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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黄春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菲律宾优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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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4-1-16 11:38:09 | 阅读:154|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代 于 2024-1-16 11:39 编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1325刑初63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春,女,1990年3月21日出生,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现住湖北省枣阳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3月3日被内乡县某某取保候审,于2023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23〕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春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优博公司是一家位于菲律宾首都马尼拉市的跨境网络赌博公司,该公司针对中国大陆公民开设网络赌博网站,运营“博发彩票”“太阳城”等多个网络赌博APP,下设推广部、技术部、运营部等多个部门,招聘国内人员到该公司工作,为参赌人员提供帮助。
被告人黄春在明知为网络赌博网站工作是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为牟取不法利益,于2017年10月至2020年3月在该公司入款部工作,2019年12月起担任入款部副组长,期间为该公司开设网络赌场提供帮助,非法获利170000元。
另查明,2023年3月3日,被告人黄春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湖北省枣阳市某某执法办案中心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已全部退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春供述、被害人石某2陈述、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护照信息、出入境记录查询、退赃票据、石某2提供的报案材料、远程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春为牟取不法利益,明知“优博公司”经营赌博网站,仍参与赌场运营,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春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春上缴全部违法所得,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黄春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黄春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00元。
(已全部收缴,由收缴单位内乡县某某负责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张   媛   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毕文珠书记员师红珂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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