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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荣维开设赌场、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菲律宾彩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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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1-20 09:46:37 | 阅读:176| 显示全部楼层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赣0825刑初224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荣维,男,1992年8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因故意毁损财物,于2017年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8月19日被永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9月23日被永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23年9月28日被永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永丰检刑诉〔2023〕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荣维犯开设赌场罪、偷越国(边)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旷佳静和检察官助理李永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荣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开设赌场罪
“彩788”及“1198彩世界”赌博网站为“YY集团”创建的跨境赌博网络平台,服务器设在菲律宾,后期两平台合并为“1198彩世界”,后台数据相通,该赌博平台以高薪在国内招聘人员前往菲律宾从事客服、结算、管理等工作。2019年4、5月份,被告人荣维在网上看到菲律宾一赌场的招聘信息,其受高薪诱惑前往菲律宾寻找赌场工作,但一直未被安排合适工作。2020年3、4月份荣维成为“彩788”赌博平台的客服人员,主要工作为赌博网站会员提供问题咨询及解答服务。经查,荣维在该赌博平台工作时长至少为六个月,非法获利为34000元。
二、偷越国(边)境罪
2019年,被告人荣维在菲律宾一赌博公司工作人员的帮助下,以旅游等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并使用上述骗取的证件从菲律宾出入国(边)境为境外赌博网站服务。经查,2019年6月24日,荣维从广州白云机场坐飞机前往菲律宾马尼拉,2022年7月8日从菲律宾回国。
2022年8月19日,被告人荣维被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支付宝个人信息、支付宝账单详情、出入境证件信息、出入境信息;证人伍某、居某、黄金灿、唐某、宁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荣维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荣维明知是赌博网站,仍在该赌博网站从事客服工作,获利3.4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荣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具有从犯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已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荣维以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为目的,使用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为境外赌博网站工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荣维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荣维犯开设赌场罪、偷越国(边)境罪,应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荣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可适用缓刑;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可适用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5000元。
被告人荣维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查明,被告人荣维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4000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维构成开设赌场罪、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荣维在开设赌场案中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在偷越国(边)境案中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荣维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广东省中山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为,被告人荣维在中山市适用社区矫正不存在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社区未有影响。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荣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一年期满止。罚金已预缴)
二、没收被告人荣维违法所得34000元,上缴国库。(已由公-安-机-关收取30000元,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剩余4000元由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素华

人民陪审员  肖世强

人民陪审员  熊春华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王涌森

书 记 员  姜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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