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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苏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金玉棋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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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3-12 13:04:43 | 阅读:164| 显示全部楼层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2024)内0526刑初16号

公诉机关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2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斯琴高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苏某在金玉棋牌APP参与赌博,并使用金玉棋牌APP软件中全民代理出示二维码推广的方式,向身边朋友推广,发展赌博下线成员伊某(已过追究期限)等人,并从中获取平台佣金36081.48元。
2023年6月28日,经内蒙古飞驰司法鉴定所(内飞驰司法鉴定所(2023)物鉴字第143-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金玉棋牌APP具有赌博性质。
浙江302专案下发线索后,扎鲁特旗局于2023年6月29日立案侦查。案发后,被告人苏某被电话传唤到案。2023年7月6日,被告人苏某向扎鲁特旗局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通过赌博性质APP,抽头渔利数额人民币36081.4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称知道错误,现非常后悔,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苏某在金玉棋牌APP参与赌博,并使用金玉棋牌APP软件中全民代理出示二维码推广的方式,向身边朋友推广,发展赌博下线成员伊某(已过追究期限)等人,并从中获取平台佣金36081.48元。
2023年6月28日,经内蒙古飞驰司法鉴定所(内飞驰司法鉴定所(2023)物鉴字第143-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金玉棋牌APP具有赌博性质。
浙江302专案下发线索后,扎鲁特旗局于2023年6月29日立案侦查,案发后,被告人苏某被电话传唤到案。2023年7月6日,被告人苏某向扎鲁特旗局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苏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1082元。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如下证据: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关于302数据查询情况说明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根据浙江302专案下发线索后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2.被告人苏某的供述,证人伊某的证言,追缴物品清单、罚没款缴款单,证明被告人苏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做代理并以此种线上拉人头的方式,通过网站注册账号获得佣金的时间、地点、经过;
3.赌博软件演示片光盘1张、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证明机关视频资料制作并刻录光盘情况;
4.内蒙古飞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内飞驰司法鉴定所【2023】物鉴字第143-1号),证明经鉴定,金玉棋牌APP具有赌博性质;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流水,证明被告人苏某2020年6月至2023年6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流水情况;
6.无犯罪记录证明、违法行为人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违法行为人基本信息情况及涉案违法行为人苏雅拉苏都行为轨迹情况;
7.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系被电话传唤到案;
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9.取保手续,证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查明的事实密切关联,均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通过赌博性质APP,抽头渔利人民币36081.4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自首等情节,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苏某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8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杨    玉    宝

审判员 陈光飞人民陪审员任玲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范    明    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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