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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陈杰栋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菲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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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12-16 12:25:24 | 阅读:384|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浙0282刑初189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杰栋,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商,家住余姚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7月11日被抓获,同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21)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杰栋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向冬华、被告人陈杰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杰栋在徐某(已判刑)提供“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账号密码给沈某等人赌博期间,帮助徐某在现场操作电脑、记账,赌资累计人民币4万元以上。
被告人陈杰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杰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沈某、叶某、韩某、任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账单、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被告人陈杰栋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杰栋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杰栋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杰栋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杰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杰栋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杰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徐冬云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谢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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