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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巫盼秋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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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3-12-1 12:49:21 | 阅读:154|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浙0304刑初7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巫盼秋,女,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6日自动投案并被取保候审,2021年6月2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澄快,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刑诉(202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盼秋犯诈骗罪,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宪平,被告人巫盼秋及其辩护人蔡澄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巫盼秋在范泽金、张清文(均另案处理)等人的组织下,在柬埔寨王国金边市设立窝点从事针对我国境内公民的电信诈骗活动。该团伙成员分工明确,由“电脑手”通过网络电话群呼我国境内公民的移动电话,冒充中国移动通信公司通知用户电话即将停机,引诱用户接听人工服务,被告人巫盼秋等一线话务员冒充中国移动通信公司等客服人员接听用户的电话,谎称用户名下有在天津市或上海市办理的移动号码被用于非法用途,用户信以为真后将电话转接至冒充天津市或上海市公安民警的二线、三线话务员处,其谎称用户身份信息被他人盗用,涉嫌洗钱犯罪,并以清查资金等名义诱骗用户向张清文等人指定的“安全账户”转账,以诈骗他人钱财。经查,被告人巫盼秋参与期间该团伙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805881元(以下币种同)。具体如下:
1.2017年4月5日至4月6日,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电信网络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孔某37600元。
2.2017年4月15日,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电信网络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许某12000元。
3.2017年5月7日,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电信网络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段某99860元。
4.2017年5月13日,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电信网络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魏某900元。
5.2017年5月17日,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电信网络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程某49763元。
6.2017年5月20日,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电信网络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欧阳某44158元。
7.2017年5月21日,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电信网络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4500元。
8.2017年5月22日,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电信网络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3300元。
9.2017年5月25日,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电信网络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卢某53700元。
10.2017年6月1日,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电信网络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杨某20200元。
11.2017年6月6日,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电信网络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7200元。
12.2017年6月9日,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电信网络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马某6300元。
13.2017年6月14日至6月15日,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电信网络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韩某450000元。
14.2017年6月22日,该团伙成员利用上述电信网络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吕某16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巫盼秋主动投案,并作如实供述。
2022年1月21日,被告人巫盼秋在其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巫盼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管辖的情况说明,身份信息,归案经过说明,出入境记录,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无前科劣迹证明,被害人孔某、许某、段某、魏某、程某、欧阳某、陈某、李某、卢某、杨某、张某、马某、韩某、吕某的陈述,同案犯马椿和、伍明政、杨平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盼秋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欺诈从而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在境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对被告人巫盼秋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巫盼秋是经他人组织参与本案,在诈骗犯罪团伙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又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结合具体案情,予以减轻、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与此相应的意见予以采纳,但对被告人巫盼秋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巫盼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巫盼秋退赔涉案赃款,返还给相应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法亮
人民陪审员    叶庆芬
人民陪审员    董明晓
二○二二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    孙依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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