月4日出生,中专毕业,务工,住山东省临朐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9月27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23〕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增竹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蓬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增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被告人孙增竹在“红牛棋牌”赌博网站上注册成为会员,后通过分享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发展王某、李某等下级会员注册参与赌博并从中获取推广佣金及返利。经司法鉴定,孙增竹共发展所有层级用户共12人,所有下级充值600次,充值金额725052元,提现340次,金额602880元,共返利197次,返利总金额11385元。2023年9月21日,被告人孙增竹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王某、李某等证言,被告人孙增竹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增竹开设赌场,其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增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孙增竹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孙增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增竹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孙增竹到案后向灵宝市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138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增竹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会员,为下线提供互联网接入,收取推广佣金,并从下线投注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增竹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孙增竹在“红牛棋牌”赌博网站注册会员并成为代理,发展下级参与赌博,为该赌博网站开设赌场提供帮助,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孙增竹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能够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孙增竹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增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孙增竹已退缴违法所得11385元,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田伟民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琪

书 记 员 熊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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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3-15 12: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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