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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杨建华,彭明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皇冠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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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3-1 11:33:18 | 阅读:406| 显示全部楼层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4)渝0104刑初17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建华,男,1961年4月27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马王一村9号4单元7-4。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5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侯审,2023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明海,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106号30幢1单元5-1。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7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渡检刑诉[202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建华、彭明海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被告人杨建华利用境外赌博网站“皇冠网”中开出的赌博赔率,通过微信与赌客联系,组织多名赌客参与赌球活动。杨建华自己作为赌博庄家,接受赌客投注后,根据比赛输赢情况,按照“皇冠网”设定的赌博赔率与赌客对赌。现查明,杨建华做庄期间,赌资流水共计32.9万余元,个人获利2.1万余元。
2022年2月,被告人杨建华与被告人彭明海共谋合伙担任境外赌博网站“皇冠网”的代理,从事网络赌博活动。杨建华向其上家陈甚宇(另案处理)获取“皇冠网”的账号,并负责联系赌资结算;彭明海负责招揽赌客,在其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的家中对赌博账号进行日常管理,并开设下级会员账号,二被告人按照约定比例对返水和盈利进行分成。而后,赌客李顺、刘毅等人通过二被告人开设的赌博账户在该赌博网站上进行赌球活动。现查明,二被告人管理的赌博账号中赌资流水共计19.8万余元,杨建华从中获利2.6万余元,彭明海获利2.6万余元。
被告人杨建华利用境外赌博网站数据组织赌客进行赌球活动,并伙同被告人彭明海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二被告人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建华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彭明海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被告人犯罪所得财物系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被告人杨建华、彭明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建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47000元。被告人彭明海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6000元。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建华、彭明海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缴全部非法所得,并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建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彭明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三、被告人杨建华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47000元及被告人彭明海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26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四、扣押在案的二被告人的手机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炯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杨正源

书 记 员  许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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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3-2 19: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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