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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陈晓晴、陈曼君等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菲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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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427刑初2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晓晴,女,汉族,大学专科,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福建省福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31日至2019年11月6日被临时寄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2019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7日、2021年1月4日、2022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秀梅,山东涵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曼君,曾用名陈姗莎,女,汉族,大学专科,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建省福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24日、2021年1月4日、2022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振,山东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文奇,男,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住该处。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24日、2021年1月4日、2022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明福,山东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超,男,汉族,初中肄业,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荣成市住该处。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9年11月12日、2021年1月4日、2022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冰,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德夏检一部刑诉(2022)Z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晓晴、陈曼君、陈文奇、姜超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晓晴及其辩护人杨秀梅、被告人陈曼君及其辩护人张振、被告人陈文奇及其辩护人赵明福、被告人姜超及其辩护人许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晓晴、陈曼君、陈文奇分别在福建省福州市、菲律宾马尼拉市为乐博电玩城、991游戏提供技术支持,被告人姜超受雇于他人在菲律宾马尼拉市为991游戏充当客服,解决参赌人员在网络赌博中遇到充值等问题。经鉴定,乐博电玩城、991游戏均为提供网络赌博服务的网络平台。
1.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陈晓晴为非法获利,在明知乐博电玩城、991游戏为赌博平台的情况下,在福建省厦门市、菲律宾马尼拉市为赌博平台提供游戏界面设计和美工等技术服务,其设计和美工被应用于乐博电玩城、991游戏等赌博平台,陈晓晴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5万余元。
2.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陈曼君为非法获利,在明知乐博电玩城、991游戏为赌博平台的情况下,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菲律宾马尼拉市为乐博电玩城、991游戏等赌博平台进行游戏测试、充当客服等,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9万余元。
3.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间,被告人陈文奇为非法获利,在明知乐博电玩城、991游戏为赌博平台的情况下,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菲律宾马尼拉市为乐博电玩城等赌博平台进行游戏测试、查分测试等技术工作,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万余元。
4.2018年4月份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姜超为非法获利,在明知991游戏为赌博平台的情况下,在菲律宾马尼拉市为991游戏担任客服,帮助参赌人员解决在网络赌博中遇到充值等问题,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
为证实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流水、游戏界面截图等书证,证人王士勇、王伟伟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曼君、陈晓晴等人的供述和辩解,德州市XX局赌博网审查认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晓晴、陈曼君、陈文奇分别在福建省福州市、菲律宾马尼拉市为乐博电玩城、991游戏等赌博平台提供技术支持,被告人姜超受雇于他人在菲律宾马尼拉市为991游戏赌博平台充当客服,解决参赌人员在网络赌博中遇到充值等问题,其行为均触犯了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晓晴有期徒刑二年、陈文奇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陈曼君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姜超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均并处罚金,如四被告人社区评估能够通过,缴纳罚金,可酌情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晓晴、陈曼君、陈文奇、姜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陈晓晴辩护人的意见: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存在如下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系从犯;2.被告人规劝同案犯即其对象林某投案自首,其行为构成立功;3.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5.系坦白,全部退赃并预缴纳罚金,诚恳认罪。综上,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陈曼君辩护人的意见: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量刑方面的意见:1.系自首;2.系从犯;3.系初犯、偶犯,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不重,社会危险性较低;4.积极配合XX机关其他犯罪事实的侦查工作,签署具结书,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综上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陈文奇辩护人的意见: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量刑方面的意见:1.系坦白;2.系从犯;3.系初犯、偶犯,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不重,社会危险性较低;4.积极配合XX机关其他犯罪事实的侦查工作,有悔罪表现。综上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姜超的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有如下从轻、减轻情节:1.系自首;2.积极退赃;3.主观恶性小;4.社会危害性小;5.没有前科、初犯、偶犯、诚恳悔罪、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对姜超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经鉴定,乐博电玩城、991游戏均为提供网络赌博服务的网络平台。四被告人已将非法所得退缴到XX机关,本案审理过程中积极预缴纳了罚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四被告人基本情况表、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陈晓晴名下尾号为XXXX银行卡交易明细、陈曼君名下尾号为XXXX银行卡交易明细、姜超名下尾号为7289银行卡交易明细、陈晓晴名下银行卡存现交易记录、夏公(网)调证字【2018】280、281号调取证据通知书、工商银行设备交易流水数据、陈曼君出入境记录证明、姜超全国民航离岗查询单、乐博电玩城游戏界面截图、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临时寄押羁押证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存款凭证汇总表、银行存款凭证、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夏津县XX局网安大队出具来源说明、办案说明、陈晓晴福建省暂住证凭证、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连江县晓澳镇晓兴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等书证,证人郑XX、刘XX、王XX、王XX等人的证言,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德州市XX局德公治认字(2018)23号、(2019)23号赌博网站审查认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晓晴、陈曼君、陈文奇为非法获利,在明知“991游戏”、“乐博电玩城”等平台为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仍为该网站提供技术支持,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姜超为非法获利,在明知“991游戏”平台为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仍在该网站担任客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晓晴被抓获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文奇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曼君、姜超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姜超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无前科、积极退赃并预交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辩护人基于上述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陈晓晴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晓晴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共同犯罪的被告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关于陈晓晴协助抓捕其丈夫林某而构成立功的证据不充分。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均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晓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陈曼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陈文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姜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陈晓晴违法所得358,100元、陈曼君及陈文奇违法所得174,000元、姜超违法所得41,800元(均已缴纳)予以没收,由XX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玉双

人民陪审员  王利芳

人民陪审员  杨晓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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